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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关系与工业污染治理困境

2016-01-23罗亚娟

关键词:企业主环境治理伦理

罗亚娟

(湖州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权力、关系与工业污染治理困境

罗亚娟

(湖州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地方环境治理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的环境治理行动。地方相关权力主体的行动逻辑不仅受到体制、制度、政策框架的影响,还深嵌于社会文化之中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基于田野调查及文献分析发现,“关系”作为具有中国本土社会文化属性的社会交往形式,对地方工业污染治理具有较大影响。当前地方环境行政权配置格局总体上具有环境威权特质,缺少有效的监督及制衡机制,为污染企业通过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建立朋友、兄弟等亲近的私人关系获得权力庇护提供了空间。地方相关权力主体与污染企业之间的私人关系同时具有工具性、伦理性的特征,正是关系的伦理性特征赋予相关权力主体庇护污染企业的行为以社会合理性,导致工业污染治理难上加难。

权力;关系;工具性;伦理性;环境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数十年中,中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环境污染问题犹如顽疾,经久难治。在国家政策层面,环境保护工作早在1978年便被纳入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83年被正式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更是被纳入国家建设方略的顶层设计之中。在环境治理实践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持续不断地开展治理行动。但另一方面,空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得到理想的控制。究其缘由,地方环境治理效率低下无疑是最为直接的症结所在。那么,地方环境治理效率低下的成因何在?

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形成了丰富的研究。从研究角度或者阐释的切入点来看,多数研究从社会体制、制度、政策框架的角度作出解释。比如,张玉林提出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与两个独特的体制性因素(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以及“政经一体化”增长推进机制)有着重要关系,在权力授权主要来自上级和政绩考核指标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为核心的前提下,各级地方官员从自身利益考虑,倾向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1]冉冉的研究发现,虽然将环境治理绩效纳入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被看做一种有效促进地方环境治理效率的制度性政治激励方式,但在实践中因为指标设置、测量和监督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地方官员将操纵统计数据作为地方环境治理的捷径,地方环境治理并未因此有实质性的改善。[2]同时,中国环境政策框架在语言表述、责任分工上的模糊性以及在目标设定、官僚部门利益和具体政策工具上的冲突性,导致政策执行者选择“象征性执行”模式,从而使得环境政策在地方环境治理中不能有效执行。[3]

社会体制、制度、政策性因素是影响地方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从这些方面对地方环境治理问题做出阐释尤为重要,但仅仅从这些方面做出阐释并不能全面、深入地理解地方环境治理问题。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地方环境治理工作主要依托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而地方相关权力主体的行动逻辑不仅仅受到体制、制度、政策框架的影响,还深嵌于社会文化之中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从本土社会文化特征的角度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行动逻辑进行考察也非常重要。当前学界亦有研究从本土社会文化特征的角度做出解释,但总体不多。此类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陈阿江提出的实践规范与文本规范相分离的研究范式,他指出在当前中国法律条文相当完善的情况下,环境状况每况愈下的原因是虽然在文本上有法可依,但事实上却按照实践规则而非法律行事,这与中国人根据情景做事的传统有关。[4]郎友兴、葛维萍基于问卷调查发现人情是影响地方环境治理的因素之一,在其调查中有高达65.4%的被调查者(地方环境执法人员)承认其执法行动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5]

现有从社会文化角度剖析地方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仍有未尽之处。笔者认同陈阿江提出的环境治理实践中,实践规范与文本规范相分离与中国人有根据情景做事传统有关的观点,客观来讲,当前法律尚未成为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在内的污染问题利益相关主体们日常行为所遵循的基本规范。但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中国人根据情景做事的具体逻辑是什么?在什么情景之中有什么样的实践规范?这种规范与我们特定的社会文化属性之间存有什么关系?基于笔者在江苏盐城地区的调查发现,笔者亦同意人情对地方环境治理具有影响的观点,但在此基础上我们仍需追问:为什么这种基于私人关系的人情可对地方环境治理产生影响?具体的影响机制是怎样的?

不按文本规范办事、基于私人关系状况办事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地方环境治理中,这说明隐藏着一套稳定的运作机制,使得人们的行为与正式的文本规范相偏离。这一机制必然与中国本土的社会文化特质紧密相关。为此,本研究基于田野调查及文献分析,从本土社会文化特征的角度,以“关系”这一具有本土独特文化属性的社会交往形式对地方工业污染治理的影响机制为切点,对地方环境治理困境作进一步的解析。这一研究问题包括以下2个子问题:①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权力配置特征是怎样的?为“关系”发生作用提供了什么样的空间?②相关权力主体与污染企业主之间的“关系”特点,及其对工业污染治理的作用机制。

二、地方环境行政权力配置特征与“关系”的作用空间

当前中国地方环境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结构或者说具体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关系”的作用空间。

(一) 地方环境行政权力配置的特征

就目前来看,中国地方环境行政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环境威权特质:地方党政“一把手”*地方党政“一把手”,若在省一级,为省委书记和省长;若在市一级,为市委书记和市长;若在县一级,为县委书记和县长。相应地,以此类推。是权力体系的核心,地方环保部门总体而言“责大权轻”[6],相对地方党政“一把手”而言,处于依附地位;在地方环保局内部,主要领导位于权力的中心位置,其他工作人员处于依附地位。

地方党政“一把手”在地方环境行政权力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地方环境治理工作是否开展、如何开展、在多大的程度上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由地方党政“一把手”决定。地方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往往并不取决于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而是取决于这项工作对于党政“一把手”来说其重要性如何。党政“一把手”的判断依据则是上级领导对其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其二,地方党委“一把手”或者说地方党委书记在人事任免上具有很大的决定权,使得环境环保部门与党政“一把手”之间形成一种依附关系。地方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能否得到提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政“一把手”。这便造成一种现象,若地方党委“一把手”重视环境治理,环保部门便会非常重视环保工作;而当地方党委“一把手”不重视环保工作,甚至倾向去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时,环保部门便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多做反而会引起地方党委“一把手”的不满。

其三,地方政府“一把手”是该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7],除了分配、规定下级政府的环境目标和任务之外,其相关权力体现在2个方面。其一,污染企业关停权。无论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是新修订的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规定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关闭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掌握管辖范围内污染企业的关停权。其二,审批、安排地方环保财政开支预算。地方政府“一把手”一般分管地方财政。类似于地方环保局这样的规模较大单位的财政开支预算往往数额较多,地方财政局一般会报经地方政府“一把手”审批。同时,地方环境治理这样的专项资金也需要报经地方政府“一把手”审批。

环保局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职能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保局拥有的执法权包括:审批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排污许可权,即对不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指标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权,主要包括验收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对被处以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状况的验收;监督权及检查权,对管辖区域内的排污企业的污染处理设备运行状况等开展常规性、突击式的监督及检查;处罚权,对违反环评、“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等制度,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以及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产等行政处罚;等等。

虽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保局具有如此多而重要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其职权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一,基于前文可知,地方环保局在人事任免和财政两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党政“一把手”,所以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地方环保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其中需要着重做哪些、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往往受到地方党政“一把手”的限制。其二,在这一权力格局之下,地方环保局甚至在一些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没有决定权,需听从地方党政“一把手”。比如,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污染监管及处罚方面,地方党政“一把手”常常进行干预。

江苏省盐城市C区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笔者访谈时如此讲述:“环保局甚至不能决定企业能不能办在这里,很多企业的立项上马,甚至没有经过环保局的同意。比如一些大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好,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认为你环保局有什么理由不批呢?结果这个企业投产后没有尽到环境保护的责任,发生污染事件,最终环境监管部门就会被问责,一些环境监管人员还会因此被判刑。”(2011年10月,C区环保局季先生访谈录)

江苏省盐城市X县环保局副局长在接受笔者访谈时表示:“如果县委书记和县长认识不高,那我们的执法阻力是很大的。这一点是肯定的。比如说,某个企业我们要求停产,县里主要领导哪怕是不否定只是不表态的态度,那就停不了。停不了的时候,我们心里就有数了。一旦我们掌握领导人的这种思想,我们行动上就要注意了。”(2011年10月,盐城市X县环保局副局长翟先生访谈录)

地方环保部门“责大权轻”的现象,对地方环保局的环境执法具有较大限制。也正因此,有研究将地方环保部门比拟成“稻草人”。[8-9]

在地方环保局的内部,在权力配置上同样是以环保局内主要领导为核心,其他工作人员处于相对依附地位的状态。具体的环境执法工作依赖于环境执法人员完成,普通环境执法人员因为职位的调整、晋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其执法行为往往受到主要领导意愿的影响,难以完全独立。

此外,地方环保局的环境执法人员亦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比如,在开展一些具体现场执法时,虽然按规定在现场执法(比如检查记录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时至少有2名环境执法人员共同参与以互相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仅1名环境执法人员单独开展环境执法的情形,在此情景下环境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利用职权伪造检查记录的空间。

(二) “关系”的作用空间

组织内部的权力配置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及制衡机制,也决定了“关系”的作用空间。一个组织内部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越完善,“关系”能够作用的空间便越小;同时,当一个组织内部并未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机制,“关系”便可以获得相对较大的作用空间。

地方环境行政权力配置具有一定的威权特质,权力相对集中,意味着其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及制衡机制。这赋予了处于地方环境行政权力体系核心地位的地方主政官员超越、违反环境治理政策的空间;在地方环保局内部,赋予环保局主要领导一定的超越、违反环境治理政策的空间。相应地,也赋予“关系”较大的作用空间。

事实上,大量污染企业主正是从地方主政官员、地方环保局主要领导等权力主体入手,通过与这些权力主体建立亲近的私人关系,获得排污空间,在排污后免遭各种环境行政处罚。笔者在盐城市几个不同县域的调查中都发现有此类现象发生。

“这些化工企业的老板,每个人本事真的都挺大的,一找关系就能找到市里领导。现在市里面领导实际上也都比较重视化工企业整治这一块。但是中国就是人脉关系这样一个环境,有很多东西很难说,上不了台面的事情。”(2011年10月,盐城市F县化治办王科长访谈录)

“当然,有些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他们(的关系)通达的不仅仅是当地的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是市里、省里甚至是中央的政府部门,都能打通这方面的关系。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这也是文化现象,事实就是这样。”(2011年10月,盐城市X县经信委经济运行科严先生访谈录)

除此之外,如前所述,仅1名执法人员单独现场执法的情形较为常见,在其执法行为缺少他人监督的情况下,“关系”亦获得了一定的作用空间。例如,在位于盐城市C区的立义化工厂案例中,企业主与该区环境监察支队一位环境执法人员建立了较为亲近的私人关系,该执法人员多次在现场执法的过程当中包庇该厂的污染问题,不按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监察记录。因为这类现象一般较为隐秘,直到该企业排污引发一次特大水污染事件这一现象才浮现出来。[10]类似的情况在笔者开展调查东井村中也曾发生。[11]

三、“关系”双重特征及其对工业污染治理的作用机制

那么,为什么污染企业主可以通过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获得排污空间、避免环境行政处罚?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我们很容易将其简单理解为纯粹的权钱交易现象或权力寻租现象,或者将这一现象等同于在西方社会中存在的非正式关系影响正式组织体系、个体通过人际关系网从正式组织中获取资源的现象。事实是否如此?污染企业主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日常说的“找关系”、“攀关系”、“托关系”中的“关系”的社会意涵是什么?与西方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相比是否有其独特之处?厘清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在本土文化的基础上考察本土社会关系的特征。

(一) 伦理性与工具性:相关权力主体与污染企业主间的“关系”特征

不同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特征,其差异性源自不同社会文化体系对关系伦理或者关系规范的限定。从文化角度分析中国社会关系特征的研究中,较为经典的是梁漱溟提出的“伦理本位”观点以及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观点。

梁漱溟将传统中国社会称为“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疏、深浅不同,其情谊便有差别,关系所对应的义务便不同。[12]72比如,在给予他人经济帮助时,给予多大的帮助根据关系的亲疏厚薄而定,关系越亲近,给予的帮助就越多,关系越疏远,给予的帮助就越少。[12]74费孝通提出,中国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差序性的。他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格局概括为“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之下,个人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3]即是说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是有差等的,与西方社会关系的“团体格局”特征相区别。

社会关系结构呈现出差序性的特征,其实质是因为人们在处理富集在自己身上的差序性的社会关系时,对待处于不同差序地位的人,其处理规范不同。即是说,社会关系的处理规范以社会关系的差序结构为依据,也是具有差序性的。关系的亲疏远近是处理关系的准则。也正是基于差序性的社会关系结构及关系伦理传统,当下中国人在处理很多事情上依然是以对方与自己的关系状况为前提。如果是在公共领域的正式社会组织中,遇到熟人来办事便会面临着徇私亦或公事公办选择难题,因为组织中有公共原则需要遵守,而对熟人“公事公办”则违背了关系伦理,会伤了两人之间的关系。如梁漱溟所言,“盖就西洋之执法与中国人之徇情……亲疏厚薄,其间自有差别,尚难尽舍人情而专用法”[12]60。国外学者马克斯·韦伯、帕森斯在中西方社会关系差异上的观点与梁漱溟、费孝通的观点有相通之处。比如,韦伯认为中国社会伦理基于儒家思想形成,社会关系具有“特殊主义”的特点,而西方社会伦理建立在清教伦理的基础上,提倡建立无差别的以“普遍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关系。[14]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理解“找关系”、“攀关系”、“托关系”的现象为什么在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正是因为我们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并不是遵循普遍规则,而是倾向于根据对方与我们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对待,所以才会出现办事“托关系”、“找关系”,如果先前与对方不熟悉则要去“攀关系”的现象。

也正因此,污染企业主作为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里成长的“社会人”,熟知其所处社会中人们处理关系的伦理原则,才会选择攀附对企业生存有影响力的权力主体(包括地方主政官员、环保局主要领导以及具体环境执法人员等),与这些权力主体建立起朋友、兄弟关系,期望在自己经营的企业出现排污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环境政策的问题时,这些权力主体根据朋友、兄弟关系所对应的伦理规范而不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待自己。事实上,在现实层面,相关权力主体超越文本规范按照关系伦理处理污染问题的现象大量存在。

基于此,我们可以发现,污染企业主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之间建立起的私人关系不是简单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而是兼具工具性及伦理性特征的。污染企业主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建立亲近关系的目的是寻求“保护伞”,这是其关系具有工具性的一面。但同时,污染企业主选择攀关系是建立在对关系伦理的判断基础上,并且其攀附的相关权力主体往往也不单纯是基于污染企业主给予的利益而是同时基于利益及双方关系伦理(作为朋友、兄弟应该做的)来处理污染企业的排污等问题,这是其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的一面。

(二) “关系”的伦理性、人情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对污染企业主的庇护

污染企业主若要获得长久的生存空间,便需要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维持长久、稳固的关系,这其中,持续性的人情往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情往来是关系伦理的一项内容。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建立朋友、兄弟关系后,人情往来亦是其关系伦理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比如,在逢年过节、彼此的家庭有成员庆生、生病、办红白喜事等亲戚朋友关系应当有人情往来的时候,污染企业及与其建立朋友、兄弟关系相关权力主体之间往往会有人情往来。因为在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的关系格局中,污染企业需要攀附相关权力主体,所以污染企业主往往会趁这些机会给相关权力主体送较为厚重的份子钱或者较为贵重的物品,让对方感觉到自己的诚意的同时,也达到了让对方欠人情的目的。因为人情往来上讲求还报原则,在相关权力主体欠污染企业人情的情况下,在遇到该污染企业排污时则更可能通过自己职权庇护该污染企业来“还人情”。

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人情往来并不简单是一般意义上的行贿受贿、利益交换。如翟学伟所言,因为有了人情意味,利益交换便变得委婉。[15]因为这种在人情往来之中所交换的利益不仅仅是出于功利性的需要,还是以双方的关系伦理为基础的。正是这一关系伦理为处于特定关系中的相关权力主体及污染企业主之间的利益交换赋予了社会合理性,阻碍相关权力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治理污染问题。在江苏盐城地区的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污染严重,本该纳入整治范围却不在整治名单之中;一些在地方环境整治的关停名单之中的企业,仅仅是在纸面上关停了,实际上依然在生产和排污,其缘由在一定程度上与污染企业主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有关。

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网及人情往来常常处于隐秘状态,网外之人难以窥探,也因此我们很难在具体的案例中确切并清晰地展现、剖析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伦理性、工具性的具体表现,以及他们之间具体的人情往来。在对盐城市立义化工厂案例的研究中,笔者多次田野调查所获得的关于企业主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之间关系及人情的信息也较为有限,仅了解到当地区环保局副局长、区公安局局长、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副支队长、镇政府分管环保的镇长等地方权力主体与该企业主之间可能交情至深并有人情往来。[10]这类关系往往隐藏在我们难以窥探的“黑箱”之中,对其关系的工具性、伦理性状态以及较为确切具体的人情往来信息难以获取。但在对类似现象的研究中,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其关系及人情的伦理性特征,对其关系仅作工具性特征的判断。

四、结论与讨论

中国地方环境治理是否能够获得理想的效果,直接依赖于地方相关权力主体的环境治理行为。“关系”作为具有中国社会文化属性的社会交往形式,在地方环境治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关系”的作用空间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行政权力配置格局。当前地方环境行政权配置格局总体上具有环境威权特质,缺少有效的互相监督、制衡机制,给“关系”提供了作用空间,为污染企业主通过与地方主政官员、环保局主要领导以及环境执法人员之间形成亲近私人关系从而影响地方环境治理提供了空间。

考察“关系”对工业污染治理的作用机制,我们需要走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行贿受贿等简化论的思路,将切入点置于“关系”的社会意涵之上,基于中国社会关系的文化特质理解关系的特征。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具有工具性及伦理性双重特征,相关权力主体庇护污染企业主的排污行为等并不仅仅是出于利益需要,还出于特定关系伦理的要求。相关权力主体对污染企业的庇护往往通过人情往来实现,这一人情往来同样以特定的关系伦理为基础。正是关系的伦理性赋予了相关权力主体庇护污染企业的行为以社会合理性。也正是关系的伦理性,使得规避地方官员庇护污染企业以促进地方环境治理难上加难。

对“关系”作用于工业污染治理的社会机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考察。一方面,对污染企业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需要做更为细致的类型化分析,从而更为全面地探讨“关系”对工业污染的影响机制。虽然本研究中讨论的兼具工具性和伦理性特征的污染企业与相关权力主体的私人关系广泛存在,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之下,社会文化、社会规范体系本身处于变化之中,现实污染企业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并不必然都同时具有工具性及伦理性的特征。对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作更为细致的类型化分析,需要建立在对污染企业主及相关权力主体的行动结构作细致分析的基础之上。当前学界对于污染企业主及相关权力主体的行动的分析,如同对污染问题中受害农民的分析一样,更多地侧重于讨论其行动策略选择及情景条件[16],缺少对行动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规范取向的分析,也正因此,对污染企业主与相关权力主体的私人关系的认识尚不够细致、准确。

另一方面,需要在相关法律、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环境政策变化的情境之下考察污染企业与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以及“关系”对工业污染治理的作用机制的稳定性与可变性状况。新修订的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针对地方官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增加新的内容,直接拿“保护伞”开刀——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现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新法的施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使地方官员与污染企业主之间的私人关系发生松动?此外,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地域之间,地方环境政策及其执行的严厉程度存在差异,“关系”对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是否同样存有差异?例如,江苏苏北地区在历史性焦虑与三重追赶压力之下引入大量被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淘汰的具有高污染风险的企业[17];而近年来浙江省全面推进“五水共治”,对污染企业整治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大量存在违法排污问题的企业浮出水面并受到整治。两地污染企业主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形态是否因为以上社会情境条件的不同具有差异?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经验现实开展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

[1] 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J].探索与争鸣,2006(5).

[2] 冉冉.“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激励与地方环境治理[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3).

[3] 冉冉.中国环境政治中的政策框架特征与执行偏差[J].教学与研究,2014(5).

[4] 陈阿江.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分离——太湖流域工业污染的一个解释框架[J].学海,2008(4).

[5] 郎友兴,葛维萍.影响环境治理的地方性因素调查[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3).

[6] 李春成.地方环保部门职责履行中的两难[J].学海,2008(4).

[7] 冉冉.中国地方环境整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71.

[8] 马传松.困境与出路: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稻草人现象”的社会学透视[J].四川环境,2007(2).

[9] 陈涛,左茜.“稻草人化”与“去稻草人化”——中国地方环保部门角色式微及其矫正策略[J].中州学刊,2010(4).

[10] 罗亚娟.乡村工业污染的演绎与阐释——沙岗村案例研究[D].河海大学,2013.

[11] 罗亚娟.乡村工业污染中的环境抗争——东井村个案研究[J].学海,2010(2).

[1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6-27.

[14] 纪莺莺.文化、制度与结构:中国社会关系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2(2).

[15]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6-172.

[16] 罗亚娟.话语体系与行动结构要素选择:国内的农民环境行动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17] 罗亚娟.历史性焦虑与三重追赶压力:苏北地区承接污染企业转移的社会机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2016 - 08 - 20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长三角地区污染产业‘北漂’‘西移’的社会机制及其社会风险研究”(项目编号:14CSH070)。

罗亚娟(1984—),湖州师范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长三角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

X24

A

1009-105X(2016)06-0058-06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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