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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不动产有关增值税的处理

2017-04-07张汉连

财会学习 2017年7期
关键词:计税银行存款进项税额

张汉连

购置和建造不动产,在企业日常经济业务中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事项,但是对不动产增值税的理解和处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在第一年认证抵扣后的13个月再行抵扣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待抵扣增值稅”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购置不动产

(一)购进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在这里是指“专用”,也是说,如果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免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除上述用途外购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二、建造不动产

(一)建造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建造除上述用途外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分二年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注意:销项税额按商品的售价计算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分二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意味着,改建、扩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从销项税额抵扣。

五、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

(2)按照计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福建龙岩财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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