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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千余专车司机有吸毒或犯罪前科暴露安全隐患

2016-12-10汪昌莲

汽车与安全 2016年6期
关键词:前科驾驶证公共安全

文 汪昌莲



深圳千余专车司机有吸毒或犯罪前科暴露安全隐患

文汪昌莲

据深圳公安部门排查,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存在吸毒、精神病、违法乱纪等问题,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经初步排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到322.9万人,这个数据令人触目惊心。再者,吸毒人员呈合成毒品化、低龄化趋势,表明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随着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的迅猛增长,毒驾现象日益突出,成为继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之后的又一“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此语境下,深圳查出有1425名吸毒前科人员在开网约车,暴露出的不仅是网约车乱象,应引起全社会警惕。

不可否认,相比醉酒行为,毒驾更可怕。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问题是,现在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鉴于此,2015 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其中,新增规定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实施系列严格“禁令”:如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取消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领驾照等。然而,深圳查出1425名网约车司机有吸毒前科,表明《广东省禁毒条例》未能得到较好落实。

从法理上分析,毒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鉴于此,2014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建议将“毒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体现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遗憾的是,这个建议未被采纳。

可见,深圳查出1425名网约车司机有吸毒前科,再次将毒驾问题推到公众面前。必须厘清的是,建议增加“毒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即毒驾就是犯罪,并非是提倡法律责众,多送一些人进监狱。立法重典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司机驾驶行为,警戒大家要依法行车;也是在用最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崇尚健康生活方式,自觉远离毒品,避免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

“毒驾入刑”要有“时间表”

“毒驾”入刑时间拖得越长,公共安全付出代价就越大。从浙江等地立法、执法实践看,把“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并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用毒品后,驾车人的反应时间不但要比正常人长21%,毒品还会产生幻觉,使司机作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可以说,因吸毒引发的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等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肇因,吸毒后驾驶车辆甚至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仅2013年至今,全国因“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致残。

“毒驾”猛如虎,“毒驾入刑”不能坐等惨案推动。从国际范围看,不少国家视“毒驾”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日本,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五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在我国香港,任何人驾驶机动车时若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浓度的特定毒品,即属犯罪,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三年。

“毒驾”所造成的恶果人所共知,舆论对“毒驾”的危害也已达成共识。但是,因为一些“技术”上的原因,“毒驾入刑”还停留在讨论层面。刑事立法应该审慎,但“毒驾入刑”不宜再拖。尽管各地警方始终对在册吸毒人员严加“管控”,仅北京今年以来就查获毒驾高风险人员540余名,依法注销驾驶证380余个。但是,在车来车往中,是否还隐藏着已经失去正常意识和基本反应的“毒驾者”、是否还有“漏网之鱼”?对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即便因“毒驾”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多依照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既与“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相悖,也与公众的期待相距甚远,必须尽快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畴。

“毒驾入刑”已具备立法的条件。如全国政协委员范徐丽泰所言,“要给全社会一个清晰的信号,我们对"毒驾"的态度是零容忍。”其实,从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毒驾”零容忍已是常态,这些都是立法基础。

“毒驾”入刑时间拖得越长,公共安全付出代价就越大。从浙江等地立法、执法实践看,把“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而呼吁。早在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呼吁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还有10余名全国政协委员也持相同观点。因此,“毒驾入刑”要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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