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升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研究

2016-12-07梁敏

理论观察 2016年10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

梁敏

[摘 要]工资集体协商是源于西方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发展起来的,协调职工方和企业方劳资关系的一种制度。本文基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流程,分析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工会作用的基础上,从工会的设立、运行制度以及激励等角度提出策略以促使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调劳资关系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086 — 02

一、引言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方法、工资标准等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是在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工资集体谈判制度,适应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调解机制。

倪雄飞、许杏彬(2011)提出一个立体结构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理想模型,模型中,内部包含政府、工会,劳动者,企业等多元主体,各主体之间存在多边互动的关系。其中,工会和政府是中立对等的关系,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谈判,已达到改变劳动者与企业的对立关系。而我国的《工会法》中,已经明确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资格。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流程简介

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流程可以分为: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前的筹备工作、谈判协商和协议生效四个阶段,见图1,在每个阶段工会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三、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作用的分析

(一)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阶段

这是工资集体协工作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会通过确定代表人数,民主选举产生代表,选举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协商代表一般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工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选举协商代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协商代表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并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赞同票时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二次选举,所缺名额保留;如出现应选名额的最后一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一般采取的是举办选举大会,确定代表名单后,采用现场投票或是举手表决形式,产生代表,投票一般为不记名投票。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同时为了更好地与资方沟通,可选举首席代表作为与资方主要的沟通代表,以提高沟通效率。工会对还要承担对代表的保护义务,以确保协商代表正在为职工方发声。

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代表,而职工方由工会代表,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或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由此可见工会是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的代表,应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倡导者。

(二)协商前的筹备工作阶段

协商前,在这个阶段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借鉴之前的案例,如谈判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等。企业方和职工方要就协商中将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联络感情,沟通思想,了解要求,为了进一步正式进入协商做好准备工作。在此阶段,工会应该了解企业当地的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等工资集体谈判的资料,充分了解职工的诉求,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工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者。因此,为了确保双方沟通的顺畅性,要在协商谈判前做好有效的前期沟通与协调以确保在正式的谈判中双方更易达成一致性。

(三)谈判协商阶段

进入到协商阶段,首先是企业方和职工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然后企业方与职工方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再就原有工资分配、调整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等基础上,初步拟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等文稿,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最后,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方获通过,再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在此阶段,工会应该为职工说话,切实代表职工利益,在协商中作为职工方的代表,为职工争取正当权益,在协商中,发挥参与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协调职工方与企业方的关系,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

在这个阶段,双方要由一方发出发出协商要约,双方确定协商谈判的具体时间地点,开始正式的协商,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要秉持友好、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都要明确协商是争论不是争吵,要斗智斗勇而不是斗嘴。因此,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并且灵活处理各种情况。谈判不但维护职工权益,也会促进企业发展。同时,各级总工会要发挥自身作用,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完善企业解决如欠薪等问题,并有效支持企业工会打了一剂“强心针”。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及时就协商一致内容签订合同。而且双方应贯彻并尊重合同要求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契约精神。

(四)协议的生效阶段

协议签订之后,签订合同的生效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包括报劳动人事局审查、协议公示以及监督执行过程。需要把签订的协议报送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协议应通过张榜公示、通告等形式将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在此阶段,工会应该作为传播者和监督者,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充分告知职工,让职工充分了解企业和职工享有的权利,应尽义务监督企业和职工履行合同的情况,一旦发现不履行合同,应该及时的做出反应,督促违约方进行改正。

在整个合同生效的过程中,其实最大的问题是“履约难”。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总工会可采取一定措施。如可以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议案,提请人大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作为视察、调研和检查的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履约。或是由各级基层总工会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自的工作特点,多管齐下引导行业企业履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也可以由基层总工会加强指导,工会联合会的干部经常深入行业企业当中,了解、指导、检查履约情况。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健全各项制度,一是建立企业承诺制度。各级政府进行协商之后,所有参与协商的企业法人代表需在基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的协议上作承诺签字,明确违约责任。二是建立延迟支付报告制度。主要是企业因特殊情况一时出现资金短缺、员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时,企业要承诺延迟支付的时间,并规定最多不得超出1个月。三是建立检查评估制度。行业工资协议签订半年后,由工资协商指导团和镇行业工会共同对工资集体协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把执行行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和工资标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联合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使协商成果落实有了保证。

三、提升工会在集体协商中作用的策略

(一)应保持工会的代表性

我国的工会法虽然认可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的地位,但法律上的认可,不代表现实工作中上的认可。在我国,绝大多数工会的组建,并不是独立的,是企业组织结构中一个附属组织,而工会主席、工委委员的产生绝大多数都是由上级去任命或者企业雇主的安排,也不是由职工广泛选举产生的,因此,我国的工会往往不能广泛代表职工的利益。所以,要想使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建立广泛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的工会组织,就必须要改革现行的工会组织的建立机制,以及其成员产生的机制,保证能够赢得劳动者信赖的人员进入工会,使工会切实的代表职工利益,才能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真正发挥其代表作用,在关乎职工权益方面,才能使得工会与劳动者保持一致。

(二)应保证工会运行机制的独立性

工会要能切实的代表职工的利益,除了建立机制要进行改革以外,其运行机制也需要改革,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不是独立的团体,其地位往往不具有独立性,我国工会法中也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可见,工会的独立性严重受到削弱。因此要使工会具有独立性,使工会成为一个与企业相对立的独立团体,在地位上应与企业对等。除了改革其成员的产生机制,还必须让其经费来源不仅仅依靠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会费,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并且工会的经费要独立核算,与企业的其他经费独立开来,这样才能使工会在工作集体协商中代表职工的利益与企业方进行谈判。

(三)应建立激励机制以保持工会工作的积极性

虽然我们倡导建立有代表性的和独立的工会组织,但也不能保证工会就能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为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方进行针锋相对的谈判。因此,我们需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来保障工会能代表职工的利益,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通过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的手段来激发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若工会主席及其代表切实代表了工人的利益,为职工争取到了应得的权利,职工方必然会支持和拥护工会组织,若工会主席及其成员不能维护员工的利益,职工可以将其罢免。

四、结论和展望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我国现阶段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制度保障,能够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资双方能够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和对话,使矛盾和诉求能够及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成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工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从制度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从程序上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从实务中探索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方法,应当成为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中,工会作为发起者、组织者、参与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积极组织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促使职工方和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各方积极履行义务。总之,健全的工会组织是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工会组织能否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倪雄飞,许杏彬.我国集体谈判机制的模型构建〔J〕.中国劳动,2001,(8).

〔2〕张建国,徐微.中国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探索〔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4.

〔3〕秦国荣.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孙玉婷〕

猜你喜欢

集体合同
职业病患者维权难的法律破解
职业病患者维权难的法律破解
集体合同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瓶颈突破
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
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突出问题及破解思路
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研究
对我国现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评析
维护劳动关系团结的内部规范探析
提高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劳动者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