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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

2018-05-14潘铎印

中华魂 2018年2期
关键词:执法者灭火器守法

潘铎印

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15日,宁夏银川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对其开具处罚决定书。此时,被罚驾驶员发现警车同样没放置灭火器。16日,宁夏银川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知错能改”通告,对被查未带灭火器的警车驾驶员也处以50元罚款。(2017年11月19日河北新闻网)

交警没带灭火器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意义不容小觑。法治的本意之一就是执法者应当守法,执法者不守法,权力必然被滥用。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如果执法者一边执行作为社会衡器的法律,一边将自己超脱于法律之上,这不光体现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更体现执法者对法律不尊重,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其实,作为执法车辆的警车,为满足特殊执法需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授权赋予了某些特殊权力,如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过,这里只是说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行驶,不包括“警车可以不放置灭火器”。不可否认的是,当下国内执法者不守法的现象绝非个例,以执法权谋取私利者有之,执法犯法者有之,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也似乎成为个别执法者的惯常行为。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践行法治,执法者必须先学会守法,正人先正己,这本是一个古老的常识,如果执法者不能守法,即使有良法,也会被虚置,成为摆设。

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交警没带灭火器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显然是执行相关交通法规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对所有交警一个警示,也是向公众发出的一个“安民告示”:法律面前没有交警和市民之分,只有守法和违法行为之分。执法者也是法律的敬畏者,更是法律的严格遵守者。在公众场合执法时,执法者的行为更应成为守法的示范,法律的尊严和威严,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执法者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公正而有力地执法,才能让社会大众信服。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履行公职时尤其是执法过程中更要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秉公執法的表率,才能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尊严。

建设好法治中国,就必须让法律的发展根植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一起成长,与时代共同进步。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执法守法照进现实,成为最好的普法教材,才能唤起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法律的力量就会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跟随着每一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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