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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满意度视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以湖南省H县为例

2017-01-06胡扬名刘彩云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村组回归系数

胡扬名刘彩云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基于满意度视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以湖南省H县为例

胡扬名刘彩云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在湖南省H县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满意度模型,分析了其满意度情况后发现:调查对象是否为村组干部、是否享受低保、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保对象界定标准,这四个因素对满意度有显著性影响。经分析后,提出了加大低保制度及执行过程的公示与公开程度、合理界定低保对象的贫困级数、分步有序提高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及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运行的责任机制等具体政策建议。

满意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效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政府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良性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其实施效果情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还影响到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向,加强对其实施效果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文献回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析,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的研究、农村低保制度问题的对策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效果研究等方面。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如高宏伟(2013)[1]认为农村低保制度是解决农村特困人口问题的关键一环,解决好农村特困人口的生活对应对新贫困人口危机、促进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些学者对我国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及实施效果做了研究,从纵向比较来看,农村低保制度总体效果良好,低保保障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低保对象的界定缺乏公正性、农村低保政策宣传不到位、低保管理工作不规范、低保基金筹措渠道狭窄、审核程序不规范、需求与供给不平衡、制度执行的“非效率”等普遍性问题依然存在(张时飞和唐钧,2007[2];刘同芗和郭健美,2009[3];崔树义、刘朝立和宋媛馨,2009[4];方菲,2013[5];孙嫱,2016[6])。还有一部分学者针对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对策研究。李忠林和崔树义(2009)[7]认为制度本身(包括界定标准、实施程序等)以及对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他认为从行政、审计、社会三方位进行全面监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李迎生和李泉然(2013)[8]认为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核算指标体系及完善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体制机制来促进农村低保的公正、持续发展。张开云和叶浣儿(2016)[9]提出构建理念、制度、技术和辅助“四维一体”调整路径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贺大姣(2008)[10]认为要规范农村低保管理操作程序和组织机构。

一些学者直接针对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相关探索。王增文(2009)[11]通过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济贫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来评价其实施效果。何晖和邓大松(2010)[12]认为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绩效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和层次性。叶慧(2014)[13]对某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进行了调查,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其进行了研究,结果是农户对农村低保政策的满意度较低。魏程琳和史源渊(2015)[14]从制度文本与实践的视角探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效果。何植民和熊小刚(2015)[15]运用政策评估理论、因子分析法和均方差赋权法对中西部20个县的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认为当前我国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国内学术界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般性分析研究文献较多,但有关实施效果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研究方法上则以定性研究为主。笔者以农民对低保制度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效果的标准,在大量收集文献资料和深入实地调查所获取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通过发放回收问卷,对数据进行整理与统计,并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以及logistic回归分析,以期发现农村低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被调查地农村最低保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1、调查基本情况

为了从农民对农村低保政策满意度视角分析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效果,笔者2015年7月份对湖南省H县做了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了249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49份,有效回收率100%。调查方式采取非结构式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Logistic模型对“满意度”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并在寻找微观影响因素的同时考虑了宏观影响因素,从而能更精确地定位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的因素,进一步分析低保实施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完善低保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参照已有实证研究的分析维度,在对样本的特征进行描述时,主要从农民的人口特征、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制度设计、名额分配、核查机制、执行机制这六个方面展开说明和描述。除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家中外出务工人数、家庭劳动力人数外,问卷共设置了10道问题。

2、被调查样本的分布情况及样本描述性统计

(1)调查样本分布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问卷调查是以湖南省H县为例,调研组成员实地走访,采取一对一问卷填答的方式获取数据。此次调查地点为农村,调查对象均为居住在本地的非城镇户口农民。根据各个年龄段的不同需求大致将各调查对象分成四个年龄段,分别是青年组18-35岁占19.28%,壮年组36-45岁占6.02%,中年组46-60岁占34.94%,老年组60岁以上占39.76%。在本次共249名调查对象中,大部分集中在46岁以上的年龄段中,本年龄段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较深刻,通过调查能更好地挖掘农村低保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提出提高农民对低保制度满意度的对策及建议,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2)描述性统计

将所选变量列表,并对其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描述性统计变量

(3)被调查地农民对农村低保满意度的分布情况

如表2所示,本次调查对象共249人,选择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共有90人,占总人数的36.14%;选择不太满意的有39人,占总人数的15.66%,选择很不满意的总人数的有42人,占总人数的16.87%,不满意的合计占比为32.53%;选择一般的有78人,占比达31.33%。由此可看出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满意度与不满意度差别不大,选择满意、一般、不满意的人数各占1/3。这说明H县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满意度还有更高的预期,其实施效果还有提升空间。

表2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满意度百分比

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得出,只有35.71%的参保农民对农村低保政策持有满意及以上的态度,有36.23%的未参保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持有满意及以上态度。调查过程中当被问及影响个人满意度的原因时,大部分的受访者表示“对政策的出发点非常满意,但执行过程往往不尽人意”,提出最多的是“面子保”的问题。根据理论分析,引起“面子保”问题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监管不到位、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不规范、信息公开程度低等。为了分析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对影响满意度的多个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16]。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1、模型设计

主要采用五分类的Logistic回归模型,采用SPSS 20.0统计软件,对影响农村低保满意度的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五个最大影响因素。

(1)变量的选择

因变量(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户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作为因变量,赋值情况为:很满意=5;比较满意=4;一般=3;不太满意=2;很不满意=1。

自变量(解释变量):鉴于调查地点局限于湖南省H县,将研究假说中的农民所在村社的特征和制度设计两个因素所涉及到的变量考虑在外,选取以下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农民的个人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党员、是否村组干部等变量;农民的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人数、家中外出务工人数、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等变量;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信息的获知程度,主要是农民对农村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农村低保救助信息的社会公示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定期对农村低保救助对象人口、保障标准、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示;低保申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主要包括低保申报程序是否简便合理、低保金额能否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界定低保对象的标准是否合理。具体赋值情况如表3所示:

(2)模型的设定

根据本调查问卷数据类型多元化的特殊性,笔者将选择的变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多元回归模型,建立广义Logistic模型,该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多水平变量数据。本模型因变量有5个水平,Y=5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很满意,Y=4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比较满意,Y=3表示农民感觉本地的低保救助工作很一般,Y=2表示农民对本地的低保救助工作不太满意,Y=1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很不满意。广义Logistic回归模型公式如下:

2、基于Logistic模型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结果分析

由于本问卷设计自变量过多,笔者对各变量先进行单因素logistic分析,分析出单个因素对满意度的影响程度,再对显著的变量进行多因素的Logistic分析,最后对有显著性影响的变量进行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分析,以减少变量之间存在的多重共线性。

(1)单因素Logistic分析

表4单因素分析结果

对问卷涉及的十六个自变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党员村组干部、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人数、家中外出务工人数、家庭年人均收入、收入主要来源、是否享受低保、了解低保政策、本村低保公示、申报程序、低保金额、界定标准做逐步回归,进行农民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模型只有x4“村组干部”、x11“是否享受低保”、x12“了解低保政策”、x13“低保对象公示”、x16“低保对象界定”这五个变量对农民满意度可能有显著性影响。

2、多因素Logistic模型的建立

模型因变量有5个水平,Y=5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很满意,Y=4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比较满意,Y=3表示农民感觉本地的低保救助工作很一般,Y=2表示农民对本地的低保救助工作不太满意,Y=1表示农民对本地低保救助工作很不满意。

Xi分别表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党员、是否村组干部、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人数、家中外出务工人数、家庭年人均收入、收入主要来源、是否享受低保、了解低保政策、本村低保公示、申报程序、低保金额、界定标准对受访者满意度的影响。

(3)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检验结果

笔者分别对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因变量的各个水平分别做逐步回归,观察各个逐步回归结果中各个自变量各水平与参照量中相应水平的差异程度是否显著。结果显示,以不太满意的水平为参照,其具有显著性的水平最多。分析其原因,选择很不满意的样本很少,只占抽样总体的16.9%,它为参照有失偏颇。同时出于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民对低保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有必要重点研究导致农民对低保制度不满意的原因。因此,在接下来的研究中,笔者以较不满意这一水平为参照,进行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

对可能有显著性影响的因素进行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结果如下:

表5模型拟合信息

由表5可知,总模型的似然比检验,可见最终模型和只含有常数项的模型相比,Denviance从247.356下降到104.287,似然比卡方检验结果p<0.01,说明至少有一个自变量系数不为0,模型是有意义的。

表6类R方检验

如表6所示的类R2检验统计量的值均较大,说明回归方程的拟合效果是很好的。

表7似然比检验

表7是分别对每个自变量的作用进行的似然比检验。在拟合的方程中,自变量“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合理”共有3个参数,对应的无效假设为3个参数皆为0,自由度为8,p<0.05,表示该自变量对模型的作用是有统计学意义的。由表7可知,“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是否享受低保”、“是否村组干部”也有统计学意义,但是“低保对象公示”的显著水平p>0.05,该结果显示“低保对象公示”与其他四个因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所以在接下来的参数估计中不予以考虑。因此,对“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合理”、“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是否享受低保”、“是否村组干部”四个自变量进行参数估计,结果如表8所示:

表8参数估计结果

注:a. 参考类别是“不太满意”;b. 计算该统计量时发生浮点溢出,因此其值被设置为系统缺失值;c. 因为此参数冗余,所以将其设为零。

标识为“很满意”的部分为第一个广义Logistic模型的参数估计,标识为“比较满意”的部分为第二个广义Logistic模型的参数估计,标识为“一般”的部分为第三个广义Logistic模型的参数估计,标识为“很不满意”的部分为第四个广义Logistic模型的参数估计。其中村组干部=1,享受低保=1,了解低保政策=5,低保对象公示=3,低保对象界定=3为参照,因此其参数默认为0,无法估计。

参数估计结果显示,在“很满意”的模型中,低保对象界定的参照类别是不清楚,合理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十分显著。这说明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是合理的人比不清楚低保对象界定标准的人更容易对农村低保制度产生满意态度。Exp(B)的数值表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很合理的人选择“很满意”的概率与选择“不太满意”的概率之比,是不清楚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人群这一比值的9.239倍。这说明,在同等条件下,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很合理的人更容易倾向选择“很满意”。了解低保政策的参照类别是很了解,回归系数为负,但是它们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不显著,说明在对低保政策有不同程度的了解人群中并没有显著差别。是否享受低保的参照类别为否,回归系数为正,且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显著,说明享受了低保政策的人更容易对低保制度持满意态度。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对低保制度“很满意”的发生比是未享受低保政策的12.639倍。而是否村组干部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不显著,说明是否村组干部选择“很满意”的概率差别不大。

在“比较满意”的模型中,低保对象界定的参照类别是不清楚,合理的回归系数为正,不合理的回归系数为负,且两者的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都比较显著。这说明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是合理的人更容易对农村低保制度持比较满意态度,而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不合理的人更容易不太满意现行的低保制度。Exp(B)的数值表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很合理的人选择“比较满意”概率与选择“不太满意”的概率之比,是不清楚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人群这一比值的2.017倍,而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不合理的人选择“比较满意”概率与选择“不太满意”的概率之比,是不清楚低保对象界定保准人群这一比值的0.007倍。而了解低保政策、是否享受低保和是否村组干部的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不明显,说明在此模型中,三者选择“比较满意”的概率差别都不大。

在“一般”的模型中,低保对象界定的参照类别是不清楚,合理的回归系数为正,不合理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合理的回归系数统计检验不显著而不合理的回归系数统计检验十分显著。这说明认为低保对象界定保准不合理的人更容易对现行的低保制度持不太满意态度。Exp(B)的数值表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认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不合理的人选择“一般”概率与选择“不太满意”的概率之比,是不清楚低保对象界定保准人群这一比值的0.114倍。了解低保政策的参照类别是很了解,回归系数为正,且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都很显著。这说明了解低保政策正向影响农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态度。具体而言,对低保政策很不了解的人认为低保制度实行情况“一般”的发生比,是对低保政策很了解的人的4.194倍,对低保政策不太了解的这一比例为9.857,对低保政策了解一般的这一比例为39.111,对低保政策比较了解的这一比列为5.387。即同等条件下,对低保政策很不了解、不太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农民更容易对低保制度产生“一般”的心理印象,而对低保政策了解程度一般的人产生“一般”态度的概率更大。是否享受低保的参照类别为否,回归系数为正,且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显著,说明享受了低保政策的人更容易对低保制度持“一般”态度。享受低保政策的人认为低保制度“一般”的发生比是未享受低保政策的3.351倍。而是否村组干部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回归系数的统计检验不显著,说明是否村组干部选择“一般”的概率差别不大。

综合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调查对象是否为村组干部、是否享受低保、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是否合理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而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是党员、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人数、家中外出务工人数、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低保申报程序是否简便合理、低保金额能否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低保对象公示对因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表 9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列联表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结论与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农民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调查对象是否为村组干部、是否享受低保、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村干部对于农村低保政策的满意度为60%,明显高于其他非村干部成员。产生这样的结果有两种原因:第一是村干部作为党员,拥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思想觉悟,熟知国家实行农村低保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第二是村干部对政策熟知程度高,政策的实施、补贴的发放、瞄准机制的制定等都需要靠村干部来执行。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户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满意度为35.71%,但与非低保对象对低保政策的满意度相差无几,低保补贴虽然解决了大部分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问题,但保障力度过小,无法给他们提供发展自我的机会。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会影响村干部对农村低保政策的满意度,也会影响非村干部成员对农村低保政策的满意程度,对政策的熟知程度与农民满意度成正比。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是影响农民对农村低保政策满意度的主要因素。低保对象界定标准的制定是本村在贯彻落实党中央政策时的具体执行方法,决定了低保政策的最终实施效果。笔者结合调查数据对以上五个要素进行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1)是否村组干部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

村组干部设立的目的是起到“传、带、稳、育”的作用,“传”即传达、落实党的政策,“带”即带领、引导群众走向富强,“稳”即稳固、保障群众的安稳,“育”即培育、发展群众的素养。首先村组干部的思想觉悟高度提升了其对低保政策的满意度。低保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使社会稳定发展。村组干部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一切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政策方针都应该受到村组干部的支持。因此,村组干部对政策的满意度高。其次,村干部对政策的了解程度高,而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调查结果显示,村组干部占样本总量的8.4%,但村组干部占整个“比较满意及以上”人员的14%。

(2)是否享受低保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

由表9可以看出,享受了低保待遇的农民满意度达到了46%,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农民满意度只有36%,因此可以看出是否享受低保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仍有54%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民对低保制度持有一般及以下态度,这表明现行低保制度仍未完全达到其心理预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对低保补贴力度不满、村内还存在“面子保”的问题,评定为低保对象的标准存在不公平性、信息不公开透明,不知道国家对其他低保户的救助力度。享受低保的农民对低保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国家需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投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及监督力度。

(3)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影响政策满意度

由表9可知,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与政策满意度总体上成正比。但对 “很不满意”的纵列进行比较时,很了解政策和比较了解政策的样本中对政策很不满意的人口数量要远高于一般和不太了解的人口数量。根据走访调查结果分析,产生此类情况的原因在于比较了解政策及以上的农民对低保政策的执行效果不满意,包括村组干部的执行力度不够、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不公平公正、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不到位。

(4)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不一影响政策满意度

由表9可知,低保对象界定是否合理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但数据显示,仅有42%的农民认为本地区低保对象界定标准合理。有相关实证结果表明:“收入贫困①人口仅获得31.86%的低保救助资源,相当一部分救助资源分配给了其他类型的贫困人口[17]。对此,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农村低保对象的瞄准机制是导致农村低保制度实际救助对象和政策规定目标人群相背离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有学者认为这要归因于贫困的测量方式[18]。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村子界定“收入贫困户”的标准不一,主要是以固定资产以及家庭劳动人均收入为界定标准,多数低保对象都达到了国家对于“收入贫困”的最低要求,但由于农村贫困人口具有数量多、范围广的特点,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更细致的划分标准。对此,国家并没有给出相关的梯度界定标准,各地区按照地区的价值标准进行划分,因此无法避免出现“农村低保实际瞄准对象与国家目标保障对象产生偏差”的问题。据上分析,本调查区域低保对象的界定产生偏差的原因在于瞄准机制的失误,而并非贫困的测量方式上。

2、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从满意度视角出发,影响农村低保政策实施效果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实施过程信息公开度、农村低保对象瞄准机制、低保补贴力度、政策执行过程监督力度四个方面。针对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农村低保政策的建议:

(1)加大低保制度及执行过程的公示与公开

加大宣传力度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利用媒体,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媒体等,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19]。宣传的主要内容为政策的目的、政策的执行程序、政策的适应对象。另一方面,加大对低保保障管理运行信息的公开程度。将“是否设置公告栏”作为村委会执行农村低保制度力度的审核标准之一,公告栏的必要内容包括本村低保户界定标准、低保户发放金额、低保的保障对象、申请程序。中国地广人多,各地对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方式不一,设置当地独有的公告栏不仅可以使政策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化,也可以加深农民对农村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20]。

(2)合理界定低保对象的贫困级数

在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下,以有无生存能力来界定一级贫困户,有无生存和生产能力来界定二级贫困户,有无生存、生产和受教育能力来界定三级贫困户。这种梯度界定标准可以解决“收入贫困”界定标准带来的“农村家庭收入核算困难,无法有效识别收入贫困人口”的问题。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户多保”的权利应当被明文标识出来。在调查中发现,低保对象基本都有“家庭总体状况不良好”的特点,在界定低保对象时不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而应该以个人为单位,在家庭整体达到贫困界定技术的标准时,该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有机会成为低保对象,“一户一保”的默认标准虽然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也会产生极度贫困户在受到保障后的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情况,这样低保政策的目的还是没有全面达到。所以,政策中应当明文强调可以存在“一户多保”的情况,用来消除“一户只能一保”的传统观念,具体“保不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权衡。例如,如果该村一级贫困户数量较多,而当地政府保障基金相当有限,此时就可以不考虑“一户多保”;如果该村贫困户主要集中在二、三级,当地政府的资金预算相对宽裕,此时可以考虑给予一级贫困户“一户多保”。

(3)分步有序提高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水平

加大低保保障水平要从扩大低保范围、加大低保补贴力度入手。按照贫困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采用“三步走”政策:第一步实现“一级贫困户全覆盖,二、三级贫困户按当地经济水平实施保障”;第二步实现“一、二级贫困户全覆盖,三级贫困户按当地经济水平实施保障”;第三步实现“一、二、三级贫困户全覆盖,实现全面小康”。三步走政策必须有层次、有目标、有条理地进行,分三步走符合当下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步有条理有目标地扩大低保范围、加大低保补贴力度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也有助于推进国家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

(4)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运行的责任机制

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要建立起一整套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运行的责任机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政策执行过程中每一项程序都需要有文案记录,尤其是在“低保对象界定”以及“低保金额发放”这两项程序上要有清晰的记录,既便于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也以便于管理过程监督和事后责任追究。

【注释】

① 中央政策规定低保对象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人口,即为“收入贫困”人口但在实际的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农村家庭收入难以核算,因此无法有效识别出“收入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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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江又明.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5):7-11.

(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Evaluation of System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Based on Satisfaction Degree——Taking H County in Hunan Province for Example

HU Yang-mingLIU Cai-yun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andLaw,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128)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H county in Hunan province, the degree of satisfaction of the rural residents is analyzed by constructing the satisfaction model of the rural subsistence security system.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were four factors having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gree of satisfaction-whether the investigation object is the village cadres, whether accepting the living allowances, the understanding degree to the basic living allowances policy, the standard of defining the object. After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on these factors, this paper propounds some specif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increasing the degree of the publicity and openness of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efining poverty series of the object reasonably, improving the level of the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step by step orderly and improving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to manage the rural living security system.

degree of satisfaction;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implementation effect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6.008

2016-08-2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双层效率评价的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3CGL084)、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研究”(项目编号:12YJCH072)、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农村公共品供给绩效研究”(项目编号:12JJ3083)、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于农民满意度视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CX15124)

胡扬名(1979-),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与公共管理

F323.8

A

2095-1361(2016)06-0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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