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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6-12-29李旦伟

市场周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征管零售业发票

李旦伟

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李旦伟

电子商务网络零售各种模式中普及率最高、发展最快的C2C网络电子零售在给各国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巨大推力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交易形式,一切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跨地区跨时间。特殊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税收法律及征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使原有的征税模式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征税政策及措施,建立合适的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

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对象;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固有的传统生活。目前电子零售商务的业务涉及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以及使用的虚拟货币,还有网上银行和金融服务等领域。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到2014年底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约2.8亿元,比去年增幅49.7%,占社消零售总额的比例为10.6%;2015年交易额约4亿元,占社消费零售总额的12%。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三方支付平台的调查研究,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数额将近28.6亿元。相比之于传统的商务模式,C2C电子商务模式展现出巨大的优势,但是也相继出现了很多难题,尤其是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造成了相当大的阻力。

一、我国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已经从观念转变到实际的生活中,根据淘宝网统计,2015年仅双11当天,天猫成交量超人民币306亿元,折合成美元约48亿。在1993年3月我国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性,然后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正式开启电子商务立法之路,随后不断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均是规范网络贸易,逐步提出电子商务征税。虽然电子商务的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不同,但是它仍然是基于货物和金钱的交易。当前的税法制度以及税收原则都是源于生产和商品交易等的社会准则,对电子商务也大致是合适的。我们应该通过当前的税法制度及税收原则,迎接并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产生的税收问题。

二、C2C网络零售业征税的困境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在C2C网络零售模式下,交易主体都是以虚构的身份存在于网络上,有着明显的虚拟化和无国界化的特征。与线下个体工商户零售业相比较,线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没有店面及特定的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很难对广大的网上卖家进行监察并对其登记注册,而传统商业模式中用来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也难以适用于网络交易。以腾讯拍拍网为例,只要先申请卖家认证,再缴纳保证金,上传身份证,审核大概2~3天就可以开店交易。鉴于拍拍网用户量多,开店程序又简便,吸引了不少卖家,尤其是以学生和工薪阶层居多。在拍拍网上交易主体可以以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登记,名称、地址都是可以伪造更换,而交易的IP地址也是可以变换的,各种不定性因素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查询难度,也使得纳税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

(二)税收征管对象难以确定

不同的征收税款对象决定着使用不同的税种和不用税率,我国当前的税法中19个税种都有对应的课税对象,例如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国家对工商或服务营业行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电子商务交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是日常的货物交易;而无形的是指一些劳务、服务、创意甚至是虚拟收付款交易,很难判断其性质。因此在互联网进行交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纳税对象难以断定就无从知晓征何种税。

(三)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我国税法采用居民与地域管辖权并行的征收税款原则。在C2C网络零售交易中,模糊化、电子化和无国界化,使得机构地、居住地和经营地等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准则无法界定,例如在网络上产品,店址、经营者居住地、户籍地、实际经营地有可能不一致和变更、造假;甚至有些交易根本没有货源,只是订单营销的一种方式,因此很难界定税收管辖地。随着技术应用的提升还有经贸统一,企业的管控中心不一定在同一地甚至不在实地,这种情况下居民管辖权原则也就不适合用来征收这些企业所得税。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地区、跨国交易出现。拍拍网中许多代购店家模糊了地区性交易,并且在网络中无法追踪来源地。有些卖家将网店设置成国外的地址但实际却在国内,有些卖家确实是国外的但交易场所却在国内,拍拍网店家利用地理上的差异,不主动办理营业登记也不主动纳税,无论从税收征管困难方面还是从纳税人对税法的义务缴纳方面都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

三、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在C2C网络零售税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明确纳税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解释,以及规范交易行为。这些规定本质上是为了让电商模式的网店“实体化”,也间接地为C2C网络零售业征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对纳税主体的界定作出解释。2013年4月1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实行,也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制度化我国发票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为实体法和征管法两部分,以及各税种单行法规和行政法规等。在现有征税体系中,电商的零售额和用户的盈利都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国家应对相关税法进行修改和制定,将C2C网络电子零售纳入征税范围,为其征税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设立电子发票

2004年我国颁布《电子认证法》,标志着电子发票的有效性。2012年2月,我国发布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中提出,要对网络发票的进行试点应用。2013年3月7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并在4月1日起正式试行。广东省深圳市在2009年7月首先开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地税网络发票),网络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也在广东省顺利推行,而后在广东地区全面应用网络发票。目前电子发票只在区域内推广使用,逐步在全国跨区域推广。我国已开启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综合试点,京东是在同行中首先开具可对公报销的电子发票,并以电子化方式报销入账,对电商征税具有里程碑意义。由此企业注册不再需要实地经营和纸质执照。相关部门下一步要根据试点情况修改并完善现有的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税收法律法规等,建立并完善与电子工商登记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三)借助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在C2C网络零售在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信息也都留存在平台中。第三方平台会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因此第三方平台也会保留交易记录,税务机关则可以将第三方平台服务器所在的IP作为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在腾讯拍拍网中可以借助财付通、支付宝、网银等工具代扣代缴。若是将腾讯拍拍网纳入网上征管系统,在生成交易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在交易完成后,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在着重申明遵从自主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要对那些没有实施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网络平台和没有主动承担纳税义务的买卖主体采取处罚。

[1]闫春显,黄薇.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3,(09).

[2]彭杏,许为民.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初探[J].商业经济研究,2015,(21).

[3]张群英.网络交易税收难点探析[J].知识经济,2015,(17).

[4]郑坤.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探索[J].中国商贸,2015,(10).

[5]张柯.电子商务下C2C模式对税收的影响[J].人间,2015,(06).

李旦伟,男,浙江东阳人,宁波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F810.42

B

1008-4428(2016)01-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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