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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集体主义观念探析
——以广州猎德村拆迁案为例

2016-12-27谭兆业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大陆桥视野 2016年14期
关键词:集体利益钉子户个人利益

谭兆业 /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

我国物权法中集体主义观念探析
——以广州猎德村拆迁案为例

谭兆业 /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集体、集体利益都有独特内涵,但其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概念界限仍需进一步辨别;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钉子户”正需集体主义观念予以调和,据此,以广州猎德村拆迁案一典型案例为突破口,分析集体主义观念对此类案件的影响。

集体主义;钉子户

集体主义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其最基本内涵是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经常要处理种种利益之间的关系,衡量后,做出判断。集体主义观念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裁决;从法理学视角对集体主义观念进行透视,它有怎样意蕴?“法治确立法律的首选地位,但是从整体上讲,法律应当通过道德基础获得正当性。”①对集体主义观念准确认知,观察其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影响司法实践,是必要且重要的。

一、何为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对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这一问题所做出的回答。首先,明确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中“集体”概念的内涵是理解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第一步。

1.“集体”概念解析。

集体是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要素,在范围上与类型上均有具体而严格的限定。从范围上来看,集体并非任一的小团体,其“在哲学层面上与社会整体具有相同的包容性”②。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集体分为三类,虚幻的集体、现实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③集体主义中的“集体”属于真实的集体。

这一理论可追溯至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其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并非古已有之,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产生正是二者矛盾诞生的前提。私有制的存在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集体往往成为少数人利益的发声器。而只有当公共利益能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时,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不存在矛盾时,真实集体才存在,其状态即马克思所谓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所以,真实集体是以公有制为前提的。由此,集体主义中的集体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连的。

2.集体利益的判定。

集体主义提倡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那么何为集体利益?它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界限又在哪里?集体主义中的集体利益是一个相对的哲学概念,并不直接等同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法律概念,它是指在某个具体的利益权衡过程中,较大的、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的、更为长久的利益。例如,在集体所有制中的村集体利益与村民的个人利益两相比较,村集体利益便是集体利益;而在村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两相比较之时,国家利益便相较成为了集体利益;而当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之时,例如公众的知情权与国家对于机密信息的保密利益相冲突时,应由法院二者在对二者价值上的先后予以认定,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者即是此时的集体利益。

3.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

尽管对集体主义的论述浩如烟海,但其重点在此三方面:

第一、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这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核与实质,是集体主义的总原则,一切其他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道德准则都应以这一原则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可推演、细化出诸多具体准则,如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高于局部利益,整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等等。在解释集体主义内涵时,具体表述中存在区别的原因也是因为有的表述阐明了细化的准则,有的表述只进行了一般化的概括,两者均属集体主义应有之义。

在实际生活中,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之时,个人应选择以大局为重,以整体利益为先。但只有在两者矛盾激烈冲突无可避免,个人利益的牺牲成为集体利益保全的必要条件之时,应要求个人为集体利益做出牺牲。不回避个人存在为集体利益牺牲的可能性,实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一大特征。

第二、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个人利益的得失是与集体的发展或衰落息息相关的,集体利益的发展就意味着集体中的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多也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个人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遭遇不公,毫无疑问会伤及集体利益。

两者辩证统一的关系决定了个人应积极关心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当国家、集体与人民的利益与自己的个人利益发生矛盾之时,要把国家、集体与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牺牲必须是尊重公民个人意愿为基础的,绝非国家或集体对个人的强迫。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应在协调中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不断发展。

第三、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个人的价值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实现个人正当利益,亦是集体主义的目的。个人自由与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以实现,集体主义的内涵中本就包括着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尽管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相较于个人利益的优先地位,但并不能抹杀其主张个人从具体的现实生活条件和社会生活的物质前提来进行利益考量并进行抉择。集体不能要求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进行牺牲,以实现集体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要求个人牺牲生命既不必要又不妥当,为了集体利益要求个人牺牲远超过集体利益实际价值的利益,实质上更是对集体利益的损害。

二、广州猎德村拆迁案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从不缺乏对集体主义的偏好,具体案件中法官判决也彰显了集体主义观念。2007年广州猎德“钉子户”案即是运用物权法中有关集体利益的规定做出的判例。

(一)猎德村拆迁案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广东广州猎德村村集体以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对四户“钉子户”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刻迁出住宅。村集体认为,“四个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四个“钉子户”三日之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被告遂提起上诉。“钉子户”李应开引用了《物权法》,认为:“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村集体则认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钉子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现在要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收回。

二审法院广州中级法院做出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如下,第一、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拆除。涉讼宅基地属于猎德村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猎德公司所做管理使得村民、村集体经济、环境、历史人文景观得到优化,合法有理。因为土地与房屋的不可分性,故而应当拆除,并且按照村民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经民主讨论后确定的统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赔偿。第二、“钉子户”的行为影响了集体利益。旧村改造项目具有富民优生的重大意义,涉及每个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的公共利益。“钉子户”未按照猎德公司安排的时间搬迁阻碍了了改造计划的按期实施,实际上影响并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④

(二)猎德村“钉子户”案案情分析

1.猎德案判决根据。

此案例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少人认为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压倒极不合理,然法院确是依法判决的。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作为本案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的内容和范围,并且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表述。在此条中的“公共利益”,如前文所述,也就是集体利益,二审法院直接使用“集体利益”合情合理。

《物权法》规定亦是依照宪法精神,《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两条对于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观念的体现。

2.“钉子户”现象剖析。

近年来“钉子户”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但这也体现了集体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的宽容。在整体拆迁的情况下,能有一两座“钉子房”得以留存,这意味着拆迁方不再像过去一样简单粗暴地无视被拆迁方的个人意愿。

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公民自己对其个人利益正当性的日益重视,个人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提高。被拆迁人引用了物权法进行抗辩,体现了公民对于法律以及自身权利熟悉。公民越敢于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意味着社会越民主法治。

3.以集体主义观念调和“钉子户”。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存在根本矛盾,在各自实现过程中,面临冲突也仍存在共同实现之可能。英国学者霍布豪斯就认为存在某种可调和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制度。但这一制度的良好的运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通过民主机制,使得全社会“服从绝大多数人的真实愿望”“为争取更大的正义以及更好的互助组织”而努力;第二,“它必须让普通人在他的真正关心的个人生活中自由发挥。它必须立足于自由,必须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支持对个性的压制。”⑤

从猎德村一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合法的诉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拆迁行为本身就是违反集体主义原则的,此时“钉子户”的对抗,有利于集体主义原则的真正贯彻。“钉子户”与拆迁方的意见不统一,主要集中在赔偿标准上,这可能是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的体现,在很多案件中,被拆迁方被拆迁后面临无房可居的窘境,而赔偿金远不足以支付过渡期房租,此时“钉子户”的存在反映了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提出要求之时的僵化笨拙、不近人情。法谚有云:“法不强人所难。”在此种情况下,“钉子户”使得我们在执行体现集体主义原则的决定时,更近人情,遭遇更少的阻力,是对集体主义原则更好地贯彻。

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权过程之中,可以打击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等现象, 个人从个人利益出发,但最后更保障了集体利益,实现了双赢。例如,2004年,新京报刊发《拆迁引发姐妹同日离婚》一文,引发了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反应,并出台了相应规定对此问题着重解决。

第二、因为个人不合法的利益诉求未能得到满足而成为“钉子户”与拆迁方展开长时间拉锯战的情况,从另一意义上,集体主义原则中除非绝对必要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的让渡更应该建立在个人的主动配合上。个人之所以不愿意配合,往往不是其存在违法的主观恶性,而是因为对法律了解不足。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白双方利益的一致,讲清楚大家利益的共同,以求最终达成双方的合意。例如,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一案中,杨氏夫妇最终与拆迁方握手言和,⑥正是秉承集体主义原则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所达成的理想结果。

三、集体主义观念与法治

现代的法治观念缘起于西方,包括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我们借鉴吸收了西方法治的经验,加速了立法进程,提高了司法、执法水平。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并不具有普适性,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模式照抄照搬,……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是有害的。”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存在着多种回答与无限可能。不能仅以法治的源起形态,断定法治的真正蕴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理论基础上,必须依靠集体主义。在立法、司法、执法上,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第一、明确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肯定个人做出的牺牲,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法律应当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必要之时要求个人以大局为重、为先,承认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避免因为个人利益给集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当然,在处理二者关系时的方法应当恰当,在处理“钉子户”等类似案件的过程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有人情味,避免集体利益受到损失。

第二、在集体主义原则的贯彻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正当利益。个人利益的牺牲要以个人的主动配合为前提,遵从自愿原则,避免集体对于个体利益的强制;在执法的过程中遵循比例原则,避免不必要地牺牲个人利益;同时,更要警惕打着集体主义的旗帜的极权主义,要遵从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避免权大于法的现象出现。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1页。

②程立涛:《社群主义与集体主义之比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9月。

③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④参见新华网:《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5/content_7366338.htm

⑤[英]霍布豪斯,朱曾文译:《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页。

⑥新华社记者张琴、张桂林:《重庆钉子户获拆迁安置房及90万元营业损失》,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4/03/ content_8059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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