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中国经验
2016-11-29王莉莉
王莉莉
与诉讼相比,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保密、高效、灵活、域外执行性强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特点,成为市场主体定纷止争的有效方式。
中国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到今天,中国经验亦引发关注。
良好司法环境保驾护航
在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方面,中国仲裁对于世界的吸引力已经显现。
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张勇健介绍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在‘一带一路’国家如果出现了商贸方面的争端,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是我们亟需考虑的问题。仲裁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机制。”
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反复表明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坚定态度。张勇健说,早在2000年6月,最高法就颁布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决定》当中,最高法提出要进一步支持多元化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方式,而且允许所有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包括调解、协议、仲裁等非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争议。“这样一个《决定》对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张勇健说。
其次,最高法一直以来都是在不断地改进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可以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仲裁做出裁决之后,对双方的救济是有限的,司法审查可以进一步去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年的努力基础上,法院已经建立了一个非常有效的工作机制,而且也积累了非常有价值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经验。”他说。
再者,最高法也非常重视国际交流和合作。张勇健说,“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且我们积极参与,也大力支持制定相应的国际规则。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非常重要的工具,纽约公约极大地保障了外国的仲裁结果的执行。”
张勇健建议,在推动和推进司法合作方面,司法界和仲裁界应该携手合作,进一步丰富司法和仲裁的内涵,推进和解仲裁和调解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强化互认执行机制。
本土化与国际化并行
在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一方面,不少国家(地区)修订《仲裁法》,仲裁机构纷纷修改规则,仲裁国际化趋势中呈现出规则趋同的特点;另一方面,各方也在大力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和实践。
贸仲委副主任于健龙认为,每个司法辖区都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这意味着本土化不可或缺,这样才能满足当事双方的需求。
在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席因迪娅·约翰逊看来,仲裁规则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例如,为了满足相关产业需求,美国仲裁协会处理了许多涉及能源、航空航天以及超大建设项目的仲裁案件。
新加坡最高法院大法官Steven Chong建议,在亚洲地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制度,特别是在推动跨境商贸交易和往来方面,创造更多的机会。
毛里求斯仲裁中心主簿官Emmanuel Jacomy也表示:“我们愿意学习国际仲裁的经验。但不能只是照猫画虎,还要考虑到自己的特点。”
挑战仍存
经济全球化,也意味着风险全球化。中国商事仲裁仍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尽管仲裁有很多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对选择仲裁的方式还有很多的纠结和顾虑,这不是个别现象。”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徐永建不无感慨地说。他建议,在基本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仲裁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资深仲裁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专司受理对仲裁实体结果不满的投诉,并有权撤消原裁决,重新做出新的裁决。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说,“仲裁的专业性很强,独立性也很强。费用问题是我们的一大困扰;此外,仲裁时间漫长。按照规定一般是组庭以后半年出裁决,但从我们处理案件的情况来看,都远远超出了这个时间。”
正如贸仲委副主任卢鹏起在论坛闭幕式上所说,“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不少问题需要全球仲裁界同仁集思广益,共同探讨。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广泛参与和关注的平台,传播仲裁理念,宣传仲裁文化,创新仲裁方式,将新鲜的思想融入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为中国仲裁及国际仲裁的发展增添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