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016-12-22沈丹杨顾
沈丹+杨顾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工作与互联网已经密不可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不例外。然而,目前预防工作更多的仅局限于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停留在“预防+互联网”的模式,而没有真正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展预防工作。本文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熟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在预防工作中的运用,打造“互联网+预防”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格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不仅涉及经济发展领域,也涉及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包括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互联网技术是实现科技强检的必要手段,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支撑,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信息2.0时代,检察机关必须顺应时代要求,主动拥抱互联网,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工作新模式。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科技强检理念的提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在检察工作各个层面运用互联网技术,即“检察工作+互联网技术”,但更深层次的“互联网思维+检察工作”的讨论和运用仍尚欠缺。本文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例,探讨在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借助互联网平台和运用互联网思维,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与互联网有机结合,打破传统预防工作形式单一、效果不佳的被动局面,在“预防+互联网”的基础上,打造“互联网+预防”的新局面。
一、借助互联网技术,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互联网的基础条件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增长率为6.1%,较2014年提升1.1个百分点。根据腾讯公布的业绩报告[],截止2015年1季度,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85000个。根据《2015年度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跃用户数达到2.12亿人,较上年同期增长48%。当前社会,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几乎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之中,社会公众已经由单纯的信息接受者逐渐变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评论者。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等硬件技术的发展,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在网络上发声已经成为一件动动手指的事情。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平等、开放、自由的空间,网络匿名也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无论是时事政治还是娱乐八卦,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参与其中,讨论意见、传播观点。相比传统的媒体,互联网消灭的地域的限制,缩进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二)互联网技术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运用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互联网+”具有综合性、渗透性、前沿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军事、法律等各领域,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同样是全方位的。一方面,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特别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工作模式,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既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又要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推动科技强检,又要依托互联网打造阳光检务;既要自觉接受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又要紧紧依靠网络媒体凝聚检察工作正能量。
1、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是赢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信任的基石。过去片面的、单一的信息公开方式传播力度低、信息价值低,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影响力的扩大,也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在科技强检的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有条件的建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阵地,高效便捷地将检察工作信息、检察文化建设传播出去,让外界第一时间了解检察工作。在宣传形式上,可以有别于传统枯燥的方式,以漫画、视频、微电影等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形式,形象生动的展示出来。
2、结合检务公开,开展预防工作。互联网具备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平台或信息都能产生如此的效果,不是每个人都能在这座金矿中挖到金子。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存在以办案为重、配备人员少等问题,单纯的以预防为名义建立互联网宣传阵地势必导致关注度低、订阅量少、传播范围小,直至被“遗弃”。在基层检察院,互联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依托于检察院的综合平台,利用综合平台的资源优势,全院推广的力量,开辟预防宣传的小阵地,甚至于可以将预防展厅、预防微课等载入综合平台。以微信公众号为例,企业的微信公众号需要经营者的精心策划和推广,以赢得大众的关注和阅读,同样的检察机关的公众号也需要推广,很少有人主动来搜索、关注检察机关的公众号,更残酷的现实是更多的人不了解检察机关。很显然,单凭预防部门是很难推广一个公众号,更难以推广一个内容单一的公众号,也不能以低俗的内容获得大家的关注。因此,只有依托于检察机关的团队力量,才能成功推广、打理一个平台,打造预防工作的互联网新阵地。
3、加强宣传引导,延伸教育警示。发挥互联网最基本的信息传播功能,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推送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党员干部爱廉、向廉、敬廉;宣传反腐败的成效,昭示反腐败决心,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败斗争。同时,“惩处是最好的预防”。网络媒体将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展现给社会公众,通过对这些典型腐败案件特点、危害、发生原因的剖析,对其他企图贪污受贿者以震慑,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警醒, 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另外,检察机关在网络媒体中应当有更多的权威声音,及时、理性的引导舆论,确保网络言论的正确表达。
4、畅通网络举报,加强网络监督。网络匿名的特性是网络自由、开放、平等的重要原因。敢怒不敢言是实名怕遭报复所带来的弊端,沉默是大多数的选择方式。如今,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线索的来源之一,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信息1.0时代网络举报主要形式是简单的将举报信箱搬到网上,仍是一种封闭的、单一的结构模式,而信息2.0时代的网络举报是一种开放、互动、传播的举报方式,是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体现。网络举报有别传统的举报的封闭性、低效性,实质上是一种公开举报,借助网络声音予以发酵、传播,引发舆论,从而引起相关部门关注的一种举报方式,其公开透明、快速便捷、影响力大的特性也是传统网络和传统渠道难以比拟的。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监督体系,构筑监督防线,营造出一种“不敢腐”的廉政氛围。当然,在保障言论自由、提倡网络举报的同时,对恶意诽谤他人、栽赃陷害等不良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二、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实效
(一)何为互联网思维?
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在《中国互联网创业的三个新机会》的演讲中讲到,“早晨我跟优卡网的CEO聊天,他把很多时尚杂志的内容集成到网站上,我就问他说,为什么这些时尚杂志不自己做一个网站呢?让你们去做呢?更主要的是他们没有互联网的思维,这不是一个个案,这是在任何传统领域都存在的一个现象或者一个规律”。表面上的“互联网+”只是单纯的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某个行业或开展某项工作,就如同如今“互联网+”放到传统企业身上,硬生生的变成了传统企业开淘宝、做电商,就可以说成互联网转型。而三次工业革命的历史表明,工业革命所改变的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更进一步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社会模式。信息2.0时代或工业4.0概念的提出,充分表明真正的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可以很容易的发现社会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实体书店、纸质书没落,无纸化阅读、微阅读盛行;传统媒体没落,自媒体发声强烈等等,甚至同样是做电商,卖同样的东西,传统企业大多干不过年轻企业。这是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也是思维、理念、模式上的“+”。
那么首先,何为互联网思维?这是一个大家都认同,但理解又各有不同的概念。就目前而已,“互联网+”的讨论和实践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领域,是企业发展形态的体现,但可以借鉴到检察工作中来。一般来讲,互联网思维主要有以下特征:1、用户至上;2、体验为王;3、效率优先;4、交互参与等[]。同时,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深入,新的理念、新的模式必然会不断推陈出新,检察机关也必须紧跟时代脚步,在意识形态上时刻关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进而推动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1、用户至上。在经济领域,传统企业也会讲用户至上、产品为王。工业化时代稀缺的是资源和产品,资源和生产能力被当作企业的竞争力,企业自行生产产品,然后通过大量的广告促销,把产品推销给客户。但在互联网时代,消费信息越来越对称,话语权从零售商转移出来到了消费者手中,正要迎来消费平等、消费民主和消费自由的消费者主权时代,整个供应链条上的各大狠角色,如品牌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权力在稀释、在衰退甚至终结。互联网思维就是消费者反客为主,是真正的用户驱动企业,即用户定制。比如,小米手机团队谈及互联网时,讲到“我们把用户当成朋友,根据他们的意见来改进产品,我觉得这是最大的变革”。
2、体验为王。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交互时代,也可以说是一个青年人的时代,是一个敢于说不的时代。没有人会为了一件不必要的东西买单,也没有人会为了一件不好的东西买单,也没有人会为一件体验差的东西买单。互联网时代信息对称,产品失去了单向流通的基础,市场需求不仅限于产品本身质量,也更加注重产品附带的体验,比如服务。虽然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的特殊性,不能等同于企业销售产品,但实质上就是要让对方接受我们所宣传的知识和理念。在互联网时代的大环境下,改变的是人的思维方式,对于不符合思维需求的事物,在互联网时代可有可无,只能成为被代替物。
3、效率优先。互联网时代前的每一次工业革命,生产效率均大大提升,进而改变的是整个社会的变革。互联网时代不仅生产环节无缝连接,而且更加透明、便捷,人类第一次真正具备了“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的能力。本质上,所有互联网的优势均是为了效率服务,人类不断“牺牲”自己,挑战能力极限,以至于公众逐渐养成了一些“坏习惯”,比如更在乎有用的东西、更加直截了当等。在互联网时代,似乎不是你所要的东西,就一文不值。一切以效率为中心运转的社会缺少了一份悠然,很难评价是好是坏,但目前看,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效
当前,互联网+检察工作是新时代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和发展的新方向。检务公开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许多检察机关已经建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窗口,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职务犯罪重要阵地。检察机关在互联网的运用上,不仅要把互联网作为检察工作开展的媒介和工具,更要在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的工作的同时,更要深入领悟新时代带来的新变化、新气息;不仅要将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更要将新时代的互联网思维、理念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提升检察工作的实效。
1、重视、理解互联网思维,领悟新的时代特征。一种技术从工具属性、从应用层面到社会生活,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珍妮纺纱机从一项新技术到改变纺织行业,再到后来被定义为工业革命的肇始,影响东、西方经济格局,其跨度至少需要几十年。互联网也同样,我们生活在这个变革的年代,无法用未来这的眼光还看待今天,而是局限于有限的现有认知。但不可否认,互联网时代已经来到。检察机关应当意识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时代的变迁已经开始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可能会被淘汰,更应该意识到,只有新时代的工作方式,才能打开新的局面。
2、“用户至上”,注重预防对象的需求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即使在是一个基层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所包括的类型也是各种各样。通过检察机关查办的众多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类型的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动机、目的、方式甚至对犯罪认知各不相同;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经验,不同预防对象所面临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如同职务犯罪侦查一样,要掌握侦查对象的性格、爱好、利益需求一样,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要求注重预防对象的需求性。互联网+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思维上的转变的,从检察机关向预防对象进行填鸭式、教条式的灌输转变为以预防对象的需求点出发,精简干练的进行个性预防。注重预防对象的需求性是提高预防工作实效的前提条件。
一是重视预防对象的要求。无论是检察机关联系预防对象,还是预防对象联系检察机关,预防对象必然有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动机和需求。如果预防对象主动向检察机关讲述原因的,自然最好不过,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预防对象所提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反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了解预防对象开展预防的动机、需求以及存在问题,比如某单位存在违规事件自行处理了,来要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讲座,一般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述说。
二是了解预防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这点类似于C2B(消费者到企业)互联网商业模式,或者说用户定制的模式。更值得注意的是,个性化服务和标准化复制永远是两个背道而驰的方向,而检察机关预防对象的特定性,很大程度避免了C2B模式难以大规模推广的弊端,具备个性预防的基础。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以警示宣讲为例,预防对象属于何种性质、有何特点、曾经或者可能发生何种问题等等,检察机关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剖析,才可能引起预防对象的共鸣,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只是“上面念天书、下面打玩手机”的一次过场。
3、“体验为王”,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实效。真正让预防对象有一个良好的体验,才能说预防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以网络举报为例,最高检发言人说:“我们现在提倡网络举报,这会对举报人提供一个很好的保护。我们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我们仔细思考,固然少数人热衷于网络炒作,选择在网上公开举报反腐,但深层次的原因是不是在于仅仅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单向举报无异于传统的信件举报,石沉大海。检察机关不仅要畅通举报通道,更应当建立监督举报的快速应对机制,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予以回复,对于匿名举报者,能够回复的也要予以回复,让举报者能够得到交互式的体验。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以互联网企业对待用户的角度,来审视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提升预防工作的体验度。
基于检察预防工作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预防工作:(1)开启预防信息微宣传。微阅读是互联网时代的阅读特征,以短篇、精悍、突出重点为特征,快速获取所需信息。检察预防工作的互联网窗口在结合其他资源获取一定关注度的前提下,充分善用微阅读的信息获取模式,以公众乐于接受、能够接受、易于接受的信息为推送重点,以精准、精悍、精简的方式展现在公众视野中,让时代特征嵌入预防宣传之中。(2)预防形式丰富多样。互联网时代丰富的信息资源培养了公众的信息价值的筛选能力,也提高了公众对于信息的要求。试问一场没人听的讲座、一篇没人看的宣传稿能带来什么效果?检察机关在重视预防对象需求性的基础上,以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引人入胜的讲解技巧,着重提高预防对象的体验度,进而最大程度提升预防工作的效果。(3)预防介入适时有效。目前,预防介入主要有工程预防介入、重点突发事件介入等,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大多单位和行业对检察机关的介入既有欢迎、需求的一面,又有拒绝、排斥的一面。这需要检察机关在最需要的时候、最需要的地方介入,恰当的时间退出,发挥检察机关良性的监督职能。比如某工程建设方认为招投标过程可能会出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应准确发力,监督招投标过程,事后应及时退出,不宜在其他事情上指手画脚。
4、效率优先,打通预防工作纵贯线。前段时间,全球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推出五秒去广告,也就是视频开头的广告播放五秒后可以去掉,既是人性化的商业需求,也是广告投放内容质量的要求,更是互联网时代广告投放精准性的体现,这是视频网站的效率生存法则,预防工作的效率法则应是“务实求真”,因为预防工作难以量化。(1)建立预防工作合作机制。预防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工作,也是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更是需要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比如与反贪、公诉、侦监、控申等建立预防工作合作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建立职务犯罪信息的共享机制,与建设局、审计局、国土局等建立职务犯罪信息预警机制。但无论是哪个机制的建立,都必须以有效为前提。(2)建立预防工作反馈机制。结合反馈结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里所讲的反馈不一定是需要预防对象给出反馈意见,也可以自身对工作的中肯评价。
三、结语
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中讲到,“这场革命(指农业革命),除了影响建筑,更影响了心理。”[]而信息革命带来的剧变更是前所未有,给人类的外在环境和内在心理都带来巨大冲击。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洪流,应该把握时代脉搏,顺流而上,以全新的互联网思维去开展检察工作。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检察官,理应整合各方优势,充分调动互联网时代的资源优势,开创预防工作的新局面,不断创新尝试,与时代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