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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对执法者的影响

2009-03-05周志宏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32期
关键词:执法者道德观念法治

周志宏

摘要:法治理念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但对执法者的影响是最深刻的,既能够影响执法者法律信仰的形成,也能够影响执法者的法律逻辑思维。法治社会并不等于不需要道德,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对执法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道德理念同样在影响着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的形成,并对法律的漏洞作有效的补充。每一名执法者只有不断提高道德修养,锻造执法能力,才能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进步。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道德观念;执法者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95-02

从古到今,法律、道德和宗教一直是规约人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三大规则体系,并形成了复杂的连带关系。而在当今法治社会,虽然我们在努力倡导、推进着法律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唯法独尊”。事实上,法治理念和道德理念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一、法治理念、道德理念及其相互关系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它是防止专断和随意性的规则治理状态,其核心是制约国家权力、保障社会权利。因此,法治理念必然与专制社会中的法律理念有很大的区别,那就是它的价值导向不是工具主义的,而是由民主的底蕴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大致概括起来,法治理念主要包括:

1.法律至上理念。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就在于,无论是国王,还是奴仆,都要受人所共知的法律的约束,违反法律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因此,法律绝不是国王手中的一柄剑,而是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头上的一柄剑,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

2.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法治的目标并不是单纯的规则秩序,而是建立一种维护自由和权利的秩序。实际上,国家权力具有扩张腐化的天性,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侵犯社会的自由和权利,甚至形成专制。因此,法治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制衡,并用宪政的规则框架确定下来,以保障社会自由和权利。

3.司法独立理念。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是超越于政治的,因此,适用法律的司法机构也应该是独立的、中性的,它不屈从于某个领导人、某个党派、某个部门或某场政治运动,而是固守法律的正义精神和原则,公正地去处理社会矛盾和争议。所以,司法判决是社会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具有最高的效力,包括对政治争议的解决。

4.法律普遍性理念。法治社会否认身份等级,强调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人。法律也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因此,法律也就对所有人都产生同等的普遍效力,不允许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尤其是当权者更需同等地遵守法律。

5.程序正义理念。实体正义追求的是结果,而程序正义追求的是过程。但法治社会更重视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不仅能有效地约束随意性,也能保证各方的对话和参与,保障争议的处理能够按规则来进行。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会变成强者的正义。正像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例子那样,两个小孩同分一块蛋糕,只有一个小孩去分切,而由另一个小孩先挑选这样的程序,才能保障公正和权利。

道德理念与法治理念不同,它是人们的一种良知,一种内心的伦理评价和取向,并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道德理念主要包括:

1.善恶理念。道德是基于人们的主观偏好和伦理情感,对事物是非曲直的价值判断和认知,因此,人们总会对事物有一个好和坏、善与恶的评价和判断,通过褒扬好和善,斥责坏和恶,来维护一种良好的风气和秩序。

2.正义理念。人类是一种有情感、有良知的动物,因此,总会有一种公认的公理,有关于是非曲直的正义观,用以评价人们思想、行为和事物的正当与否,公平与否、公正与否。如果没有正义观,人们就失去了衡量是非的价值准则,道德也就会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引导和评价作用,社会秩序也就无从建立。可见,正义理念是道德理念的重要体现。

3.美丑理念。美丑也是人们一种对事物赞赏或排斥的重要评价,它体现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对丑恶现象的鞭挞,是一种价值、情感、态度的审美化表达。

正像法律与道德一样,法治理念和道德理念也有着复杂的关系。二者联系在于,法治理念和道德理念都是一种内在精神、价值原则和目标导向,而且说到底,法治理念是来源于道德理念的,也就是说,道德理念是法治理念的价值源泉和基础,就像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一样;但它们也有很多区别,如法治理念是现代法治社会特有的,而道德理念则存在于任何社会;法治理念局限于对法律和法治的认知和评价,而道德理念则辐射所有社会事务;法治理念是一种世俗化、人性恶基础上的低度价值评价,而道德理念则是神圣化、人性善的高度价值评价等等。由此看来,它们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价值支撑。

二、法治理念对执法者的影响

法治理念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但对执法者的影响是最深刻的,这主要表现为:

1.能够形成执法者的法律信仰。司法执法机构的执法者是具体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他们以法律为职业,形成法律共同体。因而法治理念在他们的心中扎根最深,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等信念最强。这在西方法治进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伯尔曼也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以信仰法律、服从法律为天职。他们笃信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只依据法律行事,不受政治、伦理等因素不当影响和干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2.能够形成执法者的法律逻辑思维。执法者不同于一般百姓,他们要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具体适用法律来解决社会争议,这就需要他们具备特有的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专业技能,通过法治理念来形成特有的职业准则。这些职业准则主要有:(1)运用一套法律概念、法律方法、法律术语、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来解释事实和法律,来处理社会矛盾和争议;(2)执法者以理解、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因此,他们的观念倾向于保守和理性,而不受一时的激情和浪漫所左右;(3)执法者遵从程序正义优先原则,司法审理和判决都要讲求正当程序,从而排除随意性、司法专断和外在影响,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对话条件和权利主张机会;(4)执法者,特别是司法机构的执法者,应当是中立的裁判者,他们是消极的,不告不理的,按诉审理的,而不是积极的,主动出击的;(5)执法者遵从的是形式理性,注重法律合法性,并优于合情合理性;注重法律真实,不注重客观真实。

3.能够形成执法者的权利义务判断模式。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利益关系的,它以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法治社会,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和责任,而且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相协调的,也即有一定的权利就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权利和义务畸轻畸重。因此,执法者对案件的审理、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对权益的保障等等,都应立足于权利义务的框架之中,而不是一般的道德情感和政治价值,是一种法律思维而不是道德思维和政治思维,从而维护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法治秩序。

三、道德理念对执法者的影响

法治社会并不等于不需要道德,恰恰相反,道德理念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什么范围和层面上发挥作用。一般而言,道德理念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形成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道德理念不仅促进了日常伦理秩序的形成,也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基础。法律共同体以法律为职业,但他们并不是执行法律的简单工具和机器,而是一个职业群体。他们有其特有的职业操守,如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杜绝腐化等等,这些都是道德理念所要求的。在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构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可以审理总统和议会的争议,大法官也是终身制的,那么他们靠什么来杜绝腐败、保持威信、获得尊重呢?主要依靠大家都自觉遵守的职业伦理,靠法官的严格选拔和行业自律。如果哪个执法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那么它很难在行业中立足。可见,道德理念对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具有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只不过这是一种职业操守上的支撑和保障。

2.形成了对法律的漏洞补充。法律是逻辑严密的、条文化的,也是确定性的和普遍适用的,但是,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也不能无所不在,那样人们将感受到窒息。这就是说,法律的抽象性、条文化、确定性、普遍性等等,就使得法律难以涵盖丰富多样、千变万化的事务和情况,可见,法律是有局限的,是有漏洞的。在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和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道德理念就会发挥重要作用,就会以公平、正义和善恶观念来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从而填充了法律漏洞,促进了争议的合理解决。当然,这只是在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同时,也只能按照立法的原意来运用道德理念,而不是日用伦常的道德理念去促进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对执法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每一名执法者只有不断提高道德修养,锻造执法能力,才能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进步。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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