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土司与土民:明清时期贵州毛南族
2016-12-19龙国庆
龙国庆
摘要:明清时期是贵州毛南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研究过程中最大困难是文献史料的匮乏。对散落于其民族聚居区的民间文书及摩崖碑刻进行了田野调查,并结合相关历史文献描述了这一时期该区域社会生态的变迁过程。并对影响其社会生态变迁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官府、土司与土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非均衡博弈,是其社会生态变迁的重要动力。在清末民初的社会大变革背景下,土司与官府对该区域的控制力相继弱化的同时,土民也逐渐形成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共生意识。
关键词:明清时期;贵州毛南族;社会生态
贵州毛南族前身为“佯僙”人群共同体,曾于1956-1990年被官方民族识别为布依族,并未被其大多数成员所认可。199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以(90)黔府通106号文件的形式再次归并识别为毛南族。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毛南族总人口101192人,其中贵州毛南族27332人,占总人口的27%左右。其中80%左右的民族人口聚居于贵州省平塘县卡蒲河流域和六硐河流域两岸,南北长约70公里,东西宽约50公里,面积约350平方公里的山间河谷地带。一般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部分居住在偏远山寨及本民族的部分中老年群体使用本民族语言佯僙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贵州毛南族不仅是贵州省的17个世居少数民族之一,也是省内唯一一个人口较少民族。
有关明清时期贵州毛南族地区的社会生态的研究,樊敏的《毛南族的榔规·议榔寨老制》、陈金全等的《彝族仡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研究》和孟学华与刘世彬的《明清时期贵州平塘县毛南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形式探析——平塘县毛南族地区几处碑刻的社会学价值》,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到这一时期社会生态的探讨。但主要是一个微观具体的视野进行,而对于宏观整体的社会生态进程研究则略显不足。作为一个有语言无文字民族,制约贵州毛南族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文献史料的匮乏,而就在极其有限的文献史料中,也面临其史料的甄别选用问题,刘锋和孟凡云等人已在这方面做过比较详细的论证研究。
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基于本文研究旨趣,拟以在贵州毛南族地区田野调查所获资料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文献史料,以这一地区明清时期政治组织的发展为线索,对其官府、土司与土民三者之间在明清时期这一历史场域中所展示出来的社会互动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不同的社会力量对于其社会生态变迁的型塑作用。以期重构明清时期贵州毛南族地区的社会生态变迁进程,从而弥补其研究进程中因文献史料不足而产生的薄弱点。
一、官府与土司博弈下的地方社会生态
贵州毛南族聚居卡蒲河流域与六硐河流域,地处黔桂边界地带,行政关系隶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自明代以来的相关历史文献记载,这一区域就处于贵州布政司都匀府属平州六洞长官司的有效管辖范围,对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末。对于平州六洞长官司的来历,《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载:“其先有正真者,于洪武十二年由赣随黔国公沐英入黔,次都匀,率师南征广宣、上德、怀柔,安集。汉彝翕服。以功授平阳都督镇国将军,赐玺书并土官头目三百六十名,遂建衙署,世守焉。辖地东西八十里,南北一百三十里,户口万余。”可见明初朝廷仍然延续了前代倚重地方土司势力,招谕“生界”诸苗的经营策略。通过“以夷治夷”的经营手段,保障了内地通往云南边疆地区道路的通畅。但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无统一的具体实施标准及地方官员执政能力的差异等因素,一度导致处理该区域民族关系失当,而招致土司与“诸苗”之间出现尖锐对立的紧张关系。明初短短的十几年间,相继爆发数次大规模的“苗乱”。迫使明廷调集大量军事力量进行征剿,导致“生界”与“熟界”的界限并不固定,明廷在该区域的行政区划,也因战事而长期处于变动之中。
这种行政区划频繁变动的混乱局面直至弘治七年(1494年),平定“黑苗之乱”后设置都匀府才稍趋于稳定。明廷也一改以往对地方土司势力的态度,逐渐由扶持转变为抑制,“亲辖地”这样一种独有的地方行政管理模式便孕育而生。平州六洞长官司领地也不例外,由明入清一直延续伴随王朝相始终。对于这种特殊政治组织的管理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李坤认为:“‘亲辖地的出现使贵州知府的行政权力下沉和扩大,知府既充当了知府本身的角色,又充当了州县官的角色”、“在历史时期形成的‘亲辖地是王朝不断弱化土司权力和加强对西南边疆社会控制的产物。”
不过,由于平州六洞司距离都匀府治较远,民国初年的《都匀府亲辖道里册》记载:“大小七寨,仁化村、摆旁、摆卡村等(离都匀府城,笔者注。下同)一百五十里;者密寨一百八十里;六洞司高里一百二十里,甲建、拉秋、苗兰等一百五十里等平州六洞司所辖村寨的地理方位描述。”又处黔桂边境山区,两省省界处于模糊状态,有事两省地方官时常相互推诿。而对于该地土司的横征暴敛、草菅人命等不法行为地方官吏更难以节制管束。明代中后期的平州六洞长官司长官家族成员杨治安与杨柯的承袭权之争,便是其中的典型个案:
四十三年平州长官杨进雄凶恶,土人苦之,雄无子,以兄继禄子珂为后,既生子治安,而疏珂。珂怨雄,雄乃夺珂财产并其父逐之。珂颇得民心,遂为乱,据唐宿地攻雄,雄败走,屠其家。各上疏讦奏,诏:推问。都御史赵釴以雄不法,逮之狱,檄独山土酋蒙继武,谕珂归诚,许改土为流以安之。治安计不便,乃阴许,以六洞赂继武,乃发兵攻珂,复平州。珂走广西之泗城,继武遂屯耕六洞地。六洞民不服,复助珂与继武相攻,珂复据平州。巡抚吴岳招降其父继禄,六洞乃安。
四十三年,即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平州六洞长官司长官杨进雄先因无嗣而以其家族支系内选定长官司继承人,后因有嗣而反悔,从而引发杨氏土司家族内部武力纠纷及地方动乱,而与之相邻的独山地方土司蒙继武觊觎六洞地区的土地,而积极参与到这场杨氏家族内部承袭权武力纠纷之中,从而扩大了纠纷规模,加剧了该地区的社会动荡局势。最后以贵州巡抚吴岳招降杨继禄,杨治安为长官司继承人而得以妥善处理。这段文字也展现了当时贵州毛南族地区的政治生态环境特点:第一,在长官司领地内,土司拥有较大的生杀予夺大权,朝廷的法度制约力极其有限,知府一级的地方官则束手无策。“珂怨雄,雄乃夺珂财产并其父逐之”“珂颇得民心,遂为乱”便是一例;第二,“檄独山土酋蒙继武谕珂归命,许改土为流以安之”“治安计不便,乃阴许以六洞赂继武借兵”,说明朝廷已意识到土司争袭,动辄以武力相胁迫,而导致地方社会动荡不安,有改土归流的意向。无奈此时朝廷的军事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足以形成对这些土司势力的军事威慑,不具备在该区域改土归流的社会条件,最终贵州巡抚吴岳以招降的方式妥善处理该地区土司家族承袭权之争。
在继任贵州巡抚江东之看来,“都匀一带所辖州县土司尽属苗民,而麻喇等寨尤为负固;且近江外眼阋,狗场等寨自来无管生苗,聚则相为应援,散则逃奔深箐,其桀骜有由也”“物力素绌,凡遇驱策,必先土司”。时期,都匀府除府治及交通沿线外,其余地方多属“生界”范围,诸苗叛服不定,地方官吏的治理策略仍以仰赖土司势力为主。而在平州六洞长官司杨氏土司家族争袭纠纷过程中,借助朝廷之力而袭任的土司杨治安,对于朝廷极其恭顺,“各经应调,趋事勤敏,督兵千名,裹粮效命,首挫贼锋,终收全捷”。“辖地东西八十里,南北一百三十里。户口万余”。能“督兵千名、裹粮效命”,足见杨治安时期,平州六洞土司的强盛,也表明其对朝廷助己承袭长官司位的感激之情。而于明万历六年(1578年)擒获妖贼郑仕韬及金云峰之功,则被贵州都御史何起鸣向朝廷奏请升一级,加授平州六洞长官司正长官,四品服色,对其也有“不立私交,乐当公战。所以打破长格,特加优异”,足见此时的杨治安已深得明廷及地方官员之赏识,也使杨氏家族势力也达到其鼎盛状态。
二、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生态的国家化进程
明末清初,无论是南明政权还是吴三桂统治时期,西南大部分地区均是其与清廷进行长期军事对抗的一线战场。平州六洞长官司在这些的军事对抗中,顺应历史潮流,及时归顺清王朝,依然照准世袭。随着时间的推进,纳入中央王朝直接统治的时机也逐渐成熟。清廷遂改变对平州六洞长官司的治理策略,逐渐由宣抚到分而治之,最终在其强大的军事威慑之下,对其进行改土归流,清代文献梳理过程中对于平州六洞长官司的记载如下:
1.在顺治十五年(1658年),经略洪承畴率师至(都)匀,倡议投诚,赏给花翎,蟒服,并纹银六百两,表其闾日“弈世忠良”、再传至武功,当圣祖康熙六年(1667年),以六硐远,邻粤西,苗蛮狂悍难遥制,请设六硐分司,以弟武韬分守。武功四传至杨本,年少多才,时石达开入寇,都匀、独山、荔波皆陷,官吏弃城遁。本申明约束,因地为守平舟,就万寿宫举行府、县试。泊独山克服,贵州学政黎培敬,按临道平舟,嘉其保境功,器之,奏保花翎。年二十四,早殁,其后遂微。
2.府属亲辖地方土司八:日都匀正副司、日邦水、日丹平、日丹行、日平州、日平浪、日夭坝。康熙、雍正年间,裁丹行、丹平、平州、平浪长官司,而于平州设土把总一员、平浪设土舍一员,改丹平为六洞,设土舍一员,以丹行司地设牙州汛,与凯口、崖埋、巴榔四处为四牌,各设乡约管束,而裁夭坝一司属于八寨。……惟平州、六洞两司去府治最远,由府城西南行至平浪司,折而向南为平州司,距府一百二十里,离平州三十里为六洞司。两司所管辖系仲苗,其界南距广西南丹土州十余里,……计平州管九十六寨……。历由地方官给委管理,并未声明世袭。
第一条引自清代官方记载文献《贵州通志》,清朝为了有步骤的削弱其势力,于康熙六年(1667年)对平州六洞长官司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则从平州六洞长官司中析出六洞分司,使平州六洞长官司一分为二,减少改土归流的阻力。进而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则对其领地进行改土归流。其土司家族待遇也由明代万历年间的平州六洞长官司正长官、四品服色,降为正七品的土弁土把总和不入品级的土舍。
第二条为曾在乾隆初年任贵州巡抚的爱必达,在《黔南识略》中对都匀府改土归流后地方土司概况的记载。相对于前文,则较详细的记载了改土归流后平州六洞土司领地的政治组织形态变动情况,“平州设土把总一员”“改丹平为六洞,设土舍一员”“历由地方官给委管理,并未声明世袭”。则表明其职位世代承袭权的合法性受到挑战。至此,平州六洞地区由都匀府和杨氏土司家族并治的局面结束,真正意义上进入都匀府直辖时代,这也是贵州毛南族地区在政治组织领域的重大变革。
平州六洞长官司虽然被裁废,杨氏土司家族成员也仅仅保留土把总和土舍的职衔,但是其家族势力在地方上的威望仍有较大影响力。特别是在改土归流初期,家族之间仍然私藏田土份额引发纠纷,并干涉原领地内土民的土地租税等事务,这种局面直到雍正五年都匀府对一桩杨氏土司家族内部争田案的裁决才告罢。在者密镇茂村村口有一块清代雍正五年的“勒石永禁”碑,全文内容如下:
勒石永禁
署都匀府平越府正堂加一级记录六次朱为借示磕民恳恩示禁以除民害事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奉布政司据本署府具详平州六硐互争大小墓村私庄田亩详请入府允作囚粮一案奉批如详行府其欺隐田亩照例汇造清册送缴奉此合行抄详饬知为此平州土舍六硐土妇即便遵照毋违等因除将所争欺隐之田陲科造报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小墓村民苗知悉嗣后尔等照旧佃种每年所获租花肆石运到府库以凭上纳发充囚粮不得仍听土司舍目再收租米并苛派杂项者许尔百姓指名禀报本府以凭严拿重处该民各具认状呈府备案毋违特示
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示
贵州都匀府正堂奉上行
发小墓村刻石晓谕立为记
清雍正五年(1727年)因平州、六硐土舍土妇之间争夺茂村私庄田亩长期发生纠纷,土民深受其害,都匀府具文禀告贵州布政司批示后,作出由茂村村民继续佃种公田,每年应交四石租粮直接运交都匀府充作囚犯口粮的处理。同时也行文严重告诫平州六洞地方土舍土妇,不得干预,违者土民可直接赴都匀府申诉并严惩土舍土妇的不法行为。同时勒石成碑置于茂村村口,供来往行人知晓、宣传。进一步造成了对杨氏土司家族巧取豪夺土民田产租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
虽然杨氏土司家族仍然保留正七品的土弁土把总武职衔,负有绥靖辖区地方治安的职责。但对其绥靖地方之职责并未尽心尽力。据“两广总督孔毓殉奏报拿获广西那地土州逃犯罗将折”记载(雍正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闻事窃广西那地土州逃犯罗乌罗将等原与口土知州罗会禧一族彼此寻仇扰惊及至擒捕罗乌等每遁匿于贵州都匀府平州土司杨武功处案经年久今据陞任按察使张元怀详据庆远府知府徐嘉宝详称罗乌带党百余骚扰村庄今盘踞于龙葛岗罗中兴主谋又有楚棍七人为羽翼土知州罗会禧于三月十三日带兵捕敌被罗乌捉去哨总罗成一名杀伤何保甯陆二人口土州请发土兵会捕外合行详报等因又准提陈臣田唆咨同前事各到臣准据此臣查那地逃犯罗乌等率党逞凶属不法随檄口地文武速饬南丹东南那地各土官多发土兵协力擒捕并差臣标委署前营千总李士宏前往相亲督催去后兹准提臣田唆咨称罗将一犯于贵州平州土司地方孥获等因除再严饬各口文武务将罗乌罗中兴等逐名擒获究治外合待奏。
雍正六年(1728年),那地土州治辖范围在今广西天峨县境内,地处黔桂边境,与贵州平州六洞长官司领地相距仅数十公里。奏折中记载了那地土知州罗会禧一族与罗乌罗将等互为世仇,罗会禧发兵擒捕,而罗乌等人藏匿于平州六洞长官司杨武功处,“案经年久”,以致聚众为乱,对抗官军。在朝廷及各地方土司土兵合力围剿之下,最终在平州土司领地擒获罗将的事件。文中虽然没有直接记载平州土司对捉拿那地逃犯明确的态度,但藏匿与擒获均在平州土司领地内,杨氏家族对此也脱不了干系。且从奏折中“案经年久”一词从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情形:要么平州土司经过改土归流后实力大为减弱,甚而其实力达到无力追剿逃犯的地步;要么另有目的的有意包庇或是对追剿逃犯持比较消极的态度。但在罗乌等追剿漏网之后,朝廷封疆大吏用“严饬”一词已含有对包括平州土司在内的地方官府与土司等追剿不力的指责。
几乎在同一时期,都匀府也加强了对该区域内土民的直接管理,对行使其诉讼职权则是其重要明证之一。我们可透过矗立于卡蒲毛南族乡摆埲甲堡山山顶的“永远凛遵”碑文来分析:
坡背后之田地山场纠纷升级随有记二次鲁莽行为前后事由臭水井民杨云章等于摆埲寨民甲头寨民相争坡后田地山场边缘山顶顺拉紧夜臭水井下左至长冲抵拉赖边界田地山场杨云章等倚势欺人将田地山场强占己有贵州都匀府断将臭水井下顺左边至拉赖过来长冲岩脚这片田地山场断归石既王石阿慈石草秀石阿二匀府赋处合行命照为此照给甲头摆埲寨民石阿慈既王等尚杨云章等仍将给舍但是臭水井摆埲甲头寨民不得借端兹事凛遵毋违贵州都匀府之判特勒石凛遵
摆埲寨民石阿慈石既王石草秀石阿二等准此
乾隆十一年九月八日
乾隆十一年(1746年),臭水井民杨云章和摆蝽寨甲头寨寨民为争坡后田地山场而发生纠纷,双方甚至发生“鲁莽行为”,都匀府判决臭水井民杨云章倚势欺人并勒令将田地山场归还摆蝽寨民的判决,同时也划分了双方的边界并对寨民不得借端兹事的告诫。这是在贵州毛南族地区见到的较早由都匀府直接判决的民事官司。同时,臭水井地与摆蝽寨甲头寨分属独山州和都匀府府属地两个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这一民事官司判决并勒石成碑,也表明当时都匀府就已经对于这一区域进行了有效的司法行政权管理。
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杨氏土司家族势力均处于逐渐式微的状态,不仅无法向外进行政治、经济扩张,而且杨氏家族世守其祖产的局面也无法维持。为了维持其家族生计,甚至于改土归流之后不久的乾隆初期,就开始向外地异姓大户乃至本地土民佃户售卖家族祖产田业的情况:
永垂不朽
立碑记
石金声钟贤玉润玉菘玉璋玉森玉龙玉莹等人合寨缘于光绪九年得买解宅公务银两现有解姓所书卖契但恐后世久年堙契纸易朽坏因将书契勒石于左
出卖公务文契人解增秀解世钟世禄解桂观美观解世准等为因乾隆初年太高祖与平舟杨土司祖人得买卡蒲仁化寨公务银项价值四百两以作奠扫祖坟之需迄今移远就近自请凭中上门出卖与仁化寨石纳公务人等并与仁化寨头人石玉润玉菘玉璋玉森玉龙玉莹等存照即日三面议定卖价足色纹银四十六两四钱整亲手接银回匀以买祭需之田即日并退还木刻交还头人之手口年解姓人等不得再来收纳自卖之后无论解姓并平舟土司尚前来争论者契内有名人等乙力承当此情愿不得谋买翻悔情由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平舟司验
凭中人解世钦解长生王治邦王治兴四人押授银六钱
代笔人解美观押
光绪九年六月三十日
万古千秋
立卖券六洞司杨为因祖创苗兰田庄捌份租赁油盐银五两五钱夫役杂项等件凭头目卖与佃户刘兴头刘周老刘副老刘总哨刘先斋刘阿送刘阿福刘孛姑为业即口言定卖价钱贰百贰拾两整亲手接回自卖之后凭从佃户耕种管业旁人本族不得妄为争论恐口无凭立卖券为照
拴缚太爷银贰十两。
凭头目刘权印石大目石管洲刘总洲刘管家共银三两。
亲手代笔银壹两九分。
乾隆四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谷旦立
“永垂不朽”碑中载明:光绪九年(1883年)都匀府治地区大户解姓族人“因乾隆初年太高祖与平舟杨土司祖人,得买卡蒲仁化寨”,透露出早在乾隆初年平舟土司家族就已开始变卖祖产“卡蒲仁化寨”。后于光绪九年(1883年)解姓后人因“移远就近”,再次就地转卖给当地土民头人石玉润、石玉菘等。更为有意思的是,无论是这片土地最早的主人平舟土司还是后来的解氏族人,均凭此契不得“谋买反悔”,而已经“平舟司验”。卡蒲“仁化寨”即今卡蒲乡场河村,平舟司即平州土司。
“万古千秋”碑则叙述了六洞地区的土司杨氏家族,把祖先田产直接买予原领地内的土民佃户,任有耕种管业,“旁人本族不得妄为争论”的情况。文中“苗兰”即今者密镇甲青村苗拉寨,这一片区域在改土归流前,世代处于平州六洞土司有效管辖范围内。无论是乾隆初年还是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距离其改土归流也仅仅过去数10年,部分土民便有佃户向自由民、自耕民身份转变,而杨氏土司家族部分沦落到靠变卖祖产田业为生计来源。可见失去原有政治优势之后的土司家族势力衰败程度及现状,而这种境况也与在改土归流后的贵州土司社会普遍境遇相类似,“贵州土司,近日衰极。自鄂尔泰收回土司行政权而后,各土司已无管辖词讼钱粮兵马之权。与川滇诸土司异,惟空存衔名,而隶于地方官之下。习惯上受所辖土民之尊敬,盖其实不过恰如地方之团总土豪而已。辖地大者约七八千户,小者千余户,土民与汉民杂居,土地所有权则渐移于汉民。土司亦有私有田地,招佃承种,纳赋于官,与齐民无异”杨氏土司家族命运转型的深刻体现。
三、编户齐民与帝国威权的全面下移
伴随着中央王朝改土归流进程的推进,土司势力进一步式微,官府为代表的王朝势力逐渐深入原土司领地内部并逐渐下移至乡村地区,基层政治组织也出现了官府、土司、土人三种不同的社会力量鼎足而立之势的局面,其中以村寨最基层的政治组织头人产生方式尤为明显。以往研究受材料来源等因素限制,认为其地方头人产生来源仅有以下两种:
1.受都匀府所委任的管乡(总封)及朝廷授予的“修职郎”职衔。前者如在卡蒲毛南族乡简克寨石文锦(1721-1796年)墓碑碑文中“石文锦受前清都匀府所委任管乡故日总封是堪与务农营生之业矣”;后者如石金声(1824-1889年),其墓碑刻有“皇清例授修职郎显考石公讳金声之墓”语。
2.村寨威望较高,族内群体成员均比较认可自然形成的头人,如下文倡议制定熊桥榔规的计开头人:刘官内、刘阿生、刘应珍等寨民便是此类。
此次在田野调查中首次收集到1份清同治年间的文书,显示至迟在清代晚期的时候,该地区还有一类职务称为“总奖”的地方头人。如平州土司杨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颁发给卡蒲毛南族乡场河村村民石六金的“总奖”一职委任状:
代理平州司正堂杨
为给照事照得石六金为人练达堪充总奖之职为此照给总奖石六金即便遵照口口副后凡遇大小公件留心妥办有功之日另加升赏毋得始勤终怠有负提拔之意凛之遵之须至给照者
右照给总奖石六金准此
同治十一年五月廿日
司正堂赏给附讫
该委任状盖有平州土司杨的官方红印,说明其委任状的权威性。其总奖职责“凡遇大小公件留心妥办”,其余职务特征并未多透露,但在两年之后的同治十三年(1874年),贵州“通省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下游善后总局”3个机构联合发给耕户石六金的土地执照中,明确授土给石六金并完粮纳税等云,也足可说明“总奖”一职也未脱离农业生产。这与石文锦墓碑碑文中“管乡故日总封是堪与务农营生之业矣”的记载是相一致的,类似于村落家族头人性质。
在六硐地区的熊桥天坑旁的悬崖峭壁旁,发现有一块称之为“熊桥乡规”的摩崖石刻,通过对其内容分析可知,村寨头人也负有维护村寨治安,制定乡规民约社会稳定的职责。该石刻也比较详细的记录了当时该村寨头人的一次集体活动的全过程:
盖闻朝廷有律法之严民间有乡禁之规兹我抵娄山居异姓杂处人繁近有不法之徒三五成群日则在山积聚诱拐民间妇女夜藏孤村独户抢窃良善财物愚顽被害甚属不少地主遭累实已甚多是以众姓合议禁规俟后如遇有盗窃家物牛马猪只者宜即投报众人公出路费追寻倘隐匿不报报之不追者听众议罚此乃弭盗除匪安靖地方之美举也所有条规列后
盗窃牛马家物者贼入室偷窃被获刻即沉河丢硐如有向论公同理讲
盗刁拐民人妇女者拿获报官解究
伙串胁迫诈磕良民者查实禀报拿究
盗田中谷草山林树木者照椿公罚
盗山地杂粮瓜菜堇辣者公罚
窝匪类隐瞒贼者查出公罚
知强盗踪迹并捉获盗者公樊
挖墙割壁抢掳衣物者即拿沉河丢硐
计开头人
刘官内
口口口
刘口内
熊方明
刘阿生
口口口
刘应珍
刘已珍
道光九年九月口日公议
乡规中所反映的以“偷盗抢劫、拐贩妇女”等现象,自清廷雍正年间在贵州大规模开辟“新疆”以来,该类案件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平州六洞长官司领地内也未能幸免。当地土民深受其害,于道光九年(1829年),在六硐地区的熊桥附近由村寨头人倡导,召开村寨间的“议榔”大会,制定乡规,利用民间习惯法,发动各村寨民众的力量,共同打击以偷盗抢劫、刁拐妇女为主的破坏村寨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从而有效的维护村落社会之间的社会治安状况。无独有偶,在卡蒲乡场河村交懂寨内的贵州毛南族风情园里也有一件相类似的“交懂榔规”复制品,同样说明“偷盗抢劫、拐卖妇女”等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现象在当地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
清代咸同年间(1851-1874年)贵州经过太平天国运动以及大小数10支农民起义军风起云涌的席卷之后,贵州大地遍地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以至于贵州“通省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下游善后总局”发给卡蒲场河村甲刀坝村民石六金的土地执照中有“黔省贼扰之区,居民流散,田土荒芜,兹年全部肃清,亟须清理田业广为开垦”的描述。可见无论是天平天国还是其他农民战争,所导致的社会剧烈动荡局面,贵州毛南族聚居的平州六硐地区也未能幸免,这些冲击进一步加剧了平州六洞土司家族的衰败历程,以至“到十九世纪末在六硐地区,汉族人姜氏进入六硐任团总,与土司杨氏争霸产业,占去六硐坝子百分之六十的耕地,而土司杨氏只剩下百分之二十左右了。新、旧地方豪强势力对于土地的激烈争夺,也是清廷对咸同贵州“苗乱”之后,土地政策发生重大变革所导致的结果。对此,张中奎在对清代苗疆土地政策的嬗变分析中指出:“在处理土地问题时,已不再区分汉苗产业,而是分为长业,本业、屯业、存业、叛业,绝业等”“伴随着清中央政府苗疆土地政策的嬗变,流官们在落实一系列政令措施的同时,土地政策的变化从中体现的是清帝国权威的不断下移”。
由于在地方政治、经济等领域帝国权威不断下移,加之清廷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及咸同“苗乱”过程中。深感军事力量之不足,遂在乡村地区推行保甲户籍,大力发展团练组织。这种组织以居民编户为基础,团练皆由此出壮丁,一般以2保或3保组成一团,设团总一名,团副多名,皆有地方士绅担任,成为一种准军事组织,平时耕田为民,战时打仗为兵。卡蒲和六硐地区实行编保及间邻制度,均处于这种团练政治组织控制之下。在这种严密的准军事组织控制之下,不仅土民原有赋税猛增,而且“火烟”“纳栽”等苛捐杂税也层出不穷,甚至于出现团总草菅人命而逍遥法外的现象。如矗立在六硐地区平河村甲术寨中央的“期颐石氏谱碑”记载:“光绪年先祖永堃公筹祠于大洞被姜家贿赂伪政府残身丧命”一事,而该村寨历来处于石姓聚族而居的状态,至今仍然保留,此事件记载于村寨中央的石姓家族族谱庙内,可见新、旧基层政治组织交替之际,新兴豪强势力与地方土人之间矛盾的尖锐,而由这种矛盾所引发的清末民初该区域社会长期动荡不安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结语
基于历史人类学“寻求人类学与传统史学研究中介点,将历时性与共时性结合”“文化整合与时空变迁”研究趣旨的学理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明清时期贵州毛南族地区,官府、土司、土民三者之间并非是一种官府权力大于土司、土司权力大于土民简单的阶序关系。因各自追求的社会目标并不总是一致,三者之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常常处于一种不均衡博弈的状态。而这种不均衡博弈产生的社会历史景观,也正是其社会生态变迁的动力来源,这也促成了贵州毛南族地区在晚清民国的背景下向近代化民族国家构建的社会转型。
纵观明清以来贵州毛南族地区社会生态的变迁历程,在不同时期处于土司与官府的直接管辖之下,土人经历了从土司属民佃户向帝国编户齐民身份的转换。在清末民初时期,贵州毛南族地方社会生态纳入国家化、国家迈向近代化的大背景下,为了适应这种时代转型,土人在超越其家族血缘认同与村落地域认同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民族认同与近代国家认同的共生意识。这也是其人群共同体在经历了晚清、民国时期的社会动荡之后,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为实现由“人”到“族”的民族自我认同与国家认同归属权益的和谐共存,而不断奋斗的重要动力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