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分析
2016-12-01张亚粉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张亚粉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分析
张亚粉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近2.22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6.1%,而且这一比例还在不断提高,预计到本世纪中叶这一数字将达到30%,老年人的数量将达到4亿。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老年消费群体的增多,对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多,这种潜在的需求催生出养老服务这一全新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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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现状
我国养老服务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市场定价也在探索中前进。但是由于养老服务业的特殊性,我国养老服务业并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市场发育不成熟,而且在我国养老服务业中,公办养老服务业机构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形成了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的一种特殊情况。
公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仍然依靠政府定价,各地区的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以及机构经营成本综合确定每一时期的养老机构价格水平。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主要是运用成本测算的方法确定的。总体上,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扣除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款等收入后的成本制定。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养老服务业定价主要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由养老机构申报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利润形成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属于投资回报率式的定价方法。采用这一定价方法,主要是基于弥补企业生产成本、满足财务预算约束的考虑。我国现行的养老服务价格规制策略主要是平均成本定价法。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放松规制的影响,这种定价方法逐渐不适应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求。而且由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更加注重公平和福利性,以及国家政策的制约,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并不能反应实际的市场供求状况,存在一定的价格扭曲。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问题
把握养老服务产品的真实成本,是政府实现最优定价的重要依据。但是现实情况是,政府规制部门很难获取养老服务机构的真实成本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规制者无法掌握养老机构真实成本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养老服务定价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养老机构成本加成定价法,规制机构在价格规制方面最关键的是要获取养老机构的成本信息。然而,成本信息是养老机构的私人信息,养老机构具有信息优势,会产生逆向选择夸大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从具体内容上看,养老机构和价格规制者之间养老服务价格的信息量呈递减分布。规制者主要根据养老机构上报的财务成本信息制定,一方面,养老机构可能会向规制者披露虚假或者不全面的经营信息,养老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加重了这种可能性。另一方面,这种信息不对称还来自现实的规制者还没有建立对养老机构经营的监控机制。
三、合理养老服务价格规制
面对市场的失灵现象,政府应当对养老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的规制,这种用来作为资源优化配置方式的一种重要经济性规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养老服务市场中的供给量和供给效率,维护供给者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各层次老年群体对于养老服务资源的消费,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
对养老服务业的价格规制我们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确定一个最合理的定价方法,既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影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效率,形成一个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又可以提高(至少是保持)养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消费者总的福利水平。
(一)激励性价格规制
激励性价格规制是由激励性规制理论衍生而来的价格规制机制,激励性价格规制是指规制者设计某种价格合同给被规制厂商以激励,使其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条件下所采取的行为能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激励性价格规制在英、美等国的公共事业部门规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政府规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核心就是给予企业一个提高自身收益的空间,使得企业能够不断改进自身的服务水平。主要包括有价格上限定价法、投资回报率定价法、特许投标定价法等。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模型
虽然激励性价格规制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降低规制成本,提高规制效率,并且在一些公共部门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但是对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经济部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激励性价格规制本质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但是,至于养老服务机构有没有提供低质量的养老服务,并不在激励性价格规制的考虑范围内。
根据对激励性价格规制方法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在兼顾养老机构利益和老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养老服务价格规制的模型。
此式表明规制者只需确定养老服务业中基准养老机构价格,根据其他养老机构同基准养老机构的成本和服务质量对比就可以确定其价格。因而只需确定基准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即可。
[1]王爱平等.我国养老服务准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06
[2]国家统计局.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04
[3]赵世英.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的职责与定位[J].社会观点.2013(10)
张亚粉(1990-),女,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经济学硕士,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