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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及优化

2016-12-27徐媛媛

关键词:目标群体房屋工具

徐媛媛

(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及优化

徐媛媛

(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一种非强制的、柔性的、互动的,追求共识式的政策工具形式,具有效能高、适宜性强的特征。基于对个案样本的问卷调查及访谈,本文发现房屋征收中的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并未出现高效能及适宜性强的特征,悖离了此种政策工具的优势属性。政策执行人员的能力、公众与政府间的信任度及政府管理体制是影响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发挥其优势属性的重要因素,因而需从提高信息供给主体的权威、信誉与执行能力,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依托社区组织、增强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优化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

房屋征收;政策工具;信息型政策工具

引 言

政策工具是政府为达成政策目标所使用的政策手段。权威、资财、信息及组织是任何政府治理社会问题所必备的资源和条件。因此,政府选择的政策手段必然以这些资源为依托,相对应地产生权威型政策工具、经济型政策工具、信息型政策工具及组织型政策工具。具体而言,权威型政策工具以权威资源为主,包含直接提供、法律规章、制裁的具体形式;经济型政策工具以金钱财物诱因为主,包括征税、补助、贷款、拨款及奖励;信息型政策工具以信息沟通为主,包括发布公告、劝诫、教育、行销、动员、广告及宣传、网络论坛、听证会;组织型政策工具以组织机构为主,包括公私部门间关系、公共部门间关系、志愿者组织、家庭及社区[1]。

政策工具的选择包含于一定的政策方案设计中。中国房屋征收的政策,从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到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调整,其中包含的房屋征收政策工具的选择呈现了从单一走向组合,从以权威型政策工具为主走向以沟通磋商为基本方式的信息型政策工具为主的特征[2]。这种特征的出现一方面是政府因应公民治理时代的发展趋势,落实公民参与及知情的政治权利需要,另一方面是政府试图通过这种柔性的、非强制的、互动的,追求共识式的政策工具形式去减少并克服过往频发的房屋征收的矛盾纠纷。信息型政策工具是政府通过信息沟通平台由目标群体自由选择接受的一种工具类型,它以理性解释、感性劝服和相互认同的柔和方式影响和改变目标群体的行为,可避免政府权力行使与目标群体权利获取的直接对触性。然而,房屋征收中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及实施,并未完全实现最初预期的无纠纷的“和谐拆迁”。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征收纠纷”、“强制征收”的字样。那么,在具体的实践领域,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有哪些因素影响着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这些是本文试图研究及回答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建构优化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路径及方法。

一、政策工具的评估标准

政策工具的评估标准实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既包含对政策工具实施效果事实层面的技术性评估,也包含公平、政治支持性、合法性等价值层面的人文理解。萨拉蒙认为,政府工具的绩效评估标准,在政策分析领域常用效能、效率和公平,在政策执行和政治学研究中另加两个:管理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3]。按照萨拉蒙的观点,结合我国房屋征收的具体实践,可以这样理解每个评估标准:

1. 效能。效能是衡量一项公共行动成功或失败的基本标准,效能通常独立于成本之外,只关注公共行动的结果。如果使用这一标准,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就是采取最可靠方式解决公共问题,实现预定目标的政策手段。以政策工具是否达到预期结果或影响程度的效能标准检验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也就是考察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是否能够达成说服被征收群体,实现无争议的、自愿式拆迁的政策目标。

2. 效率。效率是指用货币去计算政策结果的所有成本和利益,强调收益减去成本后政策带来的净收益,因此,效率分析偏重于成本的计量,着重于能够实现目标的最佳平衡效益和成本。最有效率之政策工具应是成本付出最少的工具[4]。效能关注结果,效率则综合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评估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效率重在其实施成本的考量,衡量的成本,不仅包含政府自身的投入,也包括社会其他成员或其他非政府机构的成本付出,比如时间成本、监管成本等。

3. 公平。公平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基本的公平,即收获和付出是均衡的,二是公平与再分配相关,即政府将物品分给那些最需要的人。这样的分配效果是政府行动的基本目标。我国的房屋征收实质是一次利益的重新衡量与分配,它的结果公平性已经“超越个人贡献与收益均衡的单纯货币公平原则的道德含义与伦理价值,而兼具社会层面论证的意义”[5]。以此为标准评价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运行的公平性,也就是分析房屋征收政策实施后的受益者是谁?获得了何种利益?受损者是谁?有何损失?

4. 可管理性。管理上的可行性是政策工具的可管理性,一方面是指政策工具管理的难易程度,另一方面是指政策工具自身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因目标群体或参与者复杂而失去可能的实施效果。评估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可管理性,就是考察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难易程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操作中有无影响因素。

5.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政策工具执行的政治正当性。房屋征收源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已经法制化,具备合法性。

就衡量标准的全面性而言,本文将从效率、效能、公平性、可管理性、合法性五个角度考察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运行效果,但从评估实践和评估对象的角度而言,五个评估标准过于冗长和复杂。本文以为,政策工具终究是为解决政策问题而进行的选择和安排,而政策工具选择是否得当,运行是否有效归根结底在于政策工具自身的特征和政策问题是否相互匹配,其次是政策工具是否容易操作。所以,评估政策工具的首要标准应当是考虑:选择这种政策工具试图解决的政策问题是什么?实施这个政策工具后,政策问题得到了何种程度的解决?其次是考虑政策工具执行的难易程度和目标群体的满意度,分析政策工具的执行是否满足了目标群体的需求、偏好及价值。针对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的评估,属于第一层面的事实评判;针对目标群体的满意度的评估,属于第二层面的价值评判。

根据前述,针对政策问题解决程度的评估属于效能评估。房屋征收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在城市土地存在级差效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补偿标准,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以实现自愿式的“和谐拆迁”,避免征收冲突。房屋征收中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是否有利于该政策问题的化解?这正是注重政策行动结果的效能评估。

本文以为,针对目标群体满意度的评估属于适宜性评估。由于被征收群体的满意度是基于对征收利益分配公平的判断及对政府的认同度,因此,适宜性评估涵盖了效率及公平性的评估。其次,目标群体的满意度也受到政策工具执行者执行能力的影响,所以,适宜性评估也可涵盖政策工具的可管理性研究。

因此,本文将效能及适宜性作为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标准。

二、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

(一)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对象

1.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评估对象的概况

位于江苏省北面的徐州市是我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能源基地和工业基地,是江苏省重点规划建设的三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和四个特大城市之一,也是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五大中心城市之一和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徐州市形成了诸多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自2008年开始,徐州开始全面启动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大量房屋征收工作曾因“没有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和问题,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信访集访事件”而受到李克强等领导的重要批示,被媒体称为“徐州模式”[6]。

仅2015年,徐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内计划实施共174个项目。其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1个、民生改善项目86个、重大产业项目16个。此外,2014年启动仍在实施的项目有22个[7]。

从地理位置、人口资源、经济政治条件等基本状况,以及徐州市房屋征收的历史影响,包括徐州市各区域面临的房屋征收困难的现状来说,徐州市可以被视为当前我国房屋征收状况的缩影。并且,由于我国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个别城市的特殊情况,而是一般普遍性的问题,仅存在问题发生的程度差异,因此,鉴于研究获取资料信息的可能性,本文主要选择将征收规模较大的江苏省徐州市作为本研究的对象区域。

2.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评估的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以徐州市中心区域泉山区下辖的三个街道社区作为典型样本进行问卷调查。三个街道社区各自的自然情况有所不同(根据受访对象的要求,文中涉及的社区名称作匿名处理):A社区是征收进行中尚未搬迁完毕;B社区是居民刚收到征收通知;C社区是征收完毕后部分被征收户被安置的社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本文从这三个样本社区随机抽取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对部分居民进行了深入访谈,被访者男女性别比例为48∶52,平均年龄为46.2岁;被访者文化程度为高中或中专学历占27.3%,大专学历占24%,本科及以上学历占3.8%,其他初中、小学学历及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占44.9%。

3.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内容

由于政策工具概念及政策工具评估标准的抽象性,本文在调查问卷的内容设计上,根据上文确立的政策工具评估标准,分别从两个方面衡量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效能及适宜性。一是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了解情况”及“了解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方法”衡量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效能;二是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满意度”及“对补偿标准的满意度”来衡量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适宜性。

本研究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9份,有效回收率为90.83%,其中A社区收回40份,B社区收回33份,C社区收回36份,本文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数据分析。

(二)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具体评估

1.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调查结果

(1) 效能

房屋征收政策行动的成功结果便是被征收人自愿地搬迁,而这取决于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与认知,所以,本文将“您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作为了考察效能的指标内容。关于“您对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时(见表1),有10.1%的居民表示很了解,有67.9%的居民表示比较了解,有17.4%的居民表示不太了解,有2.8%的居民表示完全不了解。这说明政策宣传较为到位,居民对政策的实际认知度较高。从关于“您了解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方法”调查的结果显示(见表2):虽有67.0%的居民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处了解政策,但有35.8%的居民从以往被征收户处了解政策,有29.4%的居民从熟人处打听政策,说明有部分被征收群体对正式途径的政策信息宣传存在质疑,这对征收的顺利达成形成了干扰因素。

表1 对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了解情况

表2 了解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方法(可多选)

(2) 适宜性

关于“您对补偿标准是否满意”的调查显示(见表3),有24.7%的居民表示不太满意,有43.1%的居民表示一般,有23.9%的居民表示比较满意。该结果说明被征收群体的自愿搬迁率达到了67%。

针对调查结果中有24.7%的居民表示不太满意的情况,本文对部分居民和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发现作为双方沟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听证会形同虚设,居民的参与意愿不强,并且听证会变成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委员、被征收户代表组成的人民评议委员会,负责监督征收的全过程。

表3 对补偿标准的满意度

其次,为了考察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操作可行性及执行人员的能力,进行了关于“您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满意度”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有2.8%的居民很满意,有39.4%的居民表示一般,有28.4%的居民表示比较满意,有20.2%的居民表示不太满意。

表4 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满意度

2. 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评估结论

调查结果表明:徐州市房屋征收中,被征收群体的自愿搬迁率达到67%,其次,在房屋征收政策方案的宣传方面,有近80%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政策,其中有67.0%的被征收人是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处了解政策,以过半标准衡量,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效能为中等。但是,仍然有24.7%的被征收人对征收政策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有20.2%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太满意,这种“不满意”应该可以通过“听证会”这一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具体形式进行利益的表达及磋商,然而,被征收人却放弃了这种权利表达的意愿,诉诸于其他非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此,听证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代表性对话”。即:由房屋征收职能部门指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委员、被征收户代表组成的人民评议委员会,行使监督征收全过程的权力。

听证会的异化、一部分被征收人的不满意,都是房屋征收中滋生社会矛盾的潜在隐患,也是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不当的反映,因此,需要对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找出优化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路径或方法。

三、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影响因素分析

按照萨拉蒙的观点,在政策目标界定合理的情况下,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高效能[8]。然而,前文的评估结论却呈现相对中等的效能。所以,从政策工具自身属性的角度而言,这主要受制于多种外在影响因素而未能发挥其自身的优势。

(一) 政策执行人员的能力状况

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最大特色在于,以柔性的劝服、协商、诱导、情感诉求的方式对目标对象进行政策行销,改变目标群体的观念并约束其行为。但这种柔性的手段需要执行者具备较高的能力素质,包括政府赋予的权威性及个人素养蕴含的信誉性,否则会阻碍信息的沟通与表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不注重对征收人员的培训,也不注重选择合适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公告阶段就出现被征收人与征收工作人员针锋相对,难以执行政策的对抗现象。征收人员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观念偏旧,无情操作。有些征收人员的观念并没有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在征收沟通的过程中,依然以命令控制式的强者面孔出现,以强势一方的心态自居,不注意以情动之,以理服人的细微沟通,更谈不上是以平等交流、以人为本的协商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二,能力弱,知识面窄,难沟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征收人员语言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弱,导致其个人信誉降低,被征收人遇到问题拒绝与征收工作人员交流。同时,有些征收人员并非专业的长期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业务对口人员,征收相关的业务知识贫乏,知识结构失衡,在征收人员必备的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方面知识不足,导致其难以充分发挥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功能,以说服被征收人,最终消除政策争议,达成补偿协议。

(二)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程度

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一种涵盖政府与公民的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参与的公民依赖这种政策执行机制向政府表达和传递自身的意愿和利益诉求,政府则通过这种手段传输自身的意志,寻求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消除政策执行的主观障碍。但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互不信任,导致行动双方“传输”意愿与“表达”意愿的减少,甚至是合作的破裂,所以,出现房屋征收的听证会仅为符号性、象征性功能的现象。

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被征收人的“理性无知”,默认现实的态度。理性无知是指一般民众在经过理性计算后,认为自己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因而丧失诱因去认真完成民主政治中一个理想公民所应完成的义务,也就是对公共问题,不愿耗费太多的时间与心力,去了解其产生缘由与各种解决方案之间的利弊得失,因而是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9]。由于长期利益表达虚置现象的存在,被征收人通常认为自己无力通过听证会影响政府的补偿决策,“听证会是个形式”,“听证会是当官的按照上面要求做做样子而已”是他们的理性认知。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征收听证会时出现参与率低的情况。

政府对公众的不信任主要在于房屋征收部门担心被征收人参与过度制约政府权力的正常行使。正如访谈中政府征收管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所言:我们就怕听证会变成上访会,有些不讲情理的征收户会借此拉横幅、到政府集体上访,影响正常工作,并且有些被征收户文化水平低,并不知道怎样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在实际执行中,房屋征收部门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采取限制性的条件,规定哪些人员有资格参加听证会,并规定何种规模的房屋征收才可以组织听证会。

(三) 政府管理体制的约束

以信息资源为依托的信息型政策工具,其运行实质体现的是一种信息机制的运作,信息机制包括信息网络、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公开等,它通过保障信息充分、及时的传导,最终形成畅通无阻的产权交易网络系统[10],也就是说,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需要执行者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与畅通。

但是,由于我国地方分权的房屋征收管理体制的约束,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执行中形成“政策敷衍”的现象,对房屋征收信息采取管理、控制和操纵的方式,出现信息公布不全面的现象,限制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例如:书面公示、公告、通知或网上信息发布的内容并没有公布每一项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方案,仅仅是国家宏观的征收政策;有些地方出现公布的补偿标准与实际补偿金额不统一的现象等。这就迫使部分被征收户相信并通过体制外的非正式途径了解征收情况,导致地方政府与被征收户信息的不对称及沟通的不顺畅,从而演化为误会及冲突。

四、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优化

“任何一个有效运转的组织都需要良好的自上而下以及自下而上的沟通”[11],没有与公民沟通,没有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支持,任何公共政策的意图都难以达成。房屋征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有政府与被征收人的有效沟通,通过有效沟通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才可化解利益矛盾,增强征收政策与被征收人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所以,房屋征收的顺利达成必须采取沟通手段——信息型政策工具,并且还需进一步优化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即能够找寻合理的路径,减少或避免外在影响因素,以发挥信息型政策工具自身的优势。

(一) 提高信息供给主体的权威、信誉与执行能力

由于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及影响,被征收人往往通过体制外的途径了解具体的征收政策,甚至不愿意去了解政策。原因在于提供信息的主体失去公信力,在信息提供的方式、内容方面缺乏系统性、全面性。所以,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要求信息的提供发布者具有较高的权威,否则不仅难以达成与目标群体的观念沟通,还有可能引起目标群体消极的心理反应。同时,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能力培养,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及较强沟通能力的人员参与政策执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直接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避免传统行政多级传递导致的信息失真与信息不畅。

(二) 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已有的研究证明,“个体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增大了政府决策者的工作量,决策者要花较多时间去分析、整合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团体或组织形式的参与可以提升政府决策者的效率,并且团体或组织参与下的决策被接受的范围更广”[12]。所以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运作要成为公众参与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决策的有效机制,改变以往公众参与的无序性、无效性,政府不仅是信息的提供者,更应当注重组织提供可供双方交流的公共场域,将听证会作为及时反馈消化公众意见的平台,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制度设计方面,如征收听证会参与的主体、参与的程序、参与的方式方面符合被征收人的参与意识和兴趣,增强双方的信任感,才可有效实施。

(三) 依托社区组织,增强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

我国地方分权的房屋征收管理体制制约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导致了政策信息宣传的窄化。政策信息的宣传与沟通属于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服务工作,这种基础性服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与被征收社区组织之间的协作整合来实现,并且通过社区组织提供信息的途径有利于监督政府政策信息提供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合作关系。

政策信息被窄化,导致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降低的直接原因主要有:第一,从目前政府网站的内容设计可以发现,政府以完成及简化官僚行政工作的程序为核心理念进行网站的设计,而并非完全从目标群体的需求角度提供相关功能选项;第二,从目标群体的角度来看,网络提供给目标群体一个自由选择及接受信息的环境,目标群体很容易变成只根据个人主观认识筛选及强化某种政策观点,而限制了可能充分接受其他正确的信息及意见的可能性,而使得丰富多元的信息流动或沟通成为表象,表象的背后是政府与目标群体间的互不沟通和各自信息的窄化——政府可能依然会将网站的设计、信息的发布变成行政业务的工作流程,公布并不完整的信息;目标群体可能依然耽溺于迎合自己喜好的信息路径及观点,而对政府政策缺乏真正认知。所以,现行信息型政策工具的优化实施必须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使得该工具所具有的平等属性得以发挥。

所以,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可通过社区组织建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对该区域进行项目征收时,一方面由社区组织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收公告”,在公告上需载明征收原因、征收机构、征收政策、征收计划、补偿方案、征收纠纷解决方式、征收事宜的相关网址、联系电话等,在征收政策方面要详细列出国家、地方政策的具体条文,在补偿方案方面要详细列出具体的补偿价格计算方式、补偿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由社区组织通过电子化的网络平台为政策主体提供一个统一的网上决策环境,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将所有涉及征收方案的数据录入、上报、审核及查询的工作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便于政府的相关管理,同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关的信息,还可针对自身涉及的征收问题在网络平台中直接与政府进行对话。

五、结语

本研究从效能及适宜性两个方面对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进行了评估,发现房屋征收中信息型政策工具并未完全实现适宜性高、效能高的应然状态,因为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具体实施中,受到政策执行主体能力水平、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关系及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外在影响及制约,并且,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存在政策信息被窄化、网络信息可用性不高的问题,导致事实中的信息型政策工具可操作性降低。为此,本研究从提高信息供给主体的权威、信誉与执行能力,完善政策工具的制度设计、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依托社区组织、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信任关系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路径。

房屋征收是中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手段和必经阶段,也是当前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中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而信息型政策工具作为新兴且庞大的政策工具理论中的一个研究领域,还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本研究将信息型政策工具置于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实践中进行考察评估,一方面探寻了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旨在为信息型政策工具生效条件的研究作出基础性的铺垫。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或生效条件,不仅仅是过往文献研究中所揭示的政策工具与政策目标合理匹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与政策目标合理匹配之后,如何设计信息型政策工具实施的制度问题,以及与其他组织型政策工具(比如社区组织)适当组合的问题。本文虽然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方法对房屋征收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分析,但是在调查及访谈对象的范围及区域方面局限于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个别城市。因此,在研究对象的资料收集及信息占有的完整性方面有待商榷,这也是本研究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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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Yuan-yua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Evalu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Information Policy Tools for House Demolition

The information policy tool is optional, flexible and interactive. It seeks for consensus and is effective with strong suitability. However, by the questionnaire and interview of the case study in Xuzhou of Jiangsu Province, information policy tool used in the housing demolition implementation fails to show any high efficiency or strong suitability, which deviates from the advantage attribute of this policy tool. The capacity of executive staff, the trus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system are all factors affect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ousing levy information policy tools. To improve the implement effect, we need to enhance the information supplier authority, credibility and executive ability,streng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wareness, and improve the operability of information policy tools with the help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house demolition; policy tools; information policy tools

2016 - 10 - 07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江苏城市拆迁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研究”(项目编号:12ZZC008)。

徐媛媛(1978-),女,管理学博士,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F299.2

A

1009-105X(2016)06-0076-07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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