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6-12-29党慧立
党慧立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100045)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党慧立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100045)
摘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得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优势大举进入金融领域,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不仅对传统金融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更对金融模式创新和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点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技术、法律、信用、货币等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如线上支付、线上资金筹集、线上理财等,具有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选择市场化、渠道自主化、用户行为价值化、行业风险扩大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和互联网固有的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别于传统金融,因此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1.1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平台,相关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其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物理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属于虚拟化金融,但其运作是以计算机设备为支撑的,这种情况下一旦设备出现问题,其保存的信息就会丢失,进而引发更多的风险;另一种是操作风险。交易双方的人为失误、账户的使用权限不清晰、数据保密性较差等都会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第三种是互联网本身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由于网络环境的先天抵抗能力较弱,即便有专业的杀毒软件能够避免网络威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因互联网漏洞造成的风险层出不穷。如2013年5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感染50多万网银用户,使得部分用户资金损失、同年3月支付宝搜索引擎漏洞被利用导致用户隐私数据大量泄漏等。
1.2 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诞生至今仅有寥寥数年,在相关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缺陷,从而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监管法律缺失所带来的风险。传统金融领域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只有《电子签名法》对小部分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虽然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业务边界和监管职责分工,但从目前来看,各部门对所分管的互联网金融具体业务尚无成熟的监管制度,从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是违反法律法规所带来的风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多的漏洞,从而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谋取私利创造可乘之机。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等;最后是跨区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开放性是互联网的一大特征,在互联网金融中跨区域交易现象十分常见,但相关法律的缺失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领域固有的一种风险,由于传统金融在长期发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因而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而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发展时间较短,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例如,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通过网络来确立联系,从而加大了企业和客户在认证身份、查询征信的难度。虽然说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信用风险评价系统,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至今没有实现和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因而对于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的认证存在一定难度。2014年4月至12月,仅8个月国内就有近百家P2P网贷公司发生信用风险而破产。
1.4 货币风险。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对货币供给的调整来控制经济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导致了现实货币的供应量难以被有效的估算,从而产生了货币风险,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央行货币调控的难度。当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并没有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余额宝之类的货币基金可以无上限的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放大货币乘数,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此外Q币和比特币这类能够和现实货币流通兑换的虚拟货币也加大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性,极易引发货币风险;二是削弱了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信贷政策本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对于那些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而银行不为其提供贷款支持的新建项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这些新建项目找到了新的筹资渠道,即通过P2P网贷来筹集资金,从而导致了政府通过信贷政策来调控行业发展的作用被大幅度削弱。
2.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
2.1 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当前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风险也随之加大。其中风险加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使得部分投资者产生投机心理。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于不同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明确其准入标准、注册制度、地域界定、业务范围、高管资质等。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将会有效降低市场中“捞一笔就走”的现象,避免市场遭到破坏。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部门也要以法律的形式对退出背景、资金清算、投资者补偿等诸多事宜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与传统金融市场退出不同,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还牵涉到以数据形式保存的消费信息、交易信息等客户资料的转移等问题,对此也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进行规定。
2.2 风险控制的监管。风险控制一直以来都是金融领域的重要内容,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蓬勃发展期,导致其发展的重心在于相关业务的创新与开展而忽视了对风险的控制。因此,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作为主要的监管内容,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重要的保障。例如,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系列制度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配套的IT设备、专业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等。
2.3 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看,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在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等方面远远落后于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这一“优势”引导消费者进行金融投资,即经济学上所称的隐含欺诈倾向,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此,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强制进行信息披露,畅通维权渠道,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将相关问题产品及时公布等举措,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此外,也可以通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基础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职能单独划分出来,从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例如澳大利亚在2000年成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等。
2.4 数据信息的监管。信息时代的到来造就了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为王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色,数据信息的筛选、对比、分析、应用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心应当也必须是对数据信息的监管。对此,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数据信息的保存。作为信息的载体,计算机硬件设备应当能够始终处于相对安全的环境,避免因意外事件导致数据信息损失,同时要建立异地数据灾备中心,以此来保证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其次是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近年来多次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用户隐私数据泄露说明了在该方面的监管依旧存在较多的漏洞。对此,监管部门需要界定哪些数据信息属于隐私数据,规定隐私数据的使用范围、方式和保护责任,同时规定禁止违规条款、侵权认定和罚责等;最后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措施,防范有关机构随意对信息数据进行篡改,确保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原始性。
3.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3.1 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向利益相关者披露其财务信息和风险信息,那么企业为了让自身的信息能够得到利益相关 者的满意,会努力规范经营并注重风险的管控,这就相当于敦促企业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而如果能做好自然对企业自身也是大有裨益的,有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入良性循环。此外,还有助于增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信任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安心地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信息披露会使监管部门有迹可循,知道哪些企业或哪些业务需要重点关注,为监管指明方向。
3.2 强化日常监管的作用。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想真正保证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首先要从每一天、每一笔业务抓起,尤其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意识匮乏,更应该强化日常监管。对此,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门的合规性检查人员,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行为,培养每位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营造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日常风险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经营的特殊性,非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互联网实时监测平台,以达到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的目的。同时,对有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及时进行提示和纠正,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3.3 完善征信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匿名性和跨时空性的特征,因此,对交易双方的诚信度要求就更高。一旦一方违约,不仅对手方的资金会受损失,可能会因资金链中的一环断裂而导致整条资金链的崩溃,而且互联网金融中比传统金融中的追讨更是难上加难。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种包含资金支付与归流的信用交易,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诚信尤为重要,因而,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迫在眉睫。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主要是央行的征信系统,有个人征信记录的仅有约3.5亿人,仅占总人口的23.7%。而没有被现有征信体系所覆盖的人群恰恰是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Zest Finance公司的做法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用户进行评估,以此来弥补政府征信体系的不足之处。
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规范,包括《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其核心规定不仅法律效力不够,而且不够全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满足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此外,也可以单独制定互联网金融新法规,出台意见、条例、指引等来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立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保密进行立法,以此来打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这是互联网金融先天存在的技术风险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要加快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互联网创新,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缺失将会导致创新难以有效的应用于实践中,长此以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害无利的,因此,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必要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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