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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是必然趋势

2016-11-29王莉莉

中国对外贸易 2016年10期
关键词:商事仲裁争议

王莉莉

“2015年,是我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36924件,案件标的总额达到41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和55%。其中,涉外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共计2085件,占案件总数的1.5%,与2014年基本持平。”这是在9月26日的中国贸促会例行发布会上,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5)》(简称《报告》)中的一组数据。

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端也变得愈加频繁。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去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在仲裁案件的数量上继续领跑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案件类型覆盖面也更加广泛。商事仲裁在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指引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

《报告》称,作为传统的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院)2015年共受理仲裁申请801件,而中国当事人在ICC仲裁院管理的案件中参与比例不断上升,客观说明中国当事人对国际仲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

同时,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亦逐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所熟知和选择。以贸仲委为例,2015年共受理仲裁案件1968件,其中国际案件437件,同比增长13%。

《报告》指出,以贸仲委为代表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中的争议双方均为中国之外的当事人案件数量的增长,体现了中国仲裁的发展顺应国际潮流。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始于195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迄今已走过了近一个甲子的春秋。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外贸易投资的迅猛增长,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正面临着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巨大挑战。

今年的《报告》主要有四个亮点:一是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概况部分,增加了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进展情况的总结,介绍了中国涉外仲裁研究和域外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动态和主要成果。二是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观察部分,从律师、仲裁用户的角度进行观察评述,更具客观性及实务参考价值;采取与国际上进行横向比较的研究方法,更利于考察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上的地位。三是以特别观察的形式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适用进行了专章研究。四是报告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的研究由主管全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与监督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法官牵头完成,具有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贸仲委使用英语或中英双语的案件达71件,同比增长22.4%,相比于2011年的10件上涨逾6倍。

王承杰表示,随着“一带一路”沿线经贸活动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因此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是必然趋势。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体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法律制度不同,营商环境不同,带来了企业之间纠纷解决的复杂性。”王承杰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可以得到156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相比法律诉讼,仲裁已成为解决中企在“一带一路”沿线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

据悉,去年,贸仲委已经完成“一带一路”沿线8个国家的《仲裁制度研究报告》,今年还在继续增加国别。贸仲委也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对沿线60多个国家的《仲裁法》制度进行调研。同时,贸仲委还正在推进与沿线国家仲裁机构仲裁做法的统一。

面对争议企业要应对有方

王承杰告诉《中国对外贸易》记者,3年以前,“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公司,但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走出了国门。“我们的企业在商场上都是好手,但在解决争议方面,倒在外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门口的,常常是中国企业。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据王承杰介绍,这些纠纷的类别是非常广泛的,有一般的贸易往来,投资设厂,也有工程建设、水电、核电等众多大项目。“传统领域的纠纷占大多数,如贸易、合资、合作等。在新的经济形态下,金融纠纷增长很快。此外,大型设备等基建设备方面的争议在贸仲委参与的案件中也占有很大比例。”

“一些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只专注于把生意做成,并不重视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于是在签合同时也没有进行争议解决方式的安排,认为只要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就可以了。相反的,外国公司在经贸活动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有一个对他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此可以在价格等其他条件上做出让步。”王承杰说,而一个约定不成功的争议解决方式,将可能带来整个生意的失败,在这方面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对于企业“走出去”来说,应对应该是方方面面的。王承杰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首先,为了使“走出去”的企业走的好、走的稳,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我们欣喜地看到,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采取大量措施,营造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签署了大量双边投保协议,也签定了众多自贸区建设方案。”王承杰说。

第二,商协会组织、中介机构应该发挥作用。这些机构要弥补政策不足,帮助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在相关国家从事经贸活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贸仲委这样的争议解决机构,更主要的是帮助企业在‘一带一路’合作过程当中,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有所准备、防范风险。”王承杰指出。

第三,企业自己更应该高度重视。王承杰说:“首先,应该做好相关的经贸环境调查;在具体的合作项目上,也要进行尽职调查,要与值得信赖、可靠伙伴展开合作。在签订合同过程当中,一定要聘请专业的队伍来帮助你签定相关合同。我们在关注价值条款同时,要更多地关注争议解决方式和约定。”

王承杰强调,企业内部要有现代化的管理结构,“‘走出去’步伐分层次、分步骤,可以选择企业本地化经营,也可以选择分公司、代理公司分步进行建设。为了解决相关问题,需要聘请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律师,有些可能还要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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