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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柱”筹资模式或解退休人员缴费难题

2016-11-29陈刚刘道寒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8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费率结余

■文/陈刚 刘道寒

“三支柱”筹资模式或解退休人员缴费难题

■文/陈刚刘道寒

根据《2014 年社会保险运行分析报告》,全国25个省的185 个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期支大于收,其中3个省出现当期赤字。9个省的42 个地区累计收不抵支。以某省为例,2014年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116.83亿元,支出129.84亿元,当期赤字13亿元。累计结余仅39.2亿元,可支付月份为3.6个月,逼近3个月警戒线。按目前的基金运行状态,全省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将在2016年耗尽,当期将出现14.78亿元的缺口(见图1)。

诸多学者对全国和各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的预测也显示,医疗费用快速上涨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双重压力下,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逐渐出现较大债务,统筹基金在10 年内就会出现收不抵支。前两年被热炒的职工医保基金过大结余将成为幻像。为此有观点认为,在不可能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和已经采取延长退休年龄的环境下,实行退休人员缴费政策或可缓解基金压力。

退休人员缴费有一定合理性

有测算表明,退休人员缴费率在2%以上时,就能显著增加职工医保基金的持续支撑能力。但在退休人员缴费与否问题上,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长远看,退休人员缴费有一定合理性。并且对于不同养老金水平的退休人群,如果建立由退休个人、参保单位和政府财政的“三支柱”筹资模式,是可以解决这些争议的。

图1 2015-2019年某省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预测(亿元)

首先,从基金供给角度说,在职人员需要为退休人员提供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成为医疗保障筹资的主要对象和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从基金消费来说,占参保人数30%的退休人员消费了接近70%的医保基金,成为主要的使用者。

其次,就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性而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都需要缴费,且逐步提高了个人筹资额度。当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只有城镇职工的六分之一,在医保支付时采用与城镇职工基本相同的目录,医保待遇的差别也只有10%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却继续长期维持不缴费,会导致医保制度之间的不平衡。为了保证制度的公平性,退休人员应适当缴费。

再者,从解决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的角度看,眼下临近退休年龄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接续困难,已经成为现行制度的瓶颈。虽然各地缴费年限已实现接续,但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到转入地一般只看作视同缴费年限,到转入地还是需要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一般是10年以上)。某城市为减少临近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入,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年龄门槛设置在男50岁、女45岁。退休人员适当缴费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管理工具的选择

要增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在管理上有多种工具可以选择。除了延迟退休和提高费率外,还可以做实缴费基数、增加财政补贴、退休人员缴费及削弱个人账户,当然还有包括作为优质资源的农民工参保扩面征缴(见表1)。近几年,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和降低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等措施开源。然而,参保扩面空间已几近饱和,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新增开工项目减少。而作为医保优质资源的农民工参保会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在职工医疗保险统账结合费率高达9.6%的现实下,继续提高将增加企业成本,降低竞争力和就业吸纳能力。同时,降低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也仅限于部分地区的微调。鉴于难以消减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未见有地区取消并将个人账户并入统筹基金。

表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管理工具的优缺点

根据有关文献就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的论述,笔者设计了4种退休人员缴费方案(表2)。其中,方式一要求参保单位缴费或政府财政支付,方式二要求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方式三、四要求退休个人和参保单位或财政以不同费率缴费。

表2 退老人员缴费的不同制度设计

缴费主体责任设计

首先是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据2015年《中国社会保险年鉴》统计表显示,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为20949亿元,按2%的费率计算每人每年需缴费488元,和养老金连续十多年增长10%相比,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在缴费能力上是没有问题的。其次是财政补助。按照2014年职工基本养老金支出的2%计算,每年补助退休人员医保费419亿元,和同期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1264亿元相比,仅为上年度的增量,财政负担增加不大。第三是参保单位缴费。若参保单位按2%继续为退休人员缴费,换算成在职人员缴费费率,仅增加0.62个百分点,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效应下,费率一增一减,用人单位负担不大。当然对于破产和困难企业,可由政府财政补助,使得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底线的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提高部分人群的筹资能力,使他们能够不因经济状况而被排斥于制度之外。

因此,建议适当修改《社会保险法》,制定实施退休人员分类缴费政策,对于不同养老金水平的退休人群,建立由个人、参保单位和政府财政的“三支柱”筹资模式。改革初期,可将退休人员医保费率设置在养老金的2%左右,并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同时对退休人员实行分类终生医保缴费制度设计,对个人养老金高于某一标准的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而低于标准的由参保单位缴费;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

作者单位:湖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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