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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6-11-30何俗非刘二伟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300193

创新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协同创新机制

王 硕 何俗非 魏 巍 卢 珑 刘二伟(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0193)



基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王硕何俗非魏巍卢珑刘二伟
(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300193)

[摘要]协同创新中心是多系统、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独立性实体机构,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不尽相同,同时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具有复杂性、协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通过对协同创新中心各利益主体需求及分配特点进行分析,将理事会制度引入作为协调协同创新中心各方利益平台,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调动各利益主体积极性、促进协同创新中心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各主体共赢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中心是多系统、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独立性实体机构,合作单位的同质性规避和利益分配,不同主体间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现代管理学认为利益分配机制决定着多方合作持续性和稳定性,是多方合作成功与否及能否持续的关键因素。本文结合国内已成立建设的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分析协同创新中心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及分配特点,探索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机制,这将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促进协同创新中心进一步发展。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实施以来,各地方、高校及相关部门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一些国际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重大标志性成果。目前,已认定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38个(其中第一批14个,第二批24个),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印发《教育部科技司2016年工作要点》通知,第三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将在2016年开展。

1 协同创新中心利益主体需求

根据已经认定的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体构成,按单位性质可分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等组织机构。各创新主体围绕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任务和目标,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各创新主体在实现整体目标的同时,也希望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其参与协同创新中心的根本动力。由于各创新主体性质、职能和定位不同,在面对协同创新中心所获得的利益时,其利益诉求各有侧重。

1.1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中占据主体地位,通过实施“2011计划”,高等院校旨在进一步提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四个方面的能力,高等院校在协同创新中更多考虑如何培养更多高素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秀人才,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服务使命,以及如何提高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水平等。在经济利益方面,通过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可以拓宽原有教育和科研经费,获取科技成果奖励;在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协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模式,培养更多高素质实践型优秀人才,进而促进高校自身创新能力的提升。

1.2科研院所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科研院所专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在协同创新中心具有独特的优势[1]。科研机构期望在协同创新中,通过多方合作激发科学创新思维,进而实现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科研院所重点考虑如何提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影响力以及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在经济利益方面,参与协同创新科技活动,可以获得科研奖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社会效益方面,通过与其他创新主体合作,实现知识创新,提高自身科技创新能力。

1.3企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通过产学研深度合作,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在协同创新中,企业更关注如何加大科研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话语权”,将自身需求与其他创新主体科技创新驱动力结合在一起,协同推进;如何降低企业独立研发投入风险,促进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切实利益[2]。在经济利益方面,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优势科技资源的支持,促进产品开发,提升产品质量,进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高额利润;在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协同合作,获取最新技术发展动态,树立良好企业印象,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1.4政府

政府是协同创新中的特殊主体,作为协同创新倡导者之一,政府在宏观战略指导、优化政策供给、营造创新生态及加强各主体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更多考虑如何汇聚优秀创新团队,聚集各类创新资源,协力解决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问题,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实施,实现科技、教育和经济对接,提升区域科研水平,促进行业产业发展。

2 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特点

2.1复杂性

协同创新中心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等机构组成,各主体“核心竞争力”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也不尽相同,而且各主体的投入方式、对中心的贡献大小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对各主体投入资金资产、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等利益因素进行评估,并要确定产生的利益内容,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利益分配[3]。而对这些利益因素进行评估较为复杂,针对资金投入、资产设备投入等有形资产评估比较容易,而对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等无形资产评估时却难以量化,并且利益分配的内容和方法也比较复杂。

2.2协商性

协同创新中心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各主体利益分配是需要经过沟通协商的过程,来确定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内容、方法和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协同创新各主体之间,各主体与中心的协商谈判过程。同时,与利益分配相伴的是风险承担,由于参与主体的优势资源、所处环境及协同创新分工不同,导致各主体面临的风险损失不同,如何处理协同创新过程中利益与风险问题,也需要各方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才能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

2.3动态性

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变化、各主体自身条件的改变,各方协作的进一步加深,协同创新中心各主体所获得的利益和内容会随之发生变化。初期的利益分配方案不一定适用所有时期,这就要求中心在协同创新过程中,需要对利益分配方案做出动态的评价,及时调整利益分配方案,以保证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4]。

3 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协商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其分配模式、方案及格局等机制的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在相对稳定又有弹性的制度设计中达到各利益方的均衡。纵观部分已经成立的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在管理体制改革中,将理事会制度引入作为协调协同创新中心各方利益平台,通过理事会决议,确定利益分配的内容、模式,制定基础利益和绩效利益分配方案,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反馈、评价和调整方案,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5]。

3.1理事会制度确定利益分配系统

理事会制度通过各理事单位代表各主体利益,通过参与民主决策对中心进行组织管理,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既可以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又能较快的做出科学决策。通过理事会议制度,一方面确定利益分配影响因素,包括各主体投入资源、承担风险、技术创新贡献度及自身水平;另一方面确定利益分配的内容,建立科学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及模式,符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运行特点,更能体现现代管理制度的优势[6]。

3.2基础利益分配

在具体利益分配过程中,初次分配注重公平合理,初次利益分配(基础利益分配)类似于工资结构的“基本工资”,对岗位和职务的工资规定是固定客观的。基础利益分配决定着各主体在总体上获得利益的多少,是协同创新中心分配的主要形式。理事会要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合作时间内可能产生的无形利益进行量化分析。同时,对各主体的投入要素、承担风险进行估算,制定基础利益分配方案。

3.3绩效利益分配

再次分配注重质量和效率,再次利益分配(绩效利益分配)类似于工资结构的“绩效工资”,更多的由主观因素决定,绩效利于主要取决于协同创新中的重大关键问题的解决能力、创新能力的提升,完成任务的进度、合作情况的满意度等客观指标的评估。绩效利益分配是基础利益分配必不可少的补充,是对基础利益分配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在基础利益分配没有考虑到的重要影响力因素须在绩效利益中予以体现。

3.4评价与调整利益分配方案

随着协同创新的推进,很多主客观条件会随之发生变化,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方案也要相应调整和完善。为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效率,在协同创新中心组织运行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由国内外学术评价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价委员会,由第三方评价委员会对中心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视和评估,包括对利益要素的重新评估,对利益分配内容、原则及模式完善调整等,从而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的有效性和满意度。

4 结语

利益分配关系到协同创新的稳定性和合作质量,协同创新中心内各主体利益需求各有侧重,加之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动态性,如果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不当,可能造成偏离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最大化[7]。而目前已成立的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尚处于起步阶段,利益分配机制的确定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和实践经验。基于理事会制度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理事会决议和第三方机构评价动态调整利益分配方案,是目前较为适宜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的机制,同时对提高协同创新水平,推进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现实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田力,徐大海,郄红伟,等.发挥科研院所作用服务天津科技需求的研究[J].天津经济,2015(11):5-10.

[2]田青.协同创新视角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实现[J].中国科技论坛,2015(10):69-73.

[3]许仕杰,黄纯美,陈建南.广东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协同创新需求分析与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4(8):1211-1213.

[4]刘栋.产学研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模式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12):34-35.

[5]何斌,刘健.加强科研协同创新促进基地科学发展[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4(6):825-827.

[6]王辉展.协同创新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0):4.

[7]代利利.基于理事会制度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4.

·科技人力资源管理·

Research on Interes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based 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Wang Shuo,He Sufei,Wei Wei,Lu long,Liu Erwei
(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ianjin 300193)

Abstract: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isan independent entity organization participated with multiple systems and subjects,the interests and needs are not the same among different subjects,and the interest distribution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is complex,negotiative and dynamic. Through analysis on the needs of interest subjects and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the council system was introduced as the coordinationplatformof all interest subjects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interest distribution mechanism,which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interest subjects,to promote th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and to realize a win-win situation for all the subjects.

Keywords:Collaborative innovation;interest distribution;mechanism

作者简介:王硕(1985-),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研管理;刘二伟(1976-),男,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研管理。

基金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协同创新主体间的资源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研究”(2014ZX03);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天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14TXZYJC00440)。

收稿日期:2016-2-18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6)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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