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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类似 为什么结果迥异

2016-12-21周玉文王超才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林某工伤王某

周玉文 王超才

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对此,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虽然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期间的伤害,或者从外观形式上看符合工伤认定的若干条件,但是,由于某一个关键点有区别,却完全可能对某些类似的伤害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如同我们认识事物一样,对工伤认定既要看“形似”更要看“神似”,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这里我们选择了三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能使人们对工伤认定有深入一步的了解。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被打伤就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一】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张某在值班时,有一名20多岁的青年要骑摩托车进公司找人,张某拦住他要求他按公司的制度进行登记,但该青年拒不登记,张某立即拦住他不准进,该青年恼羞成怒,竟然开车撞向张某,将张某撞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撞倒张某后,骑摩托车的青年男子驾车逃逸。张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轻度脑震荡。

张某所在公司安装在大门口的摄像头记录了张某受伤的全过程,公司认为张某的伤害为工伤,报销了他的全部医疗费并补发了他在住院治疗及按医嘱休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安某是某超市的一名售货员。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在安某即将下班时,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走到安某身旁,先是拽着安某要安某和他一起走,安某不从并斥责该男子,该男子就更加用力拽,安某在挣脱中头部撞在了货架上……该男子发现有保安赶过来就跑掉了。超市的一名保安和一名同事将安某送到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

事后超市向安某和超市的两名目击者了解情况后认定:致伤安某的男子姓孙,是安某曾经的男朋友,孙某来找安某是想和她重新和好,安某不从,因而发生肢体冲突。超市认为安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点评】案例一中的保安张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他的伤害不仅仅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而且也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作为公司的保安,他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出入公司大门的人员进行登记,而撞伤他的青年人在进公司大门时拒绝登记,张某拦住他显然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而在案例二中,安某的伤害虽然也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她受到的伤害却是与工作无关,而是她与前男友之间的个人纠纷所导致的。

对于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不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

在上下班的道路上被撞伤就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三】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出纳员,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在上班路上因下雨路滑,在经过一个转弯时与一辆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王某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王某获得了工伤待遇。

【案例四】林某是某酒店的一名服务员,在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骑自行车上班时,因为时间紧怕迟到,在骑车穿越马路时跟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双方均倒地受伤。林某被诊断为右骨颈骨折,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林某自己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酒店对林某的伤害按病假处理。

【点评】在案例三和案例四中的王某和林某均是因为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不同的是,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林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案例三中的王某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而案例四中的林某则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其关键是看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只有劳动者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就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五】占某是某食品厂的一名工人,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骑电动摩托车和一名朋友到郊区一饭店吃饭,吃完饭到饭店旁边的停车场取自己停放在此的电动车时,发现有一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占某大喝一声,撬车人跑掉,占某紧追不舍,在追了200多米远后将撬车人追上,两人厮打在一起,占某被撬车人摔倒在地,撬车人跑掉。占某被朋友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占某右臂骨折。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

占某所在单位不认为占某的伤害为工伤,占某在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后,同意单位按病假处理的意见。

【案例六】齐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长。在2015年6月下旬的一个星期日晚上,齐某请刚认识不久的女朋友孙某和孙某的闺蜜姚某去饭店吃饭,在吃完晚饭他们三人到公园游玩时,走在他们后面的姚某突然大喊一声:“有人抢包了!”听到喊声的齐某迅速向一个逃跑的高个男子追去,追了约150米远时将高个男子捉住并按倒在地,被按倒在地的男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齐某,刺中齐某的右臂,高个男子乘机跑掉。孙某和姚某将齐某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臂贯通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4600余元。一个月后,高个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捕。高个男子姓汪,对抢夺姚某包并刺伤齐某一事供认不讳,但没有赔偿能力。

三个月后,齐某所在的单位为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齐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在案例五中的占某和案例六中的齐某都是在和歹徒作斗争中受伤的。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占某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齐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齐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自身利益,其出发点和结果都是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案例五中占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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