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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等国对毒驾的处罚措施

2016-12-10本刊编辑部

汽车与安全 2016年6期
关键词:监禁唾液规制

文 本刊编辑部



美、日等国对毒驾的处罚措施

文本刊编辑部

在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人们对于“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原则,不论“毒驾者”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他们都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针对“毒驾入刑”路上的重重“阻碍”,专家认为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对于“毒驾”的处罚措施。

美国:有严格检测程序

美国对“毒驾”有严格的检测程序。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给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坐牢。

在美国大多数州,对“毒驾”的界定标准往往是看实验室是否能检测出阳性,而不是看多大剂量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因此,“毒驾”禁令甚至包括处方镇静剂和强效止痛药。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要求卡车司机在取得或更新执照时,必须通过酒精和吸毒检测;美俄勒冈州定期对卡车司机进行随机的吸毒检测。

1915年,加利福尼亚州在该州《机动车法》里对“毒驾”进行了规制。1921年,佐治亚州更是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受到酒精或药物麻醉作用下于该州公路上驾驶任何机动车辆,不考虑行驶速度,都要受到刑事指控。自此,各州相继出台法律将“毒驾”行为与“醉驾”行为规制在一起,形成迄今仍颇具影响的“受损性驾驶”法。虽然各州规制“毒驾”形式相近,很多基本概念却差异颇大。例如,在涉及被规范的药物范围上,新泽西州禁止任何人在“麻醉药或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物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堪萨斯州则进一步明确药物作用,禁止任何人在“能致人兴奋或昏迷的药物影响下”驾驶、操纵车辆,或负责对车辆进行引导或控制;而加利福尼亚州对服用麻醉药品的规定更为严格,只要驾驶员有服用麻醉类药物的习惯,都不得驾驶。

尽管各州对“毒驾”的规定千差万别,但在整体上又统一受到联邦政策的引导。联邦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联邦公路辅助法》(Federal-AidHighway Act)授权交通部对“毒驾”问题正式开展调研。进入80年代,联邦政府投入资金鼓励各州制定更为严格的受损性驾驶法。1988年,国会通过默示同意法,强制规定在特定的海洋与领土范围内驾驶机动车并且拒绝配合“毒驾”或“酒驾”检测的驾驶员,“应当被剥夺在特定海洋与领土范围内驾驶机动车的权利。”2010年,白宫国家毒品控制政策办公室(ONDCP)制定了“全国毒品控制战略”,将减少“毒驾”列为了优先发展目标。

欧盟:严查重判防“毒驾”

针对“毒驾”行为,1991年7月欧盟颁布了《欧盟理事会指令91/439/EEC附件三》,明确了打击吸毒驾驶的态度,即对那些有药物依赖或是长期服用药物的驾驶员进行严厉规制,并且广泛预防吸毒驾驶人员,对“毒驾”的预防不仅仅局限于驾校,进一步延伸至医药行业;同时加强设备和技术的规范,诸如对现场唾液测试装置进行准确性和便利性测评,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做到不枉不纵。对影响驾驶的高风险药物进行相应的评估,这些评估的程序和标准十分严格,为处罚行为提供科学依据。许多欧盟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执法机关在道路上现场检测驾驶者唾液或者汗液,辨识毒品,程序十分严格而且详细。许多国家对吸毒驾驶进行了立法,并规定了严格的刑罚。法国法律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在德国,对吸毒驾车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在西班牙,《刑法》规定吸毒驾车者将被处以入狱8至12周的刑罚。

日本:处5年以下监禁

日本在危险驾驶方面的刑法规定比较完善,其突出特点是刑罚方式比较严厉,涉及“毒驾”方面的罪名是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当事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是受到饮酒或药物的影响,无论是否认识到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导致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危害结果与“毒驾”行为有因果联系,即按照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定罪处罚。此罪中可见,日本对“毒驾”行为规定为两种,一是在吸食毒品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二是毒驾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一定的结果,这两种情况都按照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来处罚,后者由于出现了危害结果且二者有因果关系,所以处罚比第一种情况要重。

2009年,日本政府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车辆做了更加严格的惩罚规定。此前驾驶员被发现是吸毒人员的话,将要扣25分,在此基础上还要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50万日元的罚款。新的规定则变更为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吊销期限将根据吸毒驾驶员造成的严重程度酌情判断。

加拿大:对怀疑者进行检测

加拿大于2008年立法授权警方对怀疑“毒驾”的司机进行路边吸毒检测,或者将其送往医院进行吸毒检测。

澳大利亚:随机进行吸毒检测

南澳大利亚在2005年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吸毒驾驶)2005年修订条例草案》,对吸毒驾驶行为予以严厉控制;奥维多利亚州于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吸毒驾驶)议案2003—吸毒路旁唾液筛查》,该议案规定,警方可以采用路旁随机筛查的方法,提取驾驶人的唾液进行吸毒检测。

新加坡:处6下鞭刑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吸毒驾驶的初犯者将受到折合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以及长达6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将被强制监禁最多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万元,3次以上的累犯则是罚金15万元人民币,以及最长3年的监禁。同时无论是吸毒还是醉酒驾车,在新加坡不管你是第几次违法,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果因为吸毒或者醉酒驾驶而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除了接受以上的惩罚之外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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