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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拜杜法案对促进吉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2016-12-19魏阙史琳宋微孙琳

创新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魏阙 史琳 宋微 孙琳

[摘要]本文通过对《拜杜法案》核心思想和主要手段的提炼,论述了吉林省在设计和制定高校知识成果转化政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中,本文的结论对于科技管理部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政策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拜杜法案;科技成果转化;吉林省科技政策;高校专利

1.拜杜法案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分析

1.1拜杜法案的立法背景与实施意义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的简称。该法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确定美国国内大学、科研机构、社会企业等科研主体对研发成果的专利所有权的问题。可以说,《拜杜法案》构建了正向和负向两方面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1980年12月12日,经过激烈的辩论,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拜杜法案》正式生效。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该法案的出台对美国高校专利产出和专利转化的促进效果显著。根据美国专利统计数据,1971年-1980年间美国高校年均获专利约250件,1981-1990年该数据上升到了1 600件,1991-2000年间这个数据甚至达到了3 000件。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高校真正成了美国专利创造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源源不断地为社会创造着知识财富,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者不竭的动力。

1.2其他各国(地区)类似拜杜法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情况对比

美国《拜杜法案》以及《史蒂文森技术革新法案》的相继出台,令美国对联邦基础研发的投资工作变得有法可依,美国也确实实现了对国家投资基础研发的渠道扩充和分类调整,其效果非常令人满意,示范效应明显。其后的几十年间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制定本地区科技政策体系时,也根据本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拜杜法案》开展了一定程度的模仿和借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

日本一直将科技发展作为立国的根本。尤其是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泡沫的崩坏之后,更是将科技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抓手。日本版《拜杜法案》正式名称叫作《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其中主要的措施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规定高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高校主体——大学独立法人,大学应该对其申请专利集中管理;第二,通过政府审批的技术转移机构3年内可以减免50%的专利费。正是通过这样的举措,大大促进了日本的高校对专利转化的热情。

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03年修正了于1998年通过的《科技基本法》,其中第6条规定:政府资助研发成果除资助机构认定归“国家”所有外,皆可归研究机构或企业所有,并对“行政院”及各“主管机关”授权立法,自2000年起,“行政院”依授权颁布《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经济部”“农业部”“原子能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与“中央研究院”颁布适用各自领域的法令。

2.国家及吉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

2.1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回顾

在《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新平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环境,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可以说,在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至关重要。在这之中,高校作为我国重要的科研主体,保护和转化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就成了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国家于2014年1月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其后经讨沦颁布实施,该法案提出—揽子刺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出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高校科技成果推向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财政f生资金对产学研结合的支持,对地方政府大力度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予以立法支持。国家有关部委在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重要制度,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和应用,更会影响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

2.2吉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从2011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境内共申请28 594件专利,其中以吉林大学为代表的14所主要高校共申请专利6 848件,占全省总申请量的24%,申请量以15%122上的增速逐年持续增长。吉林省的高校在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上实现了从少到多,走向“繁荣”,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却存在专利实施率低、专利维持时间短、不堪重负的维持费用、授权专利的质量不高等问题。

2.3吉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分析

李明月(2011)、李丹(2013)和刘志会(2011)等人对吉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研究很具有代表性。根据他们的研究,吉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是重论文著作轻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真正能够做出服务省内建设的科技成果少之又少;二是省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平衡;三是很多研发成果与市场需求和产业化要求严重脱节。以上这些问题的确严重制约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部门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十三五”期间推出了一系列旨在解决瓶颈问题、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相关政策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吉林省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但是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高校作为特殊的科研主体其特点并没有被予以足够的关注。这也就更加凸显了设计和实施类似《拜杜法案》这样的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利技成果转化政策在吉林省的必要性。

3.《拜杜法案》对于促进吉林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法案的启示意义

3.1为高校和企业搭“鹊桥”,打造吉林省重点大学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的“快速路”

由于我国的职务发明在权属界定和权利行使上均属于其所在单位,发明者作为发明主题没有帮助专利实现转化的充分动机,学校作为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和管理者对该专利的技术以及价值都了解甚微,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更是有心无力。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来说,不单单是一句口号,更加需要与之匹配的制度环境,包括提供专业服务;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矛盾;提供稳定、持续、全面的服务;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等,这都是在国家制度层面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下,促进吉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当与高校和企业紧密联系,将高校科研成果视为上游产品,企业的对技术的需求视为下游市场,积极寻找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同时被企业所需要的有效专利,由政府主导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供求进行匹配,进行对闲置专利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对于尚在有效期期内的专利,可以通过建立中试基地支持项目的方式,将高校与企业结合在一起,由两家共同完成一项产品的开发,由高校提供技术,由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和场地,政府提供政策保障及融资上的支持。

3.2提高国家设立科研项目财政支持的“公益性”,而非“功利性”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国家研究经费、职称评定、奖励申请等“功利性”目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学术论文及专利授权的数量,而不是为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而开始的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必然更注重理论性和创新性,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更难找到科技成果得以转化的市场。同时,由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归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为公有,单纯的宣传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没有给予高校科研人员更多的个人经济效益,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是缺乏诱惑力的。借鉴《拜杜法案》对于专利费进行分配的方法,针对高校转让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相关费用或者股权,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专利发明人,将剩余部分用于研发投入。利益分配方法应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比例,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避免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这样可以使专利发明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获得利益,使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从研究阶段就贯穿着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攻益性”目的。以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必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更贴近企业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有利于促进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

3.3设立“先知性”的科技研究项目

科研项目的选题和立项,必须考虑市场的实际需求,不仅仅是过去的需求,更是随着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未来的实际需求。设立具有“先知性”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践证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学研究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市场是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研究的真正源头。政府科技立项也应当更多地倾向于高校或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合作申请的研究项目。不仅可以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也为研究成果转化提前找到了“买家”。这无疑是一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快速路”。

3.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所谓的“转化”是以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为前提的。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我们需要给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更多的自主权和收益权。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下,千方百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国家对全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由政府资助研究项目,其主要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产生的专利价值评价体系也不尽健全,因此,高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开发学校所持有的存量知识产权资源,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高校的知识产权利益,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工作之一。以高校为代表的科研主体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上予以重视,尤其是对于国家重大科研立项和校企合作科研立项所产生成果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够为进一步的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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