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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腐败治理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2016-12-20袁柏顺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公约腐败

袁柏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2)

全球腐败治理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袁柏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2)

腐败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和各个国际行为体政策议程中的优先事项。在这当中,中国逐步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与全球腐败治理,从积极承办国际反贪大会、牵头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积极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缔约国大会、履约审议中发挥作用,主动、积极参与全球腐败治理。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制定反腐败等“新兴领域治理规则”[1],更是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进展。2014年,在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北京反腐败宣言》中,中国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的“中国主张”。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杭州峰会上中国更充分发挥领导力,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并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这些事实,正如有评论所认为的,是中国在倡导和引领国际反腐新秩序建立的道路上迈出的坚实步伐,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有力证明[2]。不过,不少学者认为它“彰显了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主导权和领导力”[3],体现了“中国正逐步参与、主导国际反腐的话语权”[4]。有地方政府网站刊文称“中国在国际反腐领域取得主导权”[5],有媒体甚至断言,在反腐国际合作历史上,中国在“2013年以来更是出现了从‘参与’到‘主导’的角色转变”[6]。上述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说中国在主场的APEC北京会议、G20杭州峰会中发挥了领导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就反腐败国际合作乃至全球腐败治理而言,断言中国已经取得主导权的观点既非事实,也未免盲目乐观。在清醒评判当前现状的同时,另一个问题更值得深思:在全球腐败治理中,中国应该居于何种角色,当有何种作为?这一问题实际上在催问着中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的战略选择。

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总体战略原则为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战略指明了方向。2016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行的第35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根本在于国际力量的对比变化,因而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增强我们在国际上说话办事的实力才是根本。中国要抓住机遇、顺势而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主动承担国际责任,但也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1]。这些论断,既有着对参与全球治理现状的清醒认识、对趋势的准确把握和中国战略原则的确立,同样也适用于中国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战略选择。

一、仍在陪跑:当前中国并未取得全球腐败治理的主导权

全球腐败治理的进程始于冷战结束。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际反腐败并未真正开始[7]。20世纪90年代初,腐败问题日益引发国际关注,国际金融机构逐步开展行动、反腐败国际非政府组织成立并积极开展活动,各地区反腐败的推进,进而引发国际社会开启了全球腐败治理的征程。1996年联合国第51届大会通过51/59号决议首次声言“深信既然腐败是当前跨越国界和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一种现象,开展国际合作防止和控制腐败就十分必要”[8],可以视为全球腐败治理的开端。其后,《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议定书》的通过,尤其是联合国第55届大会55/61决议“认识到”一项“独立”的反贪污的有效国际法律文书是可取的[9],并做相应安排,从而有了2003年12月9日开放签署、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此为标志,全球腐败治理进入全面加速模式。

2008年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首脑级最高峰会的产生,代表已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共同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之开端。G20杭州峰会上中国展现出的领导力举世公认,它以中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可观的经济发展前景为底蕴,可谓实至名归。《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以下简称高级原则)的通过,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设立,这些确实受益于中国整体领导力的提升。

但是,对于中国在全球腐败治理方面的领导力,我们却不能也不应予以高估。

首先,虽然《行动计划》指出“减少腐败一直是二十国集团(G20)的一项首要任务”,但G20本质上仍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相对而言,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才是其最为核心的内容,它的主旨与目标主要关乎如何塑造世界经济未来,只是因为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损害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阻碍经济可持续增长,破坏全球金融体系的廉洁与法治,才决定加强20国集团反腐败国际合作[10]。因此,即便此次杭州峰会中国发挥了领导力,主导了G20的全部政策议程,也远谈不上已主导国际反腐败政策议程。

其次,从通过的内容来看,《行动计划》只是G20反腐败工作组的系列行动计划之一,《高级原则》只是G20通过的系列法律互助与反腐败的高级原则之一,这些计划与高级原则并非由中国领导开创,也并非由中国领导实施。就《行动计划》而言,从最早于2010年首尔通过的《G20反腐败行动计划》(实为2011—2012年工作计划),到2012年墨西哥洛斯卡沃斯通过的《2013—2014年反腐败行动计划》,2014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通过的《2015—2016年反腐败行动计划》,一脉相承。而G20为反腐败通过的相关高级原则,计有《G20拒绝避风港原则》《G20财产公开高级原则》(2012年,墨西哥)、《G200刑事司法协助高级原则》(2013年,俄国)等。

再次,领导政策议程的设置不易,领导政策的实施更难。G20虽相比美国一超独霸的G1、只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G7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相比成员众多的联合国具有更强的行动力,但在当前仍基于主权国家这一最根本原则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当中,G20也所为有限,明显地突显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因为它一系列决定的通过,都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其最终能否落实、何时落实,仍取决于各个主权国家。以G20公报中反复声言的《公约》相关事项为例,自2010年多伦多峰会开始呼吁“我们呼吁所有G20成员批准并全面实施《公约》”(当时全球批准该公约的缔约方已经达到145个)[11]。而后作为G20成员的印度、沙特、德国才分别于2011年、2013年、2014年先后加入,而作为G20重要成员国的日本迄今仍然未能批准,以至2016年杭州峰会仍需呼吁20国集团成员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批准相对实施来说更为容易,但批准尚且如此,更遑论全面实施。从“清谈馆”到“行动队”,其路漫漫。

中国在主办的北京APEC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诚然发挥了领导力,表现了担当,但从整体来看,在APEC有关腐败治理事务上同样未达到领跑地位。

APEC各成员国提交的与反腐败有关的资料,从一定意义上大体能够反映其积极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态度与意愿。根据APEC官方会议资料库,大部分资料均系告知性质,而成为涉及全体会员国(经济体)公共事务、供大会正式予以考虑并最终进入APEC政策议程的提案,数目不多[12]。资料成为供大会考虑的政策提案及其最终获得通过,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主导政策议程的能力。而一直以来,无论从提交资料的数量,还是进入政策议程资料的数量,美国无疑仍是最为突出的,其设置组织基本框架、主导政策议程的能力仍居首位(见表1)。

表1 APEC各国提交资料与提案数目

二、领跑全球腐败治理: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全球腐败治理上,中国继续陪跑,还是必须领跑?这一选择已然呈现在我们面前。这一选择的关键,是顺应并服从既有全球腐败治理规则,还是参与制定甚至主导制定新的规则。

在当前全球腐败治理的已有规则中,《公约》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即使在这一规则当中,亦暗藏玄机,并且也是博弈的结果。比如,各国关于加入《公约》的保留意见和声明中就是如此。荷兰在仔细检查美国对该《公约》的保留意见后指出,一个国家加入《公约》而又提及其联邦结构或国家立法,“这使得该国在多大程度上会接受《公约》的约束处于并不确定状态”,也违背加入《公约》各国的共同利益。直言“美国申明其会根据与其联邦主义或国家立法的根本原则的一致性程度而履行其公约义务,美国所持的种种保留意见,破坏了条约的国际法基础,因而反对其保留意见”[13]。又如《公约》未对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做强制性规定,本是缔约国大会对于美国和欧盟之间不同意见而做出的折中结果。欧盟国家强烈主张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确立为刑事犯罪列入公约条款,但美国却予以反对,原因是涉及国际商业贿赂行为的诉讼会在国外法庭上置本国公民于不利地位[14]。

与其一味顺应规则,不如主动参与制定并主导制定规则。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其实我们并未有太多的选择余地。一方面,十八大以来,如火如荼的国内反腐败运动使得国际追逃追赃的有效开展成为必需,否则将留下巨大的漏洞,使国内反腐无法深入,难以达至最终胜利。充分运用全球腐败治理规则,拓展国际合作范围与程度,势所必为。另一方面,中国已然立足世界舞台,国际社会对中国有更高的期待,需要中国领跑全球腐败治理。道德义务、国际法义务的模范履行,也使得中国在全球腐败治理当中发挥领导作用,责无旁贷。

然而,要领跑全球腐败治理,除了运用与制订规则的能力当前仍较为欠缺之外,中国还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

(一)在国际社会的印象中,中国的廉洁程度不高

领导力的发挥,首先在于率先垂范。就全球腐败治理而言,同样如此。但就中国而言,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印象当中廉洁程度不高,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社会关于中国腐败状况印象的反映与重要来源。在其相关指数中,无论是得分(见图1),还是相对排名,中国的情形都不容乐观。(见图2)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在技术上虽存在缺陷,但其在腐败测评领域最具影响力。同时,另外一些腐败测评相关指数,如世界银行治理指数中关于各国腐败控制的评测指数等,也反映出中国在腐败控制方显然与现实是有差距的。比如,即令国人的感知中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已经明显上升,但在透明国际曾经发布过的回顾性指数,1980—1985年期间得分为5.13分,而1988—1992年期间仍然达4.73分。而“文革”期间的中国并不能说腐败绝迹,但在境外看来其清廉程度仍堪欣羡。香港廉政公署专员亦曾在其年度报告当中陈述当时中国内地在廉洁程度方面的影响力:“无可否认,中国之能够把贪污从社会多方面铲除,对香港很多年轻人实有重大的感染力。”[15]由此可见,腐败印象其实并不可靠。面不够理想。(见图3)

腐败感知指数反映的只是腐败印象,这种印象

图1 透明国际腐败感知指数分数比较

但是,腐败感知所反映的腐败传说本身即应予以重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腐败传说与真实发生的腐败一样应该是反腐败斗争的对象[16]。虽然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取得了巨大成效,但相关成就要第一时间反映在相关测评指数当中,尤其是改变国际社会相沿已久的陈旧印象,获得高度廉洁的声誉,仍需要较长时间。就全球腐败治理而言,关于中国廉洁程度的印象无疑会制约中国领导力的现实发挥。

(二)本应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中国跨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

腐败治理并非只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相互合作,从一开始就如《公约》所指出的,“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17]。在《行动计划》中亦再次重申:“任何政府都无法单独对抗腐败,我们需要来自商界和公民社会的支持,共同预防和揭露腐败。”[18]

但是,因为政策等因素,中国在全球治理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十分欠缺,有能力领导甚至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非政府组织暂未出现。中国大型跨国企业具备全球影响力,但若言参与全球腐败治理,情形并不乐观。透明国际在2009年发布的对全球486家跨国企业透明度的评估,平均得分为17分,而中国受评估的30家企业平均得分为6分[19]。从2012年开始发布的《公司报告透明度:新兴市场跨国公司测评》,对在新兴市场中开展业务的大型跨国公司,评估其透明度情况。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公司是否制定反腐败计划及执行力度、公司组织架构的透明度、公司海外经营状况的透明度[20]。该报告所涉及受评估的105家跨国公司中有6家中国企业。2014年度评估中,全部124家受评估跨国企业中中国企业为8家,评估结果中企大都颇不理想,得分最低者当中中企占有三席(见表2)。2016年度对全球15个新兴经济体的100家公司进行评估,当中包括阿里巴巴等在内的37家中国企业①。评估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平均得分为1.6分,是新兴市场公司中透明度最低的。除了中兴公司跻身新兴市场25家最透明公司的行列,排名最靠后的10家公司中有9家为中国公司,而万向集团、格兰仕集团和奇瑞汽车得分则为0分。报告批评称,中国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反腐败政策几乎不存在,或根本未予披露[21]。

中国企业透明度排名不高,虽然这其中有不少技术性原因,中国企业一般也并不配合调查,但中企大多缺乏相应的反腐败政策等却大体上属实。虽然所涉中企或许可以拒绝接受评估及其结果[22],但相关评估却有着十分广泛的国际认受度,对受评估企业自身尤其是对整个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会造成伤害,更与参与领导全球腐败治理的要求相距甚远。中国企业已经走向全球开展业务,直面世界各国政府与社会。能否合规与廉洁营商,首先关系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成为中国在世界各国的一面镜子。透明国际对于中国在G20杭州峰会上的一些评论明显有些偏见,但有一观点并非没有道理:如果中国致力于更为严肃地调查并起诉贿赂外国官员的中国公司,“中国本可对G20的议程设定有更大的影响。”[23]

(三)意识形态偏见与制度差异或对中国的全球腐败治理形成挑战

长期以来,掌握国际话语主导权的媒体、智库,基于其意识形态的偏见,对于中国反腐败的方式多有批评甚至横加指责。美国智库中虽然有极少数相对

表2 中国企业透明度测评(2012年、2014年)

资料来源:根据透明国际企业透明度报告2012年、2014年整理。说明:分数采用10分制,0分表示最不透明,10分表示最透明。2012年度受评估的全球跨国企业最高得分为8.3分,2014年度最高得分为3.8分客观的研究,但更多的是关于中国反腐败的偏见[24]。而因为制度差异,导致对中国反腐败亦存在诸多错误认知。在G20杭州峰会召开之际,透明国际肯定中国努力之时,仍在批评中国“反腐败方式不正确”[23]。在2016年9月中加两国政府签订《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之前,加拿大的一些主流媒体仍在连篇累牍地予以攻击,并在社论中主张对协定的签订“说不”[25]。该报曲解“双规”为“深不可测的司法黑洞”,并指“双规”会用殴打、罩头、水刑、吃屎、重压、不准睡觉等耸人听闻的反腐手段[26]。该报指责说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违反人权[27]。即使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不断进展,仍坚持认为今天中国的法律只是引进了一些西方法律的特征,而中国的法律文化完全是另一回事儿。该报质疑中国司法不独立,无适当程序和公平审判。这些言论在西方媒体当中并非个例,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些批评与指责,或是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是眜于对制度差异和事实的缺乏了解。意识形态偏见与制度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国际社会接受中国在腐败治理领域领导力的过程未必如接受在经济领域领导力那样容易,尽管后者同样经历过长期的质疑。

三、从陪跑到领跑:实现路径

(一)以中国的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增强“在国际上说话办事的实力”,才是发挥领导力的根本。就反腐败而言,同样如此。自十八大以来,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开展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应该说,中国的反腐败成效首先需要获得的是中国民众的认可,这才是评判反腐败成效的根本。而国际社会的认可不仅有助于形成中国反腐败的国际舆论氛围,更有助于中国在参与、领导全球腐败治理中制订规则、协同行动时有足够的底气和号召力。不过,国际社会的认可往往具有滞后性。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反腐败经验表明,国际社会对其反腐败成效的认可同样经历过或长或短的时滞。这启示我们要保持足够的战略自信与定力,不为曲意迎合而改变既定的反腐方向与道路,不因一时的误解、批评而灰心或者恼怒。

中国企业既然是中国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重要力量,其本身包括其在海外的营商亦同时应该成为中国腐败治理的重要领域。虽然对其营商的合规、透明度的增强等相关规管在短期内会对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仍是必取之道。对于中国企业海外腐败的治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向国际社会直接展现中国的反腐败决心与成效。

(二)模范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发挥榜样引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全球反腐倡廉“最强大的法律工具”[28],是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通用的反腐败工具,在全球腐败治理规则当中具有首屈一指的重要性。截至2016年9月21日,《公约》已经有180个缔约方。《公约》包括腐败预防、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返还等四大机制的多项内容,总结了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经验和良好做法,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为了保证在各缔约国的实施,《公约》还设计了履约评估机制,迄今已经完成了对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为核心内容的第一轮评估。自《公约》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扎实推进《公约》在中国的实施,迄今已经建立起与《公约》要求基本一致、较为完备的反腐败刑事定罪法律体系,并致力于落实《公约》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大力推进与其他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从第一轮评估各国官方审议报告横向比较来看,中国致力于推进公约实施的力度与进展是十分突出的。今后五年,中国一方面应结合作为第二轮评估重心的腐败预防、资产返还等的规定,推进腐败预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国际合作、资产返还机制的建立与模范实施,从而引领、推动《公约》在全球的实施,在《公约》这一国际反腐败体系的基础框架下扎实推进全球腐败治理的体系构建与切实行动。

(三)顺势而为、主动作为,充分利用国际平台设置政策议程,引领全球腐败治理方向并推动进程

全球腐败治理可待深入的政策议题有很多,但中国应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最需要的议题优先设置,从而引领全球腐败治理方向,推动相关进程。例如,G20自确立反腐败为首要任务之一以来,在推进全球腐败治理方面的政策议题大体可以归为推进各国政府间合作,推进政府与商界、公民社会组织协同两大领域共10类具体政策议题。此次杭州峰会中国在G20国际追逃追赃方面议题的深入推进,可圈可点。这类议题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五大机制当中资产返还、国际合作两大机制的要求,也是《公约》履约审议第二轮(2016年—2020年)的阶段目标,更是中国反腐败的切实需要,还是第三世界国家反腐败的共同呼声。

(四)积极开展国际反腐败宣传与交流

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反腐败宣传与交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际社会的认知与印象。自身被公认为清廉的国家或地区,并非一定就应该是国际反腐败运动和国际合作的推动者。但国际反腐败宣传与交流却能使自身在全球治理方面发挥巨大功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新加坡已经取得反腐败的巨大成效,但在宣传、交流方面反不如香港致力之多。香港廉政公署在国际反腐交流、宣传与贡献的结果并没有白费,而是给香港的反腐工作带来较高的认受度。香港反腐败立法被《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实施立法指南》作为首要推介的范例[29],三管齐下的战略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香港廉政公署相比新加坡贪污行为调查局享有更高的知名度。(见图5)尽管在多项相关指数中,香港虽同为廉洁之都而清廉印象长期屈居新加坡之下。

图4 G20政策议题(2010-2016)

鼓励、支持中国人积极参与国际智库、公民社会组织,或至少经常利用与国际智库、各国主要智库交流、对话,利用政府间组织和原有框架之外,由中国学者、公民社会组织以民间身份积极在国际反贪大会等各种论坛发声。透明国际中国会员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China)等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运动在腐败感知全球评测等方面的工作,开发反腐败成效感知评测工具,以引领全球反腐败努力,监测全球腐败治理进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意识形态偏见,可以通过更多的宣传事实来予以缓解,却永远不能指望其会彻底消除。对于制度差异,宣传是有一定效果的。国际社会终将认识并接受不同国家在腐败治理方面的差异虽然可以有共同的做法,但更应该结合各自国情寻找切实可行的反腐败道路与方案。毕竟,制度之差异是普遍而永恒存在的。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纪律与执纪是治国治党的利器,这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直接相关。新加坡的不少做法其实与西方大相径庭,如法律惩治中的鞭刑、对国内外媒体的某些限制、选区划分等,虽不能得到西方国家与社会之认同,但新加坡善于运用法治手段来处理相关事务并发声,却能为国际社会包括曾横加指责的西方社会同情理解并予以尊重。而其在当初反腐败运动中的某些开创性举措,如断然摒弃英国的反腐模式,以彻底的实用主义精神修改反腐立法,甚至举证责任倒置,打破无罪推定原则,让被控人充分说明资产来源的证据等,至今已然成为良好实践而被广为接受。这些经验,实足借鉴。

图5 香港、新加坡反贪机构国际知名度

如果将全球腐败治理看作是一个征程,中国无疑只是迈向这一征途当中的一员,且一直以来似乎都只是陪跑者。如果说作为陪跑者只需要沿着领跑者所定的路线,跑好自己的路即可;而领跑者既要模范做好自身工作,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地走自己的路,率先垂范,更要为集体行动设置目标、方向与行动方案。从陪跑到领跑,是中国出于国内反腐败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道德与法律义务而不得不为的必然选择。在全球腐败治理上,我们既要顺势而为,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又要量力而行,避免好大喜功,陈义过高而在依据规则而做的诉讼中置本国民众、企业于不利地位。而坚定地做好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实力,坚定拥护全球腐败治理的基础性框架并模范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发挥榜样引领作用,顺势而为,主动、积极参与全球腐败治理规则制定,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宣传与交流,久久为功,必能使中国稳居领跑者之列。

注释:

①37家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德昌电机、宝维太阳能、联想集团、利丰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中钢、腾讯控股、兖州煤业、万向集团、中船重工、顺风光电、华为科技、海尔集团、浙江吉利、中联重科、中远集团、正泰集团、中建、中海运、五矿、中交建、奇瑞汽车、上海宝钢、格兰仕集团、比亚迪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中兴通讯、中化集团、中铁建、中海油、中国化工集团、中集集团、鞍山钢铁、中铝、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中石化。

[1]加强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EB/OL].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9/28/c_1119641652. htm,2016-09-28.

[2]滕抒.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从北京反腐败宣言到G20反腐败行动[EB/OL]. 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6/0921/ c64371-287300 75.htm l,2016-09-21.

[3]国际反腐败,今后将遵循“高级原则”[EB/OL].http: //news.ifeng.com/a/20160907/49927880_0.shtml,2016-09-07.

[4]彰显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主导权和领导力——专家解读G20杭州峰会取得的国际反腐败合作重要成果[EB/OL].http://news.gmw.cn/2016-09/ 25/content_22144304.htm,2016-09-25.

[5]中国在国际反腐领域取得主导权[EB/OL].http:// lcpf.lcsfj.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5856, 2016-9-28.

[6]反腐国际合作中国由“参与”走向“主导”[EB/ OL].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12-09/ 094512681.htm l?from=wap,2015-12-09.

[7]A.Katarina Weilert.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After Ten Years of Being in Force[J].Max Planck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 Online,2016,(19):216—240.

[8]大会决议[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1/610)通过]51/59.反腐败的行动[EB/OL].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RES/51/59& referer=http://www.un.org/zh/documents/index.html& Lang=C,1997-01-28.

[9]大会决议[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3)通过]55/61.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EB/ OL].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A/RES/55/61&referer=http://www.un.org/zh/ documents/index.html&Lang=C,2001-01-22.

[10]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公报[EB/OL]http://www.g20. org/dtxw/201609/t20160906_3394.html,2016-09-06.

[11]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EB/OL].http: //www.g20.org/hywj/lnG20gb/201511/t20151106 _1230.htm l,2015-11-06.

[12]APEC Meeting Documents[EB/OL].http://mddb. apec.org/,2016-10-01.

[13]Declarations,reservations and territorial applications[EB/OL].http://www.unodc.org/unodc/ en/treaties/CAC/signatories.html,2016-10-1.

[14]Shulman S.The Criminalization of Bribery:Can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Be Applicable to the Anti-Bribery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J].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4,(03):717—753.

[15]香港廉政公署.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一九七七年年报[R].香港:香港廉政公署,1978.

[16]袁柏顺.公众腐败感知与腐败的民间传说——基于C市城区公众腐败感知调查的一项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16,(03):56—69+187.

[17]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8]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EB/OL].http://www.ccdi. gov.cn/xwtt/201609/t20160930_87466.htm l. 2016-09-30.

[19]Transparency Internation.Transparency in Reporting on Anti-Corruption:A Report on Corporate Practices[R].Berlin: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9.

[20]Kowalczyk Hoyer,Barbara.Transparency in Corporate Reporting:Assessing the World's Largest Companies[R].Berlin: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2.

[21]Kowalczyk Hoyer,Barbara.Transparency in Corporate Reporting:Assessing the World's Largest Companies[R].Berlin: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6.

[22]德调称三家中企“最不透明”当事企业拒绝指责,环球时报[EB/OL].http://world.huanqiu.com/hot/ 2016-07/9158526.htm l,2016-07-26.

[23]Transprency International:G20,China,corruption and asset recovery[EB/OL].http://www.transparency. org,2016-09-02.

[24]张倍茹·美国智库关于中国反腐倡廉的评价述评[J].廉政研究,2013,(02):50—58.

[25]China wants an extradition treaty.Ottawa should say no,The Globe and Mail[EB/OL].http://www. theglobeandmail.com/opinion/editorials/chinawants-an-extradition-treaty-ottawa-should-sayno/article31975466/,2016-09-21.

[26]Raig Offman:Seven things to know about China’s overseas anti-corruption campaign[EB/OL].http:// www.theglobeandmail.com/News/World/Seven-Things-To-Know-About-Chinas-Overseas-Anti-Corruption-Campaign/Article 31971698/,2016-09-20.

[27]Michael Byers:Extradition treaty with China would be an affront to human rights,The Globe and Mail [EB/OL].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opinion/ extradition-treaty-with-china-would-be-anaffront-to-human-rights/article31968585/2016-9-20.

[28]UNODC's Ac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Economic Crime[EB/OL].http://www.unodc.org/unodc/en/ corruption/index.htm l?ref=menuside,2016-9-20.

[29]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Division For Treaty Affairs:Legislative Guid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EB/OL],http://www. unodc.org/pdf/crime/legislative_guides/egislative% 20guides_Full%20version.pdf,2004-12-30.

2016-05-21

丹麦政府资助项目(2014—3298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ZH124)

袁柏顺,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廉政学与廉政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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