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之辨
2016-12-29张晓妩编辑白琳
文/张晓妩 编辑/白琳
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之辨
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
文/张晓妩 编辑/白琳
在国际结算中,出口商常常希望通过银行融资,实现加速资金回笼及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目的。出口押汇与出口议付即是两种较为常用的融资方式。由于两者的操作流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不少人常会将两者混淆。本文从两者的概念着手,来厘清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
关于出口议付,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第11款有如下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从该定义不难看出,首先,议付的前提为相符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时银行可以拒绝议付,或者说银行在不符交单下对卖方融资不构成议付;其次,银行须购买汇票及/或相应单据,即存在出资行为;第三,出资行为是由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做出的。
关于出口押汇的定义,目前国内各家银行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大部分银行认为,出口押汇是一种附有担保的融资行为。如按照交通银行网站的介绍,“出口押汇是信用证受益人向我行(被授权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并质押给我行,我行审核通过后,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受益人追索权的业务”;而民生银行则将出口押汇定义为“应国内出口商申请,以出口单据项下收汇权利作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的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融资。包括A. 信用证项下正点单据押汇业务(为低风险业务,不占用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B. 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押汇业务(须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办理)”。此外,还有一些银行将出口押汇视为以款项让渡为保障的融资行为。
总体来看,出口押汇是一种基于单据质押下的融资行为,出口议付则是一种基于信用证关系下的买入汇票或/和单据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押汇行与议付行的权利义务不同。出口押汇业务中,押汇银行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与企业签署的押汇协议约定,不适用于UCP600的有关规定。出口押汇协议项下的银行基本权利是收取融资本金及利息;同时,获得对押汇款项的担保权益,并在押汇款项无法及时清偿时行使担保权益,处置相关担保标的物。押汇银行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对企业放款。押汇行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与信用证发生联系,押汇行也因此没有审单责任,不管单证是否相符,押汇行都可以放款,也可以基于押汇协议要求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或者直接行使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基于此,笔者所在的民生银行除办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外,也办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业务。
而在议付项下,银行的权利义务则是由UCP600规定的。议付行主要承担审单、付款或同意付款义务,另外还要提示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即承担了通知的义务。议付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收取适当的议付手续费,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等等。议付行在UCP600的要求下必须履行审单义务,若未履行则直接影响到议付行地位的认定以及权利的实现。
二是银行支付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支付的款项是押汇行提供给押汇企业的借款;议付行所付出的款项则是完成议付行为的对价,即购买单据的价款。在议付的法律关系当中,指定银行支付对价,即信用证款项之后,买入单据,则享有了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议付行的权利——向保兑行、开证行追索凭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款项等。
三是对银行而言,单据代表的权利不同。出口押汇项下,押汇企业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债权以及质押权。在议付法律关系中,银行支付议付款项后从企业手中买入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并享有议付行地位;如果信用证项下有汇票,则议付行同时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获得票据法的保障。后者最为直接地表现在银行可以自主地处分票据,比如背书转让。这与出口押汇的质押担保方式显然不同:押汇行只有在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其他质权实现情形时,才能行使质权。
四是银行的救济权利不同。在我国银行实务中,出口押汇银行往往都要求保留对押汇款项的追索权,即银行并不因取得了对信用证及单据的质权就放弃了押汇款项的追索权。出口押汇项下信用证被拒付后,押汇行可以依据押汇协议来主张合同上的债权以及附属的担保物权,同时对单据项下的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在议付的法律关系中,UCP对此并未做出具体规定,需借助法律加以明确。但目前实务中也未见此方面的明文条款,只能依赖融资协议来具体规定。一般而言,议付行不会轻易放弃追索的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出口押汇与议付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那么押汇与议付是否有相通之处呢?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定义,在一定的条件下,议付和押汇会出现重叠,即在满足“指定银行、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押汇银行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也能获得议付行的地位,从而在UCP600的规定范围内获得相应保护,例如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叙做出口押汇的银行想要多一重保障,可以在信用证类型中选择非限制议付信用证,严格审核单据,保证单证相符,按照开证行的要求履行指定银行义务。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交易银行部北京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