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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研究

2016-12-20周文娟翟玉胜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能源企业

周文娟,翟玉胜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研究

周文娟1,翟玉胜2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总体上属于国家战略主导型投资。从国际投资理论来看,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进入模式可分为绿地投资、并购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三种模式,它们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其中比较典型的投资实践模式有委内瑞拉模式和安哥拉模式。从法律和条约的角度来讲,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政府对海外投资都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因而建议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导下,从模式创新、战略联盟和建立支持性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

能源企业;投资模式;促进制度

一、引言

能源行业是一个高度跨国垄断的行业,欧美能源公司油气储量、产量、炼油能力和营业收入的50%以上均来自海外,海外资本支出和员工比例也接近60%。研究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有必要关注世界能源格局的重大变迁,预测能源海外投资的可能性动态。

(一)能源需求重心东移需要改进投资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能源消费中心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欧洲与北美传统需求市场正在萎缩。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发达国家对传统能源的需求会持续降低。欧盟国家到2030年之前,每年天然气消费量将从2010年的5700亿立方米下降至2030年的5450亿立方米(见图1)[1]。未来能源消费的增长区域集中于亚太地区,而亚太地区的能源消耗强度,是目前世界其他地区的3倍。BP集团在《BP2030世界能源展望预测》中指出,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可能占到90%以上的能源需求增长量。埃克森美孚公司也预测,世界能源石油需求量将从2005年的2.05亿桶油当量/天的水平增加到2030年的3.35亿桶油当量/天。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化石能源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状况不会改变。按照现有的能耗速度,中国国内资源将不足以支撑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方式,这样不但增加了能源进口的依赖性,而且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风险。因此,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将应对能源供给效率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和挑战。

图1 2030年世界能源主要消费国依存度趋势

(二)能源供给中心西进需要改进投资模式

大西洋两岸是世界油气增长最活跃的地区。1990—2010年间,中南美洲的探明储量翻了三番,达到2394亿桶;非洲的探明储量翻了两番,达到1321亿桶。美国天然气和石油产量在2005年和2008年分别出现了供给增长拐点。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统计,美国石油自给率2011年达到了50%,2015年上升到55%,2020年有可能超过70%。美国天然气自给率由2000年的82%上升到2011年的94.6%(见图2)。

图2 美国能源自给率趋势

当前,以水平钻井和分段压裂为核心的页岩油气开采技术体系的推广,使得美国和加拿大具备开采商业品质的页岩油气资源的条件。美国页岩气产量从2006年的240亿立方米迅速上升到2012年的2870亿立方米,页岩气在天然气产量中的比重由4.5%提高到28%。美国能源信息署(EIA)数据指出,2015年这一比例近40%,2035年可达到50%左右(见图3)。美国预测2020年LNG(液化天然气)出口规模能占到美国天然气产量的5%—8%,2035年成为管道天然气净出口国。美国2012年天然气的价格百万英热单位只有3美元左右,同样的天然气价格,欧洲在10—11美元,亚洲达到15美元左右。如果这种预测趋势持续,那么美国的天然气价格优势,将产生能源的“蝴蝶效应”,无疑将直接冲击世界天然气贸易、投资格局以及天然气的定价模式。依据上述的动态趋势判断,美国可能将利用能源自给率的机动性和能源地位,调整全球能源政策,设置更多的技术性壁垒。因此,能源供给中心西移的直接结果,可能是中东石油在全球比重从1990年的75.7%下降到2010年的54.4%之后继续下降,中东在美国能源战略中的重要性随之减弱。这可能将为中国能源企业进一步介入传统能源产区提供有利条件。中国能源企业应根据能源禀赋丰裕国的制度环境调整投资模式。

(三)新能源和煤炭发展瓶颈需要改进投资模式

美国能源消费结构清洁化日益明显,到2020年前其将实现由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过渡。从技术进步、能源效率和政府管制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正在成为美国能源政策的主要内容。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见图4)中,绿色能源产业2012年投资总额为651亿美元,约占全球投资总额的1/4。但太阳能产能过剩和出口依赖等问题突出。随着煤炭“黄金十年”落幕,从需求端来看,国内企业限产、减产和逐步淘汰高耗能产业,制约着煤炭的需求。从供给端来看,近年大量的逐利资金涌入致使煤炭企业建设超前、产能过剩严重。于是煤炭产业的产能过剩和消费动力不足同步出现。所以,无论是新能源企业,还是传统能源骨干企业都将步入产业重组和发展方式转型的新阶段。这种转型路径之一,就是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企业跨国经营。

图3 2008—2012年美国页岩气产量及变化情况统计图

图4 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图

综合上述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文认为,中国能源企业审慎选择海外投资模式是当前极为迫切的课题。本文将探究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和具体形态;阐述煤炭、石油和电力企业在海外投资模式选择中的制度因素。本文是从这样的维度出发:首先总结能源投资模式的文献并进行简要评价,其次归纳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及其具体类型,再次分析模式选择的制度关系,最后提出改进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的建议。

二、海外投资模式选择:来自文献的评价

(一)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主要观点

关于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研究,西方学界最突出的成果是海默垄断优势理论,其集中研究了企业独特优势和寡占市场结构。金德尔博格(Kindleberger,1969)[2]推进了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思想,提出跨国企业海外投资应具有规模优势、市场优势、生产要素优势等。内部化理论学者认为,海外投资的实质不在于资本的国际转移,而是企业在所有权基础上的管理权的扩张,并阐述了企业配置资源的协调机制(Buckley and Casson,1976;Rugman,1981)[3][4]。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特维尔和托兰惕诺(Cantwell and Tolentino,1987)[5]认为,国际化初期的企业通过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信息,同时还可有效地利用当地的技术资源。尼尔斯基和奈特(Liesch and Knight,1999)[6]认为,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通过信息与知识内部化来获取大公司市场内部化的价值。小岛清(Kiyoshi Kojima)[7]认为,具有比较优势或者寻求比较优势的企业都可以进行跨国经营,并将对外投资行为划分为资源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和生产要素导向型等类型。小泽辉智(Ozawa Terutomo,1992)[8]强调世界经济结构对投资模式的影响,提出产业结构升级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对外投资经验的积累过程,对外投资模式应是一种与经济结构变动相应的资本有序流动。EnricoPennings和Leo Sleuwaegen(2004)[9]提出,企业对外投资首选模式取决于未来利润的不确定性、投资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差异、当地企业成本优势、体制要求以及与伙伴的合作程度。通过对国际文献的简要归纳,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对于研究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动机和推进投资渐进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研究非常有限。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吴绍曾(2007)[10]研究了石油非股权投资模式中的租让制、产量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回购合同、联合经营等。郜志雄(2011)[11]研究了中石油在50个国家的进入模式、特征与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及效益等问题。其他学者总结出我国资源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也对投资进入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潘宇,2011[12];杨静,2011[13];张旭海,2007[14])。这些研究对能源企业投资模式的具体表现形态的提炼还处于碎片化状态,缺少对实践模式的理论归纳与总结。

(二)海外投资模式与制度关系的研究观点

制度基础观(Institution Based View)理论在研究新兴市场国家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制度环境是导致经济组织效率差异的决定性因素(North,1990)[15]。传统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在本质上要具有与其他公司相比的稀缺性、异质性和可持续竞争的资源(Barney,1991)[16]。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不仅限于市场进入方面,还必然包含对后续经营绩效,甚至是退出机制的影响(Peng,2008)[17]。海外投资问题涉及东道国制度、母国制度以及东道国与母国的制度差距等(祁春凌、邹超,2013)[18]。学者实证研究得出:若国家以及企业层面上的制度约束性越强,企业选择合资的倾向性就越高;若企业的国际化经验越丰富,企业也就越选择并购模式(阎大颖,2008)[19]。吴先明(2011)选择调节机制、规范机制和模仿机制三个维度研究制度环境对中国企业投资模式选择的影响,实证检验了东道国治理品质、文化距离、母子公司一体化程度和国际化经验等因素对建立模式选择和所有权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邱立成、赵成真(2012)[20]实证研究得出东道国为高收入国家时,政治制度、规制制度促进中国ODI,而其法律制度、环保制度抑制中国的ODI;投资在中低收入或低收入国家时环保制度则促进中国的ODI。东道国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政策可能影响到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的相对成本(李国学,2013)。由此可见,制度影响了国际投资模式的选择空间度及相对成本。学者还将双边投资协定和东道国制度质量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认为双边投资协定对促进中国到制度环境较差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作用更大(宗芳宇、路江涌、武常岐,2012;龙云安,2013),以及国际条约方式可以保障海外能源投资(梁咏,2012)。在现有研究中,学者们普遍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对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这为本文分析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三、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及具体类型

能源型企业海外投资总体上属于国家战略主导型投资,这类投资的背后都存在着国家的宏观利益,即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服务。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模式,是能源企业对外投资的重大决策问题,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而言,海外投资模式分为非股权(Non-equity)模式和基于股权(Equity-based)模式两种。企业基于股权模式又有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和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Acquisitions)两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本文结合中国能源企业的特性和投资实践,主要研究绿地投资、并购投资和非股权投资等三种模式,系统化地解析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性措施。

(一)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主要类型

1.绿地投资模式

绿地投资是指国际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该国法律建立新企业的模式。绿地投资是海外投资最为传统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投资企业与东道国经济与文化的融合。在能源企业绿地投资中,中国投资主体少数是控制全部股权设立独资企业,大多数投资是部分控股与东道国设立合资企业;在能源勘探阶段以非股权方式参与,与东道国企业合作运营。能源企业绿地投资通常是在拥有能源的东道国建设炼化工厂、码头、管道、仓储及终端销售网点等,按投资约定获得能源份额或投资回报。

中国能源企业的绿地投资模式的具体形态包括:

(1)投资能源分类建设项目。能源绿地投资项目的建设,可分为单项建设和一体化建设两种方式。一是投资单项建设项目,即能源企业海外投资只介入东道国能源产业链的某一环节。比如新能源企业中国英利集团2011年与南非国家电力公司合作,在南非DeAar和Prieska分别建设一个10兆瓦的太阳能发电站项目。这种投资方式能够降低能源企业经营风险。新能源企业的绿地投资模式主要集中于建设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的统计,中国风电制造企业截至2010年已在12个国家建设了19个陆上风电和1个海上风电项目。中国光伏企业截至2011年对外投资12个国家和地区约30个项目。二是投资一体化建设的投资项目,目标是促进能源企业实现规模化管理。比如神华集团2009年投资的印尼南苏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1座年产煤炭150万吨的露天煤矿和2台单机容量为150兆瓦的燃煤发电机组。神华集团南苏煤电项目总投资额为3.31亿美元,成立了国华(印尼)南苏发电有限公司并持有70%股权,项目采取煤矿坑口建设煤电联营形式。该投资包括矿产资源与煤炭电力的上下游产业协同。能源行业是典型的规模经济行业,对产业集中度要求很高,一体化建设是能源绿地投资的发展方向。

(2)能源系统项目的综合投资。能源企业绿地投资通过与拥有能源的东道国企业共建码头、能源运输系统、仓储及终端销售网点等,按约定获得能源份额或投资回报。如华电集团2005年8月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印尼国家煤炭公司和印尼INDIKA国际能源公司合资建设、运行印尼南苏门答腊省4× 600MW坑口电站,使得华电集团同步进入印尼的海外煤炭开采、燃煤发电、电力销售领域。该投资是设厂(站)、海外工程项目承包、控股经营的系统化投资方式。中石油投资在苏丹建1400万吨/年的油井,修建长达1506公里的输油管道,建成了250万吨/年原油加工厂和若干个加油站,逐步形成了一个集生产、精炼、运输、销售于一体的完整的石油工业产业链。这种能源系统项目的综合投资方式,要求能源企业更加全面控制投资风险,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履行东道国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

从中国能源企业投资实践来看,标准意义上的能源绿地投资模式所占项目比例较小。这种投资模式对于石油煤炭开采技术要求高、前期投入多、项目周期长,参与者一般是有勘探技术和经验、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传统能源电力海外投资,是因为中国电力产业产能过剩,因而利用输变电技术开展单项建设投资。新能源的商业发展模式与传统能源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是绿地投资模式较为相似,即在一些碳排放量日益增加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绿地投资,直接运用中国的技术、人才、设备开发国外建设项目等。

2.跨国并购模式

并购战略是国际能源公司获得规模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主要方式。这种模式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跨国兼并是国家间两个或多个跨国公司为实现某一战略目标而建立的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的一家新企业的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跨国公司中有37%是通过收购来建立海外子公司;1946年到1958年该比例上升到44%,1960年代更是高达55%。2004年至2014年的11年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5%,交易数量年复合增长率为9.5%(BCG,2015)。

中国能源企业并购模式获取海外能源,主要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能源企业股权并购方式

①收购勘探区块权益。国际能源公司为了分散风险,经常进行资本运作,将其已获许可证区块的部分勘探开发股份出让。勘探区块出让可以是项目的部分权益转让,也可以是整体出售。比如,中石化于2004年4月与德国普鲁士格公司签订也门S2区块勘探开发权益转让协议,取得37.5%的石油开采权。中海油于2009年10月从挪威石油公司Statoil购入美国墨西哥湾4个勘探区块50%的权益。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中方可利用对方资料对区块进行深入评价,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其缺点是要向转让方支付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资金,作为对先期风险的补偿。能源收益主要在资源国与开发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能源勘探风险是能源企业投资的先期风险之一。收购部分区块转让权益,多为区块风险过高的项目,转让目的多为筹集资金以分散风险或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等。而整体出售勘探的区块,其质量可能要优于普通权益的出让项目。

②购买公司流通股份。该方式通常是指购买海外目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成为东道国企业契约所有权人,表现为东道国企业的股东身份的变化。这种收购可以分为全部股权收购、多数股权收购和少数股权收购。如以水电业务为主的三峡集团2011年年底以26.9亿欧元收购葡萄牙电力集团(EDP)21.35%的股份,并与葡电集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年底,三峡集团的子公司三峡国际又投资3.59亿欧元购买葡电集团新能源公司(风电业务)49%的股权。

③公司间换股并购。跨国换股收购则是以新设公司或并购方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媒介,交换东道国企业具有控股权的股东的股份,使得东道国企业成为新设公司或并购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如2011年兖州煤业成为第一家通过换股加现金方式成功实现对澳洲煤炭资源收购的企业。兖煤澳洲与澳洲煤炭商格罗斯特合并,并取代格罗斯特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随着勘探开发难度的加大和开采成本的不断上升,通过公司合并来增加产量和储量成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投资方式。根据Thomson Financial Service Data全球并购报告的统计,2010年以来,从交易对价上看,纯粹现金并购方式仅占33%,换股并购方式占了47%,剩余20%是以现金和股票混合方式进行的。

(2)能源企业资产并购方式

①收购能源储量资产。传统能源为不可再生资源,能源海外投资的重大变革就是,越来越倾向于全球性的能源资产交易来实现储量增长。收购能源储量的方式:一是直接收购已经探明尚未开采的油气储量,二是购买已经开采但开采困难的老矿源。如委内瑞拉的陆湖勘探项目,这是两个已有50多年开发历史的边际油田,具有断层多、类型多、规模小的特点。中石油接管后运用先进技术不到三年时间使油田日产量由4905桶提高至40000桶。兖州煤业2004年收购的新南威尔士州南田煤矿,当时是一个已经关闭的煤矿。兖矿集团以3200万美元的低价将南田煤矿收购,并利用综采放顶煤技术使这个矿井短期内起死回生。近年产生的效益每年都在8000多万澳元,已经连续被评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安全生产最好的示范矿井。

②收购能源公司资产。一是收购拥有一定储量的小公司。如英国石油公司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与美国阿莫科公司、阿科公司兼并,从而获得后两者在北美地区的油气储量。中化集团作为贸易型公司通过收购推动业务转型,2004年、2005年两次竞标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厂,实现石油业务从贸易商向勘探开发、石油炼制、原油贸易、成品油分销等一体化经营商转型。二是收购“非核心”资产。随着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能源价格特别是石油价格的持续下跌,老牌跨国能源公司开始注重资本约束,持续剥离“非核心”油气资产和非常规能源资产。如2014年BP、道达尔、雪佛龙、壳牌、埃尼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非核心”资产剥离金额达250亿美元。

采用资本运营方式,是跨国能源公司取得海外能源控制权的重要方式。能源企业资本运作的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联合目标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交叉持股,购买拟转让的矿产股权等。其中海外并购对中国能源企业的资金、管理、技术、市场、国际化程度等综合实力要求越来越高。中国能源企业的收购对象,主要是海外能源的上游企业,是以获取包括资源、勘探权、技术、管理等系统性资源为目的的。获得海外销售渠道对能源企业实现全球性一体化发展目标尤其重要。

3.非股权投资模式

非股权投资模式是指在东道国的公司中不拥有股权和经营权,只是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管理、销售渠道等方式保持影响力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规范。这种投资模式被认为是“跨境投资的新特征”(王志乐,2012)。非股权安排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型:租让制与合同制。罗伯逊国际研究公司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采用现代租让制合作模式的有45个国家,采用产量分成模式即合同制模式的有75个国家。

(1)租让(许可证)制

租让(许可证)制是资源国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开发的能源区块租让给外国公司,赋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种作业的权利。资源国政府通常选择某一个或多个能源生产区域划分成若干区块,通过招标方式寻找开发方,颁发行政许可。中国能源企业在海外投资初期,就是以投标方式来获得能源区块行政许可。如中石油获得的泰国邦亚区块;秘鲁得塔拉拉油田第7区块;苏丹穆格德盆地油田第6区块,穆格莱德盆地l、2、4号区块和4号区块的石油开发权等,就是以行政许可方式取得的。这些能源区块现已成为中石油海外开发的重要基地。其他典型的还有中海油澳大利亚子公司2013年6月获得澳大利亚北卡那封盆地WA-484-P区块的勘探许可;神华集团2008年11月获得澳大利亚沃特马克勘探区的探矿许可权;国家电网和两家菲律宾当地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于2007年12月以39.5亿美元的报价赢得菲律宾国家输电公司25年特许经营权等。

现代租让制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资源国政府允许所有者将能源所有权转让给能源公司,能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承担风险,同时向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以及与作业有关的特种税费。区块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价格上涨而递增或向上浮动。常见的许可证制度都具有租让制合作特征。美国是实行租让制合作模式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这种模式下,资源国政府有权对外国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政府要求外国公司必须完成最低限度的勘探工作量,批准油气田开发计划和确定价格,检查外国石油公司的作业和财务记录等。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以较小比例参股。现代租让制对区块的范围有一定限制,租让期限一般比较短。勘探期通常在12年以内,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现能源,协议即告终止。

(2)合同制

政府在保留能源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订立关于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并按约定来获得能源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徐振强、育红,2003)。该方式主要是服务合同与分成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合同者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合同制模式下又分为服务合同方式、产量分成方式和混合型方式(吴绍曾,2007)。

①服务合同制。服务合同包括无风险服务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两种类型。

风险服务合同,即能源企业提供全部资本并承担全部开发风险。风险服务合同投资模式下,多数由投资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并进行资源勘探开发。在合同区块获得销售收入后,首先根据合同规定的能源国政府存留比例,提取出政府所得;然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成本回收比例限制,回收投资方在勘探、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投资及成本费用(需纳税)。如果获得商业发现,能源产出全部归资源国所有,投资方报酬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产品支付(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能源),但不参加产量分成。

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服务合同需要说明,即伊朗的回购风险合同。回购风险合同是伊朗政府现阶段使用的授予国外石油公司的一种有限获利的风险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与风险服务合同相似,只是特别约定如果发现商业价值储量,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NIOC)通过向合同者提供一定的投资报酬权(实际投资成本及报酬在以后阶段才能兑现),赎回全部作业权及其权益,承包商将不能获得后期产量带来的丰厚利润。中石油同NIOC签署的北阿扎德甘油田开发协议,南帕斯气田、南阿扎德甘油田合作项目皆采用“回购合同”方式。

②产量分成合同制。产量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拥有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签订的区块投资合同。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资源国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给予减税、免税或其他优惠。该合同最鲜明的特征是,资源国从生产之初就以“利润油”的形式获得自己份额的收益,并获得投资成本回收所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和企业所得税(见图5)。投资方通过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能源产品进行成本回收和获得产品分成。

图5 产品分成合同费税流程

产品分成合同是现在通行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方式。如苏丹作为中石油海外项目运作中最为成功的国家,其下属三个项目苏丹区、1/2/4区、3/7区块都采用了产品分成协议的形式。但产量分成合同方式也同样会遭遇部分国家的抵制。如委内瑞拉2003年首先公开质疑1990年代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分成合同,主张委方主导的合资模式和服务合同模式;俄罗斯限制产量分成合同的实施范围;哈萨克斯坦也宣布不再签署更多的产量分成合同。这些变化说明,若干资源大国越来越倾向于采取服务合同模式或合资模式,从而使外国公司的资源份额和权益受到挤压。

③混合型合同。该模式是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和纳税责任,并按约定比例分享管理权和产品的分配权。比如以联合型方式与产量分成合同方式结合,然后成立新公司按照协议进行成本回收、分配剩余利润油,再按照股份数额分配所得收益。如中石化2002年10月与阿尔及利亚的索纳塔克国家石油公司以产量分成合作模式合作开发扎尔泽油田项目。又如中石化2004年1月中标沙特天然气风险勘探项目B区块后,同沙特国际石油公司按80%与20%股权结构成立中石化沙特阿美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期为10年勘探期,开发期和生产期不超过25年。其合作模式实质是联合型方式与租让制方式的结合。再如中海油与中石化各占一半比例成立的合资公司,斥资13亿美元以全现金方式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所持有的安哥拉32区块,并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及联合作业协议,分享其项下20%的权益。这样的变化组合,是能源企业不断尝试投资模式创新的过程。

(二)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实践类型

1.委内瑞拉模式

在中国与委内瑞拉的合作关系中,核心运作机构是“中委联合融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委基金”)。2007年11月,第六次中委高委会正式签署“中委联合融资基金”协议文件,委方出资20亿美元,用于项目资本金,中方提供40亿美元贷款,合计60亿美元,组成中委基金。截至2014年,中国—委内瑞拉联合融资基金已达200亿美元。该基金运作采取非金融交易,依附于具体的石油或非石油合作项目进度实施阶段性、菜单式融资,为合作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这种模式是鉴于中国经济实力的骤增和委方丰富的石油储量,是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客观产物,也是世界能源政治斗争中委内瑞拉与美国的政治矛盾激化而选择的合作模式,可谓是“特定环境”的政治关系产物。

以胡宁4石油项目为例说明该模式的具体流程:2010年4月,中石油、国家开发银行与委内瑞拉的社会发展银行、国家石油公司、计划财政部和能源石油部共同签署中委长期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委内瑞拉提供为期10年的200亿美元的融资贷款。中国国家能源局与委内瑞拉能源石油部签署了胡宁4石油项目政府间协议。中石油与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成立合资公司,负责胡宁4石油项目开发。PDVSA与中石油签订石油购销合同,作为中国贷款的长期保障。从上述投资过程来看,委内瑞拉模式具有直接投资兼有贷款换石油项目、经济援助与资源开发同步进行的特点。投资涉及从上游的勘探开发到下游的重油炼化,又延伸到中国境内原油运输与销售,形成产、炼、运、销一体化。

工程设计人员应仔细勘查现场,优化设计,分析计算挖河、废弃土和堤防加固的土方工程量,并进行土方平衡计算。如果局部河段的开挖土方量不能满足该河段堤防加固所需土方量,则通过对调土方案和就地取土方案进行比选,分析不同河段土方调配平衡,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方案。

2008年以来中国对委内瑞拉的贷款额超过500亿美元。2013年中国在委内瑞拉的贸易投资就达到190亿美元。通过资本输出,还可以带动商品劳务输出,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模式早已超越了“石油换贷款”的定义范畴。委内瑞拉是中国扩大人民币海外贷款的突破口,可以推广到中南美洲各国用人民币贷款和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国家开发银行采用类似合作模式与厄瓜多尔财政部签署了共三期总规模约50亿美元的石油融资协议,有力推动了中厄两国在生产和民生领域的项目合作。委内瑞拉模式在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好的溢出效应。

2.安哥拉模式

安哥拉模式主要以买方信贷的形式进行合作,中国与安哥拉政府约定用石油销售偿付贷款,贷款用途为重建安哥拉战后基础设施。这种中国和安哥拉将援外优惠贷款与石油销售相结合的经济合作关系,称为“安哥拉模式”(张宇炎,2012)。2004年3月,中国进出口银行首先与安哥拉签署了一笔石油担保协议。此后,刚果(金)、赞比亚、苏丹、尼日利亚等国也相继与中国的政策性银行签署类似的担保协议,被西方媒体统一冠以“安哥拉模式”的称谓。

关于安哥拉模式的流程:中国和安哥拉两国政府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本身不涉及石油交易),然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安哥拉财政部签署贷款协议,贷款用于中国企业在安哥拉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国公司通过竞标获得承包安哥拉的基础工程。安哥拉政府与中国石油企业签署长期石油供应协议,以对华原油出口收入作为贷款担保。两国石油公司随后通过政府牵线按市场价格签署了买卖合同,进一步把石油销售与协议还款相结合。安哥拉以石油作为担保,并用石油销售所得来支付中国公司在安哥拉的建设费用(见图6)。这种投资模式是在传统的“信贷与工程”联系的基础上,加入了“石油”担保和还款机制,是一种“石油、信贷、工程一揽子合作”的方式。

图6 安哥拉模式的资金流动及业务流程

通过上述模式解析和案例分析,说明了中国能源企业在不同区域采用的投资模式存在差异性。这种投资模式的差异性,是源自对不同区域的制度因素的判断,是对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制度因素的系统评价的结果。

四、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完善的制度因素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最突出的考虑因素就是能源地区的政治风险。以石油投资为例,老牌的如埃克森美孚、BP、壳牌、雪佛龙和道达尔等世界5大石油公司依靠本国政府的政治实力对东道国施加影响,甚至通过本国政府出面直接干预东道国政局,从而比较有力地避免了东道国政局不稳和民族宗教因素等对投资带来的巨大政治风险。考虑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东道国一般也不会做出没收投资、强制出售资产、撤销合同等决定,从而相应地减少了这些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风险。再有国际上能源交易主要使用美元和欧元结算,从而使得欧美公司的外汇转移风险和经营风险大为降低。由于中国能源企业不具备技术和规模上的绝对优势,且意识形态存在差异,很多国家将中国国有企业对海外资源的购买或者投资解读成资源掠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能源海外并购项目的失败或者流产。

从历史发展看,欧美能源企业的海外投资目标与国家的公共产品服务同步调整。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支持本国石油公司购买沙特的石油开采许可权、建造泛阿拉伯石油管道,甚至承诺向沙特政府提供经济援助和军事保护,从而逐渐扩大对中东石油的控制权。20世纪70—90年代,西方能源跨国公司在拉美国家的资源所有权逐步削弱,政府及时制定支持企业的技术、贸易等政策来稳定局面。西方公司通过控制开采技术、运输、销售和冶炼等环节,仍然成为世界能源市场最大的受益者。

投资回报率在能源企业投资模式评价标准中可以不是优先考虑的因素。但是具体到各个能源企业,在投资模式选择中各自是不同的。能源企业通常应致力于补齐业务短板,形成上中下游一体化的全球业务模式。就此来看,中石油国际贸易较弱,应下调勘探开发规模和投资,加快绿地投资规模,在制度环境较好的亚洲、美洲、欧洲建成集贸易、加工、仓储、运输于一体的区域性油气运营中心。中石化补齐上游资源短板,针对能源供给制度环境的风险因素,应坚定实施并购模式或非股权模式。电力企业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和欧洲发达国家,应推进非股权模式,将输出技术、扩大市场作为重点。煤炭企业海外投资具有外生动力,煤炭企业投资境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就是延伸企业产业链;同时,通过倒逼机制来抑制煤炭的产能过剩,促进产业升级。

在支持能源企业海外投资行为方面,政府有其特殊的优势,尤其是可运用法律制度保护海外投资的主体利益。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全球性、区域性国际公约以及国家间签订的条约,都可保障投资活动并避免经济主体间的冲突。投资模式选择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主体利益。对于中国能源企业来讲,目前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从政府层面完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律体系,也是海外投资的外生条件。在此方面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海外投资保护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基于投资利益视角的能源海外投资法律保护

美国为培育能源性企业扩大规模,获得全球资源竞争优势,《谢尔曼法》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实行行业垄断。二战后,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扩大了本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保护范围。特别是1969年,美国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为美国海外私人投资提供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没收风险和战争风险等三个方面政治风险的保险、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另外,OPIC也对因投资担保、预期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的不正当要求引起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一方面使美国海外投资在国内得到有效保障承诺(Judith Goldstein,等,2000);另一方面,OPIC引导国内企业投资符合美国政策的项目,成为实现外交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吉小雨,2012)。从2000年到2010年,美国OPIC的保险业务量下降了76.59%,但融资担保业务则增长了28.37%(见图7)。这一现象反映出美国政府海外投资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企业的利益并提高其投资积极性。

图7 2000—2010年美国OPIC的政治风险保险类业务的洲际分布(单位:千美元)

日本政府积极参与海外投资的市场活动并成功扮演了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一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担保与保证制度。该制度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融资担保制度。前者主要面向企业,后者主要面向为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日本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于1972年1月创设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投资保险制度。除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日本于1970年还新设了石油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1971年将资源对象扩大到石油以外,并设立了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该制度旨在给予为谋求稳定地获取海外基础资源而进行投资的支持。二是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日本政府支持海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平台。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等机构为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优惠贷款(侯高岚,曹红辉,2006)。

美日在支持本国企业海外投资与经营过程中,建立起完整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相对而言,日本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大,这与其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侯高岚,曹红辉,2006)。两国的上述经验对完善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建立保护投资主体的支持性政策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与借鉴作用。

(二)基于投资争端解决的BIT和MIGA保证制度

在全球性层面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是弥补政治风险的保证制度。

自1959年以来,双边投资协定(BIT)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规范工具。根据UNCTAD的统计,2013年国际投资协定(11As)总数累计3236项。其中双边投资协定(BITs)为2902项(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2014)。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50多个国家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在承保的险种范围、承保的合格条件以及代位求偿权的实施等方面,起到了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补充担保的作用。根据条约而正式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既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国际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又是国际银行下属的机构之一,其设立的动机就是为了促进发达国家的资本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到目前为止,中国与1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为海外投资提供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是保障国民待遇;二是保护资产不被国有化;三是避免双重征税。但是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也存在不足:一是现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是以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角度签订的,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中国海外投资的权利;二是投资者损失救济原则的作用有限。对于我国在发达国家进行海外能源投资时,不能享受MIGA的担保,难以满足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的特殊需求(何力,2014)。

从现阶段投资模式实践来分析,欧美各能源企业在海外投资模式选择过程中均注重发挥自身的优势,在海外投资中保持核心竞争力。中国能源企业目前的投资带有一定的“机会主义”色彩,并没有全面地从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考察东道国的制度环境,这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原因,但是长期看来存在较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五、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建议

(一)能源企业投资模式应从单一投资模式向综合投资模式转变

借鉴欧美能源公司的归核化和聚集化战略,中国能源企业要对产业价值链上的基础源头环节、关键技术环节和增值潜力环节等进行控制,增加联合型非股权模式比例。中国能源企业对外投资模式的选择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以能源可获得性目标导向下,目前最佳选择是跨国并购模式。在资源、效益与风险的平衡中,能源海外投资应逐步向经济效益好且风险小的非股权投资模式过渡。在发达国家投资,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相伴的投资壁垒问题。在能源对外投资战略中,应从“多元化发展”转变为“集中发展核心业务”的板块业务投资,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产业的积聚效应,推动中国企业上下游链条不断健全和完善,实现“项目增值+项目并购”双驱发展。配合“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亚投行业务的发展,能源企业应与中国装备制造业、建筑业联合做大海外市场,以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对象,并积极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在与老牌资源跨国集团进行合作的同时,与私有企业、股权私募基金、小型油气勘探开发公司及业主有限合伙企业等中小投资主体,统筹协调,做强能源细分市场。中国能源企业通过与能源的消费国和生产国公司联手合作,使能源海外投资走向多边化。

(二)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应落实实施战略联盟和权益重组

随着世界石油产业格局优势从石油消费国向产油国转变,能源资源市场的争夺需要得到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利益输送。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浅层次上是现实经济利益的问题,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则的制定,即全球治理的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机制,保护海外经济利益。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投票权有所上升,在20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个国际和地区性平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可以通过自身的投票权影响相关决策,这为中国保护海外经济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要坚定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在中东和中亚的整体布局,充分发挥中国政治、经济、外交和市场优势,在互利互惠互换原则下,落实好贷款换能源的模式创新,将贷款融资与原油供应相结合、工程承包与项目融资相结合、双边货币互换以及“金砖国家”框架合作等相结合,发展与资源国的多方位能源合作。中国能源企业可与国际跨国企业组成能源投资多元主体,通过合资、合作或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锁定不可预测风险,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随着国际石油市场垄断及产业集中度日益加剧,以往基于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的传统理论已经不符合当下能源产业的特点和贸易方式,而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被政府广泛应用。

(三)构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保护的支持体系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现有政策大都是引导或鼓励性质的,缺乏政策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尚未颁布任何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尤其对海外上市、兼并、收购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立法滞后已严重影响海外投资的发展。缺乏能源型企业海外投资勘探担保制度、信用保险制度等,增大了能源可获得性风险。应参照美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国在多边机制中的投票原则,继续扩大对外投资协定的范围与内容,约定能源直接投资的特殊保护措施。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一种交替的关系,应加强中国外交应对经济利益等非传统安全的外交功能,强化商业和民间外交活动的作用,充分运用对外援助、多边合作平台、行业协会与商会、海外华侨组织等来实现对国家海外经济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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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凌澜

F27

A

1007-905X(2016)10-0045-11

2016-08-10

1.周文娟,女,湖北黄岗人,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师;2.翟玉胜,男,河北秦皇岛人,宁波大红鹰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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