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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反腐败及其经济学发生机制分析

2016-12-20徐玉生马阿米娜陆奕君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腐败收益权力

徐玉生,马阿米娜,陆奕君

(1.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2.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08)

腐败与反腐败及其经济学发生机制分析

徐玉生1,马阿米娜2,陆奕君1

(1.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2.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08)

一、腐败属性的讨论与定义

美国政治学家米彻尔·约翰斯顿指出:“在反腐败问题的讨论中,没有哪个问题像腐败的定义这样长期争论不休,也没有哪个问题像腐败的定义这样在那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讨论中经常占据优先的位置。”[1]事实上,目前中外学界对腐败的定义及其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腐败涉及的关键词有:权力、违反准则、牟求私利、蜕化变质、公共决策、公共利益、堕落、异化、公职人员、执政党、国家机关、滥用、恶劣影响等。李克强同志指出,腐败即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以获得个人好处,亦即权力的异化[2];樊刚认为,所谓腐败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3];袁柏顺认为,如果跨越文化,或许可以将腐败界定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4];李莉则将西方学界对腐败的定义划分为古典学派和现代学派两个历史阶段来研究,界定腐败必需的要素是权力的滥用、重视公共权力、关注政治冲突(变化)[5];任建明认为,准确定义腐败主要把握两个要件,即腐败的主体和动机[6];林喆认为“腐败,也即权力腐败”[7];王沪宁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8]。可见,腐败似乎人皆可言,但众说纷纭,至今尚未有得到普遍认可的权威定义。

(一)腐败的基本属性

首先,腐败是一种“坏”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坏”的行为都是腐败。无论对于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当然除了腐败的得益方),腐败都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对于社会利益而言,腐败造成了社会利益的损失和社会公平的破坏。例如贪污,就是直接把社会利益占为己有,社会利益的损失显而易见;又如贿赂,受贿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交换到了好处,行贿方也利用交换到的权力获得了租金。但是,如果只需要通过行贿的“举手之劳”而无需通过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精细管理等“高难动作”就可以得到额外利益,谁还愿意“自讨苦吃”去攻坚克难?最终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结果是导致社会生产力裹足不前①。对于个人利益而言,遭遇腐败,个体将不得不付出额外代价才能把事情办成,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所以,腐败是一种“坏”的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坏”的行为都是腐败。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9]。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是依靠“权力”获取自己额外利益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欺骗等这些行为,不能认定其为腐败。还有因为“权力”而造成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损失,例如因决策失误导致洪水泛滥、桥梁垮塌等,如果这里没有发生“与财富的交换”,尽管是“坏”的决策,决策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得到应有处罚,但这也不能与腐败混为一谈。因此,严格来说,腐败是一种凭借权力产生的“坏”行为。

其次,腐败是一种“坏”的生态。当一个社会中腐败行为被普遍认可,腐败就从一种“坏”的行为演化为一种“坏”的生态,典型的表现是“潜规则”大行其道,而纪律、法制等“明规则”反而隐退。所谓“潜规则”,就是在正式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10]。“潜规则”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淘汰清官”。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辽宁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涉拉票贿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这正是腐败问题已演化为“坏”生态的现实写照。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坏”生态都是腐败,它也可能是一种不完善的制度和体制。例如,“免死金牌”往往纵容纨绔子弟胡作非为、欺行霸市;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往往滋生“一言堂”“暗箱操作”。还有,西方国家曾经盛行的“决斗”、中国古代妇女的“裹足”等,这些“坏”的习俗实际上也是“坏”的生态,但显然与前述“潜规则”有本质的不同,故不能与腐败混为一谈。

(二)腐败的基本定义

那么,从最普遍的意义上给腐败一个定义,可以将其描述为:腐败就是一种凭借权力而产生的“坏”行为和“坏”生态。这里的关键元素是“权力”和“坏行为”“坏生态”。

权力是腐败的前提。离开了权力,腐败将失去依附而不复存在。对于掌握权力的主体,这个“权力”并不是内生的,而是从外界获得的。“君权”似乎与生俱来,但其合法性也是“神授”,如中国古代的皇权是因为“天子”而得。现代社会中,一般来说“权力”是由委托—代理制度的设计而产生,林林总总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此,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各种组织,大至国家、小到两人小组,都需要分工协作,从而就需要领导与被领导,“权力”也就产生了。

“坏”是腐败的结果。如果没有产生“坏”的结果(行为或生态),就不能认定为腐败,而“坏”的结果源于牟求私利的动机。当然“坏”与“好”是相对应的,某种情况下的“坏”必然是另一种情况下的“好”,也就是说在测量“坏”的同时也要观测“好”在哪里。例如以权谋私,产生了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坏”结果,掌权者从中得到了“肥私”的好处;“潜规则”盛行的“坏”生态,产生了“淘汰清官”“抄近路”“媚上压下”等政治生态不断恶化的“坏”结果,同时当权者可以获得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好处。

“行为”或“生态”是腐败的载体。马克思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11]无行为则无犯罪,这是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行为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对“生态”产生影响,就不能认定为腐败。假如某掌权者思想不纯、好色贪财,也想利用权力寻租,但终究没有越轨,没有产生相应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腐败。

(三)腐败的延伸定义

从腐败的基本定义出发,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层面上延伸腐败的定义。从广义上说,腐败就是代理人利用掌握的权力罔顾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自己或利益相关人或包括自己在内的特定利益团体牟取私利的行为。这里,“代理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是腐败的前提,“牟取私利”是腐败的动机,“行为”是腐败的载体。需要指出的是,“私利”包括个人利益和法人或团体利益,而且只要有“牟取私利”的动机和相应“行为”的发生,不管实际结果是否获得“私利”,都属于腐败。这个定义的“广义”在于不仅公共管理领域的公职人员可能发生腐败,私营领域的雇员(非公职人员)也可能产生腐败。换言之,腐败涵盖了所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领域,包括政党组织、各级政府、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学校、媒体、基金会、各种社会团体等。

从狭义上说,腐败是指政府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这里有三个基本要素,“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要素,“公权力”是腐败的前提要素,“牟取私利”是腐败的动机要素。这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特别是“牟取私利”必须与其他两个要素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腐败。当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利益,政府和社会对它才有裁判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仅与私人利益相关时,那么政府和社会对这类问题就没有干涉的权力[5]。定义中“行为”属于附加要素,因为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腐败时,这一条件事实上已经存在,故不作为狭义腐败的基本要素。

二、腐败发生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任何一种行为的背后都有动机,腐败也不例外。本文以狭义的腐败为研究对象,那么腐败就有贪污和贿赂两种情形。贪污的行为人只有“公职人员”一方,贿赂的行为人有受贿人和行贿人,受贿人是“公职人员”,行贿人既可以是公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公职人员。但不管是哪种情形,参与腐败各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得“好处”。可以认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腐败的发生机制,即腐败的发生条件是:收益大于成本。

(一)腐败收益

1.概念

腐败收益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权力通过贪污、共谋、交换或索取而获得的现在和将来的“好处”,包括货币、商品、服务、美色、赞许、升职等,用R来表示。现在获得的“好处”可称为“即期收益”,用Rn表示;将来获得的“好处”可称为“远期收益”,用Rf表示。那么:

腐败的“好处”表面上看是行贿方转移给受贿方,实质上则是公共利益的漏出(或者说“损失”,用L表示),这部分漏出由行贿方和受贿方共同瓜分,这也是贿赂犯罪中没有“受害人”的原因。如果用La表示受贿方获得的“好处”(亦即腐败收益),用Lb表示行贿方获得的“好处”,那么:

当然,对于贪污的腐败行为,因为没有“行贿方”,Lb为0,公共利益的漏出L就被公职人员独享。即:L=La,是上述公式的特例。

2.腐败收益的来源

反腐收益缘于“权力”,来源是“租金”。所谓“租金”,是指运用“权力”干预后获得的“好处”与干预前获得的“好处”之间的差额,从转型期国家的典型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特点。例如,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双轨制”时期,掌握权力者一个“条子”就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到市场上的紧俏商品,再以市场价卖出。这进出之间就获取了丰厚收益,被批“条子”的掌权者与获得商品的经营者瓜分②。

布坎南以出租车的牌照为例分析了“租金”的产生。如果出租车的牌照数量没有限制,则不会产生租金,或者说租金为零。如果有数量限制,采用完全市场机制来解决的话,就会由市场产生一个均衡价格,设为P。那么P就是政府设定了数量限制而产生的租金。如果采用完全公开的拍卖方式,P就成为政府公共收入的一部分;如果由政府公职人员决定牌照的发放,P就转化为L(公共利益漏出),形成寻租的空间,牌照的需求方就要以La(大于零)为代价来获得,同时获得额外收益Lb(如果等于0,相比于市场价也没有额外损失),因此:

布坎南的结论是,政府有创设租金的冲动,而且只要政府超出维护和保证社会秩序的范围干预经济活动,政府分配不管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就会有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追逐政府活动所产生的租金,就会导致寻租活动。

(二)腐败成本

腐败的实质是用“权力”与“好处”交换,按照一般商品交换的规则,“权力”的生产成本是构成其价值的基础,也是与“好处”进行交换的基础。但用于腐败的“权力”并不是普通商品,实施腐败的成本就不是由“权力”的成本来决定,而是取决于腐败过程及为其产生后果所付出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为了实施腐败行为付出的直接代价,用Cd表示,主要包括物质成本、人力成本和心理成本等。物质成本就是为了购买实施腐败行为所需各种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例如通信、场地、交通、餐饮、住宿等。人力成本是指公职人员为了实施腐败必须规避各种反腐败措施,“斗智斗勇”而发生的体力和脑力的付出,也包括为实施腐败而雇用其他人员产生的费用。心理成本是指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所承担的道德压力和因担心行为败露而承担处罚的心理压力,尽管腐败是“坏”的行为表现,但人性包含着“善”,对“恶”的行为有一种本能的鄙视、抵触甚至反抗。

2.处罚成本

处罚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败露后所付出的“代价”,用Cp表示,主要包括法律成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等。法律成本是指公职人员因腐败行为败露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对于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都规定了较重的刑事惩罚,包括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政治成本是指因腐败行为败露而受到的组织处分及行政处分从而使其付出政治生命的“代价”,在我国组织处分主要是党纪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降低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行政处分包括记过、降级、撤销职务等。社会成本,是指因腐败行为败露致使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变坏而失去美誉、诚信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代价。

3.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败露后所丧失的好处,用CO表示,主要包括薪酬成本、升职成本、附加成本。薪酬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败露后被开除公职而丧失的工资、奖金、年金等薪酬收入。升职成本,是指腐败行为的败露使其失去了可能的升职机会而付出的“代价”。附加成本是指因腐败行为败露而失去现有职位带给他的荣誉、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等“好处”。

因此,腐败成本(用C表示)就是直接成本、处罚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但处罚成本和机会成本都是腐败行为败露后才发生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也就是对腐败者来说这部分成本还取决于腐败的发现率(腐败案发率),用μ来表示,那么:

(三)腐败行为的发生及遏制

1.影响腐败发生的成本分析

由C=Cd+(Cp+CO)×μ

上述公式可见,影响腐败成本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Cd: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发生的直接消耗——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在特定时期基本是固定的,而心理成本会随着腐败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从初次犯罪满足犯罪欲求,到再次实施犯罪和再次满足犯罪欲求,犯罪心理必然得到强化进而向恶性发展”[12]。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会不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合理化根据,进而蜕变成为一个真正的犯罪人,即“行为人对刑法保护价值持一种对立态度”[13]。因此,随着腐败的继续,其腐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压力反而可能会降低,对心理成本起负向作用。另外,在一定时期内腐败案发率是一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腐败次数越多,其被发现的可能性也越大,担心败露的心理压力也就越重,对心理成本起正向作用。

Cp:腐败的处罚成本与纪律、法律直接相关,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确定性。腐败犯罪的法律适用状况对法律成本有直接影响。例如一些不合理的裁定,“腐败数额在十万以下的,一万加一年;十万以上的,十万加一年”和“部级官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14]。还有擅自提高犯罪的起刑点,过高比例的缓刑、立功、免刑被适用等。我国目前对于腐败犯罪的法定刑,采用的是“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即犯罪构成、刑罚烈度与腐败数额直接相关。腐败数额越大,其惩罚也越重。毫无疑问,随着腐败犯罪的持续,受到的惩罚也将更严厉,其惩罚成本是上升的。

CO:腐败的机会成本,最主要的是薪酬成本,在一定时期内也有确定性。对于腐败犯罪人而言,当其第一次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时,其薪酬成本即已产生。当行为人实施后续的腐败犯罪时,其机会成本中的薪酬成本是不增加的,即保持一定的恒定性。因此,一方面薪金收入成本越高对抑制腐败的作用越大;另一方面,随着腐败的持续,薪酬成本的抑制腐败作用逐渐递减。可见,薪酬成本实际上对腐败的抑制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高薪”并不能养廉。

μ:腐败的案发率与腐败成本呈正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案发率越高,腐败成本就越大;反之,腐败成本就越小。这是对腐败成本最具有意义的影响因子,事实上在一定的时期内,Cd、Cp、CO的变化是基本恒定的,要提高反腐败的效果,最有作为的就是提高案发率μ。其大小取决于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和“告密”积极性、腐败线索发现渠道的有效性、反腐败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执行力度。例如,中国自2012年以来,对反腐败坚持“零容忍”,中纪委行动不停歇,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手段提升腐败线索发现的有效性,社会公众“告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反腐败的成效也日益显现。

2.腐败增量的发生机制

如果把腐败作为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即腐败者有持续腐败的冲动,那么他的这种冲动是否会自动结束,或者说腐败者是否可以自行终止腐败行为?这取决于腐败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

如果用MR表示每增加一次腐败行为所增加的腐败收益,称为边际收益;用MC表示每增加一次腐败行为所增加的腐败成本,称为边际成本。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腐败增量就会持续发生;只有当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腐败增量才会得到遏制。也就是说腐败行为自行终止的条件是:MR<MC。换句话说,MR=MC是其腐败收益最大化的条件。

腐败收益R的来源是公共利益的漏出,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偶然性,或者说并不具有规律性,当有重大政府支出时,MR就会增加;当政府削减支出时,MR就会下降。

再来看MC的变化规律,因为C=Cd+(Cp+CO)×μ那么MC=M[Cd+(Cp+CO)×μ]=MCd+M(Cp+CO)×μ= MCd+μMCp+μMCO

MCd是边际直接成本,主要是增加的心理成本,但如上所述,尽管随着腐败次数的增加,其心理压力增加,但道德压力反而下降,两相抵消,可以看成为“0”。

MCO是边际机会成本,如前所述“薪酬成本”在首犯时即全部发生,在随后的腐败中已不再增加,因此MCo也可以看成为“0”。

因此,实际上MC=μMCp即:边际腐败成本MC等于案发率μ与边际处罚成本MCP之乘积。处罚成本中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与薪酬成本的变化规律是一致的,也就是在初犯时即已全部发生,其边际增量都为“0”,因此边际处罚成本实际上就是边际法律成本。所以,边际腐败成本实际上可简化为案发率与边际法律成本之乘积。

3.遏制腐败增量的路径

综上所述,要遏制腐败增量,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减少MR,也就是减少公共利益的漏出。基本方法是:简政放权——减少公职人员的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阻断权力货币化的通道。

二是加大MC,也就是增加腐败的边际成本。基本方法有两个:提高案发率,这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措施;增加边际法律成本,也就是对多次腐败者要加大惩处力度,不仅要体现在人身限制上,因为这是有限的,在实践中也难以完全摸清,重要的是体现在财产权上,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直至让腐败者“倾家荡产”。例如在G20杭州峰会上,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事项,标志着中国向着构建国际反腐合作新格局的目标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在有些国家,贪腐者“人人喊打”且与诚信评价挂钩,一旦案发将寸步难行,大千世界也难觅立足之地,起到了很好的反腐败效果。

三、反腐败及其发生机制分析

基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反腐败同样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当反腐败的收益超出成本时,反腐败才会得到推行,推行的强度与取得的反腐败收益正相关。

(一)反腐败收益

反腐败收益(用I表示)就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所减少的腐败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说通过反腐败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经济收益、政治收益和社会收益等。

经济收益(用Ie表示)包括收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收入等显性收益,以及因反腐败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等而带来的潜在收益。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已经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Ie显然与反腐败呈正向关系,即反腐败成效越大,收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收入就越多,市场秩序就得到更多的维护,投资环境也能得到持续改进,Ie就越大;反之,Ie就越小。

政治收益(用Ip表示)主要是指通过反腐败对执政合法性和政治体制的维护。Ip与反腐败不是线性关系,对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主体,反腐败产生的收益是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在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下,腐败被作为在野党攻击执政党的杀手锏,对执政党而言,反腐败的政治收益与反腐败的努力呈反向变化。在只有一个执政党的政治体制下,反腐败通常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更多认同,但在达到一定的边界后会逆转,比如当社会公众认为“洪洞县里无好官”时,认同度就会降低,政治收益随之下降,Ip与反腐败成效之间呈抛物线的关系。

社会收益(用Is表示)主要是指反腐败对社会公众带来的“好处”,包括转移支付的增加、额外付费的减少、良好的公共服务等显性的好处,也包括“廉荣贪耻”“戒腐拒贪”等廉洁价值观的塑造,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规则的尊重、对法制的敬畏和平等、诚信等和谐社会的形成,集中表现为社会的和谐程度(用h表示)。

那么:I=Ie+Ip+Is

无论什么政治体制,对社会整体而言,反腐败最终都能对政治生态进行优化和重构,使政治生态更纯洁、更清廉,反腐败的能力就集中表现在政治生态廉洁程度的提高(用W表示)。W介于0和1之间:“0”表示完全腐败,“1”表示完全廉洁。W为零时,即在一个完全腐败的政治生态下,反腐败往往成为当权者“互咬”的游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还是被贪腐侵蚀,反腐收益(I)为“0”。W为1时,即在一个完全廉洁的政治生态下,因为无“腐”可反,Ie、Is均为“0”,反腐收益(I)也为“0”。所以,I对于政治生态廉洁程度的变化规律是倒“U”字形曲线,如图1。

图1 反腐败收益曲线

(二)反腐败成本

反腐败成本(用E表示)是指反腐败所需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耗费与机会成本以及为了取证所付出的代价之和,也包括反腐败机构或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腐败的过程中需要的人财物,甚至包括国家针对腐败行为而建立的各种制度及对制度的完善所付出的代价[15]。所耗费的资源无外乎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那么反腐败成本就分为政治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及其机会成本,和为取证付出的交易成本。

反腐败经济成本,用Ee表示,也就是反腐败斗争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经济资源,既包括侦办案件,也包括预防与宣传教育。从中国近年的反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分子潜伏深、案件复杂,一旦侦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腐败与反腐败还是智力和毅力的较量、技术手段的比拼、跨地区甚至跨国的合作等。

反腐败政治成本,用Ep表示,指的是反腐败所需政治资源的耗费,包括政局的稳定、机构的增减、人员的调配、体制的改革等。例如,香港在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部门,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打击贪污,秉承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同时通过教育宣传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使香港的廉政程度一跃成为亚洲前列。

反腐败社会成本,用ES表示。是指反腐败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例如随着腐败行径的不断揭露,社会公众可能会认为官场黑暗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随着贪腐分子被揪出,有些腐败分子尤其是曾经在主要领导岗位从事工作的腐败分子,在落入腐败深渊前往往对某一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领导作用,在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规划发展的实施上也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因为贪腐而失去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16]。

反腐败机会成本,用EO表示,是指反腐败所需的各项资源用于其他领域所能产生的收益。例如,反腐败的工作人员如果从事其他工作,可以创造出新的价值;反腐败的财务投入、消耗的公共资源,可以用于政府的转移支付以救济贫困者、用于建造公共设施等;反腐败的社区教育活动,可以用于教授文化知识、培养艺术情操等。

反腐败交易成本,用Et表示。从法理上来说,行贿与受贿同罪,但是为了取得受贿罪的证据,需要行贿人提供证据,那么就必须给予行贿人“好处”,也就是反腐败为了取证必须付出“代价”。在中国的反腐败实践中,很长一段时期内实际上是对行贿人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一般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既要对行贿人处罚、又要行贿人配合提供证据的“自裁”悖论。故这部分“代价”叫作反腐败的交易成本。

那么:E=Ee+Ep+Es+EO+Et

(三)反腐败发生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反腐败发生的基本条件是反腐败收益大于反腐败成本,即:I>E。

图2 反腐败的经济学解析

I=E即为反腐败均衡点(图2中q点),此时,Iq= Eq,廉洁程度为Wq,且1≥Wq≥0。

所以,在一个反腐败均衡的情况下,腐败尽管是过街老鼠,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腐败,“政治之癌”无法根除。其在[0,1]之间的哪一个点,取决于反腐败成本线的斜率,斜率越大,均衡点的廉洁程度就越低,或说腐败程度就越大;斜率越小,均衡点的廉洁程度就越高,或说腐败程度就越小。

因此,是否要保持高压反腐的态势,取决于反腐败收益(I)与反腐败成本(E)的比较。当I>E时,就需要持续加大反腐力度。因为I=Ie+Ip+Is,只要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就能够减少公共利益漏出、增加罚没收入和账款收缴、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等促进反腐败经济收益(Ie)提高,能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巩固执政合法性和政治体制的完善等促进反腐败政治收益(Ip)的提高,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社会和谐友善等促进反腐败社会收益(Is)提高,即使要付出更多的反腐败成本(Ee,Ep,Es,Eo,Et),也应该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由图2中还可以看出,反腐败的均衡点位于反腐败收益最大处只是偶然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在反腐败收益达到最大后的下降阶段,仍需要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增加反腐败投入)才能达到反腐败均衡点。总之,当反腐败的成本小于其收益W<Wq,这时的政治生态就是不廉洁的,需要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当反腐败的成本已经超过其收益W>Wq,这时的政治生态就是廉洁的,没有必要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当反腐败处于均衡状态W=Wq,仍需要投入一定的反腐败成本Eq来维持政治生态的廉洁,反腐败没有休止符。

四、结语

通过对腐败及反腐败发生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到遏制腐败增量必须从提高腐败边际成本和降低腐败边际收益两方面着手,而且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以下几点不可忘记。

一是防止公共利益漏出以减少“租金”。具体方法是:(1)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卸掉错装在政府胳膊上的手,把属于市场的职能还给市场,只做政府该做的事情;(2)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权力正向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增加腐败的边际成本。具体方法是:(1)建立有效和通畅的腐败线索发现机制,鼓励“告密”和对举报人的保护,提高案发率;(2)始终坚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业不动摇,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方针丝毫不能放松,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3)制定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腐败次数建立累进处罚制度,多渠道全方位通报典型案例,敦促腐败分子常怀“敬畏之心”,提高腐败的心理成本以致惶惶不可终日。

三是反腐败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完成时。即使经过艰苦卓绝的反腐败斗争实现了一个廉洁的均衡状态,仍需保持一定的反腐投入来加以维持。我党历史上曾经成功防止了“糖衣炮弹”的袭击,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但因为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放松了反腐败警惕,导致当下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这样的“先腐再治”切不可重演。

注释:

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繁荣,最终被西方打败,这与“升官发财”的腐败生态不无关系。千里为官只为财,升官就能发财,谁还愿意为财而辛勤劳作,创新更是无从谈起。

②在中国赫赫有名的褚时健就曾因此而落马。在20世纪80年代,烟草行业价格体系实行双轨制,造成了香烟价格在计划内外的巨大差价和丰厚的利润空间,烟从工厂出来,批发的最终价格不超过5块钱一盒,但是它在市场上的销售价达到10块钱。有了批文,一倒手就能赚钱。时任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的“批文”就具有了点石成金的神奇功能。又,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获得帮助这也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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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淑芳

责任校对 陈曲

2016-06-06

2013年教育部重大课题(2013JID01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委托课题(2013B-10)

徐玉生,男,江苏盐城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与腐败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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