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应相向而行
2016-12-20俞荣根
俞荣根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先贤对古代“良法善治”的设计,德礼为主,政刑相辅,德礼政刑相须为用。它告诉我们,“知耻”是人们礼义道德自觉的关键,它不能用“政”“刑”这样的强制手段达到,而必须在长期的“德”“礼”教化中养成。诚然,“德”“礼”手段也不是不长牙齿的,旁边有“政”“刑”强制候着呢。不过,“政”和“刑”应是促进“知耻”的,而不是与之唱反调。这就是说,“政”“刑”与“德”“礼”的用力方向是一致的。换成今天的话语,法律与道德要相向而行。
有些记忆尚未从我们的脑海中消失:在严格实施一孩儿政策(少数民族夫妇除外)那阵子,有些人为了多生孩子而搞离婚、假离婚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为了适应房屋拆迁后一户返还一套住房的法律规定,也有人使出假离婚以达到分立户头的目的。
显然,这样的法律政策不是促进“知耻”,而是在鼓励“无耻”。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意图虽不至于如此,但客观效果只能作如此评价。这种为了合法合政策而不惜毁弃婚姻道德的做法,被称为“依法缺德”“依法损德”。
还有,使老百姓感到无奈的那些“逼良为娼”“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政策,大多是由于不合社会常理、常情、常识,漠视乃至违背社会基本伦理的,执行的结果同样会有利于“无耻”而不利于“知耻”。
面对社会道德的下滑和人们之间信任度的丧失,有些“法律专家”给将要结婚的男女公民出点子:结婚登记前先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又给老年公民出高招:趁早办好遗嘱公证。—句活:防患于未然。主意不能说不对,然而,再精明的计算也扛不住道德堤防的决口。我们还是要从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处下功夫,使“无耻”者在法律面前碰壁。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刚性规范。如果有人竟以法律的名义毁弃道德,并获得某种利益和荣耀,那真是“无耻”之极!其对社会道德的破坏是致命的,并必然反过来损害法律本身,失去其应有的合理性和严肃性,严重累及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公信力。从本质上说,不符合社会常理、常情、常识的法,不是良法;违背社会道德的法,是为恶法。恶法非法。法治的前提是良法。有良法才有善治。“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古老的中华法系有一个好的传统:“德之所去,刑之所取。”凡是道德上受到谴责,毁弃、破坏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乃至惩处;反之,弘扬道德的孝行善举,则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旌表奖赏。我们在国内旅游中,观赏并赞叹的那些“功德碑”“孝义亭”“慈母坊”,便是古代以国家的名义经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起来的对道德楷模旌表的遗物。时代在变迁,道德在更新。法律须与道德相一致的法制原则,乃为万变而不离之宗,是中华法系留给我们实现“良法善治”的历史智慧和经验。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