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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治理、公共产品与中国路径*

2017-01-05

教学与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体系

杨 峰

全球互联网治理、公共产品与中国路径*

杨 峰

互联网治理;全球互联网;公共产品;网络空间;中国路径

具有疆域意义的国家主权与不受疆域限制的互联网空间存在一种坚韧持久的张力,构成了关于互联网关键资源、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内容监管等全球互联网治理框架下国际关系的破坏性力量。以公共产品视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冲突性的分析框架,可以检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供给主体、实现机制、政策主张的强烈冲突。中国作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供给主体,更需要在矛盾冲突中探寻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中国路径。

作为20世纪以来最伟大的科技变革,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并深度渗透到全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无论处于一个国家还是整个国际的背景框架下,以开放性、全球性、交互性、快捷性等为特点的互联网所带来的文明进步和矛盾冲突无疑都是颠覆性的。具有疆域意义的国家主权与不受疆域限制的互联网空间存在一种坚韧持久的张力,彼此既无法彻底脱离又难以有效胶合,这种持续强大的张力便构成了关于互联网关键资源、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内容监管等全球互联网治理框架下国际关系的破坏性力量。

互联网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其开放互联的特征,凭其所具备的全球化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以一种全球公共产品形式而迅猛发展。当下,在“一个世界、一个互联网”的理念下,互联网治理的高度全球化特征和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公共产品属性驱动着全球发展进程。各个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公共领域空间中是利益相关、休戚与共的共同体,需要秉持国际公共利益的认知,努力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信共担。2015年12月,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参见新华网:习近平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12-16,http://news.xinhua net.com/politics/2015-12/16/c-1117481089.htm.。一方面,互联网运行中的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侵犯、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全球公共问题的不可分性,使得任何国家都无法脱离于国际范畴而置身事外。另一方面,现有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集体公共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效体现。因此,本文试图以公共产品视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冲突性的分析框架,对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由谁提供、如何提供、提供什么的问题进行回应,寻求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供给主体、实现机制、政策主张等问题透析之上的中国路径。

一、全球治理与互联网治理

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1]治理的概念往往与政府和政治关系紧密,但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强调治理与政府统治的权威基础不同,“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响的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尽管它们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国际政治格局的不断演变,全球性问题例如气候变化、生态污染、资源短缺、毒品泛滥等,面临着市场机制的失效和主权国家的低效,而迫使“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3]尽管有学者认为全球治理是一个脆弱性的概念,[4]但已经难以阻挡“全球治理理论已成为理解我们时代核心问题的一个重要而有益的视角”。[5]

全球互联网治理便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国际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全球互联网治理在实现集体协调方面的进展较为有限,但互联网治理的概念目前已被广泛认可和接受。[6](P237-254)尤其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上创立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简称WGIG)对于互联网治理的定义被普遍认可,即:互联网治理是互联网应用和演进中的共同原则、规范、决策程序和方案*参见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Document WSIS-II/PC-3/DOC/5-E, August 3, 2005, http://www.itu.int/wsis/docs2/pc3/off5.pdf.。负责制订有关互联网治理定义的WGIG,确定了与互联网治理有关公

共政策问题的四个方面:(1)同基础设施以及关键互联网资源管理相关的问题(例如域名系统、IP地址管理、根服务器管理);(2)同互联网应用有关的问题(例如垃圾邮件、网络安全);(3)同互联网相关、但却比互联网本身有着更为广泛影响的问题(例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4)同互联网治理发展方面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全球互联网治理在这四种驱动力量下,根本就不可能将深深交织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和“技术与运营问题”进行楚河分界。互联网治理是有关信息交流中的技术和政策的协调问题,复杂的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包含了个人、私人部门、政府等主体在互联网上的社会契约关系和制度结构安排。

今天,我们已经从互联网是否需要治理转向了互联网如何展开全球治理的焦点思考上,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正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讨论话题。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本质上是国际社会在处理互联网治理问题中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其“公共”性在于全球互联网在长期发展中由于国际网络行为规范的缺失造成了日益严峻的形势,产生了全球范围内集体性的公共需求和利益诉求。全球公共产品是在公共产品理论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政府供给与市场治理、供给与需求等诸多关联范畴基础上演变发展起来的,是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备受瞩目的全球化问题之一。世界银行认为全球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具有强跨国性的商品、资源、服务以及规章制度和政策体系*参见Development Committee: Poverty Reduction and Global Public Goods: Issues for the World Bank in Supporting Global Collective. DC/2000-16, September 6, 2000,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DEVCOMMINT/Documentation/90015245/DC-2000-16(E)-GPG.pdf.。全球互联网是这样一种兼具商品、资源、服务的跨国性公共产品,而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正是为了保证人类社会能够拥有自由开放、共建共享的互联网空间环境的一种政策体系,同样也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一个多边、民主、透明为特征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将能造福全人类,造福全世界,但现实存在的难题是互联网在全球化演变和发展中,一些地区性和功能性的互联网治理规范难以有效应对不受疆域限制的互联网空间的无序和混乱等问题,为国际社会革新互联网治理体系这一全球性公共产品提供了发展动力和政策方向。然而,也应强烈注意到,相比由具有权威的主权国家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无政府形态下的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更显著地表现出集体行动带来的困境,全球互联网治理亦是如此。

二、公共产品:作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一种冲突性分析视野

(一)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供给主体冲突

互联网技术的本质性特征(如匿名性、去中心化等)建立起了无缝的、无边界的、难约束的全球网络空间,根本无法实现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议程试图构建的泾渭分明的“公共政策问题”和“技术与运营问题”二分格局。互联网治理中的技术管理与公共政策制定是深度融织在一起的,代表着主权力量的国家政府、代表着市场力量的私人部门、代表着用户力量的公民社会、代表着技术力量的知识权威都相继加入,使得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全球性的互联网治理复杂问题是纳入了政府、私人部门、网络用户等主体在互联网上的社会契约关系和制度结构,是基于一定社会价值体系并置于相应的体系结构的张力体现。在国家主体与非国家主体并行呈现在全球互联网治理这一多层次、多中心的国际空间中,互联网的无所不在对主权国家行为体构成巨大挑战。主权国家正面临着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技术、监管、政治、社会利益方面的现实压力,但问题在于这些主权国家是否敏锐意识到是成为互联网空间结构上的主导力量还是牺牲品。[7](P300-313)突出的现象是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重要性的认知和行动都在与日俱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层面上的互联网治理,都在极力影响全球互联网空间格局的分配,从各国相继发布的各种类型的国家“网络空间战略”并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可见一斑。

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上看,代表主权国家的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有着独特优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指出:“政府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是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8](P45)主权国家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公共产品供给中,通过让渡一定利益努力促成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集体行动,但这种集体行动往往存在困境,面临着互联网治理的公地悲剧,其中凸显为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

公共产品供给学派的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国通过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实现其主导的国际体系稳定。[9]的确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美国为互联网发展投入成本巨大,充当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霸权供给主体并获取收益,同时也容忍着其他国家在互联网上的“搭便车”行为,但随着互联网深度嵌入,互联网空间成为国家的“第五疆域”,全球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承担美国对于互联网的霸权供给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棱镜门”事件之后,这种矛盾冲突更是集中于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以及ICANN所统一管理的全球互联网根服务器的管辖权的诉求。

ICANN作为一个负责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IP地址分配、协议参数配置、根服务器管理的非盈利性国际机构,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但却与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NTIA)、技术公司威瑞信(Verisign)形成了一套分工模式,在互联网关键资源这一公共产品上维护了美国的霸权供给。美国政府通过三种方式对ICANN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霸权供给:首先是通过合同明确ICANN获得美国政府授权执行互联网号码分配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技术职能,但前提是任何对IANA根区文件的修改都必须得到美国商务部审核与同意;其次是美国商务部和ICANN达成一个备忘录,要求ICANN执行的政策制订任务必须清晰反映美国利益;再次美国商务部和威瑞信公司之间的合同,要求这家负责全球互联网主根服务器的运营公司,在执行所有ICANN通过的技术协调决策时要遵从美国指示。[10](P62-63)而根服务器是ICANN统一管理的全球互联网的主目录,是全球互联网运行的“中枢神经”,控制着整个互联网。目前全球共有13个根服务器,其中美国10个(威瑞信负责的1个主根服务器和其他机构管辖的9个辅根服务器)、欧洲2个辅根服务器,亚洲1个辅根服务器。因而最自然不过的是,国际上极为担心美国对于ICANN直接的控制所产生的威胁,ICANN无可置疑地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国家主体之间矛盾靶心。巴西、俄罗斯、中国等国家呼吁美国放弃对ICANN的单边主义,将ICANN的管辖权移交给联合国相关机构。美国2014年宣布将放弃对ICANN的管理权,将管辖权移交给“全球利益攸关体”,名义上放弃了对ICANN的管辖,仍会因为绝大部分的互联网关键资源由美国所控制,而将继续引发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供给主体冲突问题。

(二)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实现机制冲突

全球疆域上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流动性和跨国性使得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治理问题上的边界逐渐模糊,尽管主权国家在国内有着相应的互联网治理政策,但国际网络信息秩序需要国际合作,并借助于有效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一公共产品的实现机制加以保证其健康稳定发展。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实现机制符合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对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确保网络正常运行,促进国际成员在互联网上和谐共进不可或缺。

互联网治理实现机制经历了从20世纪70-90年代末的“技术中心”模式到“综合治理”模式的转变,这与互联网的发展历程是相对应的。互联网治理初期,以私营部门为主体的互联网治理实现机制着重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进,例如国际层面上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互联网体系结构委员会(IAB)、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万维网联盟(W3C)、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详见表1)。这些机构在职责上的努力事实上导致了更强烈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争议和冲突,尤其是在由主权国家主导的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签署“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遭美国否决后,随后取而代之的ICANN成立,更是构成了互联网治理实现机制间的显性冲突。[11]

表1 国际层面的主要互联网治理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正式成立年份职责范围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InternetEngineeringTaskForce,IETF)1985负责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的研发和制定万维网联盟(WorldWideWebConsortium,W3C)1994负责发布Web技术标准及实施指南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Society,ISOC)1992负责制定互联网相关标准及推广应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ICANN)1998负责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IP地址分配、协议参数配置、根服务器管理互联网体系结构委员会(InternetArchitectureBoard,IAB)1992负责定义整个互联网的架构和长期发展规划,向IETF提供指导并协调各个IETF工作组的活动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互联网治理机构网站综合整理。

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实现机制演进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在ITU的推动下,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举办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并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举行了两个阶段的峰会。第一阶段的日内瓦峰会吸引了175个国家超过11 000名的与会者,包括50位国家正副首脑和108位正副部长,产生了日内瓦《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和《行动计划》(Plan of Action),强调互联网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公共设施,其治理应成为信息社会核心问题。第二阶段的突尼斯峰会一共有来自174个国家的19 401名参与者,包括50位国家正副首脑和近200位正副部长,通过了著名的《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The 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创立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IGF),推动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化进程。意义深远也未曾意料的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后来逐渐演变成某种“互联网治理世界峰会”,成为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灵魂之争”的战场。[10](P10)

ITU、WSIS、IGF所提供的平台旨在将ICANN这个全球互联网集中控制点对于关键资源的控制置于国际社会框架之下的努力,始终在美国政府的抵制下难以将全球互联网治理实现机制间的冲突有效解决,导致其机制有效元素不足而冲突不断,引起一些国家强烈不满并表达出退出机制的想法。但值得庆幸的是,这一阶段斗争的博弈结果——IGF的成立,被誉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随后每年一次的IGF会议,越来越被多元化的互联网治理主体所关注(见图1),2015年11月召开的第十届互联网治理论坛主题为“互联网治理的演变:赋予可持续发展力量”,吸引了2 400多注册代表参与,为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化进程提供了强大的公共产品正外部性。

图1 历届互联网治理论坛参与国家和参与代表数量概览(2006-2015年)

资料来源:根据IGF历年会议报告整理,参见http://www.intgovforum.org/.

(三)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政策主张冲突

搭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质上是寻求一个广泛接受而又能有效执行的互联网秩序约定,在全球各主权国家都已建立国内治理政策体系基础上,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一公共产品在公共政策内容输入上便呈现出共性和特性之间的冲突。由于各主权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利益取向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性而形成的对于网络主权认知的分歧,各主权国家在向互联网治理体系输入政策主张时便有意识地把全球互联网治理平台视为推广其价值观、政治制度的工具,甚至有些国家还以此干涉他国内政。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政策主张作为公共产品实质内容纳入到全球治理当中,即便为大国享用,也不应影响甚至破坏其他任何国家的体系稳定,因为一个主权国家所倡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准则、规范、程序等,在其他国家看来,或许是不能接受的。

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政策主张问题上,主权国家之间的最大冲突莫过于互联网上由言论自由引发的内容管制问题了。互联网能让国家和社会之间相互赋权并创造新的基础结构,[12](P15-19)但仍应看到,无论一个主权国家是否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必然会因其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经济水平、社会形态等方面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异,而表现出对于自由、公平、权利等问题的迥然解读,改造着其疆域范围内的社会,并以政策主张的方式将其融入到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公共产品供给中。穆勒教授认为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存在一个两难境地:要不以破坏互联网最珍贵特征为代价重新分界互联网,要不就是让最自由国家与最专制国家交易发展一个协调一致的互联网系统,或者更糟糕的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混乱局面。[10](P186-187)

同样地,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信息安全事件的危害和冲击以持续上升之势成为各国普遍共同面临的综合性安全挑战,凸显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世界各主权国家又在积极部署互联网空间战略,网络遏制与反遏制、网络打压与反打压,使得各国在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全球政策主张上呈现交叉而又难以交融的状态,其重要原因是主权国家为了保持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认知的一致性而继续保持本国政策主张的特殊性,因而在向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公共产品供给政策内容时,不可避免地缺乏合理的合作基础而导致冲突不断。所幸的是,联合国、欧盟、北约、东盟等国际性组织一直努力推动全球互联网信息安全合作,谋求各主权国家在尊重各国制度政策差异的前提下,寻求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国际准则。表2显示了2010-2015年各会员国向联合国提交关于“从国际安全角度看信息和通信领域的发展”主题的政策主张基本情况。2011年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更是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并通过大会文件(A/66/359)分发,随后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两国加入,6国于2015年1月又向联合国大会共同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表2 2010-2015年“从国际安全角度看信息和 通信领域的发展”政策主张基本情况

年份联合国文号提交主张的主权国家2010A/65/154古巴、希腊、墨西哥、巴拿马、卡塔尔、乌克兰、英国2011A/66/152;A/66/152/Add.1澳大利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哈萨克斯坦、荷兰、美国、古巴、厄瓜多尔、圭亚那、葡萄牙、土库曼斯坦2012A/67/167哥伦比亚、古巴、巴哈马、卡塔尔、土耳其、乌克兰2013A/68/156;A/68/156/Add.1古巴、西班牙、乌克兰、英国、亚美尼亚、加拿大、德国、伊朗、日本、荷兰、阿曼、土耳其2014A/69/112;A/69/112/Add.1澳大利亚、奥地利、哥伦比亚、古巴、萨尔瓦多、格鲁吉亚、德国、葡萄牙、塞尔维亚、瑞士、英国、加拿大、法国、韩国、西班牙、瑞典2015A/70/172加拿大、古巴、萨尔瓦多、格鲁吉亚、德国、荷兰、巴拿马、秘鲁、葡萄牙、卡塔尔、韩国、西班牙、英国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联合国大会文件整理。

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The UN’s 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on Information Security)便是其中一个从国际安全角度探讨处理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物,旨在制定网络安全领域指导性原则和规范,为全球互联网治理提供公共产品政策内容,以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互联网空间格局。2004-2005年、2009-2010年、2012-2013年、2014-2015年成立的四次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都由来自十多个国家的政府专家组成,共同讨论信息通信技术如何影响国家安全、跨国界的信息内容是否应该控制、国家使用通信技术有关的准则、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性等诸多问题,再次表明审查全球互联网现有和潜在的威胁,以及可能采取的互联网治理措施,都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政策主张内容上保持协作。

三、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中国路径

自2013年“斯诺登事件”以来,全球互联网治理出现了很强烈的转折浪潮,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2014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拟将ICANN管理权移交给“全球多利益攸关体”,2014年由巴西政府与ICANN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治理未来之全球多利益攸关方大会”,2015年6月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第一次会议在圣保罗召开,2014年11月和2015年12月由中国政府主办的两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互联网治理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契机,期待着建立一个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我国不能只停留在对霸权主义的口诛笔伐上,更需要增加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一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中国元素,提高我国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变革的底气,在矛盾冲突中探寻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中国路径。

第一,加强多元化互联网治理主体的国际输入。尽管国际社会中存在“多利益相关方”和“网络主权”多种声音,但互联网空间的“再主权化”和“再领土化”的趋势已然形成,[13]而“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也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事实上,中国从未反对“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甚至在多个国际场合不断表明支持“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政策立场。[14]因为现在比较一致的共识是不存在单一的能对互联网强制治理主体,多方利益相关方都努力通过实践来拓展自身在互联网中的行动空间以获得更多制定规则的权利。[15]我国政府应该努力消除国际社会对于中国互联网治理立场的重大误解,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互联网治理主体,增强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多元供给主体的国际输入能力。通过配套扶持政策鼓励私营部门供给主体,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成套设备、信息服务等关键应用领域的市场竞争,在市场层面上提高我国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贡献的公共产品总量,例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当选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委员会成员和联盟理事会联合主席就是一个很好的先行实践。积极培育非营利性组织,并营造宽松环境支持非营利组织、专家学者等供给主体,在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上建言献策,增强我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技术服务、公共政策的公共产品供给份额。

第二,加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下的参与发声。我国作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一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应积极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寻求提高互联网治理政策主张的输出。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中关于互联网安全标准、技术、法规、应急反应机制等方面的交流,共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制的建立实施。但也应看到,时至今日由我国倡议发起的互联网治理国际组织仍寥寥无几,也难觅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内担任要职。因此区域范围内发起和供给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加强与周边国家联合提供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公共产品,如2014年9月首届中国-东盟网络空间论坛的召开,2015年1月中俄等6国向联合国大会共同提交的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等。进一步寻求具有共同或相似互联网治理政策主张的主权国家,寻找利益共同点,确立合作运行机制,搭建国际性平台,谋求我国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2015年1月,在巴西举办的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选举新一届联盟委员会成员,在20名新委员中,中国有两人当选,便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加强与大国的协商与合作,尤其是与美国的合作协商,例如通过中美互联网论坛等平台,再次向美国网络霸权发出中国声音,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上加强对话与合作,求同存异地主张符合自身国情的互联网治理政策。

第三,搭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中国主场。中国现今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基地,全球最具成长性的信息消费市场,在全球市值前10名的互联网企业中,中国占据4席。国际社会也期待中国政府能总结更多的互联网治理参考经验,承担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社会责任。我国已拥有呈现议程设置的用户、市场、技术等资源基础,完全有能力通过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层次级别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实现机制来扩大国际影响力和提升话语权。中国作为国际体系的积极参与贡献者,也应该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提供公共产品,不仅仅要扮演好参与国际社会多边机制规则制定的重要角色,更重要的是,需积极主动构建以中国为主场的活动及平台,例如2014年6月,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首次就网络安全问题联合举办“信息和网络安全国际研讨会”。甚至还可以在适当时机,搭建由中国主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平台,积极创造并主动掌握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的议题设置权,成为具有自主权力的话语讨论者、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2014年和2015年中国政府主办的两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搭建了中国平台,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甚至完全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分水岭。

从1987年我国向世界发出的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邮件起,中国在全球互联网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渐提升,也经历了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中国供给公共产品的“有限”到“全面”,“被动”到“主动”的转变过程,并在某些具体方面起到引领作用。然而,在全球互联网治理转型震荡期,由互联网承载的很多全球性问题仍需要新的国际规则加以解决,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是时候,也必须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领域贡献有效的公共产品,让中国因素成为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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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逸.后斯诺登时代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5).

[责任编辑 刘蔚然]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ublic Goods and China’s Pathway

Yang Fe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

internet governance; global internet; public goods; internet space; China’s pathway

There is a solid and persistent tension between state sovereignty which is territorially bounded, and the non-territorial Internet space. This tension constitutes a destructive force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framework of Internet critical resources, network secur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ent regulation. Based on public goods, the analysis framework of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ystem can view the strong conflict of the main bodies of supply,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and policies in the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ystem. As an important body of public goods supplies for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ystem, China not just stay in the vocal opposition to hegemonism, but need to increase the Chinese elements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ystem. China should improve innovation ability to the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thus to explore the china’s pathway in the conflict circumstances of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ystem.

* 本文系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项目号:skqy201620)的阶段性成果。

杨峰,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后)(四川 成都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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