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实践与现实意义
2020-03-12张力
张力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 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建成公正、合理、高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并制订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蓝图。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國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导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规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和西安揭牌,这是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里程碑式的创举。
设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
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了中国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旨在创建便利、健康、有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公正、合理、高效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保障。为顺应新时代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国际商事交往的需要,国际商事法庭吸取国际各商事法庭的经验,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丰富争端解决机制内涵,重新焕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生机与活力。
国际商事法庭促进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商事纠纷提供了平台,成为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构,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区域性、国际性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
国际商事法庭衔接国际规则,推动了制度顶层设计的国际化进程。国际上已建成多个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调解、仲裁和诉讼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颇具影响力,在制度规则制定方面也颇有建树,为中国未来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采用网络方式对接国际化高标准的规则,实现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和司法影响力。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新举措
一是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调解和仲裁多依赖于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进行,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助于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位一体”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商事法庭选择可信赖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共同构建集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功能互补和相互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合适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节约司法资源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相较而言,其他的国际商事法庭虽也有创新之举,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庭均能审理当事人仲裁和诉讼请求,但他们目前仍尚未引入调解机制。
二是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开国际各商事法庭先河的首创之举,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32名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具备深厚法律功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专业领域颇有影响力的法律人士及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组成国际商事法庭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团队。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职能是外国法查明和主持调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准则正在抓紧出台指导性规范文件。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可合理替代外国法官,促进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多元化和审理语言多样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主持调解,参与外国法查明和对国际商事交往的法律法规、争端解决等提供专家解释和意见咨询,专业化团队为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有效减轻了法官的诉讼负担。
三是扩大管辖权,明确受理案件类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既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又体现了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化。协议管辖制度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国际商事案件,并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获准许的国际商事案件。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国际商事法庭向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并对仲裁裁决作出执行、撤销或审查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国提出的协议管辖制度不同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首先,《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根据当事人协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要与中国大陆有实际联系,这一规定有利于吸引不断增加的离岸商事案件,从而提升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吸引力与竞争力。其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明确规定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因为管辖权确认阶段较难确定标的额,其他国际商事法庭对标的额没有明确限制。最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直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这点与国际各商事法庭直接管辖不尽相同。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现实意义
首先,开拓“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途径。国际商事法庭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打造诉讼、调解、仲裁相互衔接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通过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国际商事法庭联合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共同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既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还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此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履行国际商事法庭委托的调解,提供外国法查明法律咨询意见等职责,也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信任,使国际商事法庭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商事争端解决中心。
其次,营造稳定、公正、合理、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公正、合理、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建设“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国际商事法庭鼓励争端各方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国际商事调解机构通过创造性争端解决方式,现实调解结果形式多样化,争端各方利益最大化,有利于维系争端各方的良好关系。国际商事法庭弥补了现有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缺陷,维护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国际商事中的平等利益,体现了共商共建、互利共赢的理念,维护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良好的营商氛围,增强互信。
最后,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法治化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和保障,国际商事法庭是推动商事规则国际化的顶层设计。在逆全球化趋势和国际法治秩序遭受挑战的环境下,中国始终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坚持对外开放和法治化发展路径,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参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实现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司法保障,是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中国方案,能够提升我国司法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参考文献】
①朱伟东:《国际商事法庭: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发展的思考》,《河北法学》,2019年第10期。
②覃华平:《“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责编/韩拓 美编/陈琳(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