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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探索

2016-12-17董海龙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必要性实践

董海龙

摘 要:艾滋病疫情在青年学生中蔓延的势头表明我国针对青少年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存在不足,也表明我国性教育工作没有被充分重视。尽管性教育不能等同于艾滋病防治教育,但是艾滋病防治教育却是性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权利来自人类经历的恶行。为避免人类恶行的重演,我们有必要设立并维护某项权利,性教育权的设立当属此类。性教育权一旦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性教育工作将具有法律保障,性教育活动将受到法律监督,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义务主体有责任、有义务针对教育对象提供充分、恰当的性教育,性教育被忽视的“恶行”将得到极大的遏制。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离不开国家(政府)的支持,社会、学校和家长的积极响应与具体落实。

关键词:性教育权 规定性 必要性 实践

一、引言

2016年9月14日,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一则通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通告称截止2016年8月底,南昌全市已有37所高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共报告存活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35例,死亡7例。近年来南昌市青年学生HIV/AIDS病例快速增加, 近五年疫情年增长率为43.16%;2011-2015年新发学生病例中,男男同性性传播占83.61%,同性性传播已成为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1]事实上,不仅仅在南昌,全国其他地方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国家卫计委网站显示,截止2015年10月底,我国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达到57.5万例,死亡17.7万例,其中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增长迅速,仅2015年1月-10月就报告2662例学生感染者和病人,比2014年同期增加了27.8%。[2]各方汇总的信息显示,青年患者已经成为艾滋病感染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增长势头迅猛。

众所周知,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主要有三种: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就青年群体而言,艾滋病感染途径主要是性接触传播。不断攀升的青年染艾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存在欠缺。尽管性教育不能等同于艾滋病防治教育,但是艾滋病防治教育却是性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当前的性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广受诟病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性无知所引发的性暴力、性伤害事件频发,未婚先孕、人工流产比例居高不下。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教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本文试从法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性教育的开展有所裨益。

二、性教育权的规定性

1999年世界性学会议(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通过的《性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中明确将“全面的性教育权”作为性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逐渐意识到接受性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性教育的缺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那么什么是性教育权?对此学者们探讨得并不多,借用学者季涛的观点,“性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适当方式接受一定标准的性科学、性权利和性文化教育的特定教育权利。” [3]性教育权是性权利和教育权的交叉性权利,是它们的属权利。

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性教育权有其特有的规定性。(1)性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国民。性是与生俱来的,尽管不同的年龄群体对性需求的内容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对性需求本身并无差异。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性欲从婴儿时期的吮吸乳头就开始了,所以性教育权的主体范围不能局限于青少年群体(本文出于行文的需要常以青少年为例),任何有性教育需求的人都应当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适合其自身状况的性教育;(2)性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组成的义务共同体。性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作为,有赖于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所形成的合力。国家(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尊重、保护和推行的角色,从宏观层面上制定政策、指导实践、监督检查;社会、学校和家庭则在各自领域负责政策的细化落实与具体实施;(3)性教育权的客体是适当的性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需要因材施教,制定符合主体特点的培养方案、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力争取得最大的教学实效;(4)性教育权的内容是性教育政策的建议权、性教育活动的请求权、性教育工作的推广权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等;(5)性教育权的期限是终生性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性是终生性的,所以性教育权也应当是终生性的。

三、性教育权的必要性

目前,性教育权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并没有被载入法律文件,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对性教育权的探讨也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但是理论创新始终是社会变革的先导,对性教育权的探讨将有助于我国性教育事业的革新、性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性教育活动的实施。

从权利角度反思我国性教育开展不力的根源,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性教育权未被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还很淡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没有意识到接受性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性教育的忽视是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严重侵犯,最终导致性教育工作被边缘化,性教育活动变得可有可无,受教育者也只是被动接受,谈不上主动争取、主张自身权利。

美国学者艾伦·德肖维茨认为,“我们的权利既不来自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来自人类经历的恶行。”“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所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4]为避免人类恶行的重演,我们有必要设立并维护某项权利,性教育权的设立当属此类。性教育权一旦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性教育工作将具有法律保障,性教育活动将受到法律监督,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义务主体有责任、有义务针对教育对象提供充分、恰当的性教育,性教育被忽视的“恶行”将得到极大的遏制。性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将使性教育知识得到有效普及,有助于破除普遍的性无知、树立性权利思想,从而更好地实现性教育权。可以说,性教育权的确立和性教育工作的开展是个相互促进、双赢互动的过程。性教育权的确立促使性教育工作得到有序开展,性教育工作中培育的性权利意识又进一步支撑了性教育权的法律地位。由此,在当前我国性教育亟待加强的今天,赋予性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四、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实践

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教育实效、实现教育目标。我国性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也离不开国家(政府)的支持,社会、学校和家长的积极响应与具体落实。

(一)国家(政府)对性教育工作的支持和推动是性教育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从权利实现的角度看,我国的法治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政府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性教育权从学术词汇变成法律术语有赖于相关政府部分的积极作为。从权利维护的角度看,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协助公民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操作的角度看,性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公民,内容涵盖生理心理、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诸多领域,涉及到人才培养、经费支持、场地提供、教材编写等多个方面,这些都需要国家(政府)在宏观层面统一谋划,系统布局。因此,我国性教育工作要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展其前提是国家(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对工作的检查指导也是该项工作得以持续实施的根本保障。

(二)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性教育权的尊重和积极落实是性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性教育工作的开展除了有赖于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推动以外,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受教育者性教育权的尊重和积极落实对于性教育工作的开展起着关键作用。具体而言:

1.社会性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对人的教育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性教育实施过程中,社会组织应当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便捷的教育服务。社会性教育中有两点应当引起重视:一是新媒体的兴起与应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一些新兴媒体发展势头迅猛。新媒体因其具有的匿名性、即时性、便捷性等特点被人们广泛接受并深度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影响力。新媒体的兴起也为性教育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成为性教育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社会组织可以借助微信、微电影、手机APP等载体,利用多媒体手段,将性教育的相关内容以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出来,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得自己想要的性知识。二是重视临床性教育的宣讲作用。性教育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但是一旦受教育者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需要临床治疗时,便捷的医疗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临床性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临床性教育就是治疗者不仅要治愈患者疾病,而且要对疾病造成的原因及防范措施进行宣讲,从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尽管需要临床治疗的性问题在占比中是少数,但是每一个需要临床治疗的性问题往往情况都相对比较严重,并且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校性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承担了对在校学生进行性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性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学校性教育至少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课堂教育。课堂教育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教育形式,属于显性教育的范畴,它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师生互动等教学环节,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实现培养目标。课堂教育具有组织方便、进度可控、便于操作、教学效率高、教学成本低等优点,因此被教育工作者广为采用,成为当前我国性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它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不能实现因材施教、教育教法单一、教育环境单调、重结果轻过程等。这就需要教师将准备工作做细做实,针对不同的学生特点制定有差别的教学计划,完善处理突发状况的预案,认真备课,精心授课。二是同伴教育。课堂教育的缺陷决定了学校性教育需要其他的教育形式来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这就为同伴教育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学者沃伦豪斯特(Varenhorst)认为,同伴教育是由受过训练且接受督导的学生来执行助人工作之历程,其服务对象只限于年龄相近的求助者及他人转介的当事人。[5]同伴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朝夕相处,他们年龄相仿、身份相同、地位平等,受教育者更乐意在这样的氛围下消除戒备心理,向教育者吐露心声,并真诚地接受教育者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年的发展,同伴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教育形式,得到了广泛运用,一些知名大学内也存在着类似机构,如哈佛大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下设5个本科同伴咨询团体和1个研究生同伴咨询团体,提供学校适应、人际关系、学业、压力、性、饮食、酗酒等方面的咨询。[6]学校在开展性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借助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载体,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家庭性教育。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好的老师。在性教育过程中,父母扮演着启蒙者的角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受传统性保守观念的影响,有些父母在孩子面前对涉“性”问题绝口不提,将原本由家庭承担的教育责任转嫁给了学校和社会,甚至有些父母故意将错误的性观念传递给孩子,从而加重了孩子的困惑。现行《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法条至少传递出两个信息: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父母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二是父母教什么给未成年子女?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教育的内容,但是教育的目标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作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当然应当对“性”有一个科学而又系统的认识,所以家庭性教育作为性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不可或缺。

科学有效的家庭性教育首先要求父母摒弃错误的性保守思想,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性是自然而神圣的,它不仅承担着种族繁衍的重任,而且已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告子就指出:“食色,性也。”对待性,父母们应该怀有一颗平常心,不能避而不谈,更不能谈性色变。其次为了更好地开展家庭性教育,帮助孩子实现性教育权,就要求父母系统学习性科学、性伦理和性法律等知识内容,关注性教育发展,将最新最好的知识传授给孩子。比如,当前的性教育模式主要有禁欲型性教育和综合型性教育两种。“这两种模式的目标都强调在改变青少年行为的基础上,减少青少年意外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风险。”[7]但从实践来看,人们曾经长期坚持的禁欲型性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反而是晚近兴起的综合型性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因此父母在进行家庭性教育时就不能单纯强调禁欲主义,而要将科学的性知识传授给孩子,尊重孩子的权利,相信孩子会做出积极、明智且负责任的选择。父母只有先做一名认真好学的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孩子最好的老师。

参考文献

[1] 参见央广网:震惊!南昌高校学生艾滋病例135人!7人死亡!网址:http://jx.cnr.cn/2011jxfw/jctj/20160920/t20160920_523147711.shtml,访问日期:2016年9月22日.

[2] 参见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2015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暨“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在北京举行,网址:http://www.nhfpc.gov.cn/azbr/jnhd/

201512/a3d89fe5b77d4f1aa2196ed48df7b467.shtml,访问日期:2016年9月22日.

[3] 季涛.论性教育权的确立[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42—49.

[4] (美)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M].黄煜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9.

[5] Varenhorst B.B.Peer counseling:Past promises,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directions[M].Handbook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1984.

[6] Harvard College.Peer counseling.http://www.college.harvard.edu/services/peer_counseling,2005.

[7] 杨启光,苏文青.美国洛杉矶市青少年性教育的创新实践:一种基于权利的综合性性教育方法[J].基础教育,2016(3):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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