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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2016-12-13课题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课题组

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课题组①课题组负责人:杨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会长。课题组成员:班克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勇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韦启志,广西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局长;廖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李海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陈铁步,广西警察学院政治部副主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作用。广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社会治理;社区矫正;管理创新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惩治和矫正犯罪的相关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明确指出,要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设,并且要加快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并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当前我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目标。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和战略任务。以“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它体现的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是思想观念、方式和制度的变化。意味着传统的社会体制向现代社会体制转变,也就是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的保障是法治。在传统的模式下,社会管理的主体只是党委政府,党委政府管理着社会的各个方面。作为科学的管理模式,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让全社会公众参与进来,主体是多元化的,党委政府不再包揽社会的一切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甚至个人来参与社会管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互动关系。

(二)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又称社会处遇,是一种在社区中以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共同制裁和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助,是一种公正、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种社会教育模式,充分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代表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2014年5月27日,司法部长吴爱英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1]

(三)社会治理与社区矫正关系

当前,我国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治理是密不可分的。刑法的核心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即刑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能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伏法,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自然回归社会,实现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目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同时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平安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与成效

广西地处祖国的南部边陲,区内共有8个县、市直接与越南接壤,生活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等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2005年,广西列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自治区、市)之一,2007年在钦州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0年5月,在全区全面启动。六年多来,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在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矫正教育质量、科技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探索出“南宁经验”、“来宾样本”“、钦州模式”,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获得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表扬。为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覆盖

2009年9月,广西成立了以广西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为广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保障。

2014年10月,广西区司法厅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截至2015年12月,广西14个市司法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股的共有93个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占建制数的100%、82.3%。截至2015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区14个市、包括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及洋河开发区在内的113个县(市、区)、1241个乡镇(街道)开展,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覆盖。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钦州市、贺州市设立社区矫正警察执法支队、大队和中队,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和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截止2015年12月,全区已建立社区矫正中心27个。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广西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特点,采取了相应举措。例如,近年来,南宁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编制305人、协管员280人、公益性岗位127人、社会志愿者2677人,南宁市青秀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辅警执法大队,构建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专业队伍;钦州市为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组建了由213名在职在编司法行政干警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又公开招聘9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聘用3250名社会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成员;来宾市在原来每个司法所已安排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上,再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11月开始,广西司法厅每年选派131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到各地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

(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

截至2014年6月,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397人,累计解除22290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8107人,累计再犯罪73人,累计再犯罪率为0.19%,累计再犯罪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建章立制及信息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2010年4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2010年11月,制定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规定(试

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11年5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衔接配合的通知》,对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衔接配合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明确,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漏管、不脱管、不虚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2014年12月又进一步下发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广西区财政要根据全广西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予以适当补助。2014年12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涉及职责分工、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工作内容,规范了具体流程。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意见和规定。如南宁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梧州市下发《关于给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的通知》等。

广西在市、县、乡镇建设了社区矫正执法平台和资源整合窗口,截至2014年底,全区已经有13个市和111个县(市、区)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有9291名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管理。截至2014年底,广西已建立管理教育服务中心35个、社区矫正就业基地70个、教育基地47个、社区服务基地153个。例如,南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监控可视化、预警智能化”发展。通过建成市一级的社区矫正监控信息指挥中心,县、乡镇、街道分别建成二级和三级移动监控平台,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行知去向,动知轨迹”。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纵观广西社区矫正的实践,广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吸收先进省市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经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推动和努力,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色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以下的问题与困境。

(一)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及认同度比较低

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广大社区居民而言是一个刚刚接触的新鲜事物,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目前,有部分普通民众不知道社区矫正是什么,参与意识不强。2016年5月,课题组对南宁市青秀区部分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制度情况,开展一次调查,调查采用随机偶遇调查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08份,回收问卷108份,回收率为100%。本次调查的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被调查工作单位类型情况

通过本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表明,当我们询问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108位被调查者中,有51人表示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见图1)。然而,在全部被调查者中,清楚明白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的仅有36人(见图2)。

图1 调查一中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

图2 调查一中被调查者是否知道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课题组于2016年6月又分别到学校及社区做了另外两次调查。

第二次调查的调查地点为学校,在上课期间随机挑选正在上课的30名学生进行调查,对于问题一:“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30名学生中仅有一人表示听说过。

第三次调查的地点为某社区广场,对过往民众进行随机访问,共收集到20位民众的答案,20位民众均表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

综合以上三次调查,被调查人数共为158人,其中,有52人表示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116人表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如图3)。

图3 三次调查中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

从表1、图1、图2、图3中可以分析出,大部分普通民众不是很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以上数据虽不代表广西整体情况,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率总体偏低。

除此之外,有部分民众即使知道社区矫正,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由于受重刑主义的长期影响,“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报复思想已在民众心里扎根,一部分民众认为犯了罪、判了刑,就应该关进监狱实行监禁,这种心理使得他们难以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意义,因而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就会防范、歧视、冷漠和排斥,他们并不关心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顺利回归社会,而对罪犯在自己身边教育改造存在担忧。且个别基层领导干部、甚至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观念都没转变过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在社会上一时还难以得到广泛认同。

(二)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根基,同时为具体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欧美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有着系统而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如美国1973年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而在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当时开展工作主要依据《通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但《办法》只是一个规定,只是一个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

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等相关法律。尽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后将社区矫正一词纳入法律,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这一法律制度的地位,让社区矫正有了“合法的身份”,却只是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适用对象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对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的对象、具体执行机构、队伍建设、职权划分、执行程序、监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内容都没做具体的规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十分不便。我们在各地的调查中发现,由于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部分地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在衔接、罪犯调查评估工作、居住地的认定上、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送达接收中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迫在眉睫。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不够完善

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法律地位与执行权限等进行规范,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的发展趋势,其职能作用将越来越大,甚至要超过监禁矫正的作用。面对这样一项巨大的任务,不建立规范、完善的组织机构保障体系,社区矫正就难以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作为专业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专门的组织进行协调,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管理。虽然广西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各市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编制、结构、来源、规模、装备等都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如钦州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者全部警察待遇;南宁市青秀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辅警执法大队等等,地区差异较大。如深圳市的司法所则是由街道办管辖,市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或城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负责业务指导;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司法局设监外执行管理科;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工作站,构成了社区矫正三级管理模式。各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是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司法所除了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任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将会不断扩大,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

会不断增加,而司法所作为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机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会不断呈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员较少(广西还有1人所)工作力量有限;二是司法所部分工作人员的法学功底和专业技术水平偏低;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稳定性不足,司法所的编制有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制编制、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利于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四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力有限;五是司法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此外,有些地区社区矫正评估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或没有建立起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益。

(四)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薄弱

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社区矫正是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之中,使其不与生活的现实环境相脱离,促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区环境,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仅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远远不够,社区人员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这项工作不仅需要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还需要社会各界对他们关心、教育、帮助。虽然广西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但力度还不够。目前在广西的一些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是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政府公权力量占据主导地位,非专业力量居于从属地位。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引导、组织、利用社会资源方面不够充分,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较少,社区矫正工作成了单一的司法矫正工作,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五)经费不足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社区矫正既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要求很高的社会工作,需要专门的工作经费。《办法》第39条规定“落实工作经费”。然而实践中,广西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关没有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无法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的办公场所,无法购置办公设备、无法招聘社工等,经费的不足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也直接制约了社区矫正具体措施的有效实行。

(六)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手段不多

目前,各地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手段仍存在格式化,多为电话报告、谈话、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家访、集中学习、组织公益劳动、G P S电子监控等内容。一方面这些方法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预防其重新犯罪的过程中也起着较大作用;另一方面,上述矫正方法不需要太多资金,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实施可操作性,在工作中逐步推广进而形成一定制度。但同时存在访谈不够深入、矫正对象上交的思想汇报多为应付差事并不深刻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实施的效果。

而对于重点人员监管难度大。例如,广西A市社区服刑人员中吸毒、艾滋病、精神障碍和身患重病的社区服刑人员69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48人,这些人员是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困扶助的重点对象,对于这些重点人员的监管措施比较单一,也还未能建立长效的帮扶体制,没有专项救助经费保障,是重新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七)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办法》具体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司法局之间衔接配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移交、接收、收监、奖惩等需要多部门协调完成的工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部门之间如何配合以及不配合有什么后果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部门之间配合失调,信息不畅,造成漏管、脱管现象。研究组在调研中发现,即使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类罪犯、假释类罪犯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也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接收和信息滞后等现象,特别是患有疾病的特殊矫正对象,在疾病防控这块衔接是比较突出的。

此外,本地和外地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社区矫正衔接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如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因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需外出打工挣钱,办理请假托管时,出现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往往不愿接收管理的现象。据调研,在某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居住的广西籍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往往不愿接收管理,可能是如果经济落后地区的服刑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实行异地托管,可能会使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社区矫正人员增多现象,就会使经济发达地区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此外,各部门之间网络没有共享,存在信息不畅,漏寄材料,材料传递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社区矫正政策的及时使用和准确到位。

四、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矫

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长治久安。[2]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更是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体现了决策层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充分重视,同时也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的新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转变传统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首先是要树立治理理念的创新,没有理念的创新,制度创新、方法手段创新、机制创新等其他方面的创新就很难体现出来。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部分,首先要注重理念思路创新,抛弃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在社区范围内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以及良好的人伦道德氛围,直接影响和拯救没有彻底丧失道德的人,利于启迪人的公德心。目前,我国的罪犯处罚措施仍处于传统的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还处于发展阶段。要让社会接受、认识社区矫正这一新制度,就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及互联网、手机平台等新兴的传播媒介,宣传社区矫正,营造开展社区矫正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让全社会深入了解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目的、优势等。认可和接受这一制度,使社会公众转变重刑观念,以开放和宽容的心态不断提高社会对犯罪人的接纳程度。同时,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治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知道自己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进而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依法治国的前提要建立科学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就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创新思考。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就要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来规范,因此,国家要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社区矫正的适用问题、社区矫正机构、主体,职能、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开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我国可制定《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作出全面而细致的法律规定,调整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整合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制定一部《刑事执行法》,统一协调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关系,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效率。

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11月,《社区矫正法》草案已经全文公布,其内容共6章63条,包括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附则等内容。[3]2016年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讲话中提出:“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民法总则、社区矫正法、环境保护税法等立法项目,要摆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集中力量、严谨细致地做好法律草案拟订和审议等工作,把握立法节奏,保证顺利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经过13年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探讨,根据我国国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社区矫正法将在不久的未来顺利出台。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才13年,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多为纲领性文件,内容比较广泛,各地可结合地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办法和细则,为今后国家制定《社区矫正法》积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例如广西已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仍可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广西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三)完善体制建设,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队伍

体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体制建设完善,能明确职能、减少矛盾、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必须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系统思考,整合资源,组织实施。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在各县(市、区)一级设隶属广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社区矫正管理所或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直接负责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工作,承担对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中途之家,开展集中教育帮扶工作。同时考虑在街道、乡镇、人口多的村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课题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因为,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直以来负责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长期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经验,同时可以实现非监禁刑执行主体与监禁刑执行主体的统一。

2.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社区矫正队伍。我们要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队伍。例如,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社区矫正矫正官制度。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国家公务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者和实施者,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等工作;同时,也承担动员组织、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职责。

(四)引导组织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地要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也属于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生活,防止其重新犯罪,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要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就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具有社会化的特征,其工作内容不仅只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有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想要顺利开展好这项工作,需要社团、民间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很多时候必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因此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社区建设,推动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五)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经费是工作开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不解决,社区矫正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在2012年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必须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各地执行差距很大,没有形成保障机制,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在很多地方没有得到落实,对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保障,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经费落实。目前,社区矫正经费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学习培训费、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报酬、购买服务和社区矫正设备费等部分。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订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此外,还可以多条渠道筹集资金,考虑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基金,专款专用,如用于解决对志愿者的适当补助、开展技术培训、心理培训或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补助等。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提供无偿服务,但如果能适当弥补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费用,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志愿者队伍中,充实非专业力量。

(六)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丰富和完善矫正方法

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就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就要丰富和完善矫正方法,激发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社区矫正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发现问题,新情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除了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还要不断创新,开发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例如,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对服刑人员开展分阶段和分类管理;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将循证矫正、心理矫正技术方法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个案矫正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个别化教育帮扶;加强技术创新,加强社区矫正网络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利用现代电子科技技术手段进行管理等。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对待,要以宽容、奉献、责任、积极的心态参与这项工作。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建立一种真诚、信任、关心和帮助的关系,这样,才能走进服刑人员心里,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有正对性的开展工作,社区服刑人员也才能心服口服的接受教育矫正。

(七)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密切协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工作,做到无缝对接。人民法院要求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之后的法定时间内,自行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对于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所现场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办理登记等事项后,由司法所将罪犯带回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避免漏管、脱管。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已有十三年,虽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其发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处在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加强研究、完善与发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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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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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628(2016)06-0062-08

2016-09-20

本论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2015年法学研究立项课题——《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批准编号:GFKT(2015)B16)之阶段性成果;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KY2016Y B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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