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效应分析
——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为例
2016-12-27王中帆侯赛英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1000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北京100044
王中帆 侯赛英 程 锦(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32)张 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北京 100044)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效应分析
——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为例
王中帆 侯赛英 程 锦(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32)
张 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北京 100044)
制造业作为我国传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近些年陷入了产能过剩的困境。投入能力不足、内部资金紧张、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行业转型升级。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财税部门随即出台配套政策予以落实。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入、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从而驱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发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满足“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条件的,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继续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此政策对六大行业①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全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全部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分别规定了加速折旧的优惠。
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围。
2015年出台的两个文件仅扩大了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范围,并未更新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本文着重关注2014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就其政策效应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一)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国税局)所辖企业申报数据,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企业共740户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0.24亿元。其中,六大行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177户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15亿元;专门用于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共14户次,减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专门用于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足100万元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共27户次,减免企业所得税0.16亿元;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共522户次,减免所得税7.92亿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企业中减免所得税额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五家企业合计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税额占全局该项优惠税额的95%以上。
(二)典型案例剖析
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14年享受加速折旧额47.67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额6.99亿元,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对该企业的效应分析如下:
1.固定资产管理概况。该企业为大型跨省总分机构,固定资产类型繁多,资产数量众多,管理分级规范。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受益情况。2014年度该企业符合加速折旧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计提折旧额19.73亿元,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计算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折旧额47.67亿元,享受税收优惠27.94亿元。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减少6.99亿元。
2015年度符合加速折旧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计提折旧额71.08亿元,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计算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折旧额118.28亿元,享受税收优惠47.2亿元。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缴所得税额减少11.8亿元。
3.受惠资金用途分析。
(1)缓解资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受惠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该企业减少税费支出近19亿元,大幅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同时有助于盘活企业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2)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经营范围。该企业将资金用于投资活动,扩大再生产,形成规模经济;用于扩大经营范围,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3)加大科研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该企业将资金用于促进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加大对核心知识产权的投入,提升市场竞争力。近些年该企业加大4G技术研发投入,2014年建成LTE(3G无线通信的演进技术,性能接近4G,被称为准4G)基站18万座,2015年基站总量达46万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资金负担,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创新的力度,继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升级。
三、政策效能分析
(一)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就税收负担而言,加速折旧政策造成的是时间性差异,从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总额来看,并没有减少,长期看只是延迟企业的纳税义务,但鉴于现金的时间价值,对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节约是非常显著的,特别是对于存在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前期投资巨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可谓是一场“及时雨”。以年初购入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为例,按税法规定,仪器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列举的条件,100万元的科研仪器支出得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购入第一年折旧抵税额为25万元,相比之下节约了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正数),节约的20万元将在后续的四年间转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帮助企业提前收回投资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加大科研投入,有助于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创业企业积蓄实力。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都曾采用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来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期,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惠民政策为指引,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递延纳税来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帮助传统产业“破茧化蝶”,提升“中国智造”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我国产业结构步入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三)确保经济持续平稳增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作为一项积极的财税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有助于“稳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这一政策通过微观主体而非宏观经济来推动投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效率,潜移默化引导了微观主体的投资行为,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助于形成更加健康的投资环境、更加合理的产业结构、更加先进的产品服务,有效配合供给侧改革,促进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发展。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实施以来,执行中存在一些困惑和难点,不仅给基层税务工作者造成执行上的难度,加大执法风险,也不利于企业遵照执行相关政策,易产生涉税风险。
(一)企业自行判定是否属于优惠行业存在风险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列举的六大行业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进行确认。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时,首先需要自行判断主营业务属性是否属于六大行业范畴。其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时可以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不含)以上为标准,再次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标准。对企业而言,第一步要在所得税预缴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进行初判,第二步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全年实际经营收入占比再次确认行业类别,企业能否正确进行这两步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风险。第三,在多元化经营之下,主营业务的确认具有较大变动,通常年度终了才能确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在预缴申报时便可享受,高变动性增加了风险程度。
(二)时间性差异跨度大,企业后续管理存在风险
因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而形成的税会时间性差异,需要在多个汇算清缴年度内进行调整,影响的时间跨度较大,管理上存在难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明确要求企业管理好相关凭证,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①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但对于固定资产种类多、数量大的企业而言,确实存在遗忘调整或遗漏调整的涉税风险。
(三)拆分核算的专业设备如何享受政策尚需明确
实务中,企业为了准确掌握损耗量大、更新换代快的零部件使用情况,一般将专业设备拆分为多个单体零件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并分别计算折旧。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方面,是以专业设备整体进行适用,还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拆分成各单体进行适用,政策尚未明确。例如,若一台专业设备总价高于5 000元,拆分后各单体零件不足5 000元,且分别取得发票,是否可按照单体零件单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还需政策加以明确。
(四)总分机构票据与实物分离,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一项无需备案、申报即可享受的优惠事项,不需要税务机关事前审批,由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享受,各分支机构的申报表中不再体现。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按规定准备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留存备查,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后管理。
由此加大了管理难度,一方面企业的分支机构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票据、凭证,但由总机构汇总享受优惠,形成实物、原始凭证与备查主体脱节,给企业管理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可以核查企业分支机构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对应的票据、凭证,但对分支机构拥有的固定资产实物无法进行实地审核,同时也无法核对原始票据,造成管理脱节。
五、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建议
(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注重资质审核
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行业明细划分进行明确,以利于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实际落实政策。同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合规进行检查,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此外,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企业纳税申报端和税务部门纳税接收端,通过在系统中预设提示模块,帮助基层税务机关事中管理,便于化解企业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设立加速折旧提示模块
基层税务机关在加强日常管理、监控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制度,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搭建事项提醒模块。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有效提示企业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注意事项,防范涉税风险的发生。对企业就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提升核算水平,准确计算时间性差异。
(三)明确专用设备不可拆分适用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区分行业、设备类型给予了不同的优惠,应严格参照执行。企业的专业设备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给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带来预期收益,应以整体看待,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时不应拆分享受政策。
(四)调整对总分机构的事后审核模式
参考财产损失的审核办法,建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也可以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施对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监管。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将需要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申报单据,并由分支机构将备案单据上报至总机构,总机构负责单据汇总并进行汇算申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仅对总机构自身享受优惠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分支机构享受部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可有效解决企业资料准备的难度,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凭证与实物监管脱节的难题。
责任编辑:周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