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EPS时代中资企业走出去的转让定价风险分析及建议
2016-12-27池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200040
池澄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40)
后BEPS时代中资企业走出去的转让定价风险分析及建议
池澄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40)
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国转变成资本输出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连续13年实现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投资流量创下历史新高,首次位列世界第二,金额仅次于美国。①资料来源: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截至2015年底,中国2.0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3.08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
在另一个领域中,一股势不可挡的趋势正在改变着国际税收规则。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以G20和OECD国家为首的世界各国正在陆续修改其国内税收法规,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此举如同涟漪一般,必然会影响全球版图下的企业运营。
一、 BEPS对转让定价价值链的影响
(一)税收情报透明度的提升
BEPS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披露义务的大幅提升。2016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税务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借鉴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三层文档的要求: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其中,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跨国集团最终控股公司提供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分布、价值链分析、利润与税负情况。税务机关以前仅能获取企业的财务数据,且仅是单体公司的数据,现在企业整体的业务分布不可避免地暴露于税务机关面前。而且不仅是中国,截至2016年11月12日,已有21个国家响应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要求企业准备类似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或国别报告,披露上述信息。更多的国家正在通过国内立法程序来采纳和实施这些披露要求,并预计在不久的未来正式实行。
除此之外,税收情报交换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各国税务机关将有多种渠道获得信息。我国对外签署的102个双边税收协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均包含情报交换条款,我国还与相关国家与地区签订了10个情报交换协定,其中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
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等多边条约的快速发展与签署,以往一国几十年才能确定的信息交换机制与规则,将在短时期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落地实施。
此外,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的成员国已经扩大到30个国家,该组织通过实时信息交换等方式,对一个企业或特定行业进行深度审阅。
税务管理部门正以令人惊讶的速度,效仿商业全球化的发展模式,在全球缔结起广泛的情报网。各国税务当局将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的跨国企业的商业、财务和税务信息。
(二)不同的诠释与立场
虽然 OECD和G20国家共同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但各国的实施情况存在差异。基于大量透明化的情报,税收争议是未来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挑战。
很多税务争议都产生于两个问题,“有没有”和“是多少”。举例来说,各国税务机关可能对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常设机构的定义、无形资产的定义等有自己的理解与判定。回答完“有没有”之后,还存在“是多少”的评估。下述由于转让定价三要素的不同诠释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当地公司合理利润的归属上。
转让定价最初的概念是以功能、风险和资产作为评估一项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的三大要素。以前,功能主要包括人员、活动与相关成本;风险主要着重于风险所带来的费用承担;资产代表经济活动中所使用的有形或无形资产。集团内的税前利润分配,以关联交易的形式,依据集团内每家企业在这三方面的贡献来确定。例如,某集团内的空壳公司,无人员配置但承担了集团经营的重大风险,在这样的框架下就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分配。然而在后BEPS时代的转让定价分析,功能逐渐被强化,即人的功能。上述例子中的空壳公司将会因为其没有(合格的)员工来管理风险,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应获得大量的回报。由于风险常常被关联企业通过合同精心安排,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并不可靠。BEPS强调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控制风险的一方是拥有权限与资源,能够做出决策并管理风险,并有能力承担风险所导致的负面结果的最终责任方。负面结果很可能产生财务损失,然而在关联企业之间安排损失的承担并非难事,所以最终评估还是落到了人员是否具有风险控制相关的资质、能力与职权上。
这样的理念尽管获得很多国家的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什么样的职能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获得更高的集团内利润分配存在很大争议。
再如,BEPS行动计划中提出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应属于为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DEMPE)无形资产做出实质贡献的参与方。但我国税务局曾在其转让定价法规更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加入“推广”这个概念,要求有推广无形资产应用的中国公司分配到更多的合理利润。所以,税务机关与企业对于决策与执行活动在价值链上的重要性可能有不同的诠释。
除了上述不同诠释所造成的争议之外,立场不同也会导致税务争议。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认为每个市场都有其相关的比较优势,这是企业获取额外利润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提出了“地域性特殊因素”的观念,包括选址节约与市场溢价。这样的立场未必能够被企业、关联交易对手方所在的税务机关完全接受。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反避税活动的不同认定和立场很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税务的不确定性与双重征税的风险。
(三)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
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最终会转化为相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BEPS在提出跨境避税议题与解决方案的同时,也在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中探讨了争议解决机制。
虽然BEPS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为最佳实践之一,并倡导各国确保纳税人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风险。但是税收争议广泛而复杂,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统一的解决方案,有时难以在税务机关之间达成共识。需要指出的是各国税务机关并没有义务通过MAP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企业界和多个国家认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MAP仲裁是最佳的终极解决方案。然而截至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出台时仅有20个国家明确表示有意向采取这一行动,其中多数为税收环境成熟的欧洲国家。很多国家对此表示保留态度,全面深入地推广MAP强制仲裁预计要花很多时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跨国企业还是要承受转让定价等国际税收问题在被税务机关单方面进行纳税调整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走出去”企业的一般税务管理现状
中国大多数“走出去”企业还在摸索最有效的跨国经营管理模式。对于被中资企业并购的海外公司,投后整合和管理是一大挑战。“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经常都是分割式经营,定期向总部沟通汇报,相对独立,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跨国经营价值链。对购入企业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也是较被动地等待风险凸显后才去应对。“走出去”企业在进行收购之后,通常有以下税务管理现状(见下表)。
近年来,国际上很多大公司都曾涉及税务风险事件。例如,2015年,欧盟竞争委员会裁定,星巴克和菲亚特享受的税收优惠协议违法,必须分别向荷兰与卢森堡补缴3 000万欧元税款。2016年,欧盟下令爱尔兰向苹果追讨约130亿欧元的欠缴税款。这不仅使得企业名誉受损,甚至会引发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联动调查等。
税务管理现状 隐含的税务风险由并购标的的当地财务部门接手税务事宜难以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并实施有效监管,产生合规风险和税务争议;无法在整合平台上分析税务数据,难以事先预警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历史遗留、经营中的税务问题以救火的方式应对基层人员处理大量涉税事宜,可能缺乏税务专业知识而产生合规风险与承担不必要的税负。着重于集团的IT、财务系统的整合,忽略了税务整合应激式处理缺乏主动系统地降低历史税务风险的举措,通常也缺乏对业务的深入理解和充分的支持文档,为企业带来高额的税务负担。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管理当地企业与总部无法形成税务上的协同效应,达到集团内税务效率优化和有效筹划。
近两年,在国际舆论和全球行动各个层面,打击跨国企业海外避税、打击富人避税的局面已经形成。BEPS行动计划是各国税务机关法律武器的打磨石。
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管理层意识到税务在集团内的重要性。建议“走出去”企业将收购后的税务整合放上议事日程,需要考量的方面如下:
(一)投后税务管理
集团境外投资相关涉税申报和被收购公司本地的税务合规是首要事务。对于很多跨国企业来说,通常本地的涉税申报是基于本地财务数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和税务部门确认或者没有考虑到税务特殊需求,因此会导致财务和税务口径脱钩。作为总部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最终承担这些数据可能引起的税务风险,却无力审阅和把控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并购整合中,通过全球税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整合等确保总部能够准确掌握当地的税务信息。
项目投资成败的关键所在,是能否迅速且有效处理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问题。而供应链整合、生产管理整合、销售渠道整合、研发部门整合、后台服务等商业模式的变化都和转让定价息息相关,针对功能、风险和资产的分析可以协助企业更有效和合理地安排各经营环节与相应的经济回报。若是任意而为,则很可能与当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企业的利润和税款的期望发生差异,产生的结果通常是较大的补税金额或是在税率高的地方多缴了很多税。
对于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要做到心里有数。值得注意的是,曾经为了股东权益最大化而执行的合理避税,在后BEPS时代,天平逐渐向为了社会责任而承担合理税负倾斜。曾经激进的税收筹划(虽然可能是合法的)也会招来舆论的批判与税务机关的关注。建议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重大问题设置解决方案,以尽量规避未来的税务风险并中和历史遗留的风险。
除此之外,随着跨境并购带来的地域扩张,我们也建议对集团内关联交易架构进行重置与筹划,以达到集团总体税负优化。
(二)税务合规与成本管理
“走出去”企业经常会问:“法规中要求披露的涉税信息太多,我们需要合规做到什么地步?”对此,建议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基于集团整体税务策略、税务风险的理解,结合外部中介机构的行业建议,在最低合规底线与成本之间寻找平衡,综合选择税务合规的做法。
通畅的税务汇报渠道在合规工作中也很重要。总部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了解任何潜在影响集团或子公司利润的重大税务问题、来自税务局的重要询问或者任何未能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例如迟缴了税金。这样税务管理人员才能评估和预警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并且实施应对措施。
目前,很多境内企业还缺乏对海外公司的税收政策环境、税负水平的研究和分析,不熟悉境外企业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也不了解可以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国际税务争议的问题。这就需要“走出去”企业理解税务专业人员的价值,定期了解海外税务环境,也可以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和协调。当然,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税务的内部集中化管理也会为企业带来成本节约的效应与专业化管理的优势。
三、小结
BEPS行动计划和成果正在塑造更加透明的国际税收环境,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将是未来各国税收法规的发展趋势。然而,不仅是BEPS行动计划,各国的税收体系复杂且各异,而且随着商业发展与政治环境的变化,还将有不同的扶持与打击对象。建议“走出去”企业能够重视税务风险,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拥有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以应对变化的国际税务环境与挑战。
本文由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孙嘉莹等共同整理
责任编辑:高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