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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药方化解“强拆事件”

2016-12-21黄春景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执法局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

黄春景

4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讨论三亚市金阳光温泉花园小区被强拆一事。去年7月7日,金阳光小区业主2个多月的“守房”宣告失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程车辆实施强拆,小区十几栋建筑被夷为平地,涉及1300多户居民。在强拆启动之前,51名业主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三亚市执法局和三亚市政府告上法庭,并递交了停止执法局执法行为的申请书,但被法院驳回。紧接着,51名业主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4月26日《京华时报》)

买房一直是国人的心头大事。三亚买违建房遭强拆,千余住户房款“打水漂”,如此直接强拆是否符合规定?相信法律自有公断。其实声称“符合规定”也好,强拆也罢,不过是换个说法“圆场”而已。如果今后的强拆都以“符合规定”为由,这种失去底线和原则的做法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强拆虽然可怕,但强拆式思维才是最可怕的事情。管窥这起强拆事件,按理说违建房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拆了之,而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各方责任后再进行处置。但是,为什么地方政府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一直没有出面制止,当该小区70%的房子都已卖出后,才宣布违建要强拆,此举不得不令人深思。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直在沿用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出台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大范围的、涉及众多人的城市拆迁。因此,不少问题如政府职权部门、拆迁主体资格、权限范围、征收标准、方式、拆迁补偿、强制拆迁对象及范围等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所以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和依据不足,导致在实践中时常存在混乱现象。

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弊端,就是没有较好地厘清公益与商业拆迁,很多时候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强拆、误拆之类的事件难免屡屡发生。拿什么来医治强拆、误拆事件,依我看,法治是最好的“药方”。首先要修缮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城市拆迁立法,明确限定拆迁的范围,拆迁主体,政府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等等,不能想拆就拆,拆错了就简单赔偿了事。

其次,要约束公权行为。一些先斩后奏的拆迁行为,损害了被拆迁入合法权益。绝不能运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强制拆迁,公权力的角色及职能应当转变到督促有关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实现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次事件,那么多人在三亚买房被强拆,是在购房1年后才被通知属违建房,相关主管部门在查处之中并未及时通过强制手段使其停工,而造成房屋建造完成,使更多购房人在不知情下购房,同样负有责任,有必要将这种公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规范、调整和监控之下。

第三,要用法律手段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些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尽管理监督职能,滥用权力,就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已显得刻不容缓。要不然,下一次的强拆、误拆事件还会再次发生。说到底,强拆事件不是一句“符合规定”就简单收场,千余住户房款“打水漂”不能没有下文。伴随着51名业主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信法治这道“药方”,定能较好地“医治”此类强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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