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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017-01-10岳闽红

财会学习 2016年24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营业税税负

岳闽红

摘要:当前“营改增”是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它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企业涉税风险因素,为了准确把握“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做好新财税政策下的财务管理工作,本文就“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达到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更好地发展。关键词: 营改增; 必要性; 影响; 措施一、“营改增”的必要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其中最大原亮点是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使企业为避免重复纳税而倾向于“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严重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因此为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营改增”必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1.2016年5月1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不论施工项目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只对施工项目增值部分征税,施工项目盈亏直接影响了增值税的缴纳。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微利企业,理论上可能会出现缴纳增值税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的情况。2.“营改增”前施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有税费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买各种材料根据发票总额入账。“营改增”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对施工企业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购买的各种材料根据取得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降低了项目成本。同时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不利影响1.资产、收入、利润指标降低“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材料等资产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发票上列示的全部金额。“营改增”后根据取得的专票扣除进项税额后入账,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降低。“营改增”前,工程结算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属于含税收入。“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结算收入不含税。因此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工程结算收入有所降低。当期确认的成本只是部分剔除进项税额,而收入按总价剔除销项税额,从而导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降低。2.资金压力增加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较长,购买材料与支付劳务费等都是在施工前期支付款项,支付的款项同时包括大量进项税额,而工程决算收入通常情况下只有到项目中后期才产生,因此进项税额只有到项目中后期才能够抵扣,增加了施工企业前期的现金支付压力。同时,有些项目已竣工但业主迟迟不予决算,导致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造成施工企业拖欠材料款,材料供应商不可能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而施工企业为取得工程款又必须及时为业主提供发票,可能造成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况,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加。3.财务管理工作难度增加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不涉及进项税额扣除,会计核算税费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财务人员必须考虑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差额。特别要考虑取得专票的成本结构,必须进一步考虑周全和做好计划。同时根据制度要求必须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已经习惯核算营业税的财务人员而言都是全新的领域,业务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加。4.实际税负可能增加虽然“营改增”理论上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是导致企业负债压力和成本的增加。以收入100万元为例,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缴纳销项税额=100/(1+11%)×11%=9.91(万元)。成本费用可抵扣部分中主要材料约占45%,可抵扣进项税额=45/(1+17%)×17%=6.59(万元),即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59万元。按照“营改增”政策,销项税额9.91万元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6.59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32万元。如果按照未改之前的3%营业税计算,应缴纳税额为3万元。相比之下,“营改增”后要多缴纳0.32万元,比原来纳税增加了10.67%。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建筑施工企业在购进材料时若取得此类专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而销项税额为11%,这必然造成施工企业在购入材料增加8%纳税成本,从而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减少企业利润空间。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管理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企业要加强对进项税额的管理。“营改增”前,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营改增”后,为了取得专票,企业只能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通过价格和质量对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对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出现违约金跟销售额挂钩的条款,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专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有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要注意汇总发票的要求,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特别注意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定认证期限是180天,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营改增”前,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子公司,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税费。“营改增”后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更容易进行监督,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税务风险。市场竞争就是应变能力的竞争。因此要全面拟定“营改增”工作计划,让每期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在执行过程中做好检查与整改,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做好相关准备。首先要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票管理工作包括开具和收集专票两项工作。加强专票在领购、开具、保管、报废、认证等各业务环节的规范管理。规定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发票收集时点和抵扣要求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其次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合同签订的主体,新项目必须明确提供专票,同时规定专票提供的时间及付款时间等内容。(三)做好税收筹划“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要做好新项目投标的成本测算、报价、合同谈判、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控。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财会、经营、合同等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对现有项目进行详细的梳理,充分考虑企业资质、项目类型、资金拨付、投标模式等进行税收筹划。尽量规避甲供项目模式,防止劳务费用占比过高。尽快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式,确定投标报价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四、结束语“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税收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市场秩序,为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如何解决“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出谋划策,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税负及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运用税收筹划手段优化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任高飞,陈瑶瑶.例解“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3] 王文德.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剖析及其对策研究[J].税务筹划,2014(1)[4] 周文玲.“营改增” 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制度设计[D].安徽财经大学,2015.[5]盖地.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操作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12[6]李志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6(作者单位: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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