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二”政策下的性别失衡与治理
2016-12-23宋健
宋 健
(中国人民大学 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普二”政策下的性别失衡与治理
宋 健
(中国人民大学 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中国的性别失衡已成定局,性别失衡对婚姻家庭、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正在凸显,需要进行社会治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然而,不断变化的形势下,性别失衡的内在机制和治理路径仍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些问题的答案仍不清晰或存在分歧。本文将对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以及社会治理与家庭政策的路径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
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导致了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个问题一直吸引着学术界的关注,并为此展开了非常激烈的争论,但迄今并未取得共识。对二者关系进行探究,既是对过去人口严控基调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能造成的人口影响的追溯,更是对未来渐趋宽松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影响人口发展形势的研判,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因果关系的逻辑,我们对2000年以来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检索并分类(见图1)。发现大部分研究的结论倾向于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即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影响,可以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交互影响、条件影响四种不同观点,其中直接影响又分为主要影响和次要影响两种观点;条件影响中的条件又可以细分为生育水平、胎次结构、政策空间分布三类条件。
图1 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关系文献分类
持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观点的学者通过两种方式予以验证。一是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案例。韩国、印度和中国台湾经常用来作为比较的对象,表明只要有男孩偏好的文化存在,即使没有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生性别比也会失常[1]。二是使用计量技术进行证明。实证研究表明代表计划生育政策的指标“政策总和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比之间不存在统计显著性[2]。
大多数研究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证明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胎次-激化双重效应理论框架[3]、个体行为机制的视角[4];“选择途径”和“统计途径”两种框架[5]等被提出,虽然还未能形成学界公认和广为应用的理论框架,但取得了一些共识,如性别偏好、技术手段、社会经济发展与生育政策共同作用于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人口转变、技术更新与生育政策实施的同步性使二者间的关系极为复杂。
尽管各种影响因素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交织,分离出计划生育的独立影响非常困难。但有些学者仍采用不同来源、不同地理空间单位的数据,证明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直接、独立地影响出生性别比[6-8]。但在影响程度上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因[9];李宏斌(Li Hongbin)等[10]发现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提高的解释度超过50%。但也有学者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受文化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更为明显,政策本身的影响非常有限[11]。
计划生育政策可能通过其他中介变量间接地、或通过与其他变量的交互效应影响出生性别比[12]。郭志刚[13]肯定了生育政策既存在对出生性别比的直接影响,也通过其与妇女以往生育结果以及其他社会特征之间的交互效应来影响出生性别比;王军[14]发现社会经济因素与计划生育政策存在交互效应;莫菲(Murphy)[15]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地域文化的交互作用会影响出生性别比的失衡。
也有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对出生性别比失衡产生影响,这些条件包括生育水平、胎次结构和政策空间分布。当实际生育率高于政策生育率时,会出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越严格、出生性别比失衡越严重的现象[16];政策生育率等于1.5-2.0时,出生性别比出现偏高的态势;高于或者低于该值时,逐渐趋于正常值域[17-18]。在一孩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提前在低胎生育中表现出来[19];在“一孩半”和二孩政策地区,低胎的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而二胎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极度失衡[20]。相比较于一孩政策地区和二孩政策地区,“一孩半”政策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5]。
综上,出生性别比持续、普遍、严重偏高现象虽然是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逐步显现的,但社会科学研究情境的复杂性使得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因果关系包含多重含义。这就使我们并不能简单推断2016年开始全面施行的“普遍二孩”政策,是否有助于缓解乃至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换言之,在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应对存量,即需要针对过去30多年来由于出生性别比偏高所累积的问题进行治理,而且要研究新的政策环境下人们生育意愿、偏好和行为的动态变化,防止性别失衡的进一步持续和恶化。
二、社会治理与家庭政策的路径
社会治理与家庭政策不仅仅应用于性别失衡领域。但目前针对性别失衡的现状,我们需要将二者有机结合。
在针对性别失衡进行社会治理,和为了增强家庭发展能力、促使人们积极按政策生育、提升目前较低的生育水平而制定完善家庭政策时,共同面临的问题是不同层次的协调。性别失衡与生育水平均呈现于社会宏观层次,分别用出生性别比和总和生育率指标来衡量,国家的目标是希望降低出生性别比到合理范围内,以及有效提升总和生育率至更替水平左右。然而,生育意愿、生育偏好和生育行为则取决于家庭和个人层次。男孩偏好、数量偏好,以及最终生育几个孩子、是否会采取性别选择性手段生育孩子等,是家庭受综合因素影响理性决策的结果。“普二”政策背景下,社会治理与家庭政策应通过何种路径才能实现微观个体行为、中观家庭决策和宏观社会指标的协调,使政策与措施真正发挥效果?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目前并没有非常清晰的答案,但至少可以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首先,在进行社会治理和制定家庭政策时,应多层次、多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家庭的生育行为涉及数量、性别、时间三个维度,生育水平反映了生育的数量,出生性别比反映了生育的性别结构,生育时间则会决定生育的进度效应;微观个体和中观家庭的理性决策结果未见得会有利于国家的宏观目标实现。因此,如何整合不同政策目标,将三个层次连接起来,探寻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生育决策机制,以及社会治理和家庭政策发挥效用的有效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关于性别失衡治理中的家庭政策,也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如我们应制定独立的家庭政策还是纳入家庭视角的社会政策?前者更专一,而后者更广泛。政策实施的重点对象是什么?应采取何种手段?是应该针对家庭整体,致力于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还是应聚焦夫妻关系,积极鼓励男性参与、倡导性别平等观念;抑或应关注女性成员,将赋权和能力提升作为主要任务?政策目标、对象和手段越清晰一致,政策效果才更好。此外,生育政策、家庭政策和其他各项社会政策的改革与衔接,以及上述政策实施过程与效果的评估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改革后的生育政策相比较以往“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单一目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更为复杂,实现起来也更为困难;同时,相比较一孩和“一孩半”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普二”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走向更为迷离,失衡治理任务也更为繁重。因此,新的政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对策和措施需要更加综合,要全面统筹,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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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 蓉)
10.15896/j.xjtuskxb.201606024
1008-245X(2016)06-01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