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6-11-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校园足球的普及,在总结2015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和校园足球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的遴选,积极推动校园足球的普及,形成一批校园足球教育教学工作引领示范的典型;引导各地不断完善特色学校的布局,逐步形成中小学搭配合理的特色学校格局;带动学校进一步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满足学生足球学习的需求。
二、范围和比例
特色学校面向各地及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遴选,按省域内中小学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总量控制,试点县(区)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一个名额。具体推荐名额最大限额附后(附件4)。
三、申报条件
凡符合《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试行)》条件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区域内60%以上的中小学能达到特色学校标准的县(区)均可申报。
四、遴选程序
特色学校和试点县(区)遴选程序由学校和县(区)自主申报、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教育部综合认定三个阶段组成。同时,实行网上登录和申报,具体方法附后(附件5)。
1.自主申报。凡达到基本条件的学校和县(区),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件1、附件2),并将申报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等,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申报学校和县(区)要从网上登录申报系统,将申报相关材料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2.部门审核。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和试点县(区)基本条件要求,组织专家组对本地申报学校和县(区)的申报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将达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和县(区)列为遴选对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向教育部进行推荐。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从网上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学校和县(区)进行审核,并提交有关电子材料。
3.综合认定。教育部在各地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遴选,并结合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经面向社会公示后,最终认定特色学校和试点县(区)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政策支持
1.对经综合认定的学校和试点县(区),教育部命名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全国校园足球试点县(区)”,并授牌。
2.特色学校享有本地有关部门给予的有关校园足球教学、训练和竞赛、招生、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国家对特色学校在校园足球教学、训练和竞赛、师资培训、选送学生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将特色学校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4.鼓励各地依据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开展本地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设工作,形成建设梯队。
六、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试行)和试点县(区)基本条件,实事求是撰写申报报告;申报支撑材料要真实可靠,有备案可查。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2.各地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匹配,注重衔接、便于升学,立足长远、因地制宜,做好存量,发展增量的遴选原则,按高中、初中和小学1∶3∶6的总体布局进行匹配,可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倾斜,积极鼓励民办学校进行申报。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把条件有基础,发展有意愿,开展有特色的学校遴选出来。
4.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申报汇总表(附件2、附件3)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首都体育学院校园足球协会,邮编:100191。
联系人:林涛(教育部体卫艺司);电话:010-66097180。
庞博(首都体育学院);电话:010-82099066,手机:18911955115,电子信箱:pangbo2015@cupes.edu.cn。
金兆毅(网络技术支持):15375273209。
附件:
1.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申报表
2.全国校园足球试点县(区)申报表
3.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申报汇总表
4.各省(区、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最多限额表
5.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遴选申报系统有关说明
(以上附件可登陆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srcsite/A17/moe_938/s3273/201603/t20160316_233811.html查询)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