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
2016-03-28吴文凯
吴文凯
摘要: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以后,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并迅速发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工伤事故关系着劳动者生存权利和人身保障权,同时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保险基金的发放。在我国,工伤事故比较多,在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问题,从理论上研究工伤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可以使我国的工伤认定在理论中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为实践中的工伤认定提供理论基础,从而有利于有效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
一、工伤及工伤认定概念
工伤在国际上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进行与职务活动相关的事情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本人主动积极追求的结果。
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性质,从而进行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一直比较难以认定,因为是一个比较难以准确去定义的概念。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工伤认定的标准逐渐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例如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做了调整,一方面是调整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另一方面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工伤事故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把一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扩大到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工伤认定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进而减少在工伤认定中产生的争议,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一)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问题
工伤认定在我国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来规定的,把现实生活的具体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列举式立法模式有一定优点,就是相对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列举式立法模式不能囊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有时可能难免出现法律真空,进而不断地修改法律,不利于法的稳定性。工伤认定列举式立法模式即使运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兜底性的规定,也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裁量不易而引起争端。这就是工伤认定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
(二)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间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普遍存在着程序复杂、工伤职工维权时间比较长的情形。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这一环节是最复杂也是最耗时的阶段。
尤其遇到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的而发生纠纷的伤害事故时,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要经过三个阶段:(l)工伤认定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决定结果;(2)行政复议阶段: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阶段: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计的程序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6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也需要15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需要60日;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二审审限2个月。如果遇到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的事故伤害,走完所有的程序需要近一年时间,并且还不包括立案审查和延长期限。
冗长的工伤认定时间,不但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还浪费了用人单位乃至社会的时间,挥霍了法律资源。
(三)工伤认定最终裁定权不合理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工伤认定的权利赋予人民法院。目一前我国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社会部门,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分工,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一般只能维持认定或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标准有差异,如果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各执己见,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法院判决撤销一再作同样认定一再判决撤销”的循环,这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就会不断地往返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及时保障。
三、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法律在工伤认定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应该加强我国工伤认定在立法原则,设置合理的程序以及更加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完善。
(一)通过立法原则的规制进行完善
1.劳动者优先保护原则。在立法时首先要考虑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工伤认定时存在职工的举证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立法时要优先保护职工。2.建立更强制性的工伤认定原则。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其强制性也就没有法律更具有权威性。因此,要提高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层次,让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到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提高我国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制度。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的三合一结构模式,三位一体的方式。要不断提高工伤的预防水平,减少工伤事故;提高治疗机构的水平;认真落实工伤康复工作。
(二)通过程序法上的设计进行完善
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合理可以促进工伤认定的效率,节约时间,为职工的工伤认定提供宝贵的时间,也为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一方面,建议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运用听证程序,可以合法、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处理行政案件。工伤认定中采用听证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全面的弄清案件事实,从而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具有更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此来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工伤认定时经过听证程序后,可以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减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为工伤认定缩减了大量宝贵时间,提高了工伤认定的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当工伤认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我建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进行设计,受到伤害的职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取合议庭审理制,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一审终审。从而提高效率,更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工伤认定案件,通过听证程序和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可以增加工伤认定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诉权确定最终裁定权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工伤事故应当算是一种纠纷,是以用人单位和受伤的职工为当事人,如果工伤认定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将会更加公正。因此,我建议,工伤的认定应该加入到审判程序中,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对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这样可以减少程序的反复,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将工伤认定从行政程序中脱离出来,可以减少程序的往复,使现行工伤认定程序繁琐的问题得到缓解,并节约了时间成本。通过立法规定通过诉权来决定工伤认定的终局性,通过法律上诉权来完善工伤认定,从而提高效率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也为我国工伤认定的去行政化做出有益的探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