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万历年间贵州土地清丈述论
2016-12-14张泽宇
张泽宇
(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明代万历年间贵州土地清丈述论
张泽宇
(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明代万历八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丈田,贵州全省所有卫所屯田、州县官民田和土民所有土地均首次纳入了统一丈量和管理的范围。这次清丈至万历十年结束,主要由农户自己申报,而非政府逐亩踏勘。政府抽查丈量的主要目的,乃在均平赋役,而非单纯为了精确掌握土地数字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万历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平播之役”后,贵州又经历了第二次土地清丈,促进了播州地区的发展。万历清丈,均平了贵州地区的赋役,有利于缓解明朝的财政危机,体现了民田和科田取代屯田、少数民族纳入王朝国家体系的历史发展趋势。
万历;贵州;清丈;黄册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资源,早在先秦时期便已受到人们的重视。如《礼记·大学》:“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孟子·尽心》:“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1]2778均可见土地是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财富来源,亦为国家赋役一大重要载体。为了争夺税收,政府与土地私有者在历史上展开了长期的博弈,围绕土地而有目的地展开丈量或清丈工作,遂成为国家不能不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万历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土地清丈,是中国帝制时期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土地清丈,这次清丈所得到的土地数字作为“原额”长期在赋役制度中实际应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早已引起学界的重视。对于学界长期聚讼纷纭的明代耕地面积问题,从区域的土地丈量和统计入手,或许也有助于我们对全国耕地面积记载差异由来的理解和判断*参考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兼论明代耕地面积统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栾成显:《万历九年清丈归户亲供册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 》1996年第2期);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 》(《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马雪芹:《明代河南土地丈量综述》(《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侯鹏:《“正疆界”与“遵版籍”——对万历丈量背景下嘉兴争田的再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4期);高春平:《张居正与万历山西清丈探究——以太原府清丈个案为例》(《张居正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6月);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 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清水泰次:《关于张居正的土地丈量》(《东洋学报》,1941年29卷2号);西村原照:《关于明代后期的丈量》(《史林》,1971年54卷5号)、《张居正的土地丈量——其全面情况及历史意义》(《东洋史研究》,1971年30卷1、2、3号);川胜守:《张居正丈量策的开展——特别是关于明末江南地主制的发展》(《史学杂志》1971年80卷3、4号)、《明末江南丈量策的开展和地主佃户关系的发展——答西村原照氏的批判》(《东洋史论集》1974年2卷)。关于明代耕地面积问题研究的综述,可参考高寿仙:《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明清论丛》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2年)。。
一、贵州土地清丈的缘由与区域背景
明代的土地丈量工作,在全国各地都曾先后有过多次不同程度的推行,贵州也不例外。钱穆先生《国史大纲》曾有言:“明代西南诸省之开发,以及南海殖民之激进,尤为中国国力南移之显征,而为近世中国开新基运。”[2]740明代设立贵州布政使司,建立卫所,屯军垦殖,置府设县,改土归流,同时大量汉族移民也或由政府组织或自发地迁入贵州,在政府鼓励垦荒特别是“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3]1882的政策背景下,不少荒田及山地均得到了垦殖,使得民田和科田(即卫所正军家属或余丁等人所垦种的荒地)数量迅速增加。同时,明代继承元代的土司制度,对当地少数民族进行间接管理,而伴随着王朝国家势力逐渐渗透和深入,其他原本处于土司管理之外的化外“生苗”也陆续贡赋输籍,遂使原有生态边界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迁。
在贵州,其土地主要可分三类,“一曰军卫屯田,一曰有司民田,一曰土司夷田”,[4]2273即卫所屯田、州县官民田和土民所有土地[5]。自明初设卫所屯田并编制黄册后,卫所屯田丈量时见诸史册,《明实录》中英宗正统年间即有官员上奏,镇远等卫“屯田旧无丈量文册,致土民得以昬占。乞敕风宪官一员,躬亲畎畆,逐一丈量明白具数于官,庶使田无欺隐,边卫有储”,[6]1676已开始主张对屯田数额进行丈量。以后嘉靖《普安州志》亦载:“余租银两,系先年丈量出余田,不系在官屯科数目,给予付近军余耕种。”[7]24按:嘉靖《普安州志》为高廷愉所修,“成书时间不会晚于嘉靖三十一年”。[8]284故其所载屯田数额及丈量之事,当指嘉靖七年大学士杨一清奏陈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遂令户部拟具条例,进行清查;[9]1902-1906嘉靖八年,从户部议,令管屯御史及佥事诸臣,选廉能指挥,清理屯田这一事件。[9]2373必须指出的是,除卫所屯田有明确数额并时加丈量外,其他州县官民田和土民所有土地,实际长期未能加以系统丈量和登记。如万历《大明会典》便明确记载,弘治十五年,“贵州布政司田土自来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任纳,如洪武间例”。[10]284又“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疏略云:‘查得《大明会典》内开,贵州布政司田地原无丈量顷亩,岁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任纳。随查本省所属民粮田地,黄册开有顷亩不及一半。军屯田地鱼鳞册籍开载颇明。后来又有科田夹杂,移东改西,莫可究诘。此自来所以未定田亩也。’”刘庠、傅顺孙奏疏中又称:“看得贵州封址,原系要荒,土司与卫所相搀,军伍与苗仍杂处,虽输纳惟正之供,向有额粮,而俯顺远夷之情,实无田总,或指垢、指段标认界址,或计禾老、计把纳办税租,间有顷亩籍数,在官亦皆由彼自报,多非的据。”[11]424甚至原有的卫所屯田,延至明代中期,也逐渐流失:“初,原额地田正数之外不下数万顷,军有流亡,田则具在,但为豪强兼并。”[12]2097“屯田之法久废,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子粒所收,百不及一。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诚为可虑。”[13]207至于政府掌握的少数官民田,也“奈法久弊生,豪强者恣兼并,巧为影射之奸,懦弱者被侵渔,横罹包赔之苦。或田多而粮少,或田少而粮多,甚至有田无粮,有粮无田,流移转甚,逋负渐多,下损生民,上亏国计”。[11]425
明代嘉靖年间,国家财政开始陷入危机,改革的呼声亦多见诸文献。“明兴二百余年,至嘉隆之季,天下之势有类与此者多矣。纪纲法度,且将陵夷而莫之救,有识者忧之。”[14]115在众多的建议性改革措施中,丈田始终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於王府,则欺隐於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委弃於寇贼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能、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起。”[3]1882-1883但由于具体措施迟迟未能确定,朝廷上下又争议纷纭,嘉靖一朝之丈田,终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直到万历年间,张居正秉政,才最终决定发起一场丈田运动。“太师日夜忧劳,念欲君国子民计,非清丈不可,然其意怀未发也。会御史中丞劳公(堪)奉诏荒度闽田,闽人以为便。太师遂与张公(四维)、申公(时行)、大司徒张公(学颜)议请其意,诏行诸路。”[14]597于万历八年“十一月丙子,诏度民田”。[3]266丈量之事既然涉及全国,当然包括贵州。故分析贵州丈田及其他经济文化大事,必先具一全国性的宏通眼光,才能做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和定位。
二、贵州土地清丈的原则与方法
从全国范围看,万历年间的丈田有八项条款,即“户部奉旨,令各省直清丈田粮,条为八款以请”。兹照录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一、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一、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一、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一、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一、定清丈之期。
一、行丈量磨算之法。
一、处纸札供应之费。[15]2050—2051
以上八款,对丈量对象和丈后纳税原则,均一一有所规定,既明确了丈田的主管官员,宣布了有关政策,也明示了丈田期限,拟定了计算方法和经费开支。
但实际上,何炳棣先生已经指出:“传统中国一贯对丈量画图力求节约人力财力的要求,政府所关切的是税收而不是精确的土地数字。”[16]23-24清丈并不意味着政府逐亩踏勘,而是以农户自己申报为主,政府进行抽查丈量。贵州在秉承“丈量八款”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因思土司苗寨界限难分,洞箐坂坡段垣易混,矧田地无旧额,则丈量无凭依,若不先行稽查,恐奸诡设诈,反滋弊端。随令委官,预将合省应丈、免丈田地,各照原指界址,区画里图,并将原计把、计禾老,折算数目,与原有顷亩者,逐一丈量。复印以步弓,防其变换;加之竹索,绝其那(挪)移;立之标杆,以别界限,而便登记;督以牌令,以禁骚扰而遏阻挠。故势要不得逞其故态,而巧伪无所售其奸隐,未丈之先,接踵自首,抽丈之际,换次告投。据今日之新清,合预计之大略,再四扣算,总撒分明,浮粮既开除,正粮亦清减,失额已补足,额外复增多,不惟应丈者裒益均平,而免丈者清查亦的”。[11]425即首先由民众自我申报田地数额和地址,官方将其与政府掌握数额进行对照,划定应丈、免丈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丈量和抽查,并逐步实现了地方计量单位向官方赋役单位的转变。
由于政府未能普遍性地逐亩踏勘,清丈的成果未必就如预想的那样显著。万历《铜仁府志》修于万历四十三年,在清丈结束仅几十年后,铜仁已经是“虽经清丈而等则不均,飞诡特甚,自非履亩而成赋税,重法以惩奸顽,则井地不均,怨咨曷已”。[17]142可见清丈之后,赋役不均、飞洒诡寄并未彻底清除。清水江文书中也有类似现象的反映,万历四十一年贵州黎平府“亮寨司为栽粮贻害事裁决书”,就记载了当地的“孤贫”民众龙稳廷,控告“人势豪强”的潘田支、潘付忠企图将一石田赋转嫁到自己身上的事件。[18]452直至天启年间,还有官员主张重新进行清丈,认为虽然“先年曾经清丈,而事久弊生,私顶暗投之蠹莫除也,继绝芜熟之繇莫查也,影射飞诡之害莫禁也,吞并丢压之窦莫厘也,法有遗奸,屯所遗力,所从来也”[4]2273。可见朝廷政令与地方实际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情况远比人们的想象更为复杂。
贵州天柱县“踞楚上游,毘联黔粤,扼要害而控苗蛮”,[19]58故万历二十五年便已建县,万历二十九年开始清丈土地。尽管天柱当时尚属湖广行省,但因其与贵州接壤,丈量时间亦与万历初年的贵州相去不远,清丈情况或可相互参照。康熙《天柱县志·艺文志》载其清丈详情云:“惟天柱新设,僻处边隅,错杂天、汶二所,田亩弗均,互相渰漏,征敛不中程度,邑侯目诟弊之纷沓,恻然于衷久矣。时值审造之初,见其民哓哓告讦,有粮浮于田者,有田去粮存者,有久开垦而未升科者,有多壅溃而未蠲除者,有军民互相侵产者,或藉苗田以影射,或寄军屯以卸差,致富享无粮之田,贫受赔贝皮之苦,争端丛集,民讼蝟兴。侯洞晰民隐,熟筹救弊之策,舍清丈无可为者。乃申请当道允之,复请抚按如三。道之允焉,遂咨于众曰:‘吾今丈尔田,清尔赋,必官得其人乃可。吾即就尔公举者,与尔兴利而剔弊焉。’时军若民佥举本县典史周嗣元、五开卫中潮所吏目包伯克当其选。侯曰:‘亶其然哉!’即相与矢之天日,务期秉正持公,殚心毕力,总军民诸田悉与丈之。彼二公者任劳任怨,不苟不挠,若田塘,若园地,由山箐而高岗,分峝尽丈,尺土无遗。侯仍不时抽丈,必彼此毫无间异乃已。盖履丈于辛丑季冬月,越壬寅仲秋而告竣焉。”[19]110—111文中所谓“邑侯”,当即天柱县首任知县朱梓,是天柱改所建县的关键性人物,事迹见康熙《天柱县志·秩官志》“政绩”。建县之初,他面对“里亩不均,难以定徭役之轻重”的情况,遂对全县的土地和里甲进行了清理,“于是均峝乡四里之多寡,大都以一万二千亩为率,又以其余畞编新增一里、坊厢半里”。[19]50他在民众的推举下任命周嗣元和包伯担任清丈工作,自己不时进行抽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完成了全县的土地丈量。这次清丈的主要目的在于均平赋役,“不□派重科以病民,不遗摊脱税以漏亩,调停剂量,轻重适中”,[19]111并非单纯为了精确掌握土地数字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贵州的第一次清丈
从万历八年开始,延至万历十年七月结束,前后近两年时间,贵州全省土地得以清丈。据《明实录·明神宗实录》载:
(万历十年七月)“癸亥,贵州巡抚王缉题:‘该省应丈民田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二十九亩,屯田三十三万五千九百六十四亩,科田八万八千二十六亩。节年失额民田四千二百三十亩,屯田四万七千五十一亩,科田五百一十二亩。今次丈出隐占等项各除抵补外,尚有余剩民田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四亩,屯田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一亩,遵议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至于普安、永宁、赤水、毕节、乌撒五卫被夷占去屯田,计其丈出之数,不足抵补,就于丈出五卫新垦科田七千二百七十七亩内摊粮拨补足额。尚有贵前、龙里等卫余剩科田一千九百一十五亩,查系军舍新垦,不在屯田数内,该起粮一百三石零。又丈出贵州前卫故绝地三十六亩有奇,该起粮七石零,其普安州夏秋地清丈止有二千三百二十七亩,而黄册以亩作顷,明系差讹,相应改正。其先误增前卫屯军余田浮粮一十一石九斗应与豁除,及将参政史槟等纪录,知州软(阮)万瑛等分别罚治。’部复上报。可之。”[15]2344—2345
贵州第一次对全省所有卫所屯田、州县官民田和土民所有土地有了统一的丈量和管理。
但就目前相关研究而言,前引“额失者丈,全者免”,作为一条重要清丈原则,似乎未引起学者的重视,遂不能不导致其统计结论的偏差。如唐文基先生在《明代赋役制度》一书中,便认为经过此次丈量后,贵州全省土地总额为7525顷,即“应丈民田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二十九亩,屯田三十三万五千九百六十四亩,科田八万八千二十六亩”叠加的总和。除抵补三项节年失额外,尚余1594顷,那么清丈前贵州土地原额就应该为5925顷余。[20]324但唐先生只注意到了应丈田亩,却忽略了免丈田——即所谓“全者免”之部分免丈田亩。而只有应丈田亩加免丈田亩再加节年失额,才是完整可靠的土地原额,否则必然导致原额总数认识或统计上的失误。
实际上,关于贵州土地原额,历来有三种不同的记载,即一为945 230亩,一为516 686亩,一为1 659 807亩,兹分别考证如下。
第一种说法始见于《万历会计录》卷14《贵州布政司田赋》:“万历六年(巡抚册报数),田土除思南、石阡、铜仁、黎平等府、贵州宣慰司、清平、凯里安抚司额无顷亩外,贵阳府、平伐长官司、思州、镇远、都匀等府、安顺、普安等州、龙里、新添、平越三军民卫,共伍千壹百陆拾陆顷捌拾陆亩三分零。”[21]460该书为户部尚书张学颜所编,成书于万历六年至万历九年。[22]455-456至于万历《大明会典》中“万历六年……共伍千壹百陆拾陆顷捌拾陆亩三分零”的记载,[10]287实乃沿用《万历会计录》的数字。《千顷堂书目·典故类》明确记载:“《重修大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万历四年命阁臣续修嘉靖以来事例,迄万历十四年成书。”[23]239虽然修纂万历《大明会典》时,贵州清丈工作已经完成,是书或由于一时疏略,未能采及最新成果,使《万历会计录》的记载为乾隆《贵州通志》所误承,遂导致不少学者错将516 686亩作为贵州清丈之前的土地原额,并以此为基础认识清丈的结果。有必要指出的是,依照这一数字,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中,其所列之乙表32《明洪武、弘治、万历三朝每户、每口平均田地数》,[24]474-477凡贵州、云南两省户均、人均土地面积,均远低于其余各省(云南户均土地13.27亩,人均1.22亩;贵州户均11.90亩,人均1.78亩),甚至包括人口最集中的江南地区,与梁先生所说“历代每户平均亩数多在六七十亩以上,每口平均亩数多在十三四亩以上”,[24]470明显存在矛盾。
再为嘉靖《贵州通志》:“官、民、屯田通共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九亩七分五厘三分五坏,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禾老,陆地通共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七亩四分六厘一毫。”[25]277万历《贵州通志》则沿袭了嘉靖《贵州通志》中土地原额的记载:“屯田、陆地、官、军、民通共九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亩零。田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九亩有奇。地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七亩有奇。”[11]22其中,“陆地”或“地”即旱地,主要征收“夏税”小麦,其数额516 577亩与上述贵州土地原额516 686亩的记载极为接近,颇疑《万历会计录》所记“共伍千壹百陆拾陆顷捌拾陆亩三分零”前漏一“地”字,此数字仅仅是贵州土地数目的一部分,只有这样,贵州人均土地面积奇低的现象才能理解。
稍需补充说明的是, 万历《铜仁府志》载:“府属一县五司民田,旧《志》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禾老。万历九年奉例清丈,八万九千七百九十六亩。”[17]142明代铜仁先后撰有三部方志,其中万历《铜仁府志》为万世英纂,“考书中叙事下限均止于万历四十三年,则成书定稿亦当在是年或稍后”。[26]1其余两部方志一为弘治《贵州图经新志》所引,一为万历二十四年张修所纂,[8]540其所称“旧《志》”既然记载了万历初年清丈前土地旧额,自然当沿袭自前代志书,至少是弘治以前数额。则嘉靖《贵州通志》中所谓“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禾老”,似即铜仁府旧额。
与嘉靖和万历两部《贵州通志》相较,郭子章《黔记·贡赋志》复有第三种记载:
“万历十年奉旨清查,旧额军民田土共壹百陆拾伍萬玖千捌百零柒亩,内除去失额伍萬壹千柒百玖拾贰亩,免丈捌拾五萬伍千肆百捌拾伍亩,该丈者止柒拾伍萬贰千壹拾玖亩。今次丈出隐占等项除抵补失额外,尚余军民田土壹拾伍萬玖千肆百玖拾四亩,遵照部议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以免日后包累。外尚清出贵前、龙里等卫军舍新垦科田壹千玖百壹拾伍亩,又故绝田叁拾陆亩捌分不在前田数内,应起科粮。贵州田土从此有额。”[27]402—403
又:
“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疏略云:‘……今奉明旨清丈,行令各委官分投查盘旧管田亩。在有司共该官民田地壹百肆萬叁千伍百玖亩,该夏秋税粮肆萬叁千陆百肆拾玖石陆斗陆升捌合。在军卫共该屯田地肆拾捌萬柒千陆百贰拾肆亩,该夏税屯粮玖萬肆千陆百肆石叁斗叁升伍合。科田壹拾贰万捌千陆百柒拾肆亩,该粮陆千捌百捌拾伍石壹斗捌升柒合。内除免丈外,其应丈者,在民田该叁拾贰万捌千伍百贰拾玖亩,在屯田该叁拾叁萬伍千玖百陆拾肆亩,科田该捌萬捌千贰拾陆亩。节年失额民田肆千贰百叁拾亩,屯田肆萬柒千伍拾壹亩,科田伍百壹拾贰亩。今次丈出隐占等项各除抵补失额外,尚有余剩,在民田壹拾肆萬贰千叁百壹拾肆亩,屯田壹万柒千壹佰捌拾壹亩,遵照部议,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以免日后包赔。内普安、永宁、赤水、毕节、乌撒五卫被夷占去屯田,计其丈出之数不足抵补,就于丈出五卫新垦科田通共柒千贰百柒拾柒亩内摊粮拨补足额。外尚有贵前、龙里等卫余剩科田壹千玖百壹拾伍亩,查系军舍新垦,不在屯田数内,该起粮壹百叁石壹斗。又清出贵州前卫故绝田叁拾陆亩捌分,该起粮柒石壹斗壹升陆合。及查黄册内开普安州夏税地贰千叁百贰拾柒顷伍分,今丈止有贰千叁百贰拾柒亩伍分,向来办纳夏税贰百叁拾贰石柒斗五升,是每亩起粮一斗,实与通省征粮之例相合。黄册以亩作顷,明系差额,相应改正。其先年误增前卫屯军余田浮粮壹拾壹石玖斗,应与除豁。至于广西、四川二省夷民越占屯田,今虽已将清出起科田地补作原额,仍应移会两省委官查勘。果夷占是实,另行归结通融减派。贵州田地自来无额,今始有额。豪强隐射之弊尽革,困穷包赔之苦复苏矣。”[27]403-404
此处所谓“万历十年奉旨清查”云云,与《明实录·明神宗实录》所载贵州巡抚王缉的奏报实为同一事。刘庠为王缉的继任者,于万历十年二月丁巳至万历十二年正月己亥巡抚贵州,[15]2264,2268,2706其奏报所依据的数字和王缉相同,同为万历十年的统计结果。所谓结果一是记载贵州旧额土地共1 659 807亩,再即统计贵州旧额土地官民田1 043 509亩,屯田4 876 24亩,科田128 674亩,合计1 659 807亩。二者数字相同。
上述两种记载,即945 230亩和1 659 807亩两种不同的数字,究竟哪一种才是正确的呢?万历《贵州通志》修于万历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8]11其中不仅沿袭了旧志固有的记载,而且详细开载了万历初年土地清丈的最新成果及旧额。其所补充者均按府州卫一一载入,兹重新列表如下(表1)。
表1 明代万历初年贵州各行政区土地数额 亩
续表1
检读表1,即不难知道,原来之土地统计,仅局限于卫所系统中的屯田,故嘉靖《贵州通志》、万历《贵州通志》所载旧额945 230亩,当为卫所及镇远州土地数额。万历八年十一月下令全国清丈,首先施行者为贵阳府和贵州宣慰司,次年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清丈,遂于万历十年上报朝廷。这一清丈过程是在原有黄册基础上进行的,包括了府州系统下的官民田。据郭子章《黔记·贡赋志》:“(万历)三十年大造黄册,田地共壹百壹拾玖萬陆千陆百亩零。外黄平、瓮安、余庆、湄潭四州县田地共壹拾陆萬贰拾贰亩。新旧通共壹百叁拾伍萬陆千陆百贰拾贰亩。”[27]406可见万历三十年为大造黄册之年,黄册“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3]1878则万历十年贵州土地清丈完成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造黄册的工作。经过清丈,黄册得以重编,全省府州的官民田基本都得到了登记,地方性度量单位消失不见,转化为官方统一单位,所谓旧额1 659 807亩,其实并非万历清丈前政府能掌握的确切土地数字,而是将军事、行政两套系统下所有土地整理作为统计基础得出的赋役单位结论。
由此可见,关于贵州土地原额的三种不同记载,516 686亩当为《万历会计录》之误记,后为万历《大明会典》及乾隆《贵州通志》错引,遂为世人误袭。嘉靖《贵州通志》、万历《贵州通志》所记载945 230亩,仅局限于卫所及镇远州。1 659 807亩乃是针对军事、行政两套系统下所有土地加以具体整理的结果,也是以后以此为基础统计得出的赋役单位。万历清丈实质上是在原有卫所屯田基础上对府州官民田进行的统一整理,土地清丈结果分为“免丈”“应丈”“节年失额”“余剩”以及其他等项,合起来才是土地清丈结果,清丈后全部土地总额根据记载合计约为1 775 656亩,与原额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主要是由于府州系统下的官民田第一次被纳入土地统计所致。
四、贵州的第二次清丈
首次清丈以之后,由于改土归流和版图调整等诸多原因,贵州又进行了第二次土地清丈。万历二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南京兵部右侍郎邢玠总督川、贵军务,讨播州宣慰使杨应龙”,至“二十八年……夏六月丁丑,克海龙囤,杨应龙自缢死,播州平”。[3]276,282“平播之役”后,贵州迎来了新一轮土地清丈。李化龙《播州善后事宜疏》称:“一丈田粮。环播幅员千里,田地无虑数千万亩。及考其旧时额粮,止岁以五千八百石输贵州。盖夷方赋税,原自轻减。至应龙出,而后巧取民财,定为新法,名曰等賨。每田一亩,征银数钱。初犹敛其财以招苗,后并夺其地以养苗,而赋法荡然尽矣。今既改流,自当纯用汉法以定田赋。合责成新道府,亲率州县官,插定疆界,沿丘履亩,逐一丈量,分为等则,造册呈报以定赋法。第额粮轻重,蜀无定规,查克平九丝,丈量田地,分别上中下三等。每亩上田四升,中田三升,下田二升。今宜仿之以清播田。播地山水间杂,不止三等,尚有上上下下者,宜逐项分析。最上者一亩可当上田几亩,最下者几亩可当下田一亩,则待临时斟定,难以预计。丈完总计田地若干,粮若干,征本色若干,折色若干,候二年之外起科。除足一年夏秋二税、银力二差、一切杂费外,余解布政司充边饷支用。其承丈各官,果能执法不挠,精核不爽,事完从重优陟。若乘机作弊,委用不效者,兵备道不时参呈,以凭究处。庶赋税一清,公私胥赖。”[13]4615-4623
以汉地之法重新丈量后,官府一方面招民屯垦,“至遗下无主民田,应另行招人承种,纳粮当差。应龙官庄并杨兆龙、田一鹏、何汉良等诸擒斩过有名头人庄田尽数没官,听三省之民愿占籍播州者承种。其领地之人,查照时值,量行上纳,以充目下建立城池衙门驿传诸费。亦定为限制,平人不过得五十亩,指挥千百户不得过百亩。俱于丈量时定粮定价,令不得挪移。”另一方面则设兵屯卫,“其边隅逼邻土司地方,各设屯田。每军照祖制二十四亩,再加六亩为冬衣布花之费,共三十亩。即自种自食,不必纳粮于官又复领出,纷纷滋弊。各开屯处除养屯兵之外,余田仍照民地起科,上纳本折于各州县,为卫官俸廪及不时军兴之用。”[13]4615-4623这些措施都促进了播州地区的发展,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经过此次丈量,“万历二十八年,子章平播善后具题,将黄平等五司改流属贵州,设平越府、黄平州、瓮安、余庆、湄潭三县,丈出田地壹拾陆萬贰拾贰亩,龙泉县田地在外。”[27]404
五、结语
贵州明代始设省,土地长期未能统一丈量和登记,即便是原本有着明确数额的屯田也不断流失,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随着大量汉族移民的迁入和土地的不断开垦,以及地方族群陆续纳粮承役,遂具备了详细丈量全省土地的条件。故万历八年至十年,终于完成了土地清丈,全省的赋役从此有了明确的承担载体。
关于“贵州田无顷亩尺籍”的问题,类似的说法多见于贵州各方志,后为《明史·食货志》所引,似乎终明一代贵州始终无明确的土地数字记载。揆诸事实,兹说实为万历清丈之前土地情况的概括性说明,而非具体实况。透过以上材料即可看出,即使清丈之前,政府也并非就完全没有掌握土地数额。追问其说产生的原因,则可概括为三点:(1)就土司及“生苗”区而言,政府确实没有掌握其土地数额,一般的做法仅是“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任纳”;[10]284(2)部分地区如铜仁,虽然之前即有土地数字的记载,但依据的是地方性的度量单位“禾老”,政府未必能真正掌握确切的数字;(3)即使政府已掌握局部数字,其中民田“黄册开有顷亩不及一半”,又有豪强大户飞洒诡寄,而屯田也由于“有科田夹杂,移东改西,莫可究诘”,[11]424虽然也有过局部清丈,但仍不能改变流失局面。综合以上分析,足可说明万历清丈更侧重于全省原有土地和赋役的整理划一,而非在全部空白的基础上推行丈量。
万历年间清丈的主要目的,乃是均平赋役,而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相关文献所载合计,贵州全省清丈后的土地总额,约达1 775 656亩,尽管较诸清丈前的土地旧额945 230亩的确已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衡以统计结果基础的1 659 807亩,则相差不算太大。各地丈田之后,一方面对清出的隐田科税,另一方面则对原本被转嫁的重则田实行减征,“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以免日后包赔。”[27]402-403从而大体保持了固定的赋税总额。长期以来,由于地籍不清,豪强大户飞洒诡寄,采用种种手段将赋役转嫁到平民身上。“贵州山深地僻,非无田之患,而无民之忧。问之则曰水旱盗贼之故也,然而欺隐之弊、逋负之奸,生性不免焉。故召集之令、劝课之方、捍御之谋、清查之政,不可不讲也。”[25]277经过此次丈田,缓解了部分无田或少田农民包赔赋役的痛苦。与此同时,贵州的丈田还构成了全国土地清丈的一部分,从而有利于缓解明朝的财政危机。
早在贵州设省之前,当地就设立了屯田。成化年间王骥在《贵州军粮疏》中称:“亦见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所收子粒足给官军。”[13]207《大明会典》也记载了弘治年间贵州屯田原额共“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10]313[28]1024,但以后“屯田之法久废,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子粒所收,百不及一。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13]207万历八年土地丈量前,仅有旧额“在军卫共该屯田地肆拾捌萬柒千陆百贰拾肆亩”,而此次清丈却丈量出新增“在民田壹拾肆萬贰千叁百壹拾肆亩,屯田壹万柒千壹佰捌拾壹亩”[27]403-404,其中民田远多于屯田,而科田数量也占土地总额重要部分,民田和科田在全省土地中的份额已经超过了屯田。这表明,屯田制已经面临着深刻的危机。
“贵州布政司田土自来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任纳。”[10]284土地丈量,承担赋役,同时也是边地族群纳入王朝国家体系的过程。尽管万历清丈并没有深入掌握所有民族地区的土地数字,[29]61但仍体现了地方族群纳入王朝国家体系的历史趋势:一方面,原本受中央影响较深的土司或“熟苗”逐渐由仅仅有一赋役总数转变为有了其领地内各户民众赋役细数,说明国家对土司内部渗透影响力量的加深;另一方面,原本属于中央王朝统治以外的“生苗”也逐渐主动承担赋役,如《明实录·明神宗实录》万历八年十一月“丙子,贵州苗坪夭漂夷酋党银、阿盖等归附纳贡,改其地名归化,纳入版籍”。[15]2051即使当时并未丈量其土地,只是平均分摊一部分赋役,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土司或其他“熟苗”类似,“生苗”之土地也由地方政府进行了清丈,最终仍不能不纳入王朝国家体系之中。*如天柱县居仁、由义、循礼三里原为建县之前所管苗寨,长期以来只纳“无亩本色秋粮”,乾隆四年始与其他各里“奉文均摊,通行丈量”。参见光绪《续修天柱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巴蜀书社,2004年第1版,第191-192页)。
[1] 〔清〕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2778.
[2] 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40.
[3] 〔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明熹宗实录·卷三十九:天启四年二月丙午[M]//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2273.
[5] 林芊.从明代民间文书探索苗侗地区的土地制度——明代清水江文书研究之三[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6]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四:正统六年十月辛巳[M]//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1676.
[7] 〔明〕高廷愉.(嘉靖)普安州志·卷二:食货志·惠政[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4:24.
[8] 张新民.贵州地方志考稿[M].比利时:根特大学出版社,1993.
[9] 明世宗实录[M]//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
[10]〔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M]//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11]〔明〕许一德,等.(万历)贵州通志[M]//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
[12]明孝宗实录:卷一百一十六(弘治九年八月丁亥)[M]//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2097.
[13]〔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4]〔明〕张居正.张太岳集[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15] 明神宗实录[M]//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
[16]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与评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24.
[17]〔明〕万世英.(万历)铜仁府志:卷三·食货志(田上)[M]//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142.
[18]高聪,等.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G].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452.
[19]〔清〕王复宗.(康熙)天柱县志·序[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4: 110-111.
[20]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324.
[21]〔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十四)[M]//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460.
[22]梁方仲.评介〈万历会计录〉[C]//梁方仲.中国社会经济史论.北京:中华书局,2008:455-456.
[23]〔清〕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九(职官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239.
[2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M].北京:中华书局,2008:470-477.
[25]〔明〕张道.(嘉靖)贵州通志:卷三(土田)[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4:277.
[26]张新民.万历〈铜仁府志〉点校本序[M]//万世英.(万历)铜仁府志.长沙:岳麓书社,2014:1.
[27]〔明〕郭子章.黔记:卷十九·贡赋志(上·田土)[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4:402-406.
[2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C]//王毓铨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1024.
[29]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 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61.
(责任编辑 钟昭会)
2016-06-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
张泽宇(1990—),男,山西晋城人,贵州大学清水江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历史与文化。
G633.53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5-0129-08
10.15958/j.cnki.gdxbshb.2016.0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