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2016-12-10本刊编辑部
文 本刊编辑部
毒驾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文本刊编辑部
司机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毒驾作为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近年来,各地交警在路检路查中查获的吸毒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的违法行为呈上升态势,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然而,受毒驾不易发现以及交警查缉手段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影响,毒驾渐成平安交通的又一重大隐患。
毒驾行为频繁发生,且其违法程度与其社会危害性也比酒驾、醉驾严重,但现场查获的毒驾人员并不多。毒驾查处起点虽在交警部门,可查处的重点却涉及方方面面的多个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整治毒驾的难度。
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尿检的检测结果作为判定是否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证据,再结合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来认定毒驾。与酒驾查处中以体内酒精含量来认定违法行为、确定情节轻重不同,毒驾只能定性地检测体内有无毒品代谢物残留,而无法精确检测出毒品含量。
路面检查中,缺少快速发现毒驾违法行为的方法。“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主要通过尿检和血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血液和尿液的样本用于筛查,可行性不高。”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民警蔡培荣介绍说,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
此外,法律缺位也增添了执法人员整治的难度。我国刑法未把毒驾加入“危险驾驶”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对毒驾行为虽然明确禁止,但却并未规定其法律责任。与“酒驾、醉驾”动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终身禁驾”等规定相比,毒驾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随着毒品合成技术的发展,毒驾现象频发,而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和手段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当前形势需要。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衢州支队民警徐少惠建议,相关科研部门要不断升级测毒仪器。公安交管部门也应该适当开展对毒驾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使民警掌握基本常识及识别吸食毒品人员的相关症状,以提升民警执法能力。
对毒驾及时予以司法干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必然之举,“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破解查获毒驾难,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合理扩大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围,将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加大惩治力度,以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惩治。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细化操作细则,把毒驾查处像酒驾查处一样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