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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追索流失文物问题的粗析

2016-12-27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大陆桥视野 2016年14期
关键词:兽首佳士得跨国

朱 琳/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对跨国追索流失文物问题的粗析

朱琳/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流失在国外的文物很多都是战争时期被掠夺的,追索该类文物除了惯常的外交、捐赠等方式,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跨国诉讼。中国第一起跨国诉讼追索被盗文物案件就是著名的圆明园兽首拍卖案。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试图从侵犯人权的角度来粗析跨国诉讼追索流失文物的可能性。

人权;流失文物;跨国诉讼

据统计,全世界文物的不法交易在暴利的驱使下日益庞大。一组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显示,在全球四十多个国家的二百多个博物馆有中国文物近两百万件,其中一部分是通过正常渠道流入,另外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战争掠夺、走私盗窃或者其他非法途径流入。各国也都纷纷通过各种途径来追索流失的文物。例如意大利政府从美国盖蒂斯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成功追索被盗文物;德国向津巴布韦归还大津巴布韦的造石鸟;中国也从丹麦追索回156件非法出境文物等。

通常追索文物的途径有战争、回购、捐赠、外交途径等。战争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适用;我国外交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明确表示反对回购,既然是本来就属于中国的文物,不应该用中国的钱再去购买;我国目前比较赞赏的是捐赠和通过外交途径收回文物并对收藏家给予相应的补偿。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使用跨国诉讼。2009年针对圆明园兔首和鼠首的拍卖诉讼,是我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使用该种方式追索文物。当年2月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在法国巴黎大皇宫拍卖两件1860年被英法联军掠走的我国圆明园的鼠首和兔首铜像,在此之前,中国民间自告奋勇组成“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奔赴巴黎,并向法国拍卖行和收藏人正式发出律师函,表明反对拍卖的立场。同年2月19日,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法国法院申请“禁拍令”,请求法院在拍卖前保全文物。法院经审查判定原告不能代表中国,也不能代表公众利益,对本案没有直接请求权,另外归还请求已经过了当地30年的诉讼时效,据此驳回中方的诉讼请求,不仅如此,巴黎法院还判中方原告支付诉讼费、向法国文化部长道歉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该判决结果不仅让我们感到愤慨,也值得我们深思探索跨国诉讼以后到底该如何进行。法律界的人士纷纷对该事件进行了剖析,现将笔者主要观点阐述如下:首先佳士得拍卖行的行为合法性值得商榷。兽首是1860年中法联军侵入我国时期从圆明园掠夺的我国珍贵文物,既然法国人是通过暴行取得的文物,自然不能归他们所有。佳士得拍卖行明知是抢劫来的财物却予以拍卖,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其次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这是在大家预料之中的。巴黎法院的判决以这一瑕疵问题回避了实质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确定了文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具体落实国家所有权,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尚未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如果中国政府出面作为原告不合适,那应该尽早立法确定能够对外起诉的机关单位,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再次,关于法国法院认为已过追诉时效,笔者对该观点也持怀疑态度。从所有权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说,《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取得时效需以善意为必要。任何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法国人对兽首的取得方式众所周知是烧杀抢掠所得,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关于诉讼时效,圆明园兽首是我国国家所有,中国对其拥有的是物权,是财产性支配权,不适用追诉时效,且不论兽首价值如何,如何辗转到他人之手,我国都有权追回。

笔者认为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人权这个角度来进行诉讼。佳士得拍卖行不顾中国人民的抗议,拍卖中国在战争时期被掠夺的文物,拍卖行为让中国人民回忆起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再次感到屈辱,人格尊严再次受到伤害。人格尊严属于人权,人权受宪法保护,宪法属于上位法,用人权打国际官司,笔者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人权的社会,各国也纷纷在宪法里规定和保障人权不可侵犯,必须受到最高等级的保护。在我国,对人权的保护规定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法国宪法在序言里就写明“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由此可见,法国和中国一样,都是主张并保护人权的。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适格原告的问题,拍卖行文侵犯的是全中国人民的感情,能够代表所有中国人民的主体只有中华人共和国政府。国家对文物拥有所有权能够满足原告对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求。以国家为诉讼主体,有利于解决跨国文物追索实践中经常面临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其次,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足以承担跨国文物追索的高昂费用。众所周知,跨国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都极其高昂,而且需要经历外国法院的一审、二审等多个环节,耗物力都非普通的自然人所能承担,国家作为诉讼主体还可以组织由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的智囊团。如果中国政府不宜出面当原告,那么如何通过立法确定能够代表政府提起诉讼的单位迫在眉睫。中国的文物流失在海外的还有很多,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应对办法。原告主体不确定,那么不论从什么角度,跨国诉讼都无法顺利走下去。原告主体确认之后,就可以以法国佳士得拍卖行侵犯全体中国人民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如果不承认,那我们可以继续向欧洲人权法院甚至联合国国际法院上诉。

通过跨国诉讼来追索流失的财物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是笔者认为至少我们现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首先是不管原告主体的定位何时落实,可以先由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基金会,给予诉讼活动的财政支持;其次,由国家组建智囊团,集各方专家集中研究此类案件,整理出一份应对流程;最后就是国家尽快通过立法确定适格原告主体,以后还会遇到很多类似案件,完善法律刻不容缓。

[1]李鹃 《对圆明园兽首拍卖的法律思考》,山西,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

[2]伍俐斌《评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湖南,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3]萧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分析》,上海,东方法学期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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