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对电子商务价值创造功能的影响机制分析
2016-12-10徐旭
徐旭
(宿州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宿州 234000)
政府规制对电子商务价值创造功能的影响机制分析
徐旭
(宿州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宿州 234000)
文章基于跨国的经验数据系统分析了政府规制对于电子商务价值创造功能的影响机制和应对策略。研究发现,政府规制一方面通过信用创造和竞争维护来提高B2B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价值创造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信用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来提高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价值创造功能。而经验分析在验证政府规制对于B2B价值创造积极影响的同时,却未能辨识其对于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价值创造的促进作用,这说明相对于B2B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对于政府规制的要求相对较低,从而更适合在政府规制和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的国家中进行推广和普及。
电子商务;政府规制;B2B;B2C
0 引言
“互联网+”的提出使电子商务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B2B还是B2C,电子商务都成为企业供应链整合与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和动力,这一结论已经为众多的经验研究所证实[1],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整合不仅可以使企业更有效地管理库存,降低成本[2],还可以更加准确及时地了解需求,从而增加市场份额[3]。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却发现电子商务与价值创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Cousins和Mengue(2006)[4]的分析表明B2B对于企业的运营绩效不具有显著影响,而Narasimham、Swink和Viswanathan(2010)[5]的研究甚至发现以B2B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再造对企业的运营绩效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同样地,在B2C方面,Flynn、Huo和Zhao(2010)[6]也没有发现电子商务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同时还进一步指出电子商务能否为企业创造价值取决于一系列外部因素。本文从政府规制这一角度对电子商务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机制进行初步分析。
实际上,很多研究已经表明政府规制对于电子商务的普及和运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Zhu和Kraemer(2005)[7]使用跨国零售行业的数据研究发现,有利的规制环境是电子商务得以普及的重要基础,而本文将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府规制对于电子商务和企业价值创造之间关系的影响,而这对于规制制度尚不完善的中国来说尤其重要,如果电子商务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不仅取决于电子商务技术本身,还取决于政府规制制度的完善,那“互联网+”目标的实现面临的就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升级和更新换代的问题。此外,B2B和B2C在电子商务技术的运用上存在显著区别,因此政府规制对于两者的影响也可能会因此不同,所以为了使分析更加准确,本文将对两者分别进行考察。
1 理论假设
电子商务对于采用B2B的企业而言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搜集供应商和需求商,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和提高销售收益,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同时还可以及时将上游的信息传递给供应商并及时获得上游采购商的采购订单,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和销售[8],这些都是电子商务为B2B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源泉,但是这种价值创造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规制环境。一方面,政府规制所决定的信用环境会影响企业有效配置资源的范围,传统商业环境下企业之间的供应链关系建立在长期的合作基础之上,企业与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相互信任,因此可以有效解决货物和资金的衔接问题,但是采用B2B技术的企业如果仍然需要通过传统的合作关系作为彼此信用的基础,那就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因此价值创造的空间就不大,相反,如果政府能够通过规制制度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打破传统的信用基础,在更大范围内利用更多企业的资源,从而大大提高电子商务价值创造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规制所创造的竞争环境会影响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成本,垄断的上游市场结构并不会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就遭遇竞争的挑战,反而会利用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将垄断扩展至电子商务平台,从而向下游采购商索要更高的价格,并通过一系列进入壁垒的设计将不合作的采购商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因此政府规制所创造的竞争环境是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没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电子商务只能成为垄断企业扩展垄断势力的高科技手段,而不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价值升值。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一个理论假设:
假设1:政府规制下的信用环境和竞争环境会影响B2B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
电子商务对于采用B2C的企业而言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和需求规模以实现最佳的库存容量,从而大大降低库存成本,更可以打破地域的限制,大大扩展消费市场,从而提高销售收益,这两个方面相结合从而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空间[9],但是与B2B相同,这种价值创造空间的大小也受政府规制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政府规制所创造的信用环境会极大影响消费市场的规模,从而限制采用B2C电子商务技术价值创造的空间,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不仅取决于无形的价格,更取决于有形的质量和品质,但是电子商务作为网络虚拟空间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后者的真实体验,因此,如果信用环境不佳,这种B2C市场会迅速萎缩,从而极大限制其价值创造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规制所形成的法治环境特别是专利环境会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从而影响不同企业的价值创造空间。虽然政府创造的信用环境会影响采用B2C电子商务技术企业的消费者规模,但是品牌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的信用创造,但是这种替代作用又取决于政府规制所形成的法治,特别是专利环境。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可以任意模仿被消费者所认可的产品品牌或者专利技术,那么这不仅会损害被模仿企业的收益,而且会彻底破坏品牌的消费者信任机制,从而破坏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空间。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政府规制下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会影响B2C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
2 数据来源和样本分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和美国商业研究中心所进行的全球调研,经过数据整理,本文共获得2012年分布在欧洲、亚洲和美洲等18个国家的736组数据,表1给出了不同国家的样本分布情况及其政府规制质量指数,从中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样本分布比较均衡,政府的规制质量也差异较大,其中最低的是中国,最高的是丹麦,这就可以帮助我们比较好地分析不同国家的规制质量对于电子商务价值创造的影响。
表1 样本的国家分布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不同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有的企业采用B2B,有的企业采用B2C,有的企业既采用B2B,也采用B2C,为了方便起见,本文将所有的企业放在同一个样本中,对于那些未采用B2B或B2C的,相关变量用0来表示,而对于那些即采用B2B,也采用B2C的,就采用实际值来表示,对于企业的绩效我们分别采用销售量和资产收益率来表示。此外,企业所在行业也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表2给出了样本的行业分布,从表2中可以发现,各行业的B2B程度普遍较高,但是在B2C的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零售业的B2C程度是最高的,这与我们的经验也是相符的,金属制造业的B2C程度最低,而汽车制造业的B2B程度最高。
表2 样本的行业分布
3 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更好地分析政府规制质量对于电子商务价值创造的影响,本文在引入国家和行业控制变量的基础上,首先分析B2B和B2C电子商务模式本身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然后再引入不同电子商务模式与政府规制质量的交叉变量,分析政府规制质量的不同是否会影响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功能。因此,本节的分析将用到以下两个模型:
模型1:Yi=b0+b1COUj+b2INDt+b3ECOi+εi
模型2:Yi=b0+b1COUj+b2INDt+b3ECOi+b4ECOi*REGi+εi
其中,两模型中的Y表示被解释变量,即企业的经营绩效,COU表示样本企业的国家变量,IND表示样本企业的行业变量,ECO表示样本企业采用的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和B2C两种模式,REG表示企业所在国家的政府规制变量,i表示企业样本数,j表示国家样本数,t表示行业样本数。对于本文的截面样本数据,将采用最小二乘法对其进行估计,首先以销售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估计结果见表3第一列,然后以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估计结果见表3第二列。
从表3中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以销售额作为被解释变量,还是以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相关变量的估计系数在显著性和影响方向上是高度一致的。一方面,国家变量和行业变量都不显著;另一方面,两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都是显著为正的,而B2B与政府规制的交叉项显著为正,B2C与政府规制的交叉项不显著,这就表明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科学的。
其次,从估计系数的大小来看,B2B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要大于B2C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这可能与本文选取样本的行业分布有关系,作为B2C重要应用行业的零售业仅在样本中占有不到10%的比重,而制造业的比重超过90%,因此相对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制造业企业通过B2B建立与采购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更容易提高自身的经营绩效。
表3 实证估计结果
再次,与假设1相一致,我们发现政府规制的质量会显著影响B2B的企业价值创造功能,在模型2中,政府的规制质量对企业的销售量具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结合本文的理论分析,认为一个良好的政府规制不仅可以在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而且可以通过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效抑制供应商的垄断势力,从而大大提高电子商务对于企业价值的创造功能,而表1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政府规制质量不仅排名靠后,而且是负数,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规制尚不能为企业竞争提供一个公平有利的环境,因此B2B电子商务模式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还有非常大的空间。
最后,与上文的假设2不一致,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政府规制与B2C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而且在以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模型2中,其估计系数为负,虽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在样本中的大部分国家和行业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治和信用环境,因此无法反映出政府规制对于B2C电子商务模式的价值创造功能,而作为法治和信用均不完善的中国而言,其数量仅占样本总数的10%多一点,因此无法有效辨识政府规制对于B2C电子商务模式的重要性。此外,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法治和信用均相对落后的中国,仍然存在类似京东、当当和卓越等规模与实力都非常强大的B2C企业,这意味着对于B2C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克服甚至是部分替代政府规制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政府规制的要求,这可能是我国B2C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在政府规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原因。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跨国的经验数据系统地分析了政府规制对于电子商务价值创造功能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政府规制一方面通过信用创造和竞争维护来提高B2B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价值创造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信用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来提高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价值创造功能。而经验分析在验证政府规制对于B2B价值创造重要影响的同时,却未能发现其对于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促进作用,这说明相对于B2B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B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对于政府规制的要求相对较低,从而更适合在政府规制尚不完善的国家中进行推广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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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柳青)
F270.7
A
1002-6487(2016)22-0186-03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2SQRW176);宿州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yyb36)
徐旭(1983—),女,安徽宿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企业信息系统管理、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