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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样态*

2016-02-06钟瑞添肖富群

教学与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权利主体

钟瑞添,肖富群

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样态*

钟瑞添,肖富群

多元;合作;权利;参与;共同体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应该呈现如此样态: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包容,开创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尊重执政党与政府的领导与负责地位,构筑多元合作的治理格局;用完善的法制和公正的执法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以有序的社会参与营造社会共同体。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样态,既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又是一种应然的“善治”追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当今中国,一些体现“现代性”特征的社会事实,诸如主体性、多元、民主、法治、权利、公正、参与、秩序、确定性等,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过程中是如何展开的?或者说,什么样态的社会治理才是既符合现代社会的本质要求,又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文试图在宏观层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以包容开创治理主体多元化

“治理”在词源上具有引领、导航、控制、操纵之意。演变至今,“治理”成为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以及个人,在众多不同利益需要协调的领域,建立一致或者取得认同,采取联合行动,实施某项计划的持续的过程。社会在纵向上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次之分,在横向上有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之别。社会治理广义上指对整个国家或宏观层面的社会的治理,狭义上则指对中观层面某个社会领域的治理。参考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总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把社会治理界定为对“五位一体”中的“社会”这一位的治理。

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首要的问题就是:“谁”是治理社会的主体?现代社会具有复杂性,社会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都在逐渐分化,参与社会实践的主体也日趋多元化。这些主体在发生机理上都有其因果依据,都有其权利和责任,都应该是社会治理的“当事人”。

1.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指党的组织体系、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党政机关是社会治理的当然主体。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当然地承担着领导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改革重任。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人民和国家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机构只是代表国家在其管辖区域内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实施者,公共权力实施的不可选择性决定国家机构必须承担社会治理的义务。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建设的成就,尤其是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机构能担负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2.经济组织。经济组织虽然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逐利本质,但是作为社会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经济组织将资本、劳动力、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高效率地向社会提供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服务,为人们过上富足而有品质的生活奠立基础。经济组织的机器化、资本化、利润化、专业化、竞争化等运营机制,形塑着社会的科学化、民主化、开放化、自由化、平等化等理念与规范。经济组织对就业、员工权利、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反哺农业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经济组织既是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又对社会治理具有间接的基础性贡献;既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创造物质条件,又塑造着现代社会的精神品质。

3.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活动,是发展社会事业和提供社会服务的骨干力量。全国现在有111万个事业单位,3 153万工作人员,[1]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人民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准官方”性质的群众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学联、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人民团体在统一战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是执政党和政府治理社会的重要辅助主体。

4.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特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能合法登记但活跃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各种草根组织、社区组织和体制外的各类社会组织。[2](P2)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大发展,目前已达60.6万个。[3]虽然事业单位在当前依然是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但随着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社会的持续分化,仅靠“体制内”的事业单位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与社会服务的需求,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5.个人。我国2015年有人口137 462万。[4]在现代社会,个人拥有“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诉求,享有生存、自由、财产、尊严、获助、公正、劳动、发展等正当权利,当然也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等社会责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他们既是直接的参与者,也是直接的受益者。社会转型时期,所有的问题与矛盾、纠纷与冲突、失衡与风险,最终都要由个人来承受。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则是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

党政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是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现代社会,产业、行业、职业、所有制、分配方式、阶层等情况已经分化,不是某一种体制所能容纳的;领域、现象、问题、需求、利益、矛盾、关系、行为、价值、认同等事实也已经多元化,不是某一个治理主体所能协调好的。面对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和谐、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事务,再权威的国家机关也是势单力薄的,再完善的事业单位体系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再强大的市场经济体系也避免不了“强经济、弱社会”的结果,只有形成合力共治,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社会治理。

执政党和政府是创造良性社会秩序和治理好现代社会的最终责任主体,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执政党和政府转变权力运作方式,将其治理社会的部分权力向司法部门、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个人等放权与授权,让后者承担更多的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功能,实现多主体的互动和共治。[5](P28-75)执政党和政府只有顺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要求,包容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才可能治理好现代社会,进而巩固其治国理政的合法性。社会治理和善治的核心,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一个社会。

二、以平等构筑合作共生

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一个相互联结、相互影响的结构体系。在不同的社会或者同一个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治理主体的结构体系所呈现出来的样态是不相同的。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归为“国家支配”模式,国家控制着绝大多数社会资源及其配置乃至整个社会。国家通过城镇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农村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实现对生产资料、生产过程的掌控;通过城镇的“单位制”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户籍制度”,将广大群众纳入行政性的组织体系;而且对社会生活、思想舆论和意识形态都有较严格的要求。该模式下,国家度过了社会资源短缺时期,表现出广泛而强大的动员能力,奠定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但是也限制了其他治理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发展,抑制了其他治理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延缓了社会发展步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逐渐由“国家支配”模式向“强国家—弱社会”模式转变。该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旨在改变以党代政现象,使政府由大政府、无限政府、直接干预型政府向小政府、有限政府、宏观调控型政府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则是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还给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改革缓解了行政集权,发展了市场经济,增强了社会活力,但国家也过多地承接了改革所释放出来的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广大农民由公社的“社员”回归到职业性的农民,城镇职工由“单位人”回归到“社会人”,突出各类正式组织的业务职能,将其原来承担的多数社会职能转移出来,而承接这些社会职能的主体往往是政府,其他供给主体却被忽视。这导致政府在社会治理上“越位”与“缺位”并存,一定程度上陷入好的政策和坏的政策同样都让群众不满的“塔西佗陷阱”。[6](P18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当然的主要供给者,但不应该是唯一的和直接的提供者。供给体系虽然要以政府为主导,但必须引入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作为补充。政府的角色是政策制定、经费补贴、调控监管,而不是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虽然不能完全市场化,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购买、特许经营等方式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在上述方面表现出太强的支配性,将一些可以由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揽了下来。

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应该是“多元合作”模式。各治理主体之间不是同质性的竞争关系,而是异质性的分工合作关系。一方面,单靠执政党和政府已经担负不起治理好现代社会的重任。历史已经证明“国家支配”模式曾经给社会带来治理危机,现实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也让执政党和政府陷入应接不暇、顾此失彼的治理局面。另一方面,各治理主体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目的、机制、功能和领域都有差异性和互补性。党政机关需要把独自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转移给非党政机关主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治理合作,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需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主要是政府),一方面要贯彻和执行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的责任性、公正性、回应性、参与性、廉洁性和合法性建设,依法有效行政;另一方面还要创新方法和手段,更好地掌控和引导公共事务,有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各类社会组织需要加强内部治理,承接不需要由政府强制力提供的公共服务,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或个人身份有序地参与社区居民自治、职业自治和公共事务,推进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实现“多元合作”模式的前提是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因为在资源占有、动员能力、动机强弱等方面的不同,各个治理主体的地位和能力是有差异的,但“治理”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意味着各个主体之间交换各自的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意味着各个主体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则下进行持续的互动和协调。尽管党政机关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非党政机关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与个人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党政机关要意识到自身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局限性和非党政机关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要明确自己的角色要求和权力边界,避免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运行,要寻求与非党政机关主体合作共治的实现机制。只有贯彻平等的原则,各治理主体之间才能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才能采取解释、协商、谈判和说服的沟通方式寻求和达成共识,才能统一认识和规范,彼此依赖与配合,共同治理社会,致力于“善治”目标的实现。

“多元合作”模式虽然以平等为前提,但并不否定党政机关的权威。现代性的政治思想强调国家和政府的中心地位,强调政治权力的控制和有效性。社会治理需要必要的公共权威和管理规则,否则主体的结构秩序就会打破,甚至陷入无序的境地。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巨大成就和历史表明,党政机关是我国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中心和权威,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负责治理社会,才能维持多元化主体结构的秩序与效率。党政机关向其他治理主体让渡治理社会的权力,并不是要其他治理主体挑战甚至取代党政机关的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

三、以法治保障主体权利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的主要工具,任何政治行为、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主体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法治的本质功能是确认和实现而不是限制和抑制主体的正当权利。用公共权力限制甚至剥夺主体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既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异化。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在本质上要求用法治来保障主体的正当权利,进而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构建良性的社会秩序。

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其直接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存在诸多祸及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顽疾。因为腐败、干群关系、司法不公、分配不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特殊群体保障等引起的各种问题此起彼伏;因为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医患关系、信访、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等引发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与矛盾侵蚀社会和谐和秩序,甚至演变成恶性的群体性事件。虽然“维稳”已经成为基层党委与政府的重要工作,也取得了重要成效,但社会的不和谐状态并没有明显缓解。

上述问题与矛盾、纠纷与冲突,绝大多数都是利益分配和权利实现问题,而不是宗教、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7](P174-177)利益和权利问题可能影响社会和谐,但这些问题是柔性的,可以根据理性的原则去取舍,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沟通、合议的方式去解决。而宗教、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等问题可能破坏社会稳定,因为这些问题是刚性的,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动荡。既要把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与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区别开来,适当放松“维稳”的神经,又要重视对利益分配和权利实现问题的预防、缓解和处理。

正当的利益表达与权利诉求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并非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社会治理不是要根除利益矛盾和权利冲突,而是要为合法的利益与正当的权利提供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和实现途径。传统的社会治理过于强调义务、责任、服从、牺牲和顾全大局,这既没有体现现代社会对利益和权利的肯定,也不利于构建良性的社会秩序。公共权力可以借助于暴力机器或者垄断社会资源配置来获得社会稳定,但这样的社会稳定缺乏柔韧性,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公共权力也可以通过尊重各类主体的正当权益、达成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社会稳定,这种社会稳定才是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所追求的。

任何一种社会主体都有其法律赋予的或者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职务权利。公共权力虽然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其受权的对象有主张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以政府、法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形式出现的法人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对象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个人享有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获得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社会权利。可以说,彰显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其基本的着力点就是各种治理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正当权利,在法制的框架下保障各自正当权利的实现。忽视和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是现有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矛盾、纠纷、冲突和不满的重要根源,而尊重和实现各自的正当权利,也是化解社会问题与矛盾、解决纠纷与冲突、消除社会不满的根本途径。只有秉着尊重和实现各自正当权利的原则,才可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工业化城市化与环境保护、民生建设与公共安全、公共需求增长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权力膨胀与公民权不足等矛盾性关系,[8](P24-28)才可能消除各种问题、矛盾、纠纷、冲突和不满的根源。

以法治来保障主体权利,第一步要做的是用法律和制度规定主体的权利。就现实性来说,主体的权利由法律和制度规定,只有法律和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或者没有禁止的权利才具有实践性。“良法”能扩大主体的正当权利,“恶法”则会扭曲主体的正当权利。因此,有必要以是否彰显各类主体的正当权利为原则,破旧立新,检视已有的法律和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要从法律与制度层面明确执政党、政府、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边界。在确定主体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明确公共权力的边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依法履责。二是要赋权社会组织。要加快制定与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让社会组织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开展自治活动,保护其成员及广大公民的权利。[9]

第二步要做的是用公正的执法来实现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一步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深化改革中推动发展,通过化解矛盾来维护稳定;改变行政执法过程中重权限、轻程序的习惯,建立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全面落实执法公开、亮证、告知、听证、理由说明等规定,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异议权;注重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强调私权利公平的补偿与救济;重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环节的建立与完善,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同时充分考量相关主体的基本诉求与切身利益,形成争议事项协商共决机制;做到执法行为公平合理,实现对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平衡与兼顾。[10]只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主体权利的实现才有真正的保障。

现代社会治理虽然强调政府的责任和对弱势主体的赋权,但强调权利并非要摒弃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立统一和相互依赖的。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要处理好两个问题。其一是公共权力膨胀问题。公共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在法理上是没有依据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人民的委托,代理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可选择性,更多地表现为责任和义务。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并非依靠暴力机器和强制力量,而是根源于向社会优质高效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其二是主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权利具有历史性,只有具有现实依据的权利才是正当的。个体权利欲望的膨胀是重权利轻义务的表现。与公平和正义相悖、缺乏现实依据的权利既不利于增进社会福祉,也不利于实现他人的权利。

四、以参与营造社会共同体

人的社会化与个体化是同一个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侧面,体现社会的现代性的递进和人的现代性的成长。个人需要在血缘、地缘、志缘、趣缘等群体里,尤其需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等正式组织里,通过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缔结各种社会关系以获得社会性。同时,个人的自主性、独特性、能动性、选择性也会在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缔结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和表达。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既提倡个人张扬其主体性与独特性,也主张社会实现其良性的稳定秩序。但这种要求的实现在现实社会变迁中遇到两个困境。

其一是个人的去组织化所导致的社会的“原子化”。这里的去组织化特指改革开放后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城镇“单位制”的解组。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使农村的“三级”组织体系得以崩分瓦解,这既让广大农民获得了自由流动的制度资源与社会空间,也使农村陷入了个体分离而集体无力的境地,农村社会的组织性因此而急剧降低。“单位制”的解组让国家既卸下为单位成员全方位提供社会资源的重担,也使一大批城镇居民由“单位人”瞬间成为“社会人”,降低了城镇社会的组织性。这两种去组织化的过程,导致了人际关系疏离、社会纽带松弛、个人与公共领域的距离变远、道德规范失灵以及社会制约因素的消解,整个社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原子化”状态。[11](P68-73)

其二是个人的自利性的膨胀所导致的“无公德的个人”现象。[12](P21-24)个体化对社会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个体的自主、平等、自由、自立等是其积极的一面,而个体的自利、自私、不合群、忽视他人权利等则是其消极的一面。改革以前我国社会流行集体主义,人们的观念、思想和行为奉行服从集体、优先他人的准则,但是集体主义在改革以后受到市场经济冲击,不顾他人的自私自利行为明显增多。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浪潮在形塑着自由、平等、权利、自主等积极的人格的同时,也张扬了个人的自私自利品性,导致重权利轻义务的“无公德的个人”的产生。

无论是社会的“原子化”还是“无公德的个人”,其出现的原因都在于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结机制过于松散。“各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13](P103)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一方面,分散的个人需要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力量和社会结构,他们找不到表达自我意见和实现正当权利的渠道,从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另一方面,个人利益至上,自私自利蔚然成风,权利欲望膨胀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个人在这样的社会里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幸福感和归属感,而社会则表现出道德水准下降、社会规范失灵、社会信任缺失、社会矛盾丛生等特征。

要增进个人之间有机的社会联结,构筑良性的社会秩序,就要通过各种社会参与来营造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在形式上是多元的,既包括各类草根组织、社区组织、自治组织等非正式组织,又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等正式组织;既包括基层的社会组织,又包括阶级、政党、民族、国家这些宏观的社会集团。但其本质特征很明确:基于某种社会实践,在社会互动当中,缔结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联结纽带;共享社会规范和文化,具有较高的价值认同与心灵归属感。个人要以各类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作为楔入社会的载体,以获得身份、地位、角色、关系、社会节奏等社会规定性,也实现其权利、利益、集体力量、心灵归属等社会福祉。社会则要用各类社会关系作为纽带,将处在获取社会规定性和实现社会福祉过程中的个人联结起来,形成稳定而具有活力的秩序。

当前,营造社会共同体在形式上要在两个方面着力。一个方面,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让更多闲散在社会中的个人成为“组织人”。首先要依法治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体制性较强的正式组织。这些正式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向社会供给法律、制度、政策、规则、公平、正义、物质产品和社会服务的重任。其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体制外的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的活力。承认社会组织的独立、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政府要逐步还权于社会,让社会走向相对的独立与自治,秉承尊重、合作、平等的精神,设计出科学、开放、包容的社会政策,让体制外的社会组织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与制度空间,让“社会组织人”在社会服务中获得尊严、体面、价值与成就。

另一方面,推进社会参与,让个人在社会参与中认同社会的规范与价值,获得心灵归属感。社会规范的形成与遵从,社会价值的凝结与认同,心灵归属感的获得,源于广大群众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社会参与至少包括就业参与、志趣性参与和公众参与三类。人们通过职业和工作进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直接参与生产性或服务性的社会实践。这不仅意味着获得劳动收入,实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条件,还意味着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人们因为志趣相投而缔结成非正式的组织,共同从事休闲性或发展性的社会活动,实现精神生活的追求。公众通过对立法决策、政府管理和基层治理等层面的参与,既可以增进公共决策的包容性,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又可以合法表达自身的利益和意见,培养个人的公共意识。不管是哪一种参与,广大群众都能使自己真正成为处理与自身相关的事务并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

社会的组织化和个体的社会参与是营造社会共同体的两个相互嵌入的过程。一方面,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的群体性、组织性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性表现为在社会实践中缔结的各类社会关系将个人联接起来,形成各种群体或组织。另一方面,个体的社会参与就是社会的组织化的过程。个体通过社会参与,获得通向社会的途径,习得各种社会规定性,同时也将自己纳入各类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这两个过程既可以让个体获得表达意见、实现利益、成就价值的渠道与机会,获得并动员社会资本,解决与自己相关的发展问题,增强共同体意识,也可以让社会发展信任,增强凝聚力,降低交往成本,形成自治机制,“使每个人时时刻刻和从各个方面都感到自己是生活在社会里的”。[14](P633)

五、结 语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既要符合现代社会对秩序的本质要求,又要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而不可偏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应该呈现如此样态:党政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包容,呈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在尊重执政党与政府的领导与负责地位的基础上,各治理主体平等相待,互助合作,相辅相成,构筑多元合作的治理格局;理性区分和看待影响社会和谐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各治理主体的正当权利,用公正的执法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合法权利;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让更多闲散在社会中的个人成为“组织人”,推进社会参与,让个人在社会参与中认同社会的规范与价值,获得心灵归属感,进而增进个人之间有机的社会联结,构筑良性的社会秩序。在当今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样态,既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又是一种应然的“善治”追求。

[1] 张洋.三部门负责人解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用人要能进能出能上[N].人民日报,2014-05-16.

[2] 王名.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506/201506008324399.shtml,2016-06-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2/t20160229_1323991.html,2016-06-24.

[5] 徐晓全.国家治理[A]. 张小劲,于晓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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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立平.“不稳定幻象”与维稳怪圈[A].《人民论坛》杂志社.中国策[C].第1辑.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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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步云.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纳入法治轨道[N].人民日报,2014-01-15.http://epub.cnki.net/kns/detail/detail.aspx?FileName=RMRB 201401150191&DbName=CCND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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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J].天津社会科学, 2010,(5).

[12]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M].下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责任编辑 刘蔚然]

On the Modernization’s State of Social Governance

Zhong Ruitian,Xiao Fuqun

(School of Marxism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541004 )

multivariate;cooperate;right;participate;communit

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goal of overall reform in the new era. It consist of the social basis of reality and an ideal pursuit of “good governance”, and present such kinds of state: creating a prospect of pluralistic main body’s multi-governance; building multipl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s; using the perfect legal and impartial law enforcement to ensu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social subject; being in an orderly social participation to construct society community.

* 本文系八桂学者岗位项目“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重大问题研究”(厅发[2014]10号)、广西文科中心“人文强桂”优青特色研究团队项目“珠江—西江经济带社会治理研究团队”(项目号:YQTD2015002)的阶段性成果。

钟瑞添,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肖富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 桂林 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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