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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思考

2016-12-08赵旺

青年时代 2016年20期

赵旺

摘 要:在2007年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最先开始单双号限行。这一措施实施对于城市交通拥堵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缓解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逐渐开始进入了寻常百姓家。随之而来的也就产生了一系列诸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从一开始的治堵到治污,单双号限行制度逐渐地被作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的一种措施。单双号限行制度在中国大地也逐渐变得普遍起来,但是很多的问题也就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应运而生,本文就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下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可行性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治堵;思考

一、单双号限行制度的概述

单双号限行制度,是指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其最初实施于2007年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并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实施。同时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奥运会期间北京交通拥堵的现象得到了缓解,并为奥运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地发展,小汽车进入大街小巷的同时很多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这时很多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治理的措施,单双号限行制度开始逐渐变得家喻户晓了起来。与此同时很多城市的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现象也相应的得到了缓解,但是这也引起了很多人对于这一制度合法性的思考。

二、单双号限行的合法性问题

单双号限行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的治堵到后来治堵与治污并重,其常态化下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一部分人不能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其实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从狭义的角度来讲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的剥夺或者限制[1]。毫无疑问,单双号限行制度的实施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来讲限制了一部分公民的对交通工具选择的权利,而这种自由选择也可以作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无疑这一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有关限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就有规定。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不难发现这一规定的目的仅仅只是就道路交通所做的规定,并未涉及到环境污染的方治理方面,而这种限制也只是短暂性的,并不是像单双号限行制度一样只有开始时间,并无截止时间。单双号限行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措施,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至关重要的。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单双号限行”政策下,国家并没有取得私有财产(这里指私家车)的所有权, 这并不能算是征收。然而有许多法理学家认为,即便是国家不取得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但对私有财产进行的这种长时间的、非常严重的限制,也算是一种征收。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的这种过度的限制,即使给予了适当的补偿,也是违反宪法的。

不难发现单双号限行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措施、无论是从宪法的角度还是从其它相关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尽管是出于治堵还是治污的目的都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是违背法律的精神[2]。

三、单双号限行的可行性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与宪法相违背的,即也就是单双号限行制度是违宪的。不管政府是出于治堵还是治污或者其它的目的,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威性就必然要求其不能与其相抵触。这就决定了单双号限行制度不能无限期的实行。从国外的一些政策或者法律来看,不难看出单双号限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相比之下不难发现,通过通过收取停车费的方式来解决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未尝不是一种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方式。就目前我国小汽车使用成本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除了购车和燃油成本相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国家较高外,其他方面的成本还相对来说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这就导致很多本不需要驾车出行的人群来说也会盲目选择驾车出行的方式,进而就会造交通成拥堵现象的发生。同时车在路上行驶相应的就会产生尾气,而停在路边也会占用公共资源,而小汽车使用者对公共资源的占用以及因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选择绿色出行的市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选择差异化的停车收费方式,让占用社会资源多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控制汽车数量以达到治理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目的,是一种更加合理的方式,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使其在合法化的背景下运行。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无疑对环境的保护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其作为一种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其只能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缓解。而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这一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政府部门更多的应该是从根本出发,比如提高燃油的标准、开发高新技术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增加油气的利用率等一系列手段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而对于交通拥堵来说,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是合理的去规划道路交通,合理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尤其是保证公共交通的便利、增加交通应急处理的速度,使交通处于尽然有序的状态,使交通拥堵现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单双限行常态化的背景下小汽车作为很多人出行所必备的一种交通工具、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很多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考虑到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到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地步,但权衡各方利益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并不能算是最好的解决方式[3]。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诸如摇号购车等一系列措施来限制小汽车的数量,这样一方面能够控制小汽车的数量、另一方面对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会小很多,但其是否是一种更好的方式的确值得深思。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确会在短时期内会带来一些积极变化,比如道路车流量的减小,交通拥堵现象的改善等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双号限行制度无论是作为一种解决交通拥堵现象的方式还是治理污染的手段,无疑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毫无疑问这一制度的实施会使得交通拥堵现象和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和交通拥堵现象,同时也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而无论是其作为一种行政措施还是法律限制手段,其制定与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单双号限行只能实行地方立法,其并不能进行常态化立法,一旦使其常态化程序正义将得不到保证[4]。要想使其常态化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要想使得环境污染现象和交通拥堵拥堵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则必须要从根本上着手,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公众的参与。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民意,科学立法,合理立法,并以此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明起 李荣娴 张君纬;关于道路交通实施单双号限行的思考[J];科技信息.

[2]易军;所有权自由与限制视域中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J];专题研究;2015年02期.

[3]陈步峰,刘聚梅;推行文明规范服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J];河北金融;1998年12期.

[4]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