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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概念的演变
——以18世纪前Corporation词义变化为视角

2016-12-06

长江丛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个体概念道德

魏 舒

论公司概念的演变
——以18世纪前Corporation词义变化为视角

魏 舒

公司是存在于特定社会的产物,其概念本身随着不同历史背景而不断演变。18世纪之前,Corporation所对应概念的内涵不仅仅限于经济范畴,由于源于价值观念的认同而具有一定政治属性以及道德属性。当时对于公司概念界定的方式属于“套套逻辑”用相近的词语相互印证,但赋予其现实属性,从而类别化“公司”的初期概念。

公司定义 词义辨析 套套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的本质是什么?在法学的视野下,公司被通常从五个特征进行界定:(1)法律人格;(2)有限责任;(3)股份自由转让;(4)董事会结构下的集中经营管理;(5)出资者共有所有权。[1]但已有学者发现通过公司的特征定义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部分特点并不是公司所独特拥有的,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非公司制企业可能具有相类似特征但却不属于当下法学意义上的公司。[2]其次,通过对于特征列举式的定义不能反映出当前对于公司前沿问题的回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单纯从公司传统的营利性角度出发,难以提供准确的路径应对此类问题。

正如“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单纯对于公司概念的探讨并不能帮助得出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准确定义。公司是存在于特定社会的产物,其概念本身随着不同历史背景而不断演变。本文通过公司概念源起时期,从公司内涵、所处社会环境以及相近词义等角度进行辨析,探究公司概念的起源及其社会价值。

二、公司概念的早期自然演变——现实主权的延伸

对于Corporation概念的内涵,发端于传统政治领域对于各类组织体的认知。在初期,Corporation的内涵超过了商事公司的单一范畴,体现了处于较低生产力阶段的社会对于政治、经济功能竞合的认可。西方文明起源的早期,在具体法律规则尚未形成情形下,对于整体社会、个体行为的判断,出于一种道德的判断,因此早期的具体政治概念与道德概念是趋近的。[3]早期希腊城邦正是某类政治共同体成员对于一定价值观念的认可而聚集形成,其代表了社会中对于经济、政治以及道德具有相类似认同的群落组成。[4]当时社会个体对于财富的认知可以总亚里士多德的尼克马伦各伦理学中的观点加以发现,往往交易的行为本身不仅仅只是经济行为,同时存在着价值判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家庭财富的获取是自然的,而积极寻求财富增长的行为是非自然的,即与善业(道德)不相符。亚里士多德对于经济活动的观点构建:在政治活动的基础上,将经济活动的效果与道德观念的判断相联系。对于团体组织的认可,是一种基于经济、政治、道德合一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经过文艺复兴进入16世纪,包括律师、政客、议会成员以及其他伊丽莎白时代富裕阶层在内希望进入商事交易的个体,为了突破对于“财富为恶”的传统道德判断,做出了如下努力:其一在对外口号上限缩个体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强调更广范围人群的共同利益(Collective Benefits);[5]其二往往将个体的冒险精神与财富积累的价值判断相联系,进行开疆拓土的冒险者在当时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共同利益服务的重要代表;其三,在成为拥有诸多财富的个体后寻求更被认同的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力、维系并强化上述观念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以上富裕阶层所进行的观念宣传为戏剧家做捕捉,《威尼斯商人》中对于慷慨富商安东尼奥在犹太人夏洛克的苛难下从法庭上全身而退的生动刻画,表现了当时社会阶层对于商人阶层价值判断的转变,也通过引人入胜的情节将当时的观众导向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个体与团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平衡与取舍。但尽管道德判断从经济与政治的活动中剥离,但经济与政治的模糊界限仍较为一致。因此,个体最初对于成立Corporation的动因,更多的是寄希望于通过Corporation谋得社会福祉的增长,既可能是通过经济活动单纯地增加收入,也可能是通过其他目的活动的联合谋得社会地位的提升或者整体社会福祉的改善。因此,当时Corporation的概念内涵较广,涵盖了由个体组成、由国家(State)认可并通过授予一定的权利与自由而为某一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体,包括教会(The Church)、大学(Universities)、行业协会(Guilds)、宗教团体(Religious Confraternities)以及合股公司(The Joint-stock Companies)。[6]而获得国家认可并被授予权利的过程,则称为“Incorporation”。

三、公司概念发展初期相近概念的辨析——“套套逻辑”

(一)相近概念的分析

相较于Corporation,“Companie”早期所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仅包括通过国家认可并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时也可以包含由私人关系构成的松散组织形式。Companie来源于拉丁语中Compagnia一词,由两个拉丁文词源Cum与Panis构成,其最初的意思为“一起进餐”(breaking bread together)。从该最初词义可以发现,其发端于传统家庭关系,在13世纪于意大利佛罗伦萨周边被作为基于家庭进行资本聚集的商业模式而使用。[7]而进入17世纪,该用法先后为荷兰语、英语所继承,演化为“Companie”、“Company”等,典型的代表包括VereenigdeOost-Indische Compagnie(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名称。

“Society”最初在两种情形下被适用其一是用来描述大型的社会组织,不限于具体构建的经济或者政治关系;其二是用来代表服务于一定商事目的的合伙,典型的使用与罗马法中(Societas)。[8]作为大型社会组织的语义使用时,Society是随着家庭氏族人数扩大的社会认定,强调在家庭氏族范围内所接受,且接受该范围内共同管理的理念;但随着人际关系的认同突破了传统家庭氏族之后,该概念为更为广泛地适用于人数众多的社会团体。而在罗马法项下作为商业合伙时,该种定义也与当下对于合伙的认知并不相同:一是其合伙行为本身的共同代理,二是合伙人不需要为他人的债务承担责任。[9]其并不强调“合伙”作为组织的整体性,因而并未被当时罗马社会所广泛使用。[10]而进入16世纪,Society成为了王权授予治理的渊源,可以从英国学者、外交官Thomas Smith爵士的解读与实践中,发现后续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需要获得国家特许授权的历史脉络。Thomas Smith认为,Society的形式是一种将个人聚集于某一社会团体的形式,其受制于当下法律、行政管理以及惯例的规制。[11]其在1571年成立了“Society of the New Art”,并于1572年获得了设立特许从事为建筑使用、艺术创作等使用的铁矿石开采、冶炼的王室特许,并且具备了购买使用土地、参与诉讼、集会以及制定内部规则的权利。不久之后,Smith通过特许令状获得了北爱尔兰阿尔斯特东北部360000亩的土地,[12]通过Society的形式在该土地上实现了部分自治,被允许设立学校、法院,并将中心城市命名为Elizabetha。该特许令状中同时授予了Thomas Smith进行戒严的权力,学者Quinn认为这是第一次通过特许令状的形式将Society的组织形式适用于殖民地,其将王权与领土通过Societa的特定形式进行了构建,既包括了通过Societa形式实现投资目标,又通过授权使得Societa获得了部分国家权力。[13]这成为了后续殖民地通过设立公司进行管理的雏形,包括东印度公司(the East India Company)以及弗吉尼亚公司(the Virginia Company);同时,也促成了规制公司(the Regulated Company)以及同业公会(Guild)等组织框架的出现。

(二)“套套逻辑”的定义方式

在18世纪之前对于Corporation概念的界定往往会涉及“Companie”、“Society”等相近词语,且在进行定义时会出现“套套逻辑”(Tautology)的现象,即使用此类词语作为关键词相互进行定义。[14]产生对于Corporation以及相类似词语内涵此种界定方式的原因,在于Corporation作为一种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合一的社会组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完成与个人、国家的初始互动:在个人方面,其摆脱了最早对于该类组织的道德判断,吸引个人将自己的财富、管理才能、冒险精神等可能具有的比较优势纳入此类团体;另一方面,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能够促使该类组织同时为社会整体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严格限制可以适用的领域,但同时由于君主个人的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且国家行为的决策、行动往往需要通过完整决策机构讨论的程序,并不能对于君王在此类特许经营的恣意形成有效的限制。因此,Corporation正当性的来源主要是政治属性的考量,且此种政治属性属于自上而下的威权,这也正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表达的合股贸易公司属于重商主义的重要体现——与政治的牵连性。公司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当有限,会出现对于公共利益的偏离,但通过王权授权动员本来个体组成为此类组织体,的确完成了个体当下无法完成的事宜、增加洞见未来的可能性,实现了财富增长的现实目标。

四、结语

公司概念演变的核心在于,如何利用该类组织体在增长社会福祉的同时增加个人社会收益。“公司”尝试在“公”与“私”中找寻该类组织体的社会价值,并促使个人转变对于公司的评判标准,从包含道德的价值判断逐步发展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经济判断。该种历史变迁中的公司分析,对于现代公司性质分析、公司法定位具有实际意义,如何从社会对于公司的认同考虑制度框架下具体的公司制度,值得进一步思考。

[1][美]莱纳·克拉克曼等,罗培新译.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M].法律出版社,2012:6.

[2]例如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兴起,参见larry E. Ribstein, The Rise of the Uncorpor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119~122.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5.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3.

[5]See David Harris Sacks,“The Countervailing of Benefits:]Monopoly, liberty, and Benevolence in Elizabethan England”, in The Tudor Monarchy, ed. John Guy (london:Arnold,1997:135~155.

[6]Henry S. Turner, “Corporations”, Philip J. Stern and Carl Wennerlind ed., Mercantilism Reimagined: Political Economy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and Its Empi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154.

[7]John Micklethwait and Adrian Wooldridge, The company:A Short History of Revolutionary Idea, The Modern library,2003:5.

[8]P Withington,”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Jounal of Economic History, 2003, p.41.

[9]Henry Hansmann, Reinier Kraakman, and Richard Squire,”law and the Rise of the Firm”, 119 (5) Harvard law Review 1333,1356(2006).

[10]Henry Hansmann, Reinier Kraakman, and Richard Squire,”law and the Rise of the Firm”)Harvard law Review ,2006,119(5):1333,1357.

[11]Thomas Smith,De Republica Angloru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p.20. Cited in Henry S. Turner,“Corporations”, Philip J. Stern and Carl Wennerlind ed.,Mercantilism Reimagined: Political Economy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and Its Empi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159.

[12]英国当时通过种族法律,对北爱尔兰本地人限制禁止购买土地、担任公职以及参与陪审团.

[13]See lisa Jaedine and Anthony Grafton,”'Studied for Action':How Gabriel Harvey Read His livy:” Past and present,1990,129(30):40~42.

[14]P Withington,”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Jounal of Economic History,2003:44~4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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