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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消解*

2016-12-13刘春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庭审文书裁判

梁 平,刘春松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消解*

梁 平,刘春松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保定 071003)

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足,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其中司法公开的力度不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最高法院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司法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

所谓司法,英文通常表述为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在我国,司法具有某种公平、正义、无所偏私等意味。[1]司法公开就是以看的见的方式,让每一位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司法活动往往充斥着专横、独裁的色彩,司法活动往往是以秘密的、不公开的方式进行。随着新中国的成

立,西方先进法治思想的涌入以及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司法公开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心。从此,我国的司法活动逐渐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已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三大平台”的建设再次把司法公开推向了风口浪尖。

时至今日,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必须积极推进“三大平台”建设,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2]司法不公开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司法走向公开透明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我国法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公开不仅反映了我国由法制走向法治,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发展方向。[3]

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契合了信息时代民主的司法需求,体现了司法民主,使司法权以看得见的形式运行,遏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防止了法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一)审判流程公开与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流程指的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审、听证、合议以及宣判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就是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将人民法院上述信息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4]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建设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司法中,我国主要侧重于以侦查为中心,而往往忽视了法庭审理的重要地位,审判流程的公开,更加注重庭审程序,反映了我国从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型,并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实现了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建成了1.8万个“数字法庭”,直播庭审达13万次,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①参见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hinaco 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5026.shtml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建设有利于案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开,对于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公众比较感兴趣的案件,方便公民了解案情。随着审判流程的公开,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提高司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端正工作态度,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法律适用规范化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基础形成的全国统一的操作系统。随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的建立,使得裁判文书上网有了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使其更加规范,也方便公民便捷的获得案件的审理结果。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截至2015年年底,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1148万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总访

问量4.1亿人次。①参见中国长安网《中国长安网专访中央司改办: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带给老百姓哪些“获得感”?》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6-01/20/content_11318830.htm由于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设,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使得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更加用心,判决理由更加充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判决结果,达到息诉宁人的目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立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使用。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一个版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案件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

(三)执行信息公开与民主权利实现

执行信息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判过程中的各类执行信息。“执行难”一直是公民普遍关注的话题,也是司法工作中的难题。由于执行不力往往会使得申请执行人上访,出现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困境。“执行难”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尽管法院已经采取了各种执行手段,但是由于执行信息的不公开,往往使当事人认为由于法官的暗箱操作,才出现了执行不力的情况。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建立,使执行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当事人及时获得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执行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执行人按照规定执行判决,对“老赖”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社会诚信的树立。执行信息的公开,监督了执行实施权的运作过程,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执行权力寻租的空间范围,有效的保证了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5]据统计,2015年执行案件大幅上升,新收各类执行案件4159949件,上升32.55%;执结3815560件,上升31.26%;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7万亿元,上升81.94%。②参见中国法院网《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4191.shtml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使命。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定纷止争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三大平台”建设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使得庭审活动更加规范、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切身感受司法活动,体验法治文化,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公民通过“三大平台”了解案件情况,明悉裁判文书,掌握被执行人信息,使司法权成为一种透明的权利。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实现了法的指引、警示作用。无论是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还是执行信息公开,对普通公民来说都是一场生动鲜活的法律教育课。

二、实证调查

(一)庭审直播情况的调查

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我国很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暴露出法院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三大平台”建设要求审判流程公开,而庭审直播是审判流程公开的最好形式,但是由于法院设施不足很难达到理想状态。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2015)》显示,东部地区排名靠前,中部地区居中,西部地区末位。笔者借助庭审直播网站,以东中西部地区的广州市中级法院及其基层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及其基层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及其基层法院为样本,分别访问了庭审直播网站,2015年三个地区的法院案件庭审直播情况如下表:

表1:广州、郑州、西安三地庭审直播案件情况

笔者访问了河北省法院庭审直播网站和广州法院庭审直播网站,笔者从这两个庭审直播网站各抽取了2016年9月14日之前的100件庭审直播案件,经分析整理得到下列数据。

表2:两地庭审直播案件统计

河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别占到民事案件的22%,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占民事案件的27%;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别占到民事案件的13.9%,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占民事案件的47.6%。而广州法院的21件刑事案件中盗窃罪占47.6%,毒品类犯罪占33.3%。

(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调查

笔者以网络数据搜集的方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各个地区法院官网对我国除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了调研(参见下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以裁判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为检索条件查询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官方网站浏览了高级人民法院2015工作报告,整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审执结案件数量,并计算出裁判文书上网率。

表3:各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统计

三、问题分析

“三大平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契合了当前司法改革的潮流,是我国法治走向公开透明的重要标志。通过上述的实证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经济水平制约信息化建设

通过表1广州、郑州、西安三地庭审直播案件情况反映的信息一目了然,笔者浏览了2016年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5年广州全市审执结案件23.95万、郑州16.37万、西安12.20万,而三地庭审直播案件数量差距惊人,广州审执结案件数量是西安的2倍左右,但庭审直播数量却高达88倍。可见,经济水平遏制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东西部地区的法院由于资金不足,硬件设施薄弱,难以大规模的进行庭审直播,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仍然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公开方式,没有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采用信息化途径传播司法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进程,使司法信息不能第一时间向公众传递,未能实现“三大平台”建设的初衷。[6]

(二)案件选择不合理

通过表2截止到9月14日对河北、广州两地100件庭审直播案件的实证调查发现,河北省在100件庭审直播案件中,100%均为民事案件;广州79%为民事案件,21%为刑事案件。由于笔者的精力有限,仅对河北和广州两地各100件庭审直播案件进行整理分析,虽然抽取的样本数量有限,但是也能清晰的暴露出问题所在。有的法院在直播案件分布上不尽合理,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偏少,特别热衷于直播民事案件。笔者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这200件庭审直播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案件大体上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基本上都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之所以会筛选出这样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是因为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比较容易把握,不会出现差错。但是其弊端是这样的案件代表性较差,普通民众的关注度不高,直播这种类型的案件也只是为了应付差事而直播,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也有违“三大平台”建设的初衷。

(三)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同步进行

通过表3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各地区差距很大,上网率前三名的地区分别是吉林 85.00%、山东70.33%、黑龙江68.23%。上网率后三名的地区分别是西藏17.21%、海南21.91%、新疆23.15%。25个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率没有达到60%,仅有6个地区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60%。出现上述情况原因何在?其一,因为笔者没有统计到各个地区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的案件数量,可能使得上网率偏低,但是,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的案件还是占少数,比重不会太高。其次,笔者查阅各地区的裁判文书发现,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便是很多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同步上传。以河北省为例:《迁西县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福利等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的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而裁判文书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久没有及时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不能及时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对裁判文书平台的建设就相当于一颗“毒瘤”,影响了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四)法官素质不高

通过上述的实证调查分析“三大平台”的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官素质普遍不够高。在我国法官的准入门槛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法官之间的执业能力、法律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我国所有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但是,由于法官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使得我国的裁判文书过于粗糙,在判决理由方面过于简化,篇幅较短。这样的裁判文书达不到以理服人的效果。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水平和写作功底有待提升;二是现阶段我国人案矛盾突出,特别是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井喷式上升,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同比增长19.1%;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34.7万件,同比上升20.3%。①参见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5026.shtml如此庞大的工作压力确实让法官吃不消。法官在开庭前既要查阅卷宗又要准备材料,准备工作的任务量也很庞大。面对庞大的工作压力,法官没有分身术,让法官再拿出大量的时间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

“三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五)专业人员短缺

专业人员短缺也是制约“三大平台”建设的重要因素。“三大平台”建设的顺利推进依赖的是信息技术,随着“三大平台”的建设,对信息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在法院系统中精通信息技术的相关专业人员少之又少。近年来,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常态,法院信息系统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摆在面前,一旦系统出现问题,维修又该如何处理。笔者通过对部分法院进行调研发现,有些法院的做法是通过从外聘请的方式解决,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弊端。其一,法院的有些工作也存在着保密性,而相关技术人员外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这种秘密性。其二,外聘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当事人的一些信息泄露,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会造成侵犯。最后,如果是在庭审进行中设备出现问题,那么庭审将无法进行,而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外聘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案件就会中止下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完善建议

(一)强化硬件设施建设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三大平台”建设离不开信息技术的传播。而法院硬件设施明显不足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法院硬件设施不足明显制约三大平台建设,延缓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加强法院硬件设施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以及高科技人才保障,确保司法信息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传播,扩大公民对案件的参与权,保障知情权,实现监督权,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此同时,法院也应注重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养,配备精通信息技术和设备维修的相关人员,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技术保障,硬件设施的完善和相关技术人员的配备,使“三大平台”建设顺利进行。

(二)完善直播案件的抽取方式

笔者通过访问河北省法院庭审直播网站的100件直播案件发现,全部都是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都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对公民能够起到教育示警作用,对普通公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行政案件是一种“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对化解官民矛盾、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展现法治政府的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法院在庭审直播的案件选择上应当合理配置三类案件的数量。其次,如前访问庭审直播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挑选这样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不是出于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或者其他因素,而是出于自身的考虑,这样的案件法官庭审起来比较得心应手。因此,应当完善庭审直播案件的抽取方式,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对于有社会重大影响、公民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审直播。这样法官会在开庭前认真查阅案卷,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法官的自身素质得到提升。

(三)进一步打造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首先,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聘请相关人员专门辅助法官来制作裁判文书,也可以由没有入员额的法官来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近些年来,人案矛盾愈演愈烈,法官没有时间进行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制作,我们不难发现,大量的裁判文书在裁判理由部分论证十分简单,与西方国家相比差距甚大。裁判文书由专门人员制作,可以使裁判文书更加细致,能够达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的预期目的。其次,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上传,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目前,各个法院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非常便捷,方便公民查阅裁判文书,但是,就裁判文书的更新情况有些法院不容乐观。因此,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及时更新。生效的裁判文书第一时间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使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提升法官素质

从司法实践看,法官素质不高对“三大平台”建设存在很大的阻力。我国法官人数相对较多,很多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因此,不管是从他们的职业道德还是业务能力都与西方国家刚入职的法官相差天壤之别。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官的选任条件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通过严格的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7]反观我国,就能找到与西方国家的差距所在。因此,对法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业能力,法官素质的提高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很多司法问题得到解决,使其顺应目前司法改革的潮流。加强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说理充分、论证充足的裁判文书既能以理

服人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官执行裁判的能力,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真正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当培养一些精通网络技术的人才。如今的司法活动离不开信息技术,“三大平台”的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培养这方面的人员,一旦出现问题,法院内部能够及时处理,能够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还应当建立“三大平台”的回应机制。对公民、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做出回应,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民就“三大平台”的信息进行监督,对确实存在问题或提出有效的建议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发挥“三大平台”应然的效用。

五、结语

培根说过: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可见,司法腐败是对民主法治的一种践踏,而实现司法廉洁的有力手段就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8]而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正是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了司法腐败的滋生。如果权利不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信力就无法树立。“三大平台”的建设,使案件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了公民监督司法,保障了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减少了法院以及法官暗箱操作以及徇私舞弊的空间,遏制了司法腐败。以河北法院为例,2015年河北全省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70.12万件,公开执行信息19.60万件,全省法院庭审直播案件5.58万件,较上年增加了8倍。新建和改造数字审判法庭965个,数字法庭覆盖率达96%。①参见河北法院网《法贵必行—2015年河北法院亮点回眸》http://hbgy.hbsfgk.org/fyxw/23287.jhtml完善的“三大平台”制度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权力得到制约,为法官充分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三大平台”建设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其进一步完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3.

[2][美]马丁·戈尔丁主编.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209.

[3]杨静李志国.从“庭审直播”的微博呈现谈司法公开[J].新闻战线,2015(7):65.

[4]李敏.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4(1):24.

[5]姚婷婷.对我国执行公开的几点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4(5):59.

[6]王雪梅.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及路径探讨[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3):73.

[7]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法与法官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43.

[责任编辑:阿 明]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Three Platforms”in the
Transparent Judiciary

Liang Ping,Liu Chunsong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epartment,,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Baoding 071003 China)

At this stage,a variety of factors give rise to the result,which is the lack of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 judicial authority.The end of the main reason is the inadequate judicial openness.Sinc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China vigorously promote the transparent judiciary.The Supreme courts focus on the three platform construction of transparency in judicial process,judicial documents,executive information,and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But there are still a series of problems,which needs improv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uture,to make it in harmony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ountry.

transparent judiciary;trial process;judgment documents;executive information;three main platform

DF84

A

1008-8628(2016)06-0014-07

2016-08-2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层治理中社会矛盾化解和法治保障研究”(13BFX009)

梁平(1968—),女,河北秦皇岛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刘春松(1992—)男,河北唐山人,华北电力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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