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深度合作机制构建
2016-12-28王其和蒋德洪郭雯霞
王其和,蒋德洪,郭雯霞
(1、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64;2、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校企深度合作机制构建
王其和1,蒋德洪2,郭雯霞2
(1、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64;2、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00)
构建政府调控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文化融合机制、组织保障机制等是促进深度合作的有效途径。
校企合作;价值链;合作机制
一般意义上,“机制”是事物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它引导和制约决策,是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构建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旨在把价值链中的各项价值活动串联起来,驱动价值链条和谐、有序运转,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一、政府调控机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士·E米德提出:“为了使竞争市场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必要成立一个负责政府干预和控制的高层次机构。”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也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有作为的利维坦(类似于国家的集权机构),人类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当高校、行业、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时,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国外校企合作成功的案例告诉我们,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鉴于当前我国校企合作的现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需要及时“出手”。一是引导性调控。政府需从国民经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校企合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促进企业主动参与办学、服务社会,促进高校主动服务社会、参与企业经营。制订政策法规时,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时,要特别注意政策法规的匹配性和平衡性。当前,应在全面梳理、检讨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后,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出台我国首部《校企合作促进法》,以引起社会、高校、企业对校企合作的高度重视。二是激励性调控。在《校企合作促进法》总体框架下,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高校和企业将资源投向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比如增加校企合作政府资助,强化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国家、地方校企合作基金,奖励企业的“合作教育”成果,奖励高校的“合作研发”成果;针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出台贷款、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采购等更直接、更优惠的扶持政策,清理现行政策中阻碍校企合作的政策和制度,为校企深度合作提供政策激励。三是约束性干预。任何一个机制都必须在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运行。约束性规则由政府、立法机关或系统中参与者共同制定(夏建国,杨若凡,2002)。法律是对长期行为准则的规定,具有高度的约束性。当前,首先应完善公司法、税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从社会责任承担、办学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规范、税收缴纳等方面约束校企合作行为。其次,要完善监督与考核机制,监督和考核高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和责任。既要有对校企合作执行者的惩戒措施,又要有对校企合作监督者的惩戒措施,保证校企合作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兰小云,2012)。
二、利益分配机制
在校企合作产生的五种利益中,社会利益、文化利益和人才利益具有无形性,较难评估和计量,无法进行核算和分割,合作各方也不太在意和计较。当下政策利益较少,且政策受惠对象明确,合作各方也不存在利益分配争议。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经济利益分配机制问题。
高校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是校企合作不深入、不牢靠的关键因素,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校企合作关系和谐、顺畅的保障。利益分配必须本着互利共赢、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既能保证各方利益,又能明确各方承担风险的比例。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前就已经达成的共识,应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的表述,不能因一方的人员更迭或意愿改变而变化。利益分配机制要能够充分体现合作各方投入的技术、成果、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既激励企业研发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的提高,也激励高校研究能力和各种资源整合能力的提升。目前使用较为普遍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四种:提成支付、固定支付、混合支付和按股支付。提成支付,即按照固定的提成比例分享收益,这种方式受到合作各方较为广泛的认可。但这种分配方式制定的提成比例较为盲目,容易造成信息劣势一方吃亏,且谈判时间较长。固定支付,指合作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额,后续合作收益由支付方单方获得。这种分配方式较为简单和方便,但合作难以持久,有一锤子买卖之嫌。混合支付是综合了提成支付和固定支付特点的分配方式,分项目、分阶段交叉使用,较为灵活多变。这三种支付方式的共同缺陷是确定的分配比例或分配额不科学,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吃亏一方有反悔心理。第四种方式是按股支付,即按合作各方的资源投入比例分享收益,这是校企深度合作所推崇的分配方式。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高校投入的资源多以技术、品牌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为主,而无形资产难以量化评估,往往引发企业的猜忌,应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资产评估,并经过各方谨慎谈判、协商一致后对资产份额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三、文化融合机制
高校以教书育人为中心,塑造人的精神世界是其情有独钟的文化取向,这与企业以无所不用其极的激励手段来激发人的动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商业文化有着巨大差异。市场化土壤浸润的商业文化偏重功利化,而滋生于行政化体制的高校所面临的生存压力较小,其文化价值观更偏重于道德导向。这种文化层面的差异性是制约校企深度合作的根本性障碍。
如何克服文化障碍,推动校企合作深度发展?校企双方需抛弃文化偏见,存异求同,逐步实现文化融合。一是高校应主动吸纳商业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商业文化是企业在其发展历史中形成的一种集体意识,是高校教师必须习惯、入职大学生必须接受的一种异质性文化。不论喜不喜欢,它都存在,且不会轻易改变。因此,高校需要在防范功利主义导向的商业文化侵蚀高校学术传统、避免高校主流文化内核遭受破坏的前提下审慎接纳企业的商业文化。同时,企业也应从校企合作共同利益角度出发,通过承担部分教育成本和一定社会责任加大对高校象牙塔文化的改造和吸纳,增强企业商业文化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二是在管理机制上,搭建校企文化融合平台。只有健全的管理机制,才能使校企文化融合有据可依,保障不同组织文化的有效渗透与融合。校企要共同制订诸如《校企深度合作协议》、《校企文化建设纲要》等顶层设计的规范性文件,使校企文化建设得到各方领导层的重视,达成共同建设的共识。此外,还要制订《顶岗实习条例》等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学校企业“双主体”管理机制,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标准的对接,在双重文化的熏陶下,实现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养成。
四、组织保障机制
1、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
校企合作委员会由高校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政府和行业部门的人士参加,以拓展该组织的视野和内涵),履行校企合作的领导职能。其主要职责:加强同政府和行业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得到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围绕校企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工作;研究并制订带有共性的政策和制度,如制订校企合作发展总体规划;签署《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成立校企合作执行部门
在校企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协调下,成立由学校各系部、各专业,企业各分、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的三个执行部门,即教学部、科研部和服务部。各执行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具体合作项目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教学部主要职责有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校企合作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师”队伍建设等。科研部的主要职责有科研资源的调配,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服务部的主要职责有大学生就业安排及管理,员工培训(进修)及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
3、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
为了保证校企深度合作评价体系科学、全面、公平、客观,提升绩效评价的信度,应当逐渐淡出自我评价的传统体系,转而倚重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评价过程更专业,评价结果更真实、更客观。评价实施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校企合作的投人、过程和产出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同时,应建立校企合作绩效评价的反馈和激励机制,把评价结果与税收优惠、利益分配、政府资助、晋职晋升等挂钩,以调动校企员工参与校企合作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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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亚娟)
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转型背景下独立学院管理类专业校企深度合作机制构建,编号:201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