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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中的价值链分析

2016-12-27郭心洁王学浩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上海200002

国际税收 2016年12期
关键词:价值链关联定价

郭心洁 王学浩(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2)

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中的价值链分析

郭心洁 王学浩(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税务挑战》中就提出“转让定价工作应视跨国企业更大范围内一体化所带来的影响,并评估对于价值链分析和利润分割法不断增强以来的必要性”。2015年,OECD出台了BEPS第10项行动计划中的《关于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运用利润分割法的讨论稿》,该讨论稿就利润分割法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的应用做了分析与阐述。

2016年7月,OECD后续发布了《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利润分割法指南的修正讨论稿》(以下简称“修正讨论稿”)。修正讨论稿除了对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做了修正外,还特别就价值链分析法如何帮助准确描绘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以及如何选择最适合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做了进一步阐述。

从BEPS行动计划的修订趋势来看,OECD越来越关注转让定价中的价值链分析运用,全球价值链理论以及价值链分析法必然会对跨国企业未来全球投资架构和经济布局产生深远影响。

一、价值链分析法简介

价值链理论最早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据此,波特进一步提出了“价值链分析法”,把企业内外价值增加的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基本活动涉及企业生产、销售、进料后勤、发货后勤、售后服务;支持性活动涉及人事、财务、计划、研究与开发、采购等,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企业价值创造活动中,并不是每个环节都创造价值,实际上只有某些特定环节的活动才真正创造价值,这些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价值链上的“战略环节”。企业要保持的竞争优势,实际上就是企业在价值链某些特定战略环节上的优势。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确定核心竞争力,就是要求企业密切关注自身的资源状态,特别要关注和培养在价值链关键环节上获得重要核心竞争力的能力,以形成和巩固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在转让定价领域,各种单边测试方法是一直以来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但由于在单边测试方法下,无法提供跨国企业利润分布的全局视野,容易出现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实体的实际贡献度不一致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OECD近年提出了“价值链分析”的概念,以帮助在转让定价分析时全面了解跨国企业“从产品研究开发至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整个价值创造过程和活动。

在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以及近期发布的修正讨论稿中,对价值链分析法做了进一步阐述,并将其定义为一种用于协助界定和描绘特定交易的有效工具,尤其是通过对实体功能的分析,协助确定最佳转让定价方法。修正讨论稿还提出了价值链分析的主要关注点,包括:1.考虑经济上的重要职能、资产和风险;2.哪一方履行功能、贡献资产、承担风险;3.功能、资产和风险如何产生相互关联;4.经济环境如何创造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例如独特的无形资产或先行投入优势);5.价值创造是否有可持续性。除了上述关注点,地域性特殊优势也是价值链分析应关注的要点之一。虽然修正稿中并没有提出该要点,但实务中,部分国家的税务机关,如中国和印度,已明确提出地域性特殊优势需在价值链分析中予以考虑。

目前转让定价领域价值链分析理论尚不完善,OECD或其他国际权威组织尚未发布具体的实务操作指引,价值链的实际应用在各国税收领域仍处于不断摸索和调整阶段。但是伴随着近年价值链分析在转让定价领域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以及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正式提出价值链分析,各国纷纷出台法规,增加价值链分析的相关内容(如在主体文档中要求进行价值链分析)。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在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披露中新增了价值链分析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地域性特殊优势的分析要求。

二、价值链分析的一般步骤

一个完整的价值链分析首先应完整映射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实体在价值链上所参与的活动,这些活动(以提供产品为例)可以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营销、销售、售后、人事、财务等(图1),进而分析这些活动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价值链分析的一般步骤如下:

图1

(一)识别和确认集团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

确认集团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是价值链分析的首要步骤。OECD的BEPS行动计划和其他重要报道中并没有对价值驱动因素给予明确的定义。从实践经验来看,价值链中的价值驱动因素通常是指能使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特定要素,它可能是使企业的产品保持技术上领先优势的一项专利技术,可能是吸引消费者的一项独特设计,也可能是拥有大量忠实消费者群体的一个品牌。企业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不同行业中的企业,甚至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的价值驱动因素可能各不相同。一个企业集团能在市场竞争中持续经营,必定有其特有的价值驱动因素。在价值链分析中,只有首先找出集团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才能对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的价值贡献进行分析。

(二)确认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

在完成集团主要价值驱动因素的识别和确认后,需要进一步对价值链上集团各成员实体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进行分析,包括功能、资产和风险是如何相互关联的。这与传统的转让定价分析中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有所区别,传统转让定价分析中,往往仅对单个实体或某项具体交易所涉及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分析,不对价值链全貌进行分析。

(三)确认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在完成集团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所承担的功能、风险及使用的资产的分析后,需要结合集团主要价值驱动因素,确认集团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企业执行的常规功能、承担的常规风险以及使用的非重大资产,往往只能为集团创造常规利润;而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才与集团价值驱动因素直接相关联。

(四)确认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

在步骤三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将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与各价值创造要素进行对应,来确认各成员实体对各价值创造要素的主要价值贡献情况,以及这种价值贡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实践中,一项价值创造要素可能会对应多个实体执行的多项关键功能,如某集团的价值创造要素之一为其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而这项核心技术的研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可能由不同的实体执行。这也是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所提到的跨国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高度整合的情况。

(五)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因素

在确认各成员实体的主要价值贡献时,除了集团本身的价值创造因素,还应考虑地域性特殊优势等要素对价值的贡献。

上述五个步骤即为价值链分析的一般步骤。从中可以看出,价值链分析不仅仅是对价值链的描述,更可以帮助集团识别和了解真正的价值贡献环节,以及各成员实体的价值贡献度。

三、价值链分析的重要考虑因素

价值链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识别价值链中的关键价值贡献因素,并尝试就交易各方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度进行确认。在价值链分析中,无形资产和地域性特殊优势两项能够产生独特价值贡献的因素需要特别关注。

(一)无形资产

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中,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做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另一方面,在判断和确认无形资产收益归属时,更强调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人应当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应通过分析集团内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过程中所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来确认无形资产的收益在各关联方之间的配置,而不应仅将收益归属于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

在新的无形资产指南下,如集团中多个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活动中执行职能或承担风险,则在价值链分析中需要重点考虑各方执行的具体功能对价值创造的贡献。

(二)地域性特殊优势

地域性特殊优势(Location-Specific Advantages,LSA)是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概念,强调发展中国家在购买力、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主要包括“成本节约(Location Savings)”和“市场溢价(Market Premium)”两大核心主张。

从OECD转让定价指南针对地域性特殊优势的各种讨论以及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来看,地域性特殊优势是由于某些市场特点所引发的,并不被任何企业所拥有,而仅仅是“使用”的概念,这不同于无形资产所涉及的合同权利、政府许可等。因此,地域性特殊优势不同于无形资产。

虽然地域性特殊优势不同于无形资产,但它却同一些重要无形资产一样,可能会为集团价值创造做出重要贡献,是集团价值驱动因素之一。例如,享受某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带来的成本节约,或者因某国的消费者对某类产品的特别偏好而愿意花费相对更高的价格购买该产品带来的市场溢价,这些地域性特殊优势都可能为集团价值创造做出重要贡献。因此,如果存在地域性特殊优势,且该因素为集团价值创造做出贡献,在进行价值链分析时也应将其考虑在内。

但是,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因地域性特殊优势带来的价值一定存在,需要同时考虑跨国企业在该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单一因素。以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为例,其看似取得了发展中国家的人力成本节约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物流成本较高,这部分比较优势则可能会被抵消。此外,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可能使得地域性特殊优势创造的成本节约,最终完全转移到了消费者或供应商层面。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跨国企业在该市场上获得了地域性特殊优势。

BEPS行动计划特别强调“转让定价结果应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即使已经可以判断存在地域性特殊优势且相应优势并未由于市场的高度竞争而传递给消费者或供应商,在量化衡量地域性特殊优势对本地企业贡献的收益之前,还应该通过价值链分析和功能风险分析,判断是本地企业独立还是与关联企业共同执行相关功能而获得的这些优势。

四、价值链分析法下的转让定价分析

如上文所述,理论和实务层面对于价值链分析的具体应用还未达成共识,但普遍认为价值链分析是帮助准确描述关联交易的一种工具。尽管价值链的讨论往往与利润分割法的使用联系在一起,但是价值链分析并不必然导致利润分割法的使用,在完成价值链分析后,企业(或者税务机关)仍然需要结合各种转让定价分析方法的特点和具体的交易安排来确定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最终采用的可能是利润分割法,也可能是其他方法。

(一)利润分割法的使用

尽管价值链分析并不必然导致利润分割法的使用,但在使用利润分割法时通常需要进行完备的价值链分析。

利润分割法的最主要优点是提供了一种在单边测试方法难以适用情形下的双边测试法,比如在集团价值链存在平行整合时,多个关联企业处于集团价值链的同一位置,共同承担同一功能、风险,这时采用利润分割法是较为恰当的;另外,当交易多方都做出了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利润分割法也是适用的,因为独立企业都希望根据它们各自在交易中所做的贡献比例来分割利润。此外,如果存在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可能也无法寻找到足够的可比信息来支持单向测试法的使用。

利润分割法虽然能够解决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问题,但也存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由于具有较少依赖独立企业的信息优点,利润分割法在某些情况下比较容易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用,但大多数情况下,关联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样难以获取国外关联公司与国内业务和产品直接相关的准确信息。另外,难以衡量参与关联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也是问题,这要求在共同准则下簿记核算(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并对会计办法和货币进行调整;且当利润分割法应用于营业利润时,可能会难以确认与这些交易有关的适当的营业费用,并在该交易和关联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之间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最后,利润分割的要素也存在多种可能性,增加了利润分割法的不确定性。

(二)其他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

作为帮助准确描述和界定关联交易的工具,价值链分析能够帮助企业(或者税务机关)实现对跨国企业的价值链以及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深刻理解,除了利润分割法下的应用外,价值链分析同样能够用于改进、提高其他转让定价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下面试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是位于中国的居民企业,主要从事集团内的生产制造等职能。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方,为位于境外的贸易企业。A公司将产成品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出口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客户(如图2)。

图2

在价值链分析的体系下,识别出B公司是价值链中执行的功能和承担风险相对较为简单的实体。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继续选择A公司为验证对象进行转让定价分析,B公司被选择为验证对象可能相对更为合适。而可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交易净利润法、再销售价格法,甚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具体取决于交易安排的实际情况。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企业与低税国家履行简单功能、承担有限风险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以该关联方作为被测试对象”的相关观点。

本案例中,运用价值链分析的概念更容易识别更加合适的转让定价验证对象和分析方法,提高转让定价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案例二

境外C公司委托集团内关联企业——中国境内D公司进行研发工作,D公司研发所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果的知识产权归C公司所有,D公司仅就其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一定比率的加成并向C公司收取委托研发服务费(如图3)。

在价值链分析下,需要考虑受托研发方实际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以及对应的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地域成本节约可能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考虑D公司应当获得的合理回报。在确定D公司应当获得的合理回报时,同样可以基于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如成本加成法等。

综上所述,价值链分析在转让定价领域的推广,伴随着未来资讯透明化的新税务环境,对跨国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在新的转让定价环境下,原有跨国集团的转让定价安排可能会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质疑,跨国企业需要重新审视现有集团内转让定价安排下的各实体的价值贡献是否与利润分配相匹配。另一方面,新的转让定价政策,也推动着跨国企业对现有的集团转让定价安排进行梳理,并对可能不再符合要求的转让定价安排做及时的修正和调整。此外,价值链分析也将成为跨国企业用来佐证其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合理性的重要方法之一。

图3

可以说,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价值链分析理论及其他相关转让定价理论,可能会颠覆部分跨国集团原有的转让定价安排。未来,跨国集团在集团布局规划时,原来较受欢迎的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和地区可能不再作为优先选择,而是需要就商业环境、税务、技术、法律等因素结合可实现的经营实质进行综合考虑。

李鸿翔 / 图

责任编辑: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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