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区系统要积极推进国防动员地方政策法规建设
2017-01-01袁长清
袁长清
推进国防动员法治建设,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和重要保障。由于国防动员涉及领域众多、内容繁杂,现行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大都是从宏观和全局性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措施、标准。省军区体系重塑后,协调服务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国防动员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在推进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建设中负有极其重要责任。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军事机关的政治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建设,以保障国防动员工作有效落实、科学发展。
一、积极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协力抓好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建设的统筹规划
省军区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党管武装的基本实现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均有一名主官兼任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另外还有其他领导参加同级政府常务会议、人大代表会议和政治协商会议等。省军区系统应充分利用这一特有制度优势,积极提好立法需求建议,协助地方政府抓好立法规划设计,把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立法规划。
加强法规清理。当前,国防和军队体制编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原有一些老旧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国防动员新形势新职能新使命新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一些不合时宜的国防动员地方政策法规,如部分人防设备、军工产品的制造销售限制条款等,已成为阻碍当地军民融合发展的壁垒,必须下大力及时清理。对此,省军区系统应积极牵头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军地协作机制,对军地法规条文加强联合审查审核;在省军区机关指定专门负责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对国防动员地方法规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定期组织清理不适应当前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的法规文件,认真做好废改释工作。对不利于军地资源高效利用、增加办事成本、导致地区行业封锁、抑制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等制约国防动员发展的法规政策文件,该修改的抓紧时间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对同一领域相互矛盾、交叉重叠、衔接不畅的法规政策文件,该整合的应及时整合;对不利于军地之间信息共享,限制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或已经超过保密期的法规政策文件,要依法及时解密,该公布的要公布。
深研立法需求。研深研透国防动员建设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找准国防动员建设发展的短板弱项,科学精准提出立法需求,是推进国防动员地方立法的首要步骤。对此,省军区系统应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国防动员调研活动,全面了解实情,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研究对策,可采取军地双向、区分领域、统筹对接的方式研究提出地方法规立项需求。省军区机关,主要围绕国防动员业务,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深入研究法规立项需求建议,如当前比较急需的国防动员实施条例、海上民船动员征用办法、退役安置优待抚恤政策等。设在地方的省国动委专业办公室,主要围绕国防动员建设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植入国防需求等,研究提出各自领域国防动员法规政策保障需求。当地驻军,主要围绕应急作战动员需求、战场设施建设、力量投送保障等,提出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解决的方案政策。省军区系统针对这些动员立法需求,要及时统筹汇总,权衡轻重缓急,及时组织军地对接、政策审核把关,把立法需求转化为立法方案建议。
搞好规划设计。目前,国家立法法已赋予各省(市、自治区)和多数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将国防动员立法项目纳入地方立法规划,进行一体设计、协调建设,是推进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动员立法的制度保证。在理清立法需求的基础上,省军区系统应充分发挥省国动委会、省委常委议军会、省政府常务会、军地联席会等制度机制优势,当好驻军的“代言人”和“发言人”,把立法需求建议方案提交省委、省政府会议研究,形成立法决议,进入地方立法程序。应协调地方职能部门,把国防动员立法项目优先纳入人大、政府立法规划计划,界定框架结构、规范内容和立法路线图、时间表,对一定时期的国防动员立法目标、任务决策应予以明确,把立法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做到有短期计划、有中长期规划。推广落实“多规合一”,搞好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立法的协调统一,防止重复立法、单个部门立法,避免立法中的本位主义,避免立法随意,以保证立法规划计划的科学性。
二、主动担当主责主业职能,协力推进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的急用先立
省军区1办4局的机关编制和“5+2”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省军区主责主业向国防动员聚焦。战时,省军区主要组织指挥国防动员专业队伍和后备力量支援保障联合作战;平时,主要组织动员准备建设、指挥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上维权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服务当地经济、社会、民生。围绕这些使命任务,省军区系统应主动作为,加紧研究制订一批急需急用的国防动员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加紧研究制订《贯彻〈国防动员法〉实施条例》。《国防动员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潜力统计调查、预备役人员储备、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等制度,从宏观层面对国防动员工作予以法制化规范,需各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的细化措施。目前,全国只有少数省份依据《国防动员法》制订了贯彻实施条例,多数地区尚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开展相关工作。当前,省军区系统应以《国防动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为突破口,充分了解本地区的立法需求,找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按照与《国防动员法》“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易执行”的要求,结合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加紧制订《贯彻〈国防动员法〉实施条例》,对国防动员组织机构设置、国防动员计划、潜力统计调查、宣传教育等作出全面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国动委办事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细化国防动员实施预案、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军品的科研与生产、战争灾害的救助、民用资源的征用等,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侧重于解决“怎么办”的问题,规范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内容、程序、方法等。
加紧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应急动员的配套政策法规。针对当前组织国防动员系统参与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处置公共突发事件、遂行海上维权、边境封控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越来越多的实际,省军区系统应依据国家《国防动员法》《突击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研究制订组织应急国防动员行动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组织实施应急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基本任务、主要内容、危机披露、响应等级、工作程序、指挥体制、保障措施、奖惩办法等,把组织实施应急国防动员的成功经验予以法制化,配套出台组织应急动员行动的经费保障办法、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具体办法,对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参与应急动员行动遭受伤亡的优待抚恤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着力维护动员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国防动员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紧研究制订军民融合配套政策法规。现阶段,军民融合发展已步入快车道,急需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军民融合发展的实际矛盾和问题。省军区系统应充分发挥军民融合协调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配套专项法规政策的制订,出台各类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产业扶持等政策,加大对重要军民融合产品生产及产业发展、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重大军民融合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管理制度机制,明确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程序方法等,规范军民融合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问责、成果转化及纠纷解决,细化“军转民”与“民参军”的内容范畴、准入门槛、标准规范。协调地方政府统筹军地公共服务体系,出台一系列特殊措施和优抚政策,把军人就医和家庭住房等纳入地方政府保障范畴,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待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保障体系。
三、大力强化宣传检查督查职能,协力抓好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据国防动员有关法律法规,省、市、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地方政府履行国防动员主体职责,各职能部门、军事机关履行国防动员组织实施主体职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具体担负国防动员义务的贯彻落实。省军区在履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主体职责中,要加强普法宣传、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督促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
加强普法宣传。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执法、守法,才能做到依法动员。省军区系统应督促地方党委、政府把国防动员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把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规作为衡量党管武装、双拥共建等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各级绩效考核体系,使普法理念贯穿于国防动员全领域、全过程和各环节。在人员对象上,应突出领导、抓住干部、普及群众,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国防动员法规知识专题讲座,增强党、政、军领导的法治思维和带头贯彻执行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意识,形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在制度机制上,应全面落实国防动员法规进党委中心组、进课堂、进传媒、进社区的“四进”制度,军地应联合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机制、协调协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等。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手机APP客户端等各种手段,组织国防动员法规知识竞赛、图片展等形式,深入开展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社会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打牢全民国防动员社会基础。
加大执法力度。在有法可依前提下,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推进国防动员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对国防动员的执法问题,省军区系统应积极主动作为,督导军地各级把国防动员法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范畴,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给国防动员建设带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惩,将企业和个人等遵守国防动员法规情况纳入社会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联合军地各级抓好国防动员执法队伍建设,可采取定期轮训的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考核评定合格者发放执法资格证;在开展国防动员、征兵、民兵整组以及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推广实行国防动员持证执法,避免无关人员越位擅权、插手干预。当发现国防动员违法行为时,省军区系统应积极调研相关动员违法问题,派专人参与处理有关纠纷,就国防动员违法行为的调整、处罚等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执法、严格执法,以维护国防动员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监督,是发挥国防动员立法效力的重要保障。当前,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社会组织和民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体制。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依靠各级人大和上级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各地国防动员法规是否与国家动员法律相一致,对国防动员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军地联合一体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如派驻执法监察员,建立随机抽查、跟踪管理、定期督查、定期考评、联合评估检查等制度,把牢执法监督关口,军地联动监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促进国防动员监督体系全方位落实,确保执法监督不留死角。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予以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和舆论引导,发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坚决与违反国防动员法规的现象作斗争,确保国防动员执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