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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万历年间“矿监税使”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2014-04-02方兴

江汉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万历明代

方兴

摘要:万历二十四年六月,明神宗派遣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当时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对于这场在特定历史时代延续了20多年、影响到明代社会各个方面,又受到研究者重视的事件,虽然几乎所有的明代史著作都有涉及,但对其研究仍须具有更加广阔的视野,发掘各个方面的资料,充分把握明朝万历年间的种种社会面相,站在明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全球史的视野,进行更为全面和详实的讨论,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

关键词:明代;万历;矿监税使;晚明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128-05

从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开始,明神宗派出大量宦官,或为矿监,或为税使(又称税监),或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为“矿税”。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期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当时的人们论及“矿监税使”或“矿税”,既指向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概指这一时期的整个开矿课税事件。

从明万历二十四年发生之日始,矿监税使就成为人们抨击的对象。清修《明史》的《宦官传》,以及《食货志》中的《坑冶志》、《商税志》,对矿监税使的派出及其活动状况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并且得出“明亡盖兆于此”的结论。而在《明史》的人物传中,凡是反对矿监税使的,特别是因此而受到惩处的,无一例外都受到赞扬和同情:凡是提出采矿课税建议及参与这一活动的,则受到严厉的批评。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集中表达了明末清初的人们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神宗奕叶升平,边圉封贡,海内义安,家给人足。而乃苞桑之忧不系于虑,日中之昃弗虞于怀,远贤士大夫,亲宦官宫妾,女谒苞苴,阴性吝啬,孳孳所谈,利之所萌耳。逮至万历二十四年,张位主谋,仲春建策,而矿税始起。于是命张忠往山西、曹金往两浙、赵钦往陕西、陈增驻山东、高寀领福建、杨荣办云南、丘乘云驻四川、李敬摄广东、郝隆刘朝用采池州、陈奉领湖广、鲁坤开彰德卫辉,大珰杂出,诸道纷然。而民生其间,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又不特此也。矿务之外,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虽汉室牢盆、桑孔乘传,熙丰手实、鸡豚悉空,曾未若斯之酷也。至乃国法恣睢,人怀痛愤,反尔之诫,覆舟之祸,亦间有之。以故高淮激变辽东、梁永激变陕西、陈奉激变江夏、李凤激变新会、孙隆激变苏州、杨荣激变云南、刘成激变常镇、潘相激变江西。当斯时也,瓦解土崩而散,其不亡者幸耳。“其不亡者幸耳”,应该是明朝人和清朝人的共同认识。《明史·神宗本纪》得出“明之亡实亡于神宗”的结论,矿监税使的“荼毒天下”也是重要依据。

这一事件的影响所及,使得“矿监税使”成为后世史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并围绕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持续讨论:矿监税使派出及废止的原因、矿监税使的活动及产生的影响、矿监税使所引起的“市民运动”及其性质、对矿监税使的综合研究。

1.关于矿监税使派出及废止的原因

对于矿监税使派出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看法:其一,万历皇帝的贪财;其二,明朝财政的拮据:其三,从上到下对财富的追逐。

20世纪30年代,孟森先生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讲授明清史,根据《明史·宦官传》,历数了矿监税使的种种劣迹,指出:万历中后期缺官不补,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不仅文官缺官不补,宦官也是如此。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说明万历皇帝“行政之事可无”;但另一方面,“敛财之事则无奇不有”。而万历时期“敛财”之突出表现,就是“采榷之监,毒遍天下”。所以孟森认为,万历皇帝缺官不补,实际上是为珍惜俸给,而大量派遣矿监税使,则可利其不守规矩、竭尽搜刮之能事。一方面是紧缩开支,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官员的数量,另一方面是开辟财源,尽可能地搜刮天下财富。结论是:“帝王之奇贪,从古无若帝者。”而矿监税使派出的直接原因,无疑就是缘于万历皇帝对财富的极度贪婪。

1934年年底,陶希圣先生在其创办的《食货》半月刊的第1卷第2期(1934年)推出的《十六七世纪间中国的采金潮》一文指出,从上到下的对财富特别是对当时已经成为通货的金银的追逐,引起了从下到上的对金银矿开采的狂潮。龚化龙《明代采矿事业的发达和流毒》(《食货》第1卷第11、12期,1935年)、郭垣《明代矿税之发展和影响》(《东方杂志》第40卷第13号,1944年)在陶希圣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这一狂潮的掀起和众多的盗矿事件,激发了朝廷对于采矿的兴趣,从而导致了种种的社会祸害,其中包括矿监税使的派出,成为明代最终动乱的重要原因。可以看出,此时的研究虽然仍然是沿着明清时期人们对矿监税使的认识展开的,但强调了当时整个社会对金银的追逐,并将对矿监税使的研究置于这个大的背景之下,从而把这一事件由个人因素拓展到社会因素,是具有深厚的学术和社会眼光的。非常遗憾的是,这些研究由于政治的原因而被中断。

朱绍侯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版),经多次修订,自1980年发行延续至今,是国内高校历史专业学生的通用教材,传播范围甚广。教材对万历时期的矿监税使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并且指出了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由于财政的困难,万历皇帝听信了“奸人的怂恿”而派出了矿监税使,成为明代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最凶狠”的压制和掠夺手段。

杨涛《明朝万历年间矿税大兴的原因初探》(《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认为,明代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因素已经萌芽,为了适应经济关系的变化,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矿监税使的派出,正是这些政治、经济措施的一部分。

林枫《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也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的商税制度也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暴露出种种缺陷,并导致明朝财政的拮据,矿监税使的派出,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为解决这些缺陷。

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们对于矿监税使派出原因的探讨正在跳出固有的“情绪”而越来越客观、冷静,其他的各个环节也有这种趋向。

2.矿监税使的活动及产生的影响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矿监税使的分布、表现、为祸及矿税银两的征收上。

陈俊《明神宗派出矿税监补正》(《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根据文秉《定陵注略》,对《明史·宦官传》所列矿监税使进行了补正,共增补了24位,这是该文的贡献。当然,有三点也需要指出,其一,《明史·宦官传》并没有刻意罗列所有的矿监税使,而只是对撰者认为“为祸”最甚者立传,其余的略去,并非作者所认为的“遗漏”。其二,文中所列的杨宗吾、张懋忠、陶寿、郑一麟四人并非“矿税监”,而是“锦衣卫官”。其三,因为内阁的反对,拟派贵州的内官监监丞“张庆”并没有成行。

杨涛在《明代万历中矿税监进奉内库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一文中,根据《定陵注略》、《万历邸钞》、《明神宗实录》等材料进行统计,认为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间,矿监税使们所进内库金约为9952两、银540余万两。这个数字大概是《明史·食货志》的两倍。

当然,对于矿监税使讨论最多的,还是关于它的影响和祸害。韩道诚《明万历间矿税之祸述略》(《国立编译馆馆刊》第3卷第1期,1974年)论述了万历间矿税之祸之本末,认为晚明开矿肇始于房山蜂民史锦奏请,但政府营建乏资,而大兴矿税。税监殃民,致民变不断,为明亡根源。

孙文良(《矿税监高淮乱辽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赵连稳(《矿税监高淮乱辽事评》,《东北地方史研究》1991年第3期、《明万历年间矿税监乱鲁述略》,《齐鲁学刊》1991年第4期)等学者用大量的历史记载和档案资料,对矿税太监高淮、陈增等人在辽东、山东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论述,认为这些活动都加深了明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危机,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过程,成为明亡清兴的内在根源。

杨三寿发表多篇论文,对矿监税使产生的祸害和影响进行了阐述。其中,《万历矿税大兴起止时间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根据《明神宗实录》和《万历邸钞》的记载,纠正了《明史·神宗本纪》关于矿监税使起于万历二十四年七月、止于三十三年的说法,指出起止时间应为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四十八年七月。《矿税大兴与明政权的解体》(《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从“残害官吏、吏治废黜”、“激起党争、分崩离析”、“离散军心、扰乱边疆”、“激起反抗、加速崩溃”四个方面,分析了矿监税使对明政权的危害。《万历矿税大兴对官员的残害及其影响》(《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指出,矿监税使运动中对官员的惩罚和迫害,导致官心、军心、民心的丧失,使明朝专制统治陷于解体。

张显清、林金树主编的《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叙述了明代政治的发展轨迹,对万历政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矿监税使问题自然也在其研究的视野之中,特别指出:矿监税使的问题是“万历一朝流毒全国、为祸最烈的社会问题”。

但是,日本学者田口宏二郎在《畿辅矿税初探——帝室财政、户部财政、州县财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则以京畿地区的开矿与征税为例,提出了一些和国内学者不同的认识,认为矿监税使们之所以被攻击,恰恰反映了他们办事的认真,而他们指定的税收项目,事实上成了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林枫《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见前)也认为,矿监税使虽然弊病诸多,但对明朝商税征收的缺陷“多所匡正”。

樊树志《晚明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的第5章专列“聚敛财富,矿税太监横行”、“临清民变、湖广民变及其他”两节,叙述明代万历年间矿监税使的活动及民众的反抗情况,特别指出,他们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及后遗症“难以消除”。

3.矿监税使所引起的“市民运动”及其性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关于矿监税使的研究陡然增多,原因是这一时期中国大陆的历史研究以“五朵金花”为主导,作为“五朵金花”的重要两朵,“农民战争”和“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成果累累。在研究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明代中后期的商品和城市,矿监税使问题自然进入到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而在研究明代特别是明末农民战争的过程中,“市民运动”理所当然也得到重视。但是,由于当时所有的研究均贯穿着“阶级斗争”的主线,并且带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情结,所以那个时代对于矿监税使的研究也是沿着这一思路、围绕“市民斗争”展开,作为对“农民战争”的呼应、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例证,但其中也不乏冷静的分析和实事求是的评述。

刘炎《明末城市经济发展下的初期市民运动》(《历史研究》1955年第6期)是较早将明代万历时期因矿监税使而引起的“市民运动”置于“城市经济发展”背景下进行研究的成果,认为以临清、苏州为代表的明代万历年间的市民斗争,已经具备了近代市民运动的某些特征。持类似看法的有傅衣凌《明代后期江南城镇下层士民的反封建运动》(《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5期)、齐功民《明末市民反封建斗争》(《文史哲》1957年第2期)、汪槐龄《明万历年间的市民运动》(《历史教学》1959年第6期)、李龙潜《试论明代矿工运动的反抗斗争》(《史学月刊》1959年第3期)等。还有一些学者专门针对苏州、云南等的反矿税斗争进行了研究,基本观点与上述略同。

在这期间,中国人民大学就尚钺、郑昌淦两位教授《明清之际中国市民运动的特征及其发展》进行的专题讨论(《新建设》1959年第6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尚、郑二人的文章讨论了五个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与矿监税使引发的市民运动相关。其基本观点是:其一,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发展到了工场手工业阶段,因而影响并形成市民运动的三个特点:(1)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东南城市经济发展、西北较落后,所以市民运动的发展也不平衡;(2)封建专制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障碍并因此而成为市民斗争的主要对象;(3)中国的封建士大夫和工商业者有着复杂的联系,决定了市民运动的复杂性。其二,明末市民运动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的性质,其主要表现是反对封建专制代表者阉宦的斗争。

对于上述观点,不少与会学者表示赞成,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把作为封建知识分子的生员反对宦官勒索的斗争说成是因商品经济发展促发的市民运动,有拔高之嫌;还有学者认为,把市民作为晚明社会的一个阶级是不符合事实的。充其量也只是个“等级”:更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市民阶级,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市民运动。所谓的“市民运动”只是明末城市中的封建知识分子、手工业者和中小商人反对当时的极端暴虐的封建皇权的斗争。一些学者对尚、郑两先生所说的“工场手工业阶段”表示怀疑,认为苏州丝织业、景德镇制瓷业,充其量只是封建行会手工业,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手工工场完全是两回事,所以不能过高估计所谓“市民运动”的“先进性”。

1980年在南开大学召开的“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刘志琴发表了《试论万历民变》(《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一文,可以说是上述研究的“余绪”。文章用充满感情的语言,对矿监税使造成的灾难及后果进行了猛烈批评:“矿监税使的设置,给明王朝带来这样一场空前的大灾难!统治供给制被损坏了,社会基础被摧残了,同家库藏被耗竭了,城市居民被激怒了,接踵而至的政治和经济危机,使统治阶级如陷身火山,惊恐不安,压在这座火山最底层的人民的怒火,更是急剧地运行,喷腾而出,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群众反抗运动。”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在《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辑,中华书局1993年版)一文中,也对由于矿监税使引发的苏州民变,持有深刻的同情,认为市民的运动“受到苏州官民上下一齐声援”。

张显清、林金树主编的《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叙述了明代政治的发展轨迹,认为矿监税使是“万历一朝流毒全国、为祸最烈的社会问题”。并且列举了因矿监税使而引发的各地市民运动,特别给予苏州发生的市民暴动以高度评价,认为比起其他各地,苏州的市民运动,“影响更为深远”,并将挺身而出承担责任的织工葛成,称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驱者”。

巫仁恕的系列论文《明末清初城市手工业工人的集体抗议行动——以苏州城为探讨中心》(《中研院近代史所集刊》第28卷,1997年)、《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近世中国之传统与锐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1998年)、《民间信仰与集体抗争:万历承天府民变与岳飞信仰》(《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以及在相关成果基础上推出的新著《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虽然也以因矿监税使而引发的“民变”为研究对象,但研究的方法和指向却大不相同。受西方新文化史、历史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理论的影响,巫仁恕更关注的是当时的市民运动或者说“民变”的社会关系和群体结构,这不但为研究明代万历年间的市民运动,也为研究市民运动的重要起因——矿监税使提供了新的示范。

4.对矿监税使的综合研究

王春瑜、杜婉言教授合作的《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是迄今为止大陆学者考察明代宦官与明代财政与社会关系的最为系统的史料及史料分析著作,其中的“商税”、“矿税”、“盐政”、“织造”、“烧造”、“敲榨勒索”、“民变”、“兵变”等目有大量关于万历时期矿监税使的资料。虽然该书没有展开对矿监税使的讨论,但所提供的线索,甚至可以作为研究这一问题的资料“导读”。

南炳文、汤纲在《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初版、2003年再版)中,用了大量的篇幅(下册第710-774页),对万历时期矿监税使的活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进行了叙述,作出了诸多超越前人的贡献。比如,从“督民开采坐地分成”、“包矿”、“重征叠税”、“增加征税对象和名目”、“包税”、“攘夺和敲榨”、“盗掘古墓”等七个方面,陈述了矿监税使的搜刮手法。又如,从“肥了皇室”、“饱了税使及爪牙”、“苦了人民大众”、“浪费了社会财富”、“妨碍了商业和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国库亏损”等六个方面指出矿监税使活动的经济后果。再如,逐地逐区叙述了矿监税使和当地官员的冲突,以及由于矿监税使而引发的民变和兵变。特别是对矿监税使所搜刮的“矿税银两”进行了比较仔细的统计和分析,提出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间,矿监税使向宫中进献的白银约569万两、黄金约1.2万两,而搜刮的总数,应该三倍于这个数字。另一方面,该书也比较客观地分析了万历三十四年之后对矿监税使政策的调整,认为这些调整带有“减轻剥削的意义”。指出,虽然这种“减轻剥削”只是对无节制搜刮的一种修正,但毕竟是客观事实。

对于这场在特定历史时代延续了20多年、影响到明代社会各个方面,又受到研究者如此重视的事件,虽然几乎所有的明代史著作都有所涉及。但令人奇怪的是,黄仁宇的名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对这一重要问题几乎没有涉及。牟复礼、崔瑞德的《剑桥中国明代史》(张书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对这一问题也论述甚少。综合来看,对这一问题迄今尚无全面研究的成果问世,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梳理。

首先,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是,矿监税使事件或运动的全过程,包括各个环节的构成,还缺乏全面清晰的描述。比如,事件或运动的起点和终点,过程中有何变化,这些变化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等等。

其次,既然矿监税使是因为两宫火灾及财政拮据,乃至神宗的“贪婪”而起,那么,通过矿监税使最终聚敛了多少白银?其中有多少进入到内府,又有多少进入到国家财政,它与内府消费、国家财政的关系怎样?

其三,到底是什么因素促成了矿监税使事件或运动的发生和持续,难道仅仅因为万历皇帝受到“奸人的怂恿”、仅仅因为万历皇帝的贪财、仅仅因为万历皇帝宠爱郑贵妃并希望给他们共同的儿子福王以经济补偿,就可以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在这场巨大的波澜背后,是否有更多的社会因素、更多的社会人群在推动这一事件的发展?但是,如果说不是因为万历皇帝的力量,那么,为何在万历皇帝去世后,大臣们在遗诏中以皇帝的名义废除矿监税使,这一巨大的波澜便即刻碎落?其间的关系应该怎样看待?

第四,这一事件或运动涉及到的各种人群,从皇帝、贵妃,到宦官、文官,从在京在外军职人员到底层各色人等,他们之中,到底是哪些人在其中推波助澜。又有哪些人群在其中随波逐流?到底是哪些人群在其中因势利导,又有哪些人群在其中刻意对抗?到底有哪些人群在其中得到利益,又有哪些人群在其中受到伤害?所有这些人群和个人的行为,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再比如,在整个事件中,文官们是如何与宦官发生冲突的,如果没有矿监税使,他们是否可能改变万历后期的财政问题并帮助明朝渡过危机?等等。

第五,一个影响晚明40年并且为后世研究者们所关注的重大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它给晚明社会的影响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财政的、社会的、国家认同与人心向背的,等等,都还需要作一个相对客观、相对合理的分析。哪些问题是已经发生而被矿监税使运动激化的,哪些问题是尚未暴露而被矿监税使激发的,还有哪些问题是本来可以避免却被矿监税使引起的,等等。因此,“明之亡,实亡于神宗”,到底应该让矿监税使事件承担起多大的社会责任?

第六,在明朝轰轰烈烈推进采矿课税的时候,西方社会乃至东亚的日本也正在发生变化,一批又一批的传教士、一批又一批的葡萄牙、西班牙船队和移民来到了吕宋、爪哇、马来亚等地,葡萄牙殖民者已经把澳门建成了“雄镇”。大量的美洲白银经由日本、吕宋、澳门进入中国,它们与一直奉行“海禁”政策的明朝政府无关,却大大刺激了政府和皇帝对白银的兴趣。西方传教士和日本浪人甚至带来了西方和日本的采矿信息,这与万历时期的矿监税使运动有何关联?

第七,目前的所有这些材料,几乎都是由文官们留下的。在对矿监税使的问题上,文官、宦官几乎是壁垒森严。文官对这一现象的批评,既有实事求是的揭露、忧心忡忡的警告,也有捕风捉影的猜测乃至夸大其词的渲染,这就需要对各类材料乃至同类材料进行排比分析,去伪存真,尽可能地揭示事情的真相。

所有这些,需要具有更加广阔的视野,发掘各个方面的资料,充分把握明朝万历年间的种种社会面相,站在明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全球史的视野,进行更为全面和详实的讨论,将这一事件的研究推向深入。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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