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对《诗经》法意的解读
2016-11-28郑瑞平
[摘要]《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它不仅在文学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其他方面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价值。孔子就曾经说过:《诗》、《书》执礼,可见,诗在当时与具有法律规范功能的礼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诗作为礼乐载体,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以及政治内涵,这些内涵在国家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都有所体现,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而法律与文学运动早就在美国兴起,后来传入中国,笔者主要从法律和文学的角度出发,对《诗经》中所蕴含的法意进行解读。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诗经》;法意
“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上世纪的美国,九十年代左右开始传入中国,离开美国本土,这一运动并未水土不服,依然焕发着无限的活力与生机。在中国,冯象先生是将“法律与文学”运动介绍到中国的第一人。对中国来说,“法律与文学”有着自己的研究路径与表现特点。除了冯象先生,中国还有一批学者在法律和文学领域都有突出的成就,主要代表有刘星、贺卫方、徐忠明等。他们以中国古典文学为主要研究材料,为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开辟了全新的路径,也使得“法律与文学”研究本土化色彩变得日益浓厚。中国的古典文学作品非常多,这些作品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源。《诗经》在中国传统文学中地位非常突出,其和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下面笔者将以《诗经》为例,对其中所蕴含的法意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诗经》中所蕴含的婚姻习惯与制度分析
《诗经》分为风、雅、颂三类,共有305篇,其中有160篇国风,占了《诗经》内容的一大半,这部分诗歌主要来自于各地的民歌,是人们根据日常生活所作的,其中很多诗歌与婚姻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从中读者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婚姻法规。我们的先人就是依据诗歌中所规定的法则和制度来缔结婚姻、繁衍子孙、组织家庭。第一,关于缔结婚姻的相关规定。古代缔结婚姻程序比较复杂,这与当时的礼法密不可分,如果婚姻没有依据礼法进行缔结,一般是无效的,没有人会承认。在《诗经》中,涉及到婚姻缔结的诗篇有很多,《齐风·南山》最具代表性,其中有这样两句话:“娶妻之如何?告知父母。娶妻之如何?匪媒不得。”从中可知,要想缔结婚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必不可少的。除了这两个规定外,婚姻缔结还需要“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只有满足这些程序和条件,所缔结的婚姻才合法,这种习惯经过长期的发展.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定.就成为了缔结婚姻的法律规范。第二,《诗经》还有关于媵婚制度的描述。周朝时的婚姻除了一夫一妻外,还有多妾的制度,这些妾之所以会产生,与媵婚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例如在《大雅·韩奕》中就有较为鲜明的体现,“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这种滕婚制度主要存在于贵族诸侯之間,政治色彩比较浓厚,双方结亲时,除了出嫁者本人外,还有选取一定的陪嫁,进而形成了媵妾,媵妾的身份一旦确定就会伴随终身。总之,媵婚制度是当时的时代产物,在发展中得到了礼法的认可,成为了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尽管这种婚姻形式现在已经不存在,但是从中我们依然可以对当时整体的婚姻制度有一定的了解。第三,当时的婚姻法也有一定的宽容性。有些婚姻和爱情尽管并不符合礼法的要求,但是被宽恕了,这是婚姻的另一种缔结形式。例如,在《郑风·溱洧》提到:“士与女,方秉蕑兮。女曰观乎?士日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这种不符合礼法的爱情体现了当时礼法的宽容性。第四,关于婚姻的解除。在周代的宗法礼制下,男性在婚姻的解除上保持着绝对的权利,他们解除婚姻一般称为“休妻”或“出妻”,而妻子只能被动地接受。没有反抗的余地。在《诗经》中,有很多篇章都对女子在被迫解除婚姻后的悲惨生活进行了描述,尽管这种解除婚姻的制度对女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制度已经被礼法所认可,就成为了解除婚姻的法定规则。总之,《诗经》中蕴含的婚姻制度和规范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现今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人们就是依据这些规则组成家庭、缔结或解除婚姻。
二、《诗经》中所蕴含的罪与刑分析
礼乐是周朝立国的重要基础,也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礼经过长期发展,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运用,便形成了礼治,这种礼治具有法律效应。尽管礼乐是周朝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但刑依然存在,并且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诗经》的很多地方都有所体现。第一,在《诗经》的各个篇章中,都可以看到刑名。“刑”可以说是“法”的另外一种称呼,“刑”字在《诗经》中虽然经常出现,但是具体含义却是有所区别的,例如:《大雅·思齐》中“刑于寡妻”,其主要是规范的意思;《大雅·文王》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显然是效仿、取法的含义;《大雅·荡》中“尚有典刑”则是法典、法式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早期,国家法律是以“刑”字命名的。另外,关于刑罚的名称《诗经》中也有很多,例如:“赎”“极”“迈”“收”“甲兵”等,除以上刑名外,还有相关罪名,包括“贼”“盗”“贪”等。在《诗经》中相关的刑名和罪名使用非常频繁。可知,除了“礼”之外,“刑”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规范,在维护统治上作用非常明显。第二,关于“刑”的起源,在《诗经》中也有相关的表述,《小雅·出车》中有:“我出我车,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谓我来矣”,可知刑法最开始是从天子的命令中诞生的。第三,从《诗经》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当时赏与刑泾渭分明。周朝以礼治国,对刑的使用非常慎重,但“赏”的意识却较为明确,“赏”是一种重要的外部激励手段,它与慎罚相结合,是治理国家非常重要的手段和观念。在《鲁讼·泮水》中有:“在泮献囚”与“在泮献功”,这就是赏与罚泾渭分明的体现。《大雅·皇矣》中提到,“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更是非常直接地反映了慎罚思想。所谓慎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依法判罪,其次要恤狱慎杀,最后要分别对待,区分情况。除了慎罚思想外,庆赏思想在周代的法律实施中也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诗经中就有相关的表述,例如:《周讼·赉》中提到:“敷时绎思,我徂维求定。时周之命,於绎思”。总之,赏和罚与礼乐制度相结合,让周朝法律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总之,在《诗经》中,关于罪与刑的描述非常多,通过阅读《诗经》,我们也能够对古代的各种刑罚有进一步的认识。
三、《诗经》中所蕴含的诉讼与审判分析
“刑”是对周朝礼乐制度的重要补充,明德慎罚是周朝处理案件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在审判和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第一,就听讼教化的效果和模式来说,《诗经》中有非常多的体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召南·甘棠》,其中描寫了召公在树下听断的情形。除此之外,《召南·行露》更是明确地对诉讼进行了描写,例如:“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甘棠》中蕴含了寓刑于教的主张,是后世司法的光辉典范,这样的司法理念,一直被流传下去,并且经过改良和实践,丰富了中国司法的内涵,后来儒家的“春秋决狱”就是从这里发展起来的。第二,《诗经》中还有关于法官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描述。在“刑”的使用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法官个人的道德和法律修养对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影响,《诗经》中关于法官的行为规范有相关的诗篇描述,例如《小雅·小宛》中就提出,作为一个法官,个性要温和善良,断案时要小心谨慎,尽可能不出差错,同时也要具有较强的谋略和智慧。以上这些都是在自身道德修养上的要求,除此之外,在那时,对法官的行为规范也有具体的规定,首先要执法公允、公正无私,其次要忠于职守,最后是要将教化百姓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第三,在正式的法律尚未形成之前,人们还存在一定的神仙崇拜,体现在法律审判中,就是将一些无法决断的案件交由神明,这在《诗经》中也可以看到相关的表述。在我国法律产生的初期,神明裁判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也是法律执行的重要特征,这种特征不仅仅存在于我国的历史中,西方历史中也有相关的记载。尽管《诗经》中关于神明裁判的篇章并不多,但是从仅存的几篇中,我们依然能够对这一古老审判风俗进行一定的了解。例如,在《小雅·巷伯》、《小雅·小旻》、《小雅·小宛》中都有所体现。神明裁判是上古三代时期非常重要的思想,在当时的司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中打下来烙印,一些疑难案件通过神明的指示来进行判定,往往更能够符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正是这种对神明的笃信让我国古代的司法活动能够进行得更为顺利。总之,在《诗经》中,关于诉讼和审判的相关规定,对以后各个朝代的司法和审判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应该予以重视。
《诗经》是我国传统经典作品中的重要一部,从中我们可以对古代的法律制度、治道理念、法律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尽管上古三代时礼乐制度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但是刑法的作用依然是不可忽视的,这些都是萌芽时期法律的重要体现。《诗经》也是六经之首,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非常之多,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从法律和文学的角度来说,《诗经》是一部非常优秀的文学作品,在这部文学作品中,涉及到了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婚姻制度和规范、罪与刑的相关规定、诉讼审判制度等等,从《诗经》出发,对其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古代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文献]
[1]孙静蕊.诗以为治:《诗经》中的法意一兼论法律与文学的关联及其意义[J].社会中的法理,2015(01).
[2]陶钟灵.《诗经》所载西周春秋法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1(06).
[3]徐柏青.论《诗经》所反映的周代婚姻及其成婚礼俗[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4]顾眸峰.《诗经》中的贵族婚姻形态[J].明山学刊,2010(02).
[5]易思平.《诗经》远古婚俗透视[J].北方论丛,2002(06).
(收稿日期:2015-12-24)
[作者简介]郑瑞平(1977-),女,山西孝义人,汉族,博士,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诉讼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